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视角下的存款保险费率余额研究_存款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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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存款保险费率研究中风险因素所起的影响作用往往被忽视,导致保险费率不随银行风险变化相应调整,这无疑将刺激银行肆意追逐更大的风险,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并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Keeton and William R.,1984)[1]。如果未保险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愿意评估银行风险并要求风险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则对于这种冒险的激励将会削弱,在此前提下存款保险才能被合理定价。当金融市场上银行和保险公司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必须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来管理风险。

       在早期的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关注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以及保险费率、承保模式、风险监管等方面。如Ercan Balaban(1997)[2]等通过对影响一国金融安全网决策因素的经济数据分析得出,在控制宏观经济波动、银行有效监管发展因素的前提下,个人与公共利益以及仿效发达国家规则制度抵御外部压力是影响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法律体制也是促成一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因素。显性存款保险将会增加一国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当其设计特征体现出强化道德风险的特点时尤其如此。存款保险对银行脆弱性的作用在制度环境不佳的国家和地区是显著的,但是这种影响在制度环境较好的国家则可能被抵消。因此,在制度环境能够控制激励冲突的国家和地区里,有效的审慎监管能够抵消存款保险导致的逆向激励效应。

       迄今全球共有10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王海巍,2014)[3],主要存在三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模式:第一种是以美、英为代表的由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理赔、监管等;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是以德、法为代表的由银行自己出资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在参保方式的选择中,美国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英国、日本以及加拿大采取强制方式,德、法则采取自愿方式。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特别是美国的制度模式有许多值得借鉴和改进的地方。第一,在统一费率体制下,未保险的债权人和股东的资金得以隐性保障。这同样适用中国当前的隐性存款保险现状。第二,美国采取了破产的成本应当转移至银行股东的股权形式,从而有效地约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三,美国的学术理论界提出,由于储户与银行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银行监管机构应向公众披露银行资质、财务信息等,同时银行应当依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第四,所有学者达成的共识为政府应通过立法采用风险调整后的差别费率制度。在国内,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目前中国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是以政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中国学术界也对于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学者们提出应制定规范银行破产特别法,将存款保险公司作为破产银行的接管人及清算人等方面的研究。然而对于中国特殊的宏观和微观经济体制结构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尚不多见,特别是对于费率模型选取理论的研究还有待开拓。同时现有研究尚存在不足,如研究银行风险因素采用的数学模型设定较为单一,同时单一变量对经济载体的解释能力有限;另外,现有文献没有探究风险管理手段对于银行承担风险的动态影响及费率均衡设定问题。本文将从风险管理视角着眼,对均衡存款保险费率及模型选取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有关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二、存款保险体系下的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分析

       本文提出了一个基于风险分析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型,该模型部分采用的自选择方法由Thomson and James B.(1987)[4]和Kane and Edward J.(1987)[5]提出。为实现依据投资组合的风险实现自选择,保险公司必须如实预先提交所有即将关停破产银行信息,只赔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向公众发布银行资产风险评估报告。这将消除对于未参保的债权人和股东资金的隐性担保,制约遭受不良损失的银行对于保险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影响,并在对银行征收风险保险费时为市场提供准确的信息。进而保险合同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具有足够的灵活性,而不需要改变监管法规或造成市场的停摆。

       经济环境由三类主体构成,包括银行、存款者、监管者。在这里i=1,…,N,代表N种类型银行,每一种类型代表着一种风险管理偏好。个别银行知悉其所属类型,而其它银行、存款者及监管者则不知晓。但是所有的主体均了解各类银行的数量分布,银行所拥有的资产组合,及其组合的分配。无风险贷款回报率为α。存款者为风险中性,如果他们得到投资组合回报不足的信号,可能会引发银行挤兑。导致挤兑任意类型的一个银行破产的事前概率已达成共识。由监管者制定存款保险分配细则,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均了解监管架构。

