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区域自治40年的理论与实践_广西民族论文

广西民族区域自治40年的理论与实践_广西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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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3月5日,经全国人大批准,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志着广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推动了广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40年,是各族人民共同走向团结、进步、繁荣的40年。今天,认真回顾和总结40年来广西各族人民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实践,对于即将到来的21世纪广西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民族理论为指导,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等著作中,总结欧洲1848年革命经验时主张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提出“地方和省区的自治制虽然不能与政治的民族中央集权制相抵触”的思想。列宁、斯大林把马克思主义同俄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探求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时,进一步完整地提出民族区域的理论,他们在《论民族自决权》、《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等著作中,阐明了建立统一大国,反对分立、反对分散、反对联邦制的思想;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复杂民族成分和地理条件的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办法”。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是,由于俄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比较复杂,特别是到十月革命前变化很大,加上当时特殊的国际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列宁和斯大林只好放弃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而灵活采取联邦制的原则,建立苏维埃共和国,成功地解决了十月革命后俄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没有采用联邦制,而是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这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周恩来同志指出:“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少数民族能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自治区党委坚持把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巩固和发展广西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民族理论为指导,逐步推进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广西全境解放以后,党和国家就在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当全省还在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时,广西省委、省政府就抽出一定的力量来进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先后在龙胜等地进行试点,并于1951年8月19 日建立了龙胜各族自治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又在大瑶山、大苗山、三江、隆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建立了大瑶山瑶族自治县、大苗山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

为了满足广西壮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迫切愿望,进一步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2年12月9日,广西省委、省政府又在桂西、 桂中壮族聚居区建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下辖宜山、邕宁、 百色三个专区、34个县(后扩建为42个县)。1954年宪法公布以后,于1956年3 月改为桂西壮族自治州。在此期间, 还先后建立了都安瑶族自治县(1955 年12月)、巴马瑶族自治县(1956年2月)、东兴各族自治县(1958年5月)。

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1956年9月, 中共中央鉴于壮族自治州的建制与壮族在我国应有的地位不相适应,并根据壮族人民的要求,倡仪建立省一级的壮族自治区。这个倡仪充分体现了广大壮族人民的意愿,得到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倡仪提出以后,广西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和人民团体,对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酝酿和讨论,在城镇和农村的人民群众中也进行广泛的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广西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广西委员和在北京等地工作的广西籍人士,广西各级人大、政协,也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很多协商工作。根据当时酝酿的情况看,除了个别人士提出不同意见外,绝大多数都赞同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7年 4月至5月间,广西当时的5个市和70个县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17747名代表讨论,并作出赞成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定。 (注: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赞同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见《广西民族区域自治文件资料汇编》第181页,广西区民委1988 年编印,内部发行。)

在充分酝酿讨论和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1957年6月,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1次会议就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问题作出决定。同年7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撤销广西省建制,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注:《广西民族区域自治文件资料汇编》第166、193页,广西区民委1988年编印,内部发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前后,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了8 个自治县。此后,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否定,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陷于停顿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思想政治战线上的拨乱反正,民族自治地方组建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先后建立了富川瑶族自治县(1984年1月1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984年1月10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987年11月24日)、大化瑶族自治县(1987 年12 月2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1990年10月15 日)。 此外, 于1991 年和1995年,分别给瑶、苗族人口较多,但又不具备成立自治县条件的西林、凌云和资源县享受自治县待遇;同时决定,因建立地级防城港市而撤销了自治县建制的该市防城区和东兴开发区原享受的自治县经济政策待遇不变。至此,广西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全自治区共建立12个民族自治县(注:广西原有13个自治县,1993年5 月成立地级防城港市后,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并划为该市下属的防城区和东兴开发区(1996年东兴开发区改为东兴市),至此,全自治区有12个自治县。),有8个少数民族在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域行使自治权, 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1628.57万(1996年),占全区少数民族人口的92.98%。

