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路径论文

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路径

王少仿1,刘 萍2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5;2.宜昌市公安局,湖北 宜昌443000)

【摘 要】 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当前,必须立足于依法治国背景,从启动模式、运用领域、对象与方式、实施程序等司法鉴定救助的实践运作出发,解决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在立法层面、救助资源、救助对象和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求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路径,强化相应的监管措施,唯有如此,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才能被完整地建立和更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 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司法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转化等,这是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所作出的重大政治判断,为中国发展界定了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丰富的内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重大方针、策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1]实践证实,加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权威,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还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的社会公益性目标[2]。但是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亟需变革和完善。

一、当前司法鉴定救助的实践运作

司法鉴定救助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派或委托,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自身在日常业务中主动发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给予减收、免收、缓收司法鉴定费用的法律服务行为。其目的是使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不因经济窘迫或其者其它障碍而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获得诉讼证据,从而使其诉求得以顺利进入诉讼程序或在诉讼进程中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9为电机运行在900 r/min时,突加和突减80%负载情况下,无延时补偿MPDTC、有延时补偿MPDTC和有延时补偿LSFMPDTC的定子磁链幅值|ψs|、转矩Te、转速n和电流isa.由图可以看出,有延时补偿MPDTC与LSFMPDTC的转矩脉动明显小于无延时补偿MPDTC的转矩脉动.3种控制方法的定子磁链幅值|ψs|在负载扰动时有微小的下降,而转速基本没有变化.

总而言之,应用型本科院校应紧紧跟随新时代改革的步伐,在创新创业的浪潮里勇往直前,成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领军者。创新创业教育是电子商务课程改革的方向标,电子商务课程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互相支撑,时刻以学生为本位,促进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整体发展。

(一)司法鉴定救助的启动模式

司法鉴定救助启动是指司法鉴定救助活动的开启和发动,包括申请、审核、批准等环节。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启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分别取安徽省16个地级市旅游总收入及市国内生产总值,安徽省旅游总收入及省生产总值作为统计指标,根据区位熵公式,得到表5.大于各市平均旅游区位熵60%的地区(60%≤LQ<100%)划为旅游优势区域,低于旅游区位熵60%的地区(LQ<60%)划为一般旅游区域.

第一,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也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直接指定、委派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救助活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定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部门负责,先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给予批准,然后通过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其所管辖的、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中进行挑选,再指示鉴定机构开展救助活动① 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湖北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等地方司法鉴定援助(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办案机关)负责,其与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协商,提请后者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给予司法鉴定救助。

第二,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减免鉴定费用的请求,由鉴定机构决定自行承担救助任务,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这种启动模式已在诉讼实践中频繁出现。鉴定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核发现该申请者符合鉴定救助条件,于是直接对其施以援手,或者将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援助部门。通常情况下,鉴定救助任务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担,国家有关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救助活动给予适度补偿。不过,部分地方制订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司法鉴定救助条件的认定还不甚明确,一般是鼓励鉴定机构提供无偿鉴定救助。由于申请补偿的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许多案源充足、效益较好的鉴定机构自行开展鉴定救助活动后没有向法律援助部门备案和提出补偿请求。

第三,鉴定机构主动提出。鉴定机构经审核后认定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然后主动为他们提供司法鉴定救助服务,甚至提供免费的上门服务。在这种启动模式下,鉴定机构主动实施救助行为,既反映出鉴定机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又体现出司法鉴定救助的社会公益性。陕西省司法厅曾号召开展“百所千件司法鉴定援助”活动,当地市、县司法局及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响应、贯彻落实,涌现出大量无偿为困难群众提供鉴定救助服务的好事。[3]据中央电视台大型寻亲类公益节目《等着我》报道,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仅在2014年2月至12月间,就为14名寻亲当事人提供免费亲子鉴定、亲缘鉴定援助,让法医物证鉴定技术惠及广大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极大地提升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形象。② 具体案例见《鉴定援助送上门大爱无疆显真情——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赴宜君县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http://tcsfj.tongchuan.gov.cn/html/02342.html;《攻难克艰 服务社会——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工作侧记》,http://dm.fzsx.gov.cn/pfw/ywzq/sfjd/6095983.html。

1.1.1 入选标准 收集上海市同济医院儿童心理专科门诊于2009年1月-2011年10月诊治共40例,符合美国精神病协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DSM-Ⅳ)ADHD的诊断标准[3],按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标准和排除标准等依据确诊的儿童ADHD。

