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的权利及其展开-艾伦·德肖维茨权利来源理论探释论文

培养的权利及其展开-艾伦·德肖维茨权利来源理论探释论文

培养的权利及其展开
——艾伦·德肖维茨权利来源理论探释

张振华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古往今来,对于“权利是什么”的论争,众说纷纭且莫衷一是,以至于在权利问题上陷入“本质主义”的泥潭。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艾伦·德肖维茨的《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从“权利的来源”切入权利问题的论争,在批判古典自然法与古典实证主义权利取向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来源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培养的权利”。这一运思路径不仅有效避开了权利问题上“本质主义”的泥潭,而且突出了权利问题的实践性品格,将抽象的权利理论拉回到每个公民现实的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之中。

关键词 :权利来源理论;恶行与经验;培养的权利;艾伦·德肖维茨;法学

艾伦·德肖维茨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他曾在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与弹劾案、泰森案等一系列备受瞩目的重大案件中担任首席辩护律师。同时,他也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28岁就成为哈佛大学历史上最年轻的法学教授。《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凝结了德肖维茨毕生的心血,诚如他在该书的“谢辞”中所言,这是他一生著作的缩影,也是他近半个世纪以来思索、教学、写作与倡议的结晶。在该书中,德肖维茨从“权利的来源”切入权利问题的论争,在批判古典自然法与古典实证主义权利取向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来源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培养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理论的核心观点认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既非来自外在的上帝或自然法则,也不仅仅来自实在法的具体规定,而是来自人类经历的种种恶行,来自人们对恶行经验的反省与防范。笔者试图以“培养的权利及其展开”为视域,对德肖维茨的权利来源理论及其运思路径进行审视和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重要性

思考并回答“权利是什么?”这一问题似乎是权利理论的逻辑起点。古往今来,对于“权利是什么”的论争,可谓是众说纷纭且莫衷一是。归纳总结起来,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1]:(1)自由说;(2)意志说;(3)利益说;(4)意志利益折衷说;(5)法力说。

自由说是由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首倡,他们认为权利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随后,康德、黑格尔以及霍姆斯等人又做了进一步发展。康德将权利视为“意志的自由行驶”,黑格尔则直接把权利、意志、法和自由相提并论。霍姆斯从法学的角度,将权利界定为“对行使一定自然条件权利的一种允许”。意志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温德雪德。他认为,所谓权利就是法律赋予的意志力,即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个人意志所能任意支配的范围。意志是权利的唯一基础,没有个人主张的意志力或意志支配,也就无所谓权利。受功利主义的影响,耶林、登伯格等人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因素,进而提出了利益说。他们指出:权利的实质在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价值准则,没有利益,也就无所谓权利。但是,德国学者伯克尔和耶利内克认为,意志说与利益说以意志或利益作为权利的唯一基础,均有不足。因此,应当以意志利益的折衷来说明权利的概念。沿着这一思路,他们提出:权利是“依意志力而保护的利益”或“为保护利益而赋予的意志力”。换言之,利益是权利的目的,而意志是权利的手段。此外,还有德国默克尔、雷格斯伯格等人所提出的法力说。法力说认为,权利由内容和形式两个要素构成,其内容是指一种特定的利益,其形式则是指法律上的力量。特定利益是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上的力量即是法律所赋予或认可的对抗他人的力量。

“X是什么”的问题本身就暗含了“本质主义”的思考路径。对于“权利是什么”的思考和回答也同样无法避免陷入“本质主义”的泥潭。以上五种观点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了认识到了权利的局部特征,但终究未能在“权利的本质是什么”的论争中达成一致。这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思考路径本身就限制了一致性结论的得出,正如哲学史上关于“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思考和论争,历经千年也没有形成定论。基于此,德肖维茨直接越过对“权利是什么”的沉思,转而从更高的层面上思考“权利从哪里来?”在他看来,“任何关于权利问题的讨论,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权利来自哪里?这个问题的答案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权利的来源决定了权利的地位与内容”[2]1。具体而言,权利重要性以及功能是从权利产生之处所获得的;而权利的具体内容则在权利的产生之时就被预先设定。

