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竞争改革的新思路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论国有企业竞争改革的新思路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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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最关键因而也是最引人注目的问

题。当前,经济理论界对如何深化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思

路。其中广为流行并已引起较大反响的思路,一是非国有化思路,二是债权化思

路。笔者对这两种思路均持保留态度。笔者以为: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改革,只有

选择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的道路,才能在“国企转机建制”中,既能实现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又能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而实现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这一

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

一、已有改革思路的局限性

主张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改革应推行非国有化思路的主要观点是:(1)国有

企业改革不能“张冠李戴”,即不能试图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一般竞争性企

业的规则来规范我国的国有企业;(2)国有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性

质和职能决定通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来搞活国有企业是一个悖论;(3)国有企

业存在的必要性不在于它的高效率,而在于它的特殊职能;国有企业的优势不在

于进入市场,而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在于非竞争和弱竞争的产业,若在竞争性

产业保留国有企业,既不利于竞争的充分展开,又会加重国家的负担。[①a]

上述这些观点虽然阐述的角度不同,但有一共同特点,即都是建立在国有制

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的前提之上,这些观点都认为在国有制的框架内,政企是无

法分开的,国有企业也无法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法人实体和市场

经济主体。

诚然,国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实在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

前苏联用了70多年、东欧各国用了50多年,我国用了40多年至今尚未解决

的非常严峻的问题。但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使我们坚信,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迄今尚未解决的难题不等于今后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正在

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在探索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途径。

经典作家马克思认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的产生有两个前题:一是社

会分工,二是私有制。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随着社会分

工的发展又产生了商品交换,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通过市场实现的经

济活动,就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从而产生了市场经济。由此可见,社会分

工、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既然国有制也存在社会分工和

商品交换,当然也会产生市场经济。

再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资本主义占主体地位的企业组织形

式由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发展到股份制企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没

有变,改变的只是它的实现形式,由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是说,资本

主义私有制所以能够发展市场经济,就在于它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

致。可见,与市场经济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不是所有制的性质,而是所有制的实现

形式。进而言之,不论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只

要改变它的实现形式,就可以实现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那么,所

有制的实现形式又是什么含义呢?说到底它是财产组织制度或组织方式,亦即产

权制度。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是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奥秘所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传统的国有制所以长期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并不

在于国有制的性质。而在于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单一主体的国有产权制度不适

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

没有必要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只要改变传统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建立新的适

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制度就可以了。

上述认为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永远不能兼容,以及由此产生的非国有化改革思

路的局限性就在于,不仅把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性质直接联系在一起,而且把所

有制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

主张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改革债权化的思路,虽然也可以实现政企分开,使企

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但经过一段时间

运营,当企业还本付息后,其产权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

和上述非国有化的改革思路一样,将国有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这种

思路本身,还是以不承认国有企业自身能够搞好、搞活、能够与市场经济兼容为

前提,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二、新思路的特点

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作为国有企业从国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筹措固定资产

投资的一种方式,一种理顺产权关系的新思路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特点:

1.国家债权性。在企业正常运营的条件下,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是企业对

国家的一种长期负债,或者说是国家以“无限期贷款”方式将国有资本贷给企业

长期占有使用的。

2.职工股权性。国有资本虽不作为股本股份参与企业利润分红,但作为资

本股份赋予企业全体职工经营,并以价值的形态量化到每一职工,使每一职工成

为企业的真正股东。

3.国家优先性。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优先于其他一切经济利益主体。表现

为国有资本占用利息按统一的利率征收,而且规定和调整这个利率的权利只属于

国家;企业只有在支付了国有资本占用利息之后,才能偿还其他债务本息和分配

各类收入;企业破产倒闭后,其变卖所得必须首先用来赔偿其使用的国有资本。

4.货币资本性。实现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后,国家在原则上不拥有任何实

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只拥有货币形态的生产资料。所以,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

只是货币价值形态上的,不涉及任何具体的资产。国家以获得占用利息为代价“

无限期贷款”贷给企业的只是货币形态的国有生产资料或曰国有资本。企业添置

、折旧、更新和处置生产资料都是自己份内事,国家不必也无权干涉。

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的上述四个特点,除了同各种现代融资方式如私有资本

普通股份、私有资本普通债券和私有资本优先股份等相区别,同我国改革前的“

国营”体制和改革中的国有体制相区别外,还同目前已成为我国改革主流思路的

国有资本普通股份相区别。国有资本普通股份是把劳动大众的资本交由少数管理

者甚至私人资本家经营,把劳动大众的家交由少数管理者甚至私人资本家来当,

让劳动大众感受不到企业的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而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则是把