(二)司法鉴定救助的运用领域

理论上,司法鉴定救助可运用于三大诉讼领域,但是在实践中,其主要是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在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救济金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救助,但实际上这种情况由于各种原因却较少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很少出现司法鉴定救助,尤其是刑事公诉领域,一般不会发生。这是因为:首先,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仅拥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缺失初次鉴定的申请权和司法鉴定的决定权”[4],这使得其对初次鉴定的启动和实施基本处于无从参与状态。其次,案件材料全部掌握在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当事人不能获取鉴定材料(鉴定客体)并委托鉴定。再次,鉴定活动绝大部分是由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实施,不存在交纳鉴定费用问题,即使有些案件需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费用应当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支付,当事人无需承担鉴定费用,也就无需司法鉴定救助。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要求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当涵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要包括再审程序。对于某些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如果无力承担司法鉴定费用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纳入司法鉴定救助的范畴。对于某些行政案件,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确实无经济能力承担鉴定费用,也可予以司法鉴定救助。

SIM800C模块串口的电平为2.8 V,而AT89S52单片机的串口电平为5 V,故不能直接相连,需要做电平转换。模块本身有一个VDD-EXT引脚输出2.8 V电压可以使用。SIM800C的TXD与AT89S52的RXD电平转换电路如图4所示,AT89S52的TXD和SIM800C的RXD电平转换电路如图5所示。RTS和CTS流控信号电平转换与此类似。

(三)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与方式

(1)鉴定救助的申请

司法鉴定救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减交鉴定费用、免交鉴定费用、缓交鉴定费用。减交、免交鉴定费用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给予受救助者减少或者免除鉴定费用的照顾、救济。缓交鉴定费用是指在鉴定启动前、实施中当事人暂时不交纳鉴定费,待诉讼结束、判决结果执行到位后再补交鉴定费。

(四)司法鉴定救助的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救助的程序是指被救助对象获得救助的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执行等环节。

《早春图》叙述“三远”时,对“高远”、“深远”的表现更突出山峦的势,但是在说“平远”时更突出山峦连绵至远处所体现出来的意味。“平远”指各种意象在平面画纸上的位置关系,画面中由于空中的物象显小而产生空阔的意境。“平远”不仅包括山的排列位置、观测方法,还涵盖了超脱于景的意境美。平远让人感到放松,能释放精神压力。“平远”中带有愈远愈淡的意思,越要走得远,心态越要平。

其次,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审查。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和家庭状况,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确实为弱势群众、困难群众。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进行走访调查。司法机关负责审查的人员,如果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再次,给予批准。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通过审查、调查核实后,根据具体情况对司法鉴定救助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实施救助。司法鉴定救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登记管理的“三大类”社会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只能受理自己办理案件的鉴定委托,其受理范围较窄。同时,如前所述,侦查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拥有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支撑,在收集证据、查证犯罪、侦破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收取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任何费用,当事人无需对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寻求减交、免交、缓交鉴定费用的救助。

二、我国司法鉴定救助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我国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救(援)助案件数万起(见表1),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减免鉴定费数千万元[5-9],对于人权的保障、司法权威的提高、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司法鉴定社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等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作为一种运行时间较短的新生事物,我国司法鉴定救助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中均存在诸多弊病,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表1 近5年全国办理司法鉴定救(援)助案件数量

(一)立法层面的缺陷

首先,缺少统一且适用于全国的司法鉴定救助立法规范。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救助的规定零散地分布于纷繁复杂的各种规章制度,国家级的规定主要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规定主要有四川、安徽、湖北、重庆、广西、山东、青海等省、市、自治区的管理办法(见表2)。其中,福建、广东两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发布专门的司法鉴定救助(援助)规范性文件,但其所管辖的地级市却发布了专门的司法鉴定救助(援助)规范性文件,安徽、湖北等地多个所辖地市、县发布了专门的司法鉴定救助(援助)规范性文件,但这些管理办法内容相异,各显特色和侧重点,部分内容甚至与上位法条款相冲突。同时,很多地方至今未出台有关司法鉴定救助的政策性文件,仅制订了省、市级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在部分条款中涉及到司法鉴定救助事宜。总体而言,我国司法鉴定救助管理规章层级较低,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统一的、适用全国的、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法律法规[10]