二、培养的权利及其展开

德肖维茨以“权利的来源”切入并接近权利问题的本质,在批判古典自然法与古典实证主义权利取向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来源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培养的权利”。他认为[2]5,这种取向将自下而上的,即通过检验不正义的历史,归纳经验教训,并以这些教训为基础来倡导权利,进而构建权利理论。

(一)对古典自然法权利来源理论的批判

一般而言,古典自然法关于权利的来源理论分为二支:一支认为权利来源于神圣的造物主;另一支认为权利来源于客观的自然法则或人性。二者的本质共同点在于:都主张权利来自法律之外。

自然权利的第一个传统来源是造物主。造物主创造了整个世界,是整个世界的主宰,同时也是至善、正义的化身。因此,来源于造物主的权利必然是神圣不可侵犯且不可剥夺的,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更是毋庸置疑的。诚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示的那样:“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3]

德肖维茨的担忧不无道理,因为古典实证主义的权利来源理论,确实存在着先天无法弥补的逻辑缺陷。其一,如果权利仅仅来源于法律,法律的规定是权利合法性的保障,那么“恶法亦法”所带来的灾难就是无法避免的。那些用来统治美国南方的奴隶、纳粹德国犹太人或者苏联异议分子的实在法就是例证。其二,如果公民确实拥有“对抗政府的道德权利”,且如德沃金所主张的那样,这种权利是“个人所持有的政治王牌”,那么这张王牌就必须存在于实在法之外,而不受实在法的限制和约束,否则,这张王牌必将是无效的。试问,这里所谓的“对抗政府的道德权利”又来自何处呢?其三,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必将产生一些新的“权利”,而这些新的“权利”又将如何进入法律的规范体系之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换言之,法律规定的权利体系不可能是封闭的静止的,必将有新的“权利”被纳入其中,而这些新的“权利”又来自何处?

但是,权利真的来自造物主吗?德肖维茨对此提出了三个层面的质疑:其一,如果只有一个造物主,那么权利的内容就能够保持一贯,不应受时空更迭的影响。但历史经验证明,某个时空的神圣权利在其他时空中往往被视为人类的恶行,例如蓄奴的权利,据说来自造物主的圣经,然而历史经验表明,也有可能出自恶魔之手,甚至也有可能是保守派或者自由派的捏造。对此,英国法学家哈特曾说:“自然法就像娼妓一样,任由众人摆布。意识形态若不能诉诸自然法作为辩护,则无存在的可能。”[4]163其二,如果有多个造物主,且造物主所赋予的权利之间发生了冲突该怎么办?正如伊斯兰教的真主与基督教的上帝之间的冲突。9·11之后,美国总统小布什宣称:“上帝告诉我要打击基地组织。”为了发动伊拉克战争,他又宣称:“上帝指示我打击萨达姆。”但吊诡的是,他的对手本·拉登也声称自己是按照造物主(真主)的指示行事。试问,当权利的冲突引发战争的悲剧时,我们该相信哪一个造物主呢?我们又能将战争的责任推向哪一个造物主呢?由此可见,造物主的律法既可以将许多恶行正当化,也可以用来反对这些恶行,关键在于那些握有上帝出版许可的地上的代言人的态度。[2]20其三,造物主传给摩西的律法真义是以非常隐秘的方式启示出来的,也就是所谓的“卡巴拉”。面对造物主的神秘启示,很多人都宣称自己了解其中的真谛;而事实的情况却是,在这样一个多样化的世界里,人们既无法就造物主启示的内容也无法就辨识造物主启示的方法达成共识。因此,造物主不应该被视为权利的来源而被援引。[2]22

“培养的权利”是德肖维茨所提出的关于权利来源的第三条道路,即权利来源于人类的经验与历史,特别是人类的恶行与不义。换言之,权利是经验与历史所教会我们的最好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又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教导公民将它们确立为权利,同时不让权利屈从于善变的多数决之下。[2]69基于此,权利应该是培养的结果而非自然的结果。无数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了德肖维茨的这一判断:权利无法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中对权利的诉求是不同的。因此,权利是经验与历史的产物,而非造物主的启示、自然法则的规训或实在法的逻辑推导。