本世纪50年代初,根据1952年8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广西曾经建立了11个区级自治区和156 个民族乡(1955年和1956年都安、巴马两个瑶族自治县成立后,全省还有7 个区级自治区和135个民族乡)。1955 年以后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指示撤销区级自治区,改乡级自治区为民族乡,加上新建的一批民族乡,全省共有230个民族乡。1958年实行乡政府与人民公社合一以后, 民族乡基本上被取消。1982年根据宪法规定,广西除恢复部分民族乡外,还新建立了一批民族乡。到1996年,全自治区有民族乡62 个, 其中瑶族乡51个,苗族乡8个,瑶族苗族合建民族乡1个,侗族乡1个,回族乡1个。这些民族乡分布在9个地市29个县(市、自治县),1996年末总人口 92.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70.3万,占76.3%。

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又不同于一般乡,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随着民族乡的恢复建立,国家有关民族乡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民族乡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其次,是稳步开展民族法制建设。民族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障。1984年10月1日, 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此,广西也进一步加强了民族法制建设。先是进行各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到1991年12 月, 全部完成了13个自治县(注:含后来撤销的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此外,还制定了《龙胜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恭城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两个单行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若干条款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从1994年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着手进行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和补充工作,到目前为止,已依法通过了龙胜、融水、罗城、恭城、富川、金秀、三江等7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正案。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是关系广西民族区域自治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的大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对这项工作都十分重视,从1957年广西筹备成立壮族自治区期间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算起,已修改了19稿,至今制定工作仍在进行中。

民族法制建设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一样,其基本内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广西建立地方民族法规体系的工作已经起步,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教育工作正在进行;同时还有效地开展了执行民族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所有这些,对完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是有计划地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1992年1月,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注:《民族团结》1993年第9期第5页。)

广西在成立自治区前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到1956年,仅桂西壮族自治州就培养了近5万名少数民族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党委、政府更是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当作一件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除加快发展民族教育,通过学校输送少数民族干部外,主要抓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自治区每年都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党校学习,在自治区党校、广西民族学院开办少数民族干部大专班,在自治区和各地区民族中专学校及民族干校开设少数民族干部中专班,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各地市县也采取灵活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聚居的河池地区认真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学历培训,每年都选送民族干部到区内外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创造条件让民族干部参加半脱产的电大、函大、函授中专,鼓励民族干部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同时建立本地区的培训基地,拨出专款修建党校、民族干校,地委党校开办干部大专班,在各县(市)党校、干校开办中专班,在3所县级党校开设大专函授班、电大辅导站, 加快民族干部培训的步伐。南丹县选送了300多名本地干部、职工、 高考落选生到外地高校学习,县还成立“电大工作站”,办了一个大专班,招收高考落选生,毕业择优录用为干部。二是与发达地区横向联合,派出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外出学习,到广东等地的机关、厂矿挂职锻炼。由于抓紧了培养工作,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1996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36万多人,比1958年自治区成立时增长52倍,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34.7%,比1958年的27%增加7.7个百分点。 其中科技干部25万多人,占自治区科技干部总数的34%,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

40年的实践证明,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符合广西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广西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首先,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展广西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广西地处祖国南疆,又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国内外敌对势力时刻企图利用民族关系问题和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颠覆和和平演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广大少数民族更加自觉地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能使敌对势力无可乘之机。其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利于把中央的总方针、总政策和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加快广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甚至是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以及指导工作上都不能搞“一刀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认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先后召开少数民族自治县工作会议和全区民族工作经验交流会,根据中央的总方针、总政策,结合广西的民族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充分说明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加快广西经济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调动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解放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广西建立了壮族自治区和其他各民族自治地方,使各少数民族实现了千百年来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愿望,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广西各项建设事业取得巨大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快发展经济,摆脱贫困,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 早在1950年7月, 邓小平同志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67页。 )解放以后,广西各级党委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更是把发展经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当作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