其次,各地有关司法鉴定救助的规定差异较大。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四川省于2006年7月发布的司法鉴定救助(援助)办法,是《决定》发布后最早出台此类规章的省份,但却与其它很多省份相似,一直是暂行或试行办法,没有予以系统修订和进一步完善,目前仅有山东、青海等省作了修订① 《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经修订后更名为《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于2017年4月施行。《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发布时间为2012年10月,经修订后更名为《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于2018年2月施行。 。众多省、市、自治区对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启动权归属、批准程序、评估机构、救助条件、救助范围等规定上各有各法,缺乏统一性。这种地区性差异导致身处不同区域的人群受到不同的救助待遇,容易产生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平等。

思维导图的制作软件有很多,包括Mindmanager,XMind及在线ProcessOn等。Process狭义上指的是流程,广义上则代表着过程。Process代表的内在含义就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是一种可以把所有的文字资料集成在一张图的手段,为的是达到自己所预期的效果。On则是online的缩写,代表着这个平台是基于在线平台来完成的,可以实现即时共享、多人协作等功能,同时具有布局自由、支持跨主线链接、节点处可以是图片、可以插入自由主题等优点[4],所以特别适合MOOC系统下基于互联网的“过程控制”的思维导图绘制。

表2 公布司法鉴定救助(援助)规章的省、市、区

再次,相关司法鉴定救助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许多地方的管理办法仅简单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进行鉴定援助,没有对具体救助条件予以细化规定,尤其是“经济困难”“弱势群体”的界定不明确,使用“可以”和“酌情”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均使得这些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缺乏较强的针对性,也不便于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众多省、市级只是制订了适用于所辖区域的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或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缺乏专门的司法鉴定救助规范性文件,更加重了实践运行的操作难问题。

(二)救助资源的桎梏

首先,救助经费严重不足。经费是救助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为救助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司法鉴定救助作为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然而,当前国家财政拨款有限,救助活动受到严重掣肘。以湖北省为例,2017年度法律援助项目预算经费为286万元,2018年度法律援助项目预算经费为23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包括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成本补贴经费、全省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培训经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经费、法律援助宣传经费、律师参与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补助等,真正用于司法鉴定救助的经费却少之又少。同时因宣传力度不够强、重视程度不够高,实际社会捐助较少,导致救助经费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更存在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

目前,我国众多省、市对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启动权归属、批准程序、评估机构、救助条件、救助范围等事项的规定方面各显千秋,但大都已然具备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很多规定是在广泛开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且在当地有效实施多年。因此,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法律条款应当吸收这些地方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使之具备良好的运行能力和司法效能。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狭窄

首先,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并不包括非自然人主体。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本身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处当事人的范围不应当只包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自然人,还应当包括一些事业单位或公益组织,如公益环保组织、孤儿院、敬老院等。这些单位主体基于自身的公益性等原因,往往经费不足而无法承担鉴定费用,理应受到援助。

像李高明这样非专业、初入行的学徒,很难有直接上手的机会。就说这李高明第一次剪发,那可是在师傅和老板娘都不在的情况下才获得的宝贵机会。要再守着店里等机会,难。于是,李高明决定自己给自己制造机会。他问父母要了500块钱,配齐了剪刀、电卷棒、拉头器、染发剂等一共两箱满满当当的产品,回到了瓦纳村,向全村男女老少宣布,他要给村民免费理发。

其次,救助范围主要涉及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鉴定救助较少,甚至无鉴定救助。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当事人通常会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救助。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并且侦查机关内部设有职权性鉴定机构,一般不涉及当事人。如此,刑事诉讼中貌似无需司法鉴定救助。但在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的重复鉴定时有发生。在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而申请重新鉴定时,侦查机关往往要求当事人自己支付鉴定费用,此时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便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其能及时解决燃眉之急。

三、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路径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为更多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救助服务,新时代背景下必须将司法鉴定救助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据“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国家思想,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按照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的要求,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形成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系统构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实现依法救助、救助得当、司法为民,共同捍卫法治国家的法治秩序。[13]

(一)开展司法鉴定统一立法

有些学者提出,我国应尽早建立《司法鉴定救助法》[14]。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法》《法律援助法》均没有出台前,提请全国人大制订单独的《司法鉴定救助法》显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比较可行的立法方案是,在未来的《司法鉴定法》或者《法律援助法》中加入有关司法鉴定救助的条款,以法条的形式对司法鉴定救助行为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约束。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在“课程性质”中开宗明义:“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它告诉我们,语文课是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这是语文课的目的和归宿。“语文教学要注重语言的积累、感悟和运用,注重基本技能训练,让学生打好扎实的语文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学习语言文字运用是语文教学的“根”。那么语文教学中如何涵养语文的“根”呢?