通过批判性的考察,德肖维茨发现,在宗教与哲学多元的现代民主社会中,神圣权利的传统论证很难行得通,权利来源于造物主的论断也逐渐失去市场。一方面,神圣的权利来源理论似乎与现代民主社会的品格极不相称;另一方面,对于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公民而言,权利太重要,不能只局限在造物主的庇护之下,即使没有造物主的介入,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承认。[2]22

自然权利的第二个传统来源是物质宇宙的自然法则或人性本身。如果是造物主创造了宇宙法则,那么按照逻辑,权利应该来自自然或者“自然上帝”。于是,“凡存在必正当”,“存在即合理”,“自然即善”。如果造物主创造了人类,且造物主是至善的,那么按照逻辑,人性也应该是至善的。于是,权利应该源自人性之善。

同样,德肖维茨也分析了“培养的权利”理论中权利取向的两个步骤[2]70:第一步,要辨识出我们必须试图避免的重大恶行有哪些。第二步,考察某些权利的丧失是否会必然导致这些恶行的发生;或者某些权利的确立是否能够有效抵制或避免这些恶行的发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应该确立并保护这些权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无须确立或者保护这些权利。德肖维茨认为,他所提出的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利构建模式与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自上而下的权利构建模式虽然在逻辑起点上截然相反,但是二者的终极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逐渐靠近完全正义的权利理论。有意思的是,德肖维茨这种逆向而求的运思路径,与《老子》所揭示的“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善之为善,斯不善已”的思维方式甚为相似。其实在西方思想史上,格劳秀斯也认为从正面直接界定“正义”或者“善”是不可行的,他对正义的界定也是从“不正当”的反面来思考的。[6]21这一点或许对德肖维茨有所启示。

通过上述步骤可计算各指标及子指标的权重,汇总、排序得到中国企业国际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表3、表4所示。

(二)对古典实证主义权利来源理论的批判

与古典自然法权利来源理论不同,古典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权利是法律本身所授予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律作为权利的“背书”,只有被法律所认可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只是虚假的权利。而法律最终都是由人所制定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权利实际上来自“写下法律的人”。

德肖维茨并不是要否认自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他承认自然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但也批判两种谬误:自然主义谬误与教化主义谬误。他认为,要建构道德规章或者权利体系,不可忽视人性的多样性或人性拥有的共通性。但是,自然的各项要素仍可不直接转译为道德、合法性或权利。换言之,天性的“实然”与道德“应然”之间的复杂关系,必须通过人类的经验加以调和。[2]29因此,宇宙的自然法则或人性,并非权利的正确来源。对此,德沃金也断定权利并不是上帝的恩赐,也不是在自然法中发现,更不是被深锁在超验的保险柜中。[5]198

理论界对于“培养的权利”理论的种种质疑是在德肖维茨意料之中的,因此,他在书中专辟一篇来回应各种不同的质疑,如,权利之间的冲突总有唯一正解吗?如果权利不是来自造物主或自然,我们该如何区别权利与单纯的偏好?权利的经验取向是否会混淆哲学与社会学的界限?权利会导致恶行吗?权利外在来源的论争是否就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争?诸如此类。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回应的是这两种质疑:一是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二是权利是否会导致恶行。

两组一般临床资料比较显示,两组在性别上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冠心病组中吸烟、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患者数量明显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以上因子均为冠心病的危险因素。见表1。

通过对古典自然法与古典法律实证主义权利取向的批判性考察,德肖维茨发现,古典自然法与古典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虚假的二元对立,是一场两个同样存在逻辑缺陷的权利价值取向之间的对抗。在他看来,世界上既不存在神圣的道德法则,也不存在源自人性之善的道德法则;真正存在的只是以造物主之名而确立的人类法律以及人类为控制恶行所做的不懈努力。[2]66因此,必须超越古典自然法与古典法律实证主义的界限,以人类的历史经验为基础,建构“培养的权利”理论。

(三)培养的权利及其展开

根据以上4种情况,可以得到ACC(accuracy)、SEN(sensitivity)和SPE(specificity)3种模型评估指标:

