关于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资源配置的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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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之下,发端于美国的本次全球金融危机逐渐出现见底的迹象。然而,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影响远未结束。各国政府在采取一系列短期性救市政策的同时,也在对金融自由化、经济虚拟化等导致危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着反思,并着手对受危机冲击的金融体系进行重建,以谋求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全球金融自由化风潮的影响,各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和界限更趋模糊。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选择了向商业化转型的道路。但透过这轮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和各国救市努力,有识之士开始反思,银行作为具有巨大外部性的特殊企业,过度竞争的金融体系是否继续值得激励?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对金融生态的影响是如期所愿的正效应吗?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结构及主要由其决定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达到既能通过竞争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又能确保金融有效服务于国家总体经济战略目标实施的目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一、过度竞争、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

(一)金融自由化引发银行业的过度竞争

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美国金融业开始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金融体系也逐渐开始从以间接金融为主发展成为以资本市场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系。来自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迫使商业银行改变经营战略:从以公司信贷业务为主转变为以个人信贷业务为主;从传统稳健的资本管理模式,转变为激进的风险管理模式。

同时,由于监管部门放松了对市场准入门槛的限制,源自资本趋利性的动力,新的形态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各种金融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促使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加剧,金融机构来自于传统业务的利润率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大量的金融创新。

(二)流动性过剩进一步激化了过度竞争态势

1.持续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流动性泛滥

进入21世纪,美国为刺激经济增长,持续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M2、M3增速显著增加(图1)。2000—2004年间,美联储连续25次降息,将联邦基金利率从6.5%一路降到1%,并在低位维持了一年多的时间(图2),导致市场出现明显的流动性过剩。

图1 美国M1、M2、M3数据(1962-2007)

数据来源:Bloomberg。

图2 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变化(1990-2009)

数据来源:Bloomberg。

2.流动性过剩激化过度竞争,导致传统业务盈利降低

市场流动性过剩,使得银行负债持续增长(图3);而信贷增长乏力,又导致银行净利息收入相对于其负债增长的持续下降(图4)。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银行为提高资金收益,激烈争夺信贷市场,传统产业信贷需求的饱和促使大量资金流入高风险的房地产行业,造就了房地产的“繁荣”,催生了美国次贷市场的泡沫。

图3 花旗与美国银行负债情况(1996-2008)

数据来源:Bloomberg。

图4 花旗与美国银行净利息收入与负债比(1996-2007)

数据来源:Bloomberg。

(三)金融创新泛滥成为引爆金融危机的“火药桶”

早期的金融创新动机主要来源于规避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1987年以后,金融市场出现了花样繁多、日趋复杂的各种金融衍生品,如基于MBS、ABS的CDO、多级CDO以及CDS,衍生品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逐年增加(图5、图6)。

图5 OTC市场近年的衍生品交易总量

数据来源:ISDA。

图6 OTC市场近年的衍生品交易合同数

数据来源:ISDA。

为应对过度竞争,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超额利润的倾向,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高杠杆率、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日益受到金融市场的青睐和追捧,不仅引发了全球性的投机狂潮,也加大了金融业自身的风险积累。随着金融泡沫迅速膨胀的不只有资产价格,还有在繁荣的外表景象下被漠视的系统性风险。

世界银行相关研究表明,金融自由化的30年中,共有93个国家先后爆发117起系统性金融危机,45个国家发生51起局部性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更是由于市场基础薄弱、信息不畅、监管体制不健全等因素,金融体系持续面临巨大风险,在危机中首先受到冲击。维护金融稳定日益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因素。

二、银行的公共属性与金融资源配置方式

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于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的金融约束理论指出,政府通过实施利率管制、控制银行业准入等约束性政策,限制银行业的过度竞争,维持一定程度的金融垄断,保证银行业稳定的“租金”收益(特许权价值),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是微观上促进银行业长期安全经营,宏观上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金融约束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应:如果没有金融约束,银行数量的增加将使资本市场竞争加剧,而无序、过度的金融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甚至导致使金融危机频发,银行倒闭、金融体系生态失衡,从而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银行的公共属性

1.银行的外部性

银行的公共属性主要体现为其与生俱来的外部性。外部性可为正(“溢出”效益)或负(“溢出”成本)。银行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其在从事以自身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同时所产生的外部效益,例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对社会生产的促进作用等;银行的负外部性,表现为由于其经营活动的失败而带来的外部成本超越了它自身能支付的边界,社会必须为其支付额外的“成本”,否则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体系更大的损失。由于银行在面临危机或倒闭时,其负外部性会“溢出”金融体系,扩散到整个国民经济,引发整个经济体系和社会动荡。所以,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的危机一般难以用任其倒闭来终结出清。在其面临危机时政府常常会注资解救或提供担保,从而被动“兜底”、承担其负外部性。例如美国政府这次对花旗、“两房”、AIG以及英国政府对苏格兰皇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出手解救,莫不缘于此。