劳动大众的资本真正交由劳动大众经营,把劳动大众的家真正交由劳动大众自己

来当,让劳动大众用自己的劳动直接为自己谋利益。

三、新思路的实施步骤

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是探索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

条可供选择的新思路,必须精心设计,按程序逐步实施。

第一步:首先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步:成立国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家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等专司国有资

本经营的机构,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授权这些经营机构代理

国家经营企业的国有资本。公司代表国资委拥有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监督企

业占用国有资本的财务与融资,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的占用利息(或优先股息,

一般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收取)。国有资本由于企业上交占用利息而不断增值。

第三步:国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本的

优先股东,以“无限期贷款”形式将国有资本贷给企业全体职工并量化到每一职

工名下,职工承诺拿一定时期的劳动工资收入当作占有国有资本的抵押,对占有

的国有资本拥用经济所有权,即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与企业职工

相比,公司并非企业的主人或股东,故无权选择企业的经营者或参与、干涉企业

的任何经营决策,企业能完全独立于国家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步:当公司贷给企业职工的国有资本已量化到每一职工后,企业职工真

正成了企业主人。由于企业股份的高度分散与均等,任何一名股东要直接控制企

业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全体职工也不能共同经营,于是股东们都把自己的一份

国有资本投到企业,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进行决策经营。随着

企业董事会的诞生,不仅确立了企业的法人地位,也使企业职工——企业主转化

为企业的股东。

第五步: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

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公司经理

人员之间以及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股东拥有出资者所

有权,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

机关和法定代表,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企业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拥有经营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

通过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来理顺国家、企业和职工产权关系和思路,不仅简

便易行,而且是实现政企分开、节约国家监督成本,确保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国有资本安全、稳定增值的最有效办法之一,从而有可能成为我国国有

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一条可供选择的思路。

四、新思路的理论依据

1.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的改革思路,是根据马克思的产权分离理论提出来

的。[①b]马克思的产权分离理论告诉我们:所有权“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

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

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而且这种法权关系是随着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

变化而变化的。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离开经济关系论述所有权的错误时指出:“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

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②b]这说明,人们不能离开特

定的现实经济关系谈所有权。当人类历史的车轮进入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后,由

于信用制度的发展,证券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出现,使同一物(财产)的实物支配

与价值发生分离,在同一物上出现了两种所有权——马克思称之为法律所有权与

经济所有权(亦即目前人们谈及的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这表明所有权二

重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发展和利息产

生的原因时,曾对所有权二重化进行了极为透彻的分析:简言之,法律所有权与

经济所有权是同一财产上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法律所有权代表经济所有权

的归属性质,经济所有权代表法律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笔者借助了法律所有权与

经济所有权的关系,来规范国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职工之间

的优先股权与普通股权的关系,既能保持竞争性的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变,又能真

正实现政企分开,既扬弃了股权与债权的缺点,又保留了它们各自的优点。

2.马克思的产权分离理论,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双重两权分离理论,即资本

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以及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笔者设计国有

资本优先权化的改革思路时,运用马克思的双重两权分离理论来规范国家国有资

本控股的优先股权、国有企业职工的普通股权、企业法人的法人财产权与经理经

营权的关系,就可以在理顺国家、企业、职工、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按国

际惯例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

3.众所周知,马克思曾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作“自由人联合体”。在资本主

义社会,广大工人因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谋生,这

种无产者是不自由的,失去了所有权,也就失去了最主要的人权——生存权。因

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在人民当家做主人的社会主义社会,无产者要成为主人

,自由人,就不仅拥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要有对住房等生活资料的乃至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即社会主义社会的第一个成员应当是有产者,从而他们才是自

由的,他们的最基本人权——生存权才有保障。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结

论中也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他说,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以个

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

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

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

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b]这说明社会

主义学说的先驱者业已意识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建立“职工产权”的

必要性和重要性。笔者在设计国有资本优先股权化的改革思路时,就实际运用了

马克思这一著名论断,突破已往的传统思路,不是把国有资本投给企业,而是直

接贷给企业全体职工,而且量化到每一职工名下,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里,破天荒第一次解决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

结合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对提高我国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

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①a 上述观点引自近期的《经济日报》、《经济学消息报》等。

①b 关于马克思的产权分离理论,详见拙作“马克思的产权分离理论与国

有企业产权改革”《经济问题参考资料》1995年第2—3期。

②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第四卷,第180页。

③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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