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农业生产方针。广西解放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产落后,有的地方还处于刀耕火种状态,人民生活十分贫困。为了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逐步改变生产条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首先是制定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农业生产方针。根据民族地区林业和土特产品资源丰富的特点,50年代初,中共广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山区农业生产要贯彻“加强领导,因地制宜,逐级规划,全面发展”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林业和许多土特产品生产都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但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在生产上搞一刀切,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压抑了林业和多种经营,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人民生活长期摆脱不了贫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山区生产方针,明确提出:扬长避短,靠山吃山养山,积极发展林业、牧业和土特产品。为了调整山区产业结构,还对少数民族山区实行调减粮食征购任务和调进统销粮等政策。在深入调查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又采取措施,帮助山区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单纯抓粮食生产转变到既抓粮食生产又抓多种经营上来,禁止毁林开荒,并有计划地逐步退耕还林。二是从单纯抓种养转变到既抓种养又抓加工增值上来,因地制宜地开展林、牧、土特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三是从只抓生产不抓流通转变到既抓生产又抓流通上来,搞活山区民族经济。同时,自治区还在一些条件适宜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粮食、蔗糖、林业和土特产品等商品生产基地。由于各地从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从而发挥了自己的优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兴办工业,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自治区成立以来,根据资源特点和交通条件,国家在广西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逐步建成一批具有现代水平的工业项目,如在地处桂西、桂西北的河池、百色地区,建成了大厂矿务局、大化水电站、恶滩水电站、岩滩水电站、天生桥水电站、河池氮肥厂、宜山维尼纶厂、东江棉纺厂、宜山轴承厂、红戊矿务局、田东电厂、百色矿山机械厂、右江矿务局、平果铝业基地等,从而改变了这些地区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的历史。这些现代工业项目,有力地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以百色地区为例,解放初期,这里几乎没有现代工业,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国家的帮助下,这里已建立起包括电力、煤炭、食品、纺织、制糖、造纸、机械、冶金、化学、建材、石油、医药、森工、电子、皮革加工等工业项目,到1996年,全地区工业增加值达20.43亿元,乡镇企业总产值达70.47亿元。

坚持不懈地抓好扶贫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尽快脱贫致富。由于经济基础差以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广西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低, 到1978 年, 全自治区仍有1500万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未得到解决,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把解决这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作为牵肠挂肚的大事来抓,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坚持不懈地开展扶贫工作。

成立扶贫工作机构。 为了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党委于1986年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扶贫办公室(后改称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在全区48个贫困县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在全区600多个贫困乡镇配备了扶贫专职干部。