人类的恶行与不义是德肖维茨“培养的权利”的基础,因此,培养的权利理论又被称为“恶行理论”。在德肖维茨看来,这样的权利理论至少具备四个方面的优点:第一,以恶行经验为基础,可以有效地设计出权利以防止(至少是减缓)恶行的再度发生。[2]6一旦人们就某种权利在减少恶行上所扮演的角色形成共识,那么这样的共识也就成为“培养的权利”的开端。第二,“恶行理论”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们在讨论什么是理想社会或者良好社会时所陷入的共识困境。[2]71对于什么是“最可欲的生活方式”“最理想的政治制度”“最正义的法律体系”,我们的理性无法达成共识;但是对于什么是“最不可欲的生活方式”“最不应该发生的恶行与不义”“最糟糕的政治制度”“最邪恶的法律体系”,我们的理性却是可以达成共识的。第三,“恶行理论”比人们经验之外的权利的神圣来源更具经验性、可观察性与可争辩性,并且无须依赖无法证明的信仰、隐喻与神话。[2]7第四,“恶行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品格,因为它要求人们立即行动,发明权利来抵制或减缓恶行的发生。[2]73

基于以上种种优点,德肖维茨将自己的权利理论视为动态的权利理论,将古典自然法与古典实证主义的权利理论视为静态的权利理论。他认为,静态权利理论的好处在于因为它认为权利不变,所以权利根本没有任何限缩的理由;坏处则在于它在面对不断成长的恶行时不容许权利扩张,也不容许旧权利在面对新恶行时进行调整。[2]9动态权利理论与之不同,它既可以支持权利的扩张与调整,也可以支持权利的限缩。但是,一般最好还是向扩张与调整的方向移动,而非限缩或停滞不前,除非极端情况之下。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动态权利理论是一把双刃剑。[2]10

但是,凡存在必然正当吗?人性必然为善吗?无数历史事实证明,这只是我们内心美好的期许而已。德肖维茨指出:首先,自然并非造物主的伟大设计,而是由宇宙自身发展而来;统治物质宇宙的自然法则在道德上是中立的。换言之,自然法则本身并无“正当”或“不正当”可言,它们只是“存在”。其次,“凡存在必正当”的论断,等于是将恶行的发生视为不可避免。而人类应该尽力防止这些以及其他恶行的再度发生,防止它们再度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这些事件并非是不可避免的恶行。如果“凡存在必正当”,那么我们就不需要法律或权利来改善自然。[2]25再者,人性是经验上“实然”,而善恶属于道德上的“应然”;以休谟的观点来看,“实然”无法逻辑地推导出“应然”。人性同时也是多样的,那些激进的穆斯林看到美国人从世贸大楼跳下丧命而高兴地在街上狂舞是人性,而其他穆斯林进入清真寺祈祷恐怖主义的受害者能够幸免于难也是人性;哈马斯建立学校与医疗中心给伊斯兰儿童是人性,他炸死正要上学的犹太儿童也是人性。

三、对培养的权利理论的质疑与回应

德肖维茨坦承,就某个层面而言,权利本身应该受到法治的规范而非任人摆布,这是权利体系的重要基础。就此而言,实在法的确授予了重要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那些受到法治规范的权利也可能是一纸空文,或者更为糟糕。因为“所有压迫中最丑恶的,就是那些戴着正义面具而行恶行之事者”[2]32。退一步来看,仅靠实在法或法治的建立,就算真地能够确保一部分人的权利,却无法保障所有人的权利。[2]33

首先,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确如质疑者担忧的那样,如果权利是经验的与可变的,而非自然的与法定的,那么,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同的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当然,对于相信神圣自然法准确而无误的人来说,在以道德或权利为基础的论争中,必然存在唯一的正确答案。德沃金的立场即是如此,他坚持在复杂的疑难案件中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等待法官去发现。[5]279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问题要比我们的理论和语言复杂得多。于此,德肖维茨引入了一个故事加以说明:

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就是施工技术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国内工程竞争的激烈性,通常都是处于一哄而上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市场竞争模式没有秩序性,而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最为激烈,只有强化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工作,才能够让企业处于不败的地位。