其次,鉴定机构不能满足司法鉴定救助的需求。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蚌埠市、桐城市、宿州市、安庆市,福建省龙岩市、厦门市,山东省威海市、烟台市等地,直接在鉴定机构下设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建设,为受援人提供司法鉴定救助服务。其中,昆明市呈贡区于2015年挂牌成立47个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1];安庆市于2012年制订《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下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2]。然而,各省、市、自治区的鉴定机构主要提供本区域的司法鉴定救助,至于跨区域鉴定救助,现在仍无法全面实行。与此同时,诸如西藏、甘肃等欠发达地区的贫困人口偏多,而鉴定机构较少,鉴定人员不够,难以满足当地鉴定救助的需求。

(二)细化司法鉴定救助立法内容

在《司法鉴定法》或者《法律援助法》的有关司法鉴定救助条款中,须对司法鉴定救助的经费来源、管理主体、救助主体、救助范围、救助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便于贯彻执行。

1.经费来源

新时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有责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公民因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家有义务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主要责任,尤其是在社会鉴定机构处于自负盈亏、财力有限以及社会筹集资金或行业奉献不足的背景下,理应建立国家主导型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向司法鉴定救助部门划拨专款,解决因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而产生的鉴定费用问题[15]。首先,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会需求,将司法鉴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前一财政年度开支情况,预测下一年度需求态势,做好充分的资金保障。其次,贫困地区政府机关应向中央政府申请,请求划拨办案专款,建立专项鉴定救助经费管理制度。再次,地方政府要善于开源节流,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司法鉴定救助所需经费,尤其要做好宣传工作,鼓励企业团体、慈善人士奉献爱心,为贫困当事人、弱势群体捐献资金。

2.管理主体

《决定》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客观上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等职责。因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司法鉴定救助管理主体,由其所辖的法律援助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落实。

司法鉴定救助管理主体应当履行多项职责。首先,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救助,即受理当事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情况,决定有无必要给予鉴定救助。其次,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在决定启动司法鉴定救助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当地鉴定机构分布情况等,指派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救助工作。再次,对司法鉴定救助活动进行管理、协调、监督,以提高鉴定救助效率、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3.救助范围

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公正原则已成为司法鉴定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公平公正是司法鉴定的灵魂,一旦缺失公平公正,司法鉴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司法公正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16]。目前,我国部分省、市所制订的司法鉴定救助办法中,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案件范围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类。将来的统一立法,须考虑扩大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和案件范围,延伸到非自然人主体,同时将某些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纳入司法鉴定的救助范围。

一方面,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本身就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该当事人的范围不应当仅囿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自然人,还应当囊括一些事业单位或公益组织,如公益环保组织、孤儿院、养老院等。这些单位主体缘于自身公益性质,时常面临经费不足问题,极可能无力承担鉴定费用,因此理应获到援助。故可以对一些公益性组织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采取减缴、缓缴,甚至免缴鉴定费的救助方式。

从目前公开统计的数据分析,司法鉴定救助所涉及的鉴定项目主要是两大类:法医临床鉴定和交通事故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文书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其它鉴定项目需寻求司法救助的相对较少。① 以哈尔滨市在2010年的统计数据为例,该市当年司法鉴定救助主要涉及两类鉴定项目:一是法医临床类,占61.5%,包括:伤残等级、损伤因果关系、医疗终结时间、后续治疗费用、残具费用、护理时间及人员等;二是交通类,占 38.5%,包括车辆痕迹、安全技术、车辆属性、载质量及车辆速度等。这一状况直接反映出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主要寻求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赔偿和交通事故方面的司法鉴定救助。

4.救助程序

首先,当事人提出申请。需要获得司法鉴定救助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司法机关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1)申请人身份、住所证明;(2)经济状况证明;(3)司法鉴定救助机构需要其提供的其他材料。未成年人或无行动能力的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包括残疾人、农民工、低保户、儿童、交通事故受害人等,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申请人交纳一定费用,但他们因经济确实存在困难而无法交纳。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② 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及有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司法鉴定救助(援助)办法、规定、规范与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对象有联系,很多条款内容相似或者一致,但不完全重合。③ 例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的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而申请民事权益的人员、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九类人群”。

需要获得鉴定救助的当事人可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或者由近亲属、监护人、代理人协助申请。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如果是口头申请,则受理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做好记录、填写申请表。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申请人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诉讼案件材料等。