制定扶贫政策。为了让少数民族贫困山区休养生息,1980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了全区民族自治县工作会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三十一号文件加速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会议纪要;1983年10月,自治区党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族工作搞好山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通知》;1984年9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解决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从14个方面放宽山区政策。根据扶贫工作的发展情况,1986年3月,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作出了《关于加强扶贫工作的决定》,提出对贫困地区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15条政策。198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2000年经济发展纲要》,对扶贫工作的原则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1994年,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制定了《广西“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全区利用7年时间即到2000年解决8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这些扶贫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改变贫困地区的面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合理使用国家专项扶持经费。为了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补助费(简称“少补费”),从1980年起又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48个贫困县发展林业、畜牧业、水果、名贵土特产品(包括药材)、采矿业、加工业和建设小水电、小型农田水利(包括砌墙保土)等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从而加强了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之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及有关部门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和横向经济联合。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的有中央有关部门和江苏、上海、广东等省、市,有自治区内经济相对发达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城市和玉林地区各县,有各级政协、民主党派、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人民解放军,主要对受援地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受援地区培训人才,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组织扶贫工作队开展挂钩扶贫。从1984年开始,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及各地、市、县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就分期分批派出工作队,到贫困乡村进行定点挂钩扶贫,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区直145个单位抽调100多名干部组成工作组,与24个贫困县开展挂钩扶贫,一定五年,一年一轮换,组长兼县委副书记,明确任务,要求做到一帮到底,不脱贫不脱钩。工作队帮助当地制定脱贫计划,管好用好各种扶贫资金,并帮助贫困乡、村、农户解决脱贫项目的资金和技术引进等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同时还帮助贫困地区开展与经济发达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扶贫工作队在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受到他们的热烈欢迎。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力度,把扶贫工作当作一场攻坚战来打,把扶贫重点放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石山区、边境地区和水库淹没区,重点解决贫困人口缺粮、缺钱和饮水难、行路难的问题。除了原有的政策和措施外,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施异地安置,异地开发扶贫。即由政府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大石山区群众搬迁到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山和平原地区,进行开发性生产。此项工程计划搬迁20万人,到1997年底已搬迁5万人。 异地安置扶贫开发的实施,使留下来的人口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幅度增加,提高了就地开发的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有效地缓解了教育、卫生发展的紧张状况,收到一地搬迁、两地脱贫的效果。另一方面,打破了迁出地区原有的封闭状态,促成了劳动力、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在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之间的流动,使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很大变化,促进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于精心组织,加强管理,一般都能做到当年搬迁,当年脱贫。二是加强少数民族贫困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有计划地在这些县安排一批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既能富民又能富县的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三是通过正确的政策导向,推进南宁、柳州等中心城市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桂东南地区与桂西北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搞好对口支援。自治区提倡东部沿海地区对西部地区提供帮助,建立起长期、稳定、全面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扶贫济困, 共同发展。 1991年以来,广西各少数民族地区除了继续向广东、山东、江苏等发达地区取经外,桂西北的百色、河池地区还与桂东南的玉林地区进行交叉考察学习,取长补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四是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广西贫困地区政策性投资的力度,全力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争取其他国际组织的援助和合作,鼓励和引导国外投资者到贫困地区开发资源。五是继续推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近年来,在河池、百色两地区,劳务输出被列为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两省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劳务输出对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到1997年底统计,全自治区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已由1984年的1500万减少到360万,全区49 个贫困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90元增加到1400元,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通过扶贫工作,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据统计,从1985年到1995年这10年间,全自治区共注入扶贫资金54.4亿元,修建了一大批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开发林果和其他经济作物870多万亩,兴办工业企业、乡镇企业4521个,异地安置5万多特困人口。全区49 个贫困县的财政收入由1985年的3.3亿元增加到20.2亿元, 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改革开放是自治区域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也是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广西改革开放战略过程中,始终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对外开放列为重要内容,通过对外开放,激活民族地区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实施交通带动战略。“八五”期间,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1992年中央提出的要“充分发挥广西作为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作用”的重大决策,把加强以交通、通信、能源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作为振兴广西的战略措施来抓,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01亿元,其中国有单位完成733.25亿元,60%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全区共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0多项,其中交通占有相当比重。到1996年底,全自治区新增高等级公路1000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93公里,一级公路175公里,二级公路976公里,地方铁路通车里程98公里。 其中有一批高等级公路建设安排在少数民族地区,对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带动作用。全长898.7公里的南昆铁路,横穿百色地区的平果、田东、 田阳、百色、田林等5个县(市),17个乡镇,共272 公里, 占全线总长的30%,它从根本上改写了少数民族聚居的百色地区交通落后的历史,使这个交通闭塞,经济封闭的民族地区一跃而成为我国西南地区交通比较发达的经济发展战略要地。此外,还修通了平果到百色的二级公路,百色到贵州盘县的三级公路,为发展山区少数民族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加快了百色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目前已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港、澳、台及区内外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兴办企业,为百色革命老区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实施沿海、沿边、沿江开放战略。广西23万多平方公里的地域中,有1500多公里的海岸线,1020多公里的陆地边境线,还有把几乎占广西半数以上的县串在一起的西江等。人们把沿海、沿边、沿江地域简称“三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提出了发挥“三沿”优势,实施“三沿”开放带动战略:利用沿海,背靠大西南,走向东南亚;利用沿边3个地(市)7个县(市)与越南接壤,发展边境贸易;利用沿江,发展水路交通,并依托交通建设独特的“工业走廊”、“综合经济开发带”等。总的思路是:以“三沿”开放为重点,全方位地扩大对外开放。“三沿”战略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其中“沿边”7县(市)基本上是少数民族地区。 由于地缘上的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额占中越边境贸易总额的80%以上。“八五”期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额达133亿元人民币, 其中南宁地区“八五”期间边境贸易额就达59亿元。“八五”期间该地区经济保持较高发展速度,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提前一年完成“八五”计划任务,比全区提早一年实现翻两番的目标。 1996 年全地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67.88亿元,比上年增长14.08%,农民人均纯收入1571元, 农村贫困人口由1985年的219万减少到63.6万人。 边境贸易在该地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5 个边境县的群众,通过边境贸易增加了收入,解决了温饱问题,有部分贫困人口还走上了富裕之路。通过发展边境贸易,边境地区原有的边贸点发展成为一批小城镇,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批旧城镇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也大为改观,城镇规模扩大,辐射功能明显增强,从而带动了整个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