2.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外部性差异

虽然银行都有作为行业特征的共性——外部性,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外部性是有显著差异的。一方面,政策性金融的正外部性要大于商业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趋利性使其对商业收益低、但社会效益大的项目选择回避;而政策性金融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更多地追求社会整体效益,选择“市场失灵”的空白领域或薄弱环节提供融资支持,有效地服务于政府目标,显然具有更大的公共品性质的正外部性。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的负外部性也要小于商业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负债资金直接来源于居民,一旦发生危机或损失,容易引发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如导致挤兑狂潮。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债券为主要资金来源,债权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因此,危机扩散范围和链条要远小于商业性金融。但你为其外部性的代价,国际上政策性金融普遍遭遇效率瓶颈。

(二)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

界定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的业务边界,以及政府与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的责利边界,实际上就是解决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问题,也是金融约束理论的核心内容。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应是在促进金融机构充分竞争、改善效率的基础上,确保金融资源能够有效服务于国家经济战略目标,同时保持微观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和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的探索上,各国都走过这样或那样的弯路。例如我国四大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前,都承担了政策性业务,尽管个体的正外部性增加,但这与其以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导向背离,导致效率缺乏和经营风险累积,发展不可持续并造成更大的负外部性,让政府最终“埋单”,其结果是得不偿失。因此,政府应首先通过明确界定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边界,使得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各司其职、避免过度竞争,发挥各自的正外部性、限制负外部性,以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外部性的差异,又需要政府在明确与银行的责利边界时进行区别对待:对政策性金融,需要在信用安排、业务界定、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上给予政策支持,以使其正外部性能获得制度性补偿,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发挥更大的正外部性;对商业性金融,应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监管措施,以限制其负外部性的泛滥。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危机救助作用

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政府都会采取救助政策,以避免危机的恶化和向实体经济的蔓延。从亚洲金融危机和本次金融危机中各国政府干预和救市的措施来看,主要有3种形式的救助政策和措施:(1)以货币信用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稳定市场信心;(2)以财政信用对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实施国有化,向市场增信,避免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和系统性风险;(3)增强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及其机构信用等。

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危机救助政策效应传导中局限性明显。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趋利避害”的市场特性,在政府实施了救助性的救市政策之后,即使市场流动性有所缓和,但出于“自保”的目的,遭受危机冲击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短期内不会增加对企业和居民户的信贷供给,普遍会出现“惜贷”行为,形成流动性在各金融体系的堰塞湖现象,这是金融危机后,实体经济难以得到流动性支持的重要原因。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危机救助中的政策传导效应显著。在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出现了系统性风险之后,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向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注入资金,帮助市场恢复到稳定和理性状态。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例如韩国产业银行)在金融危机救助中的出色表现突显了其在危机救助政策传导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重视。

三、政策性金融作为金融资源配置手段的国际经验

政策性金融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目标的实现,这为多国实践所证明。总结各国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教训,可以得出一个普遍性结论,即通过明确政府与政策性金融的责利边界,可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正外部性、限制其负外部性,实现政府目标和政策性金融目标的统一;反之亦然。

(一)美国政府与房利美(Fannie Mae)

1938年,为刺激住贷市场发展,促进中低收入阶层自有住房率的提高,美国政府出资创建了房利美,用以增强二级房屋消费市场上的流动性。1944年,房利美的业务扩大到贷款担保;1970年,房利美在纽约上市。

1.政府赋予房利美隐性国家信用和税收优惠,使其承担支持美国住贷市场长期发展的政策性目标由于房利美所从事业务的政策性,其受到政府赋予的隐性国家信用、税收优惠和金融保护,融资成本一直较低(仅略高于美国国债,见图7)。通过房利美等类似金融机构源源不断地注入大量低成本资金,美国住贷市场实现了长期繁荣,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近70年来,美国住贷余额年均增长10.6%(远高于经济6.9%的年均增长率),城市居民自有住房率近70%(为主要发达国家中最高)。

图7 美国国债和房利美金融债券收益率历史走势图

数据来源:Bloomberg。

2.政府未对房利美的业务边界进行界定和实施金融约束,过度竞争最终导致其遭遇灭顶之灾、政府被迫“兜底”

