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与文献工作_著作权法论文

电子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与文献工作_著作权法论文

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与文献情况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献论文,著作权论文,情况论文,数据库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与文献情报工作的不断计算机化,电子数据库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媒体与检索工具,已越来越受到文献情报工作单位及其工作者的青睐。一些科研单位的文献情报机构、高校图书馆及省、市图书馆,已开始运用这一手段来从事文献情报工作,并收到了满意的效果。

电子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组合”[1]。这里所说的“数据”,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TRIPs)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不仅包含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还包括非作品的数据与其他材料。数据库存储的数据不管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只要在数据库设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创作性,便享有版权,即著作权的保护,这在国际上已得到公认[2]。

作为建立与使用电子数据库的文献情报单位及其工作者,为了切实保护自己因建立数据库而获得的著作权,避免在设计与使用数据库时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学习和掌握有关保护数据库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数据库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一种客体或者说对象,尽管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库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我们可以参照各种有关国际版权协议、条约,并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中推论出我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1 数据库受著作权保护的总前提

应该指出,并非所有的数据库都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件》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中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无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条规定所强调的是,凡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必须“构成智力创作”。这一规定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判断一个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3]。

2 保护方式与著作权人的权利

2.1 将电子数据库作为一种编辑作品来加以保护,其著作权归数据库制作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所提出的《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中明确指出:“凡具有创作性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汇编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之为“编辑作品”。

为什么要将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来看待呢?因为数据库是数据的集合,即由各种数据汇编而成的。它更适合于编辑作品的下述定义:“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而成的一部作品”[4]。应该指出,当前国际上已将编辑作品的内容扩大到了作品或作品片断的范围以外,也就是说非作品的材料也可以构成编辑作品的内容。这一点已写入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8条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到数据库作品来说:

·数据库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数据库的制作人。这里所说的“制作人”,根据《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并非指具体设计数据库的人,而是指建立数据库的投资者;在我国一般指单位。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谈到数据库作品是一种特殊职务作品时将进一步阐述。

·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权利。就财产权利而言,数据库制作人有“提取”和“使用”其数据库的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提取”,系指“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将数据库内容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永久或临时地转移到另一媒体”。这里所说的“使用”,系指“以任何方式,包括出售复制品、出租、联机或者其他传播形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包括将其在公众中任何成员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众提供”。但“使用权不适用于合法销售后的数据库”[5]。

除上述由《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财产权利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还包括有关精神权利,如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数据库的著作权往往具有多重性的特点,除了上面提到的数据库整体著作权外,还应注意保护被存入数据库的那些有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比如使用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要保护原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作品完整权等。只有这样,才能履行“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库尽管在法律上被视作一种编辑作品,但它与一般印刷型的编辑作品又有很大的区别。电子数据库是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支持下,由一系列客观数据以及用来按照用户的意图管理和处理这些数据的实用程序有机组合而成的数据集合。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库的编制离不开对计算机程序的使用。众所周知,计算机程序作为软件作品是受到我国的专门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严格保护的。因此,在设计和使用数据库时,对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必须切实予以保护。

2.2 在我国,数据库作品一般按职务作品予以保护,其著作权归投资和承担责任的单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在我国,数据库的具体设计者一般都是应本单位的要求,并作为履行本职工作而去建立数据库的。在这种情况下,所完成的数据库作品只能是职务作品。

凡“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署名权归作者所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均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条规定也适用于数据库著作权的归属。不过在实践中,数据库作者的署名是出现在数据库说明书中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作为法律用语意味着“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当然,为了尊重知识分子的智力成果,调动他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法律倾向给予奖励。

3 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期

正由于电子数据库一般均为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故按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酬权为50年,即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法律不予保护。

但应该指出,当数据库的内容的选择或编排难以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而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时,这类数据库是否受法律保护?保护期多长?国际上对此并未作出统一规定。根据1996年3月11日欧盟发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及美国1996年公布的《数据库投资与反对侵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对这类数据库均给予版权体系之外的特别保护。其保护期前者定为15年,后者定为2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其保护期未作明确规定,尚须我国今后立法明确。

这里需注意两个问题:①数据库所包含的原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仍然按著作权法对有关类型作品的保护期计算,不受数据库保护期长短的影响。②由于数据库的内容更新较快,每更新一次就会产生新的版本,因此其保护期也要重新开始计算。

4 对数据库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

“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完成,同时又是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所必需的。因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权也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6]。为了防止数据库被著作权人所绝对控制,阻碍公众对信息的传递与使用,同时也为了尊重数据库中数据信息对象的隐私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在保护数据库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又对他们的权利作出了种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一般限制与特殊限制两个方面[7]:

4.1 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又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按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结合数据库的特性,其合理使用范围是比较宽的,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库。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库。

·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数据库。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数据库。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数据库。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数据库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数据库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数据库改成盲文出版。

文献情报工作单位及其工作者应充分利用法律所规定的上述各种合理使用范围,无偿而又无需证得同意地去使用他人的数据库,这对节省文献情报服务的费用也是有好处的。

第二,如果数据库中储存的系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单元信息,而第三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而且必须以该数据库中的数据编排方式来使用这些信息(根据国家标准或法律规定),比如书目索引等,则数据库著作权人必须允许第三方使用这些信息。

第三,对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不得扩大,不应影响其组成单元本身获得的著作权。

4.2 特别限制 特别限制包括两个方面:①以个人数据为内容的数据库作品不得随意公开发表,除非征得个人的同意。这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②数据库作品中对记录的保存必须精确、相关与完整。这关系到要对使用数据库的公众负责,也是对数据库所包含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尊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们将数据库主要视为编辑作品加以法律保护,但电子型的数据库毕竟与一般的印刷型的编辑作品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①数据库的整体构成是不固定的,其内容一直处于不断的更新或扩充之中。②数据库的内容在机器内部尽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输出时则没有固定的排列顺序,往往取决于检索软件的功能及检索者的需求及检索策略。③由于数据库输出的信息没有固定次序,可以根据需要而摘取、重编其信息内容,从而对剽窃者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就极难发现。为了保护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我们文献情报工作者除了掌握本文提到的现有法律知识外,还需关注我国有关数据库保护的专门法规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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