防城港市是以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壮族聚居的上思县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兴港口城市,也是我国唯一的一个既沿海又沿边的城市。1996年全市总人口74.78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4.33万,占45%。防城港是广西最大的港口,也是全国19个枢纽港之一,年吞吐能力为850万吨。 该市利用享受国家给予的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边境开放城镇、少数民族地区(其中防城区和东兴市享受民族自治县经济政策待遇)、边境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拥有500多公里海岸线, 近期可开发浅海滩涂52万亩的资源优势,提出扬起一个龙头——港口,建设两条通道即防城港西南出海大通道和东兴通向越南、东南亚的陆上通道,实施三大战略即开放带动、优势发展和重点突破战略,做好四篇文章即山上、海上、商贸和旅游文章的发展思路。到1997年底,防城港年吞吐量突破600万吨大关,海产品养殖仅养虾就达2000多亩, 已建成了集边(出国)、海(澫尾金滩)、山(国家级十万大山森林公园)、民(京族风情)四位一体的独具特色的旅游格局,特别是东兴——芒街(越南)的跨国旅游更具特色,1996年东兴口岸接待游客243万人,1997 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达1亿多元,进出口总额超过2亿元。“八五”期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7%,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其中我国京族聚居的江平镇澫尾、巫头、潭吉三岛(习惯称“京族三岛”)通过发展海产养殖、边境贸易和旅游业,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000多元,京族被誉为“我国第一个进入小康的民族”。

实施资源开发带动战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在广西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了一批大中型企业,其中包括红水河梯级电站、平果铝、田东油田等,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辐射和带动,加快自身发展,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决定建立右江河谷扶贫经济开发带和红水河以水电为主的扶贫综合开发带。