司法鉴定救助程序的启动应当以申请为主,以依职权为辅。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得知当事人符合司法鉴定救助条件但没有申请救助,可提醒其主动提出申请,司法救助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并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

(2)鉴定救助的审核

联立式(1)、式(2),并考虑断面Ⅱ—Ⅱ处变径的局部阻力损失和断面Ⅰ—Ⅰ、Ⅱ—Ⅱ间的摩擦阻力损失,推导出式(3),即断面Ⅱ—Ⅱ处的风速为

受理机关接到当事人的鉴定救助申请后,应当尽快(可限定为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鉴定救助条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给予司法鉴定救助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后续救济措施,申请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司法鉴定救助审批手续,让当事人获得及时救助。

在《从森林到海洋:溪流、河流、河口和海洋的木材生态学》一书中,塞德尔和他的合著者克里斯·马瑟尔(Chris Maser)写道,100多种无脊椎动物和130多种鱼类都聚集在像漂流木这样的漂浮物体上,吸引了随之而来的大量浮游生物和小鱼,进而又吸引了更大的掠食性鱼类,如剑鱼、金枪鱼和鲨鱼。科学家发现,漂流木构成的海上临时栖息地对海洋生物吸引力极大,它们给海洋生物提供遮荫之地和丰富的食物,还是海洋生物躲避海浪的好地方,这也是许多海洋生物选择漂流木为理想产卵地的原因之一。据估计,在一大片海洋漂流木栖息地中,金枪鱼的总重量可达100吨,可加工生产50多万个金枪鱼罐头。

(3)鉴定救助的方式

司法行政机关与鉴定机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经济状况斟酌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救助方式。如果个人、家庭及企业确实处于严重困境状态,基本或完全没有能力支付鉴定费用,且即使其胜诉,但诉求不涉及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或者未得到执行,甚至不可能得到执行,则须考虑对其给予大幅减少或全部免交鉴定费用的救助。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涉及到较大金额的经济利益、补偿或者赔偿并且很可能胜诉和执行到位,则可考虑先让当事人缓交鉴定费用,待案件获得胜诉并且执行到位后再补交。

(4)鉴定救助的主体

从数据内容上看,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中共39个数据层,约469个要素(不含地名层);地理国情数据中10个一级类,59个二级类,143个三级类。两者相关分类对照情况见表1。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开展执业活动的场所,也是司法鉴定救助的执行主体。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国家财政支持,是类似于私营企业的自负盈亏组织,其设立目标通常是为了盈利。由于设立者的资金投入、鉴定机构的经营时间和经营效益、鉴定人员的来源等存在差异,不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鉴定人员的能力素质、受理鉴定的业务范围等存在较大差异。鉴定救助主管部门在选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类型、鉴定事项及难易程度,结合本地区各鉴定机构的整体实力和业务范围,选定合适的鉴定机构。既不能搞平均主义,将司法鉴定救助任务均分给各鉴定机构,也不能将司法鉴定救助任务有选择性地固定分配给一家或几家资金充足、技术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较好的鉴定机构。对于实施了减少、免除鉴定费用等救助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拨付救助补贴,或者报请国家税务部门给予减税、免税等政策优惠,以弥补其损失、减轻其负担。

(5)鉴定救助的执行

被选定为司法鉴定救助活动承担主体的鉴定机构,必须依法及时对受助人施以援助之手,积极组织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得出科学的、可靠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决不能因为案件为司法鉴定救助性的、免收费或减缓收费而对鉴定工作存在怠慢之意。例如,聘请没有鉴定资质的人员或非本专业技术人员充当鉴定人或鉴定辅助人,不严格遵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是擅自简化操作步骤,不运用科学的检验方法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仅仅“目测”了事。这些不当行为会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降低鉴定质量。

同时,鉴定机构、鉴定人也不能受慈悲之心的影响,枉顾事实地将鉴定意见偏向有利于弱势群体或困难群众的诉讼一方。法律和道德有时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不可能在所有情形下都得以兼顾。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材料为根据、以技术标准为准绳。如果一味地枉顾事实将鉴定意见偏向有利于弱势诉讼方,就个案和短期而言,似乎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这会削弱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同时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实现。因此,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应当将司法鉴定救助案件与非司法鉴定救助案件同等对待,始终坚持程序合法、态度中立、行为公正、方法科学[17],尽力保证做到依据充分、数据准确、意见合理、质量可靠。