看到房利美、房地美等成功运作美国住贷抵押市场并取得良好收益,从2001年开始,投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开始大举进入住贷市场的竞争。房利美(以及房地美、吉利美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逐渐被商业机构挤占,盈利能力持续下降。为满足股东的盈利要求,房利美的经营导向开始完全市场化。凭借其背后隐含的国家信用担保,房利美低息借债买下次贷,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以次债的形式在市场上发售;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再次衍生,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将次债进行分割、打包、组合,构造出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次债信用衍生品并出售。在此过程中房利美、房地美直接持有和担保的按揭贷款和以按揭贷款作抵押的证券由1990年的7400亿美元爆炸式地增长到2007年底的4.9万亿美元。在迅速发展业务的过程中,房利美忽视了资产质量,埋下了次贷危机的“种子”。2008年7月,房利美身陷700亿美元亏损困境并于9月7日被政府接管。时任财长保尔森表示,房利美的问题使得金融市场面临系统性风险,不得已的接管是保护市场和纳税人的“最佳手段”。

(二)巴西政府与巴西国家开发银行(BNDES)

1952年,巴西政府全资创立巴西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其开展中长期融资业务以促进巴西国民经济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截至2007年底,巴西国家开发银行总资产1144亿美元、净资产141亿美元,当年发放贷款370亿美元,有效满足了巴西农业、基础设施、环保、高科技、旅游等国家优先发展产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在促进巴西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巴西宪法法定授予巴西国家开发银行国家信用,在金融保护、资金来源上予以支持

巴西国家开发银行具有宪法保证的国家信用法定授权,且不受制于巴西的《商业破产法》。巴西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一是股本及财政性资金,约占总资金来源的47%;二是从工人援助基金(FAT)获得的资金,约占35%;三是从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以及多边金融组织转贷的资金,约占18%。其中,工人援助基金类似于我国的社保基金,总额的60%用于失业救济,40%注入巴西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只需付息、无须还本的资金。

2.巴西政府通过界定BNDES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边界和与政府的责利边界,确保BNDES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

巴西国家开发银行的总裁、副总裁均由总统直接任命,高级信贷委员会由总统、央行以及政府的发展、计划、外贸等部门组成。因此,巴西国家开发银行无论在巴西金融体系还是政府体系中都具有很高的地位。

巴西国家开发银行所做的业务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责、权、利边界明确。根据政府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巴西国家开发银行会适时对国家产业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并相应调整自身战略,以与国家发展计划相一致。政府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贷款项目由银行自行决定。

目前,巴西国家开发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别处于不同的细分市场:对于市场化高度发达的领域,由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承担;对于农业、中小企业、扶贫等社会领域,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引导作用、商业银行待条件成熟后跟进;对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支柱产业、国际业务等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领域,则主要由巴西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三)日本政府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其前身是日本政府于1954年依据《日本开发银行法》成立的日本开发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宗旨是:(1)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补充或支持,以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2)通过提供长期资金和其他业务支持,为政府实施经济、社会政策服务。

1.日本通过政策性银行立法,明确了DBJ长期享有特殊的资金来源、税收减免、利差补贴、亏损补偿等政策

在资金来源上,《DBJ法》规定,DBJ的资本金全部由财政拨付,且在发生资金困难时随时追加;可以随时向财政或央行借款进行融资,且借款期限较长,一般都在15年以上;在海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券依法享有政府担保(国家信用)。

《DBJ法》还规定,DBJ免交全部地方税、国家税和法人税,且从年度利润中提取法定准备金作为资本金的补充;政府对特殊行业的项目(例如煤炭等能源行业)提供银行利差补贴,政府出资弥补DBJ经营中出现的亏损。

2.通过立法,界定其核心业务领域,明确其适度盈利、长期经营的经营原则

2008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贷款投资达到了1.4万亿日元,重点用于社区发展(占47%)、技术和产业革新(占35.6%)以及环境保护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占16.9%)领域。

《DBJ法》规定,DBJ发放贷款、担保债务、购买公司债券以及应政府要求取得资产要求权或进行投资等业务,只有在确认它们能产生利润以保证能够有投资回报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贷款利息、担保收费率、公司债券利率等,均应在考虑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类似水平或货币市场可比水平的情况下确定,以使银行收入足以补偿其费用支出。

四、小结

综上所述,基于银行过度竞争的危机逻辑及银行外部性特征,政府应通过采取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边界以及明确政府与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责利边界等金融约束政策,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其正外部性、限制其负外部性。美国、巴西和日本等国家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的经验教训也表明,在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过程中,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是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指示要求所进行的商业化转型,是推动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优化的又一次重要实践和理论探索,必须遵循既基于市场机制、又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继续履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的使命,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共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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