右江河谷主要包括百色、 田阳、 田东、 平果四县(市), 面积11406平方公里,人口140多万。这里北靠云南、贵州,是黔、桂、滇三省区结合部,区域内水陆交通便利,有南昆铁路、盘百公路贯穿其间,轮船可直航南宁、梧州等地,这里历史上就是大西南通往广西并出海的便捷通道。右江河谷各县均属广西的贫困县,但农业、林业、水电、矿产等资源丰富,全国最大的铝业基地——平果铝、右江盆地油田、百色水库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百色地区80%以上的企业均分布在该区域内。红水河沿岸的天峨、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等县(自治县),是广西主要的石山区,也是广西最贫困的地区,这里耕地少,水土流失严重,农业生产条件差,交通不便,但是有丰富的水电、有色金属矿产及林业资源,规划建设的红水河10个梯级电站,有6 个就集中在这一区域,其中装机容量为40万千瓦的大化水电站和装机容量为120 万千瓦的岩滩电站已发电和部分发电,区域内有国家级有色金属矿产基地——大厂矿务局等大中型企业。1991年,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这两个区域辟为扶贫经济开发带,主要是以国家重点工程为龙头,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开发,如建材、加工、交通运输等,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建立不同类型的高效益的商品生产基地,如商品粮生产基地、甘蔗生产基地、亚热带水果生产基地和蔬菜生产基地等,充分利用开发带的辐射功能,带动整个地区的脱贫致富。几年来,两个扶贫开发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河池地区利用开发带内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带动和辐射,发展一批矿产、建材、化工、机电等新兴工业,兴办了一批乡镇企业,同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搞开发性农业,形成了甘蔗、林果、畜牧等支柱产业,使本地资源优势逐步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1996年,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达113.4亿元,人均307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170元,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从248 万减少到1996年的80万人。地处右江河谷的平果县,原是一个贫困县,近年来利用平果铝业基地的辐射和带动,同时利用南昆铁路通车带来交通上的便利,兴建了砖厂、氟化盐厂、钢球厂、包装袋厂等企业,同时对农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办起了6000亩蔬菜基地、10万亩甘蔗基地、10万亩竹子基地,万头猪场、10万只山羊养殖场和一批养鸡场、养鸭场,发展网箱养鱼。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该县又引进外资进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镇服务功能,从而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1997年,平果县国内生产总值达1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达1.1亿元,财政脱掉了补贴帽, 并基本解决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桂东南和桂西北协调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广西客观上形成了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桂西北地区和汉族人口相对聚居的桂东南地区。桂东南紧靠广东和沿海,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生产力水平较高,交通比较便利,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这一地区借助比较优越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基础,利用中央给予的沿海开放政策,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生产总值在自治区内占较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也有较大提高。而桂西北山多地少,自然条件差,科技教育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全区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绝大部分在这一地区。但是,桂西北地区水电、矿产、林业等资源比较丰富,对广西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解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桂东南与桂西北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关系,通过会议和其他形式进行正确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桂东南和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桂西北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作后盾;而桂西北实现脱贫和经济发展,也需要桂东南及沿海地区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予以支持,两者各有所长,互为依托。桂东南要借鉴广东和珠江三角洲的经验,发挥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原有的基础和国家给予的沿海开放政策,大力引进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自身的发展。而桂西北则要发挥资源优势,以资源转换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快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同时根据本地条件和市场需要,发展加工业,加强扶贫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尽快缩小贫困面,逐步缩短与桂东南在发展上的差距。1985年,根据广西实际,自治区党委制定了“加速发展桂东南,积极开发桂西北”的方针。1995年12月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根据大西南地区出海通道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发展生产力条件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布局进行调整,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突出重点,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优化地区经济布局,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新的地区经济格局。其中要求“桂东、桂东南地区要充分利用西江出海通道和临近港澳,毗邻广东、海南的优势,努力建设‘西江经济走廊’,积极主动地接受发达地区的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主要开发本地有资源的轻化工业、林化工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提高农村工业化水平。大力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而桂西、桂北地区则“要充分利用山地多,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水电资源储量大和南昆、黔桂、枝柳铁路的优势,抓好以山林水、矿产、水电为主的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林果蔗、养殖业、农副产品及矿产品加工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97年10月,自治区党委在《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着眼全局,努力实施区域经济、开放带动和重点突破战略”。其中的区域经济战略就是把全区划分为5个各具特色的经济区域, 即“以港口经济、海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的桂南沿海经济区;以工业为重点的桂中经济区;以旅游和农林为重点的桂北经济区;以现代农业、乡镇工业和外向型经济为重点的桂东经济区;以种养业和矿业为重点的桂西经济区”。要求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依托中心城市,以优势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在全区范围内尽快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涵盖、特色鲜明的经济格局。

自治区党委关于全区经济布局的方针,得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桂东南和桂西北按照区域经济要求,发挥优势,加快发展,开展了相互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进入“八五”时期,又实施“东引西进”,共同开发战略。“东引”即全区向经济发达地区引进先进观念、经验、人才、技术、资金等;“西进”即有意识地提倡先富起来的地区用自己的经验、技术、人才去启发和带动欠发达地区迅速发展起来。共同开发,即东西部携手抓好具有广西特色的经济。区党委从桂东南地区挑选有活力的干部到百色、河池、柳州、桂林等地任职;同时从百色、河池、柳州地区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桂东南工作,组织桂西北地区和桂东南地区干部互相考察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在互相交流,互相了解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仅1996年,玉林地区与百色地区签订的协作项目就达55项,总投资7.5亿元。 贵港市对口支援百色地区、南宁市对口支援河池地区也取得突破性进展。