社区教育传承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提升社区教育水平、完善社区教育制度体系的有效途径,又是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优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的更佳选择。

(三)强化司法鉴定救助监督管理

为提高司法鉴定救助工作效率,避免滥用职权、互相推诿、消极怠工、严重不作为等弊病的出现,必须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救助的监管机制,规制救助启动的审批程序,加强上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明确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内部监察部门的作用。同时,通过个案监督、年度考评、协会自律、责任追究等方式,强化救助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司法鉴定救助的合法性、正当性、及时性、有效性。

首先,加强个案监督。对于一些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涉案层面广4、鉴定难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已决定将其纳入司法鉴定救助之列,则必须做到全程监管、重点督办、及时通报,必要时可引入新闻媒体,实时向公众发布救助进展和鉴定情况。

其次,重视年度考评。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年检制已成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一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展开全面考评、检查,表彰和奖励那些作出较大成绩、表现优秀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鼓励其从事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激励其为社会弱势群体奉献爱心、施以援手。

再次,深化协会自律。上述两个《办法》同时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救助工作的进程中,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承担协助、督促和指导的职责,促使其更好地履行救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

最后,落实责任追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清除行业败类、净化执业环境、营造救助氛围。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存在互相推诿、故意延迟救助时间、草率鉴定等情况,可依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诚信等级、撤销职业登记等处罚。

四、结束语

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必须置于实现国家法治的大框架中去作全局谋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格贯彻科学发展观。因为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诉讼模式和方式的革新,而且还牵涉到全体公民和社会的诸多权益。故不能仅由司法机关自行变革,而是需要国家作通盘考量,建议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集中负责,从体制创新和权力配置的高度作好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实现法治国家的战略追求和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杜志淳等.司法鉴定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0-74.

[2]柯昌林,刘晋华,杨忠玉.试论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J].中国司法鉴定,2013(1):112-114.

[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EB/OL].http://sft.shaanxi.gov.cn/sftww/zhxx/tzgg/60 73739.html,2019-10-15.

[4]王少仿,涂丽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之配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6):55-60.

[5]李禹,党凌云.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4(4):106-109.

[6]党凌云,郑振玉,宋丽娟.2014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5(4):116-119.

[7]党凌云,郑振玉.2015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6(3):79-82.

[8]党凌云,郑振玉.2016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7(3):86-88.

[9]党凌云,张效礼.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9(3):96-100.

[10]张景峰,胡楠.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尚处于未脱离自发状态的社会救助[J].中国司法鉴定,2016(5):7-15.

[11]昆明日报.昆明呈贡4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EB/OL].http://www.sohu.com/a/12455528_115092,2019-10-15.

[12]中安在线—安徽日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有新规[EB/OL].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2/02/20/004777 381.shtml,2019-10-15.

[13]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司法鉴定立法之推进关系[J].中国司法鉴定,2018(5):1-7.

[14]袁百冲,刘安琪,周毅.司法鉴定救助立法状况与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5(18):129-130.

[15]陈如超,安朵.论建构我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5(3):8-14.

[16]Jack V.Matson.Effective Expert Witnessing-Practices for the 21st Century(Fifth Edition)[M].New York:CRC Press,2012:71-87.

[17]Daniel A.Bronstein.Law for the Expert Witness(Fourth Edition)[M].Boca Raton,Florida:CRC Press,2012:131-142.

The reforming path of the Legal Aid System in Forensic Appraisal in the New Era

Wang Shaofang1,Liu Ping2
(1.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5,China;2.Yicha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Yichang 443000,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era,a strategy ruling the state according to law and construct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was proposed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It was pointed out the target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litigation system which center is trial,to ensure that the case evidences of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can meet the legal standards.Currently,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we must start from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ssistance,such as start-up mode,application field,rescue object and way,implementation procedure,etc.,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rescue resources,rescue objects and scope,seek the reform path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ssistance system,strengthen the corresponding supervision measures.Then,the system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ssistance can be integrally established and further improved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 New Era;Forensic Identification;Assistance System;Legal Aid;Judici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D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9)05―0086―10

【收稿日期】 2019-09-10

【作者简介】 王少仿,博士,湖北警官学院教授;刘萍,高级工程师。

【基金项目】 湖北警官学院重点科研项目“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研究”(2016ZD004)。

【责任编校:杨二慧】

标签:;  ;  ;  ;  ;  ;  ;  

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路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