此外,基于对中美两国经贸形势的良好预期,特别是巴拿马运河拓宽之后,美国各州政府纷纷开启港口码头的扩容投资。美国财经媒体CNBC报道称,美国的众多港口将首先感受到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货物吞吐量降低和工作流失。首当其冲的将是洛杉矶港和长滩港,洛杉矶港每年处理货物中近1/3来自中国,长滩港每年接收从中国进口货物的比例约为12%。

有个法官负责审理一对已经分居的夫妻的争端。妻子认为她的丈夫侵害了她的婚姻权,因为他跟别的女人上床,还拒绝给付她生活费。法官听后说道:“这位女士,你说得对。”随后,法官又听取了丈夫的说辞。丈夫认为妻子侵害了他的婚姻权,因为她拒绝与他同床,也拒绝为他洗衣做饭。法官听了之后也对丈夫说:“这位先生,你说得对。”此时,法官的学生插话说:“法官,他们不可能两个都对。”——法官回答说:“你说得也对。”[2]87-88

通过这则故事,德肖维茨想要告诉我们,在这类由权利的冲突所引发的复杂的道德难题上,有理性的人都会有不同的意见,而且他们也应该如此。理性本身是平等的,如果真的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那么它的权威来源又是什么?因此,我们不应该假定只要我们能接触正确来源,就能找到唯一的正确答案。[2]89我们也不应该致力于追求一致而单一的绝对的正确道德、真理或正义,实际上,主动而永不停止的道德化、真理化与正义化的过程,要比被动地接受单一真理好得多。故而,权利化的过程与真理化的过程一样,是持续不断的。[2]95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有效阅读策略必须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设置问题,把握好课堂的教学节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问题设置要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学习规律进行,层层递进,要避免难度过高引发学生反感。因此,问题设置要根据文本内容进行关键词提问或者是抓题眼,确保问题始终在文本阅读教学当中。

2.食品流通中控制关键控制点的对策。接受订单。在该环节中,需要配备专门人员,使其负责这项工作。该环节控制对策为:针对储存商品,确定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储存环境以及数量等,同时还需要判定商品是否易燃易爆以及有毒有害等。

既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那么也就意味着要绝对而完全地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能的。加之权利的冲突所反映出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动的深刻的道德关怀、直觉、历史经验以及世界观,都会使得权利之间的冲突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德肖维茨认为,为了解决民主制度中拥有不同历史、经验、看法、价值观与世界观的人们所产生的冲突,法律、道德乃至于真理必须不断变迁。想要从这样分歧的背景中找出一个“正确”或“真正”的道德答案,等于侮辱了人类心灵与经验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或许,当我们通过民主的过程让多元化世界中所固有的、不可避免的差异——甚至包括权利的冲突——能彼此妥协、和解乃至于共存时,我们也开始尊重彼此的异质性。[2]91

其次,权利是否会产生恶行呢?对于这个质疑,德肖维茨回答得非常干脆!——权利的确能产生恶行,因为权利的本质正在于制衡舆论的确信无误。[2]124试想,如果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恶行的经验和认识而产生的发明,那么人类当然有可能误解经验教训,或是对恶行的认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误用也就成为可能,权利也就会产生恶行。因此,德肖维茨认为,权利不能保证正当的结果。有权利的世界同时也是个有风险的世界,但没有权利的世界风险应该更大。[2]124确实,权利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权利所蕴含的风险。

四、权利的未来及其反思

虽然,德肖维茨一笔荡开了“权利是什么”的泥潭而直接思考“权利从哪里来”,但他并不是有意回避权利的定义问题。首先,在“培养的权利”理论的构建过程之初,他就对自己所理解的“权利”做了界定:权利是人类心智以人类经验为基础而设想出来的法律建构物,这些建构物必须在公众意见的法庭中通过一贯的辩护。[2]7其次,他还特别言明,他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只讨论与政府有关的个人权利——它可以对侵害个人的政府权力(即便是大多数公民都支持这样的行为)施以限制。[2]14再者,他还着重强调了他所主张权利的概念的重要性:其一,权利是基于限制政府权力剥夺个体公民基本的自由,而以往的经验显示这种做法是防止曾经的恶行再度发生的关键;其二,权利在本质上不是民主的,因为权利限制国家执行多数人的偏好;其三,权利如同一张强有力的王牌,足以胜过“利益”与“偏好”。[2]14-15