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发展。“八五”期间,广西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6.7%,比全国同期平均增长速度高出6 个百分点。1997年全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达206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自治区成立之前的1957年增长17.8倍,其中农业增加值657亿元,比1957 年增长5.3倍,工业增加值685.97亿元,比1957年增长58.6倍, 地方财政收入96.94亿元,比1957年增长31.5倍, 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0元,扣除物价因素,比1957年增长8.7 倍, 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875元,扣除物价因素,比1957年增长7.9倍。 改革开放不仅激发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内在活力,而且在更广的范围内增进了各民族的相互交往,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自治区党委提出“加快发展桂东南,积极开发桂西北”的方针,既重视发挥汉族相对聚居的桂东南及沿海地区的经济技术优势,又注意发挥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桂西北的自然资源优势,加强两个地区在经济建设中的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桂东南从资金、技术、人才方面支援桂西北民族地区,桂西北地区为桂东南地区提供了各种原材料,大家互惠互利,频繁交往,不仅有力地促进了两大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使民族之间的感情不断加深。为了加快改变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面貌,自治区各部门派出工作组到贫困县挂钩扶贫,组织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大批汉族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医务工作者、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教师、熟练工人,各民主党派中的知识分子和知名人士,纷纷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制定脱贫计划,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传授各种生产和管理技术。通过这些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了经济,促进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使广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

四、大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

发展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根本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前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例如,在基础教育方面,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山区举办各种半日制、隔日制小学,简易小学和业余小学、流动小学,以解决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学生就学难的问题,同时还举办了一批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左”的思想干扰,民族中小学大量减少,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全部停办,民族教育方面的其他一些特殊政策措施也被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西在民族教育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一是举办各种类型的民族班,其中包括在经济比较落后的边远山区小学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高小民族班;在民族自治县和革命老根据地县重点中学举办寄宿制民族初中班,学制3至4年;在河池、百色、南宁、柳州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点中学办民族高中班,学制4年; 在中越边境地区和其他特别贫困的地区举办专门招收瑶、苗族女童的小学女童班。二是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同时在农、林、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举办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为特别贫困的瑶、苗族地区办瑶、苗族师资班,培养小学教师,毕业后回本地工作;在11所高等院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招收当年高校招生中接近录取分数线的落选考生,入学就读一年后成绩及格者,直升本科或专科学习,其学习及生活费用由国家适当补助。三是在大中专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实行按比例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给予照顾;四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在小学实施汉语和少数民族语双语教学;五是组织支教工作队开展支教工作和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学校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学校开展对口支援等。

这些特殊政策措施对加快广西民族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到1996年,全自治区有独立建制的民族小学164所,民族中学36所, 民族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2所(含师范类),民族普通高等院校3所。 全区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为:小学271.06万人,占42.5%;普通中学73.48万人,占34%;职业中学2.86万人,占21%;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4.8万人,占38.1%,比1978年增加4.1个百分点;普通高等学校2.16万人,占34%,比1978年增加8.44个百分点。随着教育的发展,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也有了发展,到1996年底,全自治区共有22万多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占全区科技人员总数的33%。

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一个民族常常以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受到尊重来衡量和处理同其他民族的关系。广西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各具特色的传统习俗。这些传统习俗在“文化大革命”中有许多被当作“四旧”加以禁止和批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西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方面进行拨乱反正,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得到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得到了恢复。每逢壮族三月三歌节、瑶族的盘王节、苗族的苗年节、侗族的冬节、仫佬族的依饭节、毛南族的分龙节、回族的开斋节、京族的唱哈节、彝族的跳弓节、水族的端节、仡佬族的拜树节等节日,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众便举行传统的节日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各具特点,或对唱山歌,或举行文艺表演,或开展体育活动,或进行商品贸易和物资交流等。

壮族人民自古喜唱山歌,有“以歌代言”的传统,特别是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日,壮族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都要举行对唱山歌活动,因而这一天被称为歌节。“文化大革命”中,壮族民间对唱山歌活动被当作“四旧”加以批判,三月三歌节也被禁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得到恢复,1984年4月2日(农历三月三日),壮族人民和各兄弟民族一道在自治区首府欢渡三月三歌节。当天,南宁全城张灯结彩,公园、广场搭起歌台,来自各地的歌手纷纷登台对唱山歌,同时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表演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参加歌节的约10多万人,整个南宁市万人空巷,人们涌向公园、广场,参加歌节的各种活动。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也登台欢唱壮族山歌,到处欢歌笑语,此起彼伏,从白天一直延至深夜。歌节还吸引了大批观光者,其中有外国游人、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国内各地的专家学者。举行歌节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尊重,也反映了少数民族人民对党和新中国民族政策的衷心拥护,对增强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和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治区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工作。一是组织创作科研人员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调查收集民族民间歌谣、故事、戏曲、音乐等,整理出版了《广西民间故事集成》、《广西民间歌谣集成》、《广西民间戏剧音乐集成》等一大批民族传统文化成果,保护和弘扬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收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出版了《广西壮语地名选集》、《古壮字字典》、《布洛陀经诗译注》、《广西民歌古籍集成》等,还整理出版了一批古代壮族诗人的诗集。三是开展少数民族题材的文艺创作,如电视剧《窍哥》、歌剧《歌王》、《金花银花》、长篇小说《波努河之歌》等。四是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他们中有作家、诗人、画家、歌唱家、表演艺术家等。为了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除了在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分数照顾外,自治区还举办专门的民族艺术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使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的比例有了提高。一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他们带领广大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改变民族地区贫困落后面貌。同时,随着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从而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是广西民族区域自治得以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五、结合广西实际,开展经常性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自治区党委坚持把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当作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广西各级党委和政府,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各种方式,深入揭发批判林彪、“四人帮”破坏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罪行,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开展了对解放以后历次政治运动,包括反右派、批判地方民族主义、民主革命补课、“四清”运动等造成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对在反右派批判地方民族主义中被定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一律摘掉帽子;对在“四清”运动、“民主革命补课”中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重新划定阶级成分的,一律推倒,恢复原来的成分;对遭受迫害的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给予恢复名誉,在政治上作适当安排;对被没收了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一律归还,对不能归还的作价给予赔偿;对其他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给予一定补助,并安置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各地把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作为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的过程。河池地区通过处理南丹县驻瑶寨工作组违反民族政策,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平反东兰县“叛徒”案等,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一次具体深刻的民族团结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大大改善了本地区的民族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通过平反冤、假、错案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落实民族政策,使各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深深感到中国共产党重新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各族群众高兴地说:“党的民族政策又回来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民族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在落实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歧视和驱赶经政府批准安排的少数民族搬迁户,引发了民族关系问题;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也出现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关系问题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没有采取简单的处理办法,而是结合处理经济利益关系问题,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教育,提高大家的认识,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如1980年春季贺县发生两起瑶族与汉族群众因山林问题引起的纠纷、争斗事件,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教育,既解决了纠纷,又增进了民族团结,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凌云县在处理一些壮族群众强占瑶族土特产品问题的过程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对强占者进行了行政拘留和赔退土特产品价款的处罚,解决了纠纷,也增强了民族团结。总之,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在处理这类民族关系问题的实践中进一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民族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人民内部关系,只能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坚持做思想工作,宣传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使之得到妥善解决。如果把这些问题当作阶级问题、阶级斗争处理,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坚持把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作为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工作来抓。从1984年以来,自治区共召开了三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市、县也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并到会发表讲话,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象爱护眼睛一样,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积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维护民族团结,推动民族进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领导干部是关键。自治区成立4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党委始终重视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民族观教育,要求他们带头执行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1988年8月, 自治区党委为贯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专门举办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成员及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主要领导干部学习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学习班上作专题发言,请民族理论专家在会上作《民族与民族问题》的学习辅导。各地、市和各部门也相应地举办学习班和讨论会,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民族问题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这次学习活动,对推动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领导干部带动下,广大干部群众更加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广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广西境内世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民族,长期以来,各族人民共同劳动,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在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中,各级党委十分重视结合广西的实际,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回顾广西各族人民团结战斗的光荣革命传统,回顾一百多年以来,历次反封、反帝运动,尤其是太平天国运动的发动,辛亥革命运动,广西壮、汉等各族人民都团结在一起,共同斗争的历程。畅谈“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历史发展及其深远意义,进一步激发了大家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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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区域自治40年的理论与实践_广西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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