从德肖维茨对权利的理解来看,他与德沃金都承认个人权利是用来对抗国家权力的王牌。但是,二者在方法论、基本立场以及权利的来源等方面却有不同的理解。在方法论上,德沃金以自由主义、平等主义与民主国家为前提来进行逻辑推论,并且想当然地从这些前提演绎出政府必须以同等的关切与尊重来对待每个公民的结论。而德肖维茨则是观察各个时空的人群与国家的经验——特别是不义的经验——并且试图说服他人相信,基于这些经验,人们应该能认定某些权利确定在实在法中,就长期而言将能产生教正义的社会。这些权利的内容不可避免的将会随时间以及我们对新恶行的经验而变。就基本立场而言,德沃金主张少数人的权利“即便不利于一般利益”,仍应凌驾于多数人意志之上。而德肖维茨则坚持权利的提倡者应提出各种论点说服民众,一个能确立并主张某些基本权利的体系,要比不能做到这一点的体系更优越。在权利的来源上,德沃金是基于逻辑;而德肖维茨则是基于经验,并且他还指出,法律跟道德一样,其生命终究来自经验而非逻辑。经验与逻辑的本质不同在于,它不会一口咬定真理只有一个。逻辑的优点(也是缺点)在于它能正确无误地指向单一方向,经验的缺点(也是优点)在于拥有不同背景、价值体系与智能类型的人会对它产生不同的看法。[2]103

除此之外,德肖维茨还对权利的未来表达了自己的展望和预期。他认为[2]199,我们必须将对权利所做的论证带回到民众当中,把权利从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沉思拉回到每个公民现实的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之中;我们也必须不断证明权利是有用的,是防止恶行的必需之物,也值得我们为之付出代价。由于我们无法保证人类及其所组织的政府不再对其他人类施加暴政与恶行,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建构新的权利以维护人类应有的尊严与利益。由于权利是获得自由与公平的过程而非目的本身,因此,权利的斗争也就永远没有获胜的一天。由于恶行总是存在,故而,为权利的斗争也永不停息。

注 释 :

寒冷的冬天在户外运动的话,帽子是必不可少的装备。我们知道头部是除了手之外裸露在外最大的区域,而且运动过程中大量出汗会使头部温度流失加快,很容易受寒而感冒,所以推荐使用头巾或者帽子对头部进行保护,可以有效减少身体40%~50%的热量丢失,以羊毛或者其他透气的材质为主。

①在本书中,关于“来源”的含义,德肖维茨有特别说明:不义的经验可以刺激权利,但真正的来源是人类从经验中学习以及在法律与意识中确立权利的能力。我在本书里便是以这种复合的意义——经验的刺激加上人类的反应——来使用“来源”一词。参阅《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第104页.

②自然主义谬误认为,对于道德问题,自然拥有否决权,即自然决定道德并直接衍生出道德命令。教化主义谬误则认为,道德命令可以完全忽视自然天性,自然与道德截然二分.

③这里面,其实也涉及另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即新“权利”的发现或者发明。这也是德沃金与德肖维茨之间的分歧所在:德沃金认为,新的“权利”是被发现的,法官的职责在于发现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德肖维茨则认为,新的“权利”是被发明的。不过对于这一点,他并未给予清晰的论证.

1.3.2 小龙虾产量 小龙虾产量计算为处理区与对照区各投放20个地笼捕捞小龙虾,捕捞时间为2017年6月8—30日,每天称量记载捕捞量。

④亚里士多德认为,权利理论的构建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在我们界定权利以及考察理想的政治体制之前,必须先定义最可欲的生活方式的性质。如果我们不能清楚地界定最可欲的生活方式并达成共识,那么我们也不可能清楚地界定权利并就权利的合法性达成共识。参阅Michae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2n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xi.

参考文献 :

[1]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J].政法论坛,1995,(3):3-4.

[2]〔美〕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t8HTnazb6k0L01TJVWDgvhZYYJrrz0x48-2FK1pNY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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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 [M].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6]〔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750(2019)01-0016-08

收稿日期 :2018-09-16

作者简介 :张振华,男,河南巩义人,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及尊严理论。

责任编校: 王彩红 ,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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