       1.银行倒闭原因分析。在以下模型中银行倒闭原因有两种。投资组合风险和存款人挤兑。这里投资组合风险被定义为d,由银行根据它们的风险偏好、存款者行为,以及监管制度进行最优选取。当储户挤兑行为被明确建立模型时,可直观可信地反映出储户发起的挤兑源自银行投资组合回报结果不利的信号。银行倒闭的原因是存款者挤兑,而存款者挤兑的结果是银行为了满足存款者大量的提现要求而以受损失价格出卖银行非流动资产。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风险中立者才会停止挤兑。这种差异是在每增加一单位的存款保险金额中减少,用I表示,由银行持有。当银行倒闭时,每个存款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百分之I比例的存款保险金。令π(d)是一家银行控股的投资组合风险d破产的概率,这里对于所有的d满足π(d)∈[0,1]。令

为将一家非破产银行挤兑成破产银行的概率,这里对于所有的I满足

∈[0,1],这里

表示的是存款者挤兑行为。假设银行破产的概率随银行风险增加而增加,曲线变化趋势为凸起。

这一假设依据的是由Gilbert and R.Alton(1990)[6]提出的投资组合理论。在这一理论框架中,伴随风险的期望收益存在一个衰减率,因此流动资金不足的概率以某一速率逐渐增加。进一步假设银行破产的概率曲线凸起与保险覆盖范围变小相关:

,因为有涉及相应更高额的保险,每一单位的存款提供回报会递减。函数

概括了银行破产的一般原因。由于监管者迅速关闭了所有破产银行,经营不善银行的概率为

,获利银行的概率为

       2.存款者主体分析。在监管体系制约下,起初监管者就要求各银行做到自律监管,公开披露投资组合风险d以及与存款保险范围相适应的费率水平I,在这一前提下,风险中立存款者将资产分配到多家银行,从而均衡地从银行间获利,即每单位存款回报率D,某银行投资组合风险d,单位存款保险成本I,其相互关系可表示为:

      

       这里a为总的无风险比率,ε是存款者关注的银行破产因子,和在其宣告破产关停前收回存款的概率,则其相关性可表示如下:

      

       3.银行主体分析。根据Keeton,William R.and Charles S.Morris(1987)[7]的实证研究结果,N种类型的银行,N

2,i=1,…,N,因管理者的风险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异,属于私有信息。假设可以通过银行的风险偏好系数

来为银行排序,这里

,对于所有i,

1,由于j>i,因此j类银行比i类银行的风险偏好性更高,这一风险偏好可以通过内部的银行组合风险投资贴现来表示。也就是说银行的风险偏好γ相关于组合投资风险d,以此来估计当其在π(d)/γ时取值为负的可能性。这将降低通过贷款、内部信息等限制性约束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估计。

       根据White and Lawrence J.(1989)[8]的实证研究,假设银行的投资组合表现为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函数。分析从每单位货币进行计算有条件的偿付能力,投资组合的风险d下的每单位存款资产的市场价值为

,同时存款的市场价值为D(d,I,a,ε)。如果银行破产,其资产的市场价值为

每单位货币存款,不管银行的类型和破产原因如何,其市场价值都是I每单位货币存款。如果银行破产(其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其负债的市场价值)保险公司将立即关闭银行并出售其资产。这些所得将与保险基金一同用于支付存款者的索赔,由银行的股东承担损失。为获得保险I,银行必须以每单位货币存款为P的价格支付保险金。存款保险金在期初预先支付。如同从事市场活动之前发行的债券。

       考虑一个给定的保险范围I,保险金P,i类型银行选择的组合风险为d以达到其预期收益的最大化:

      

       相应地具有较大风险偏好的银行会有更多的风险投资组合。i类型银行可以通过其间接效用函数来完整描述为:

      

       4.保险公司主体分析。保险公司是纳税人的忠实代表(Gorton,Gary and Anthony M.Santomero,1990)[9],它是存款保险的唯一提供者,根据立法授权,寻求在预期的最低成本下提供存款保险。它面临着两种成本:一种是管理成本,如监控银行、告知存款人银行风险等,另一种是给付破产银行存款保险金的成本

,此时保险公司的财务支出通过评估i银行单位货币的存款保险费率P[,i]来实现。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函数可表示为:

      

       三、存款保险费率模型的建立

       由于金融市场具有信息非对称性的特点,使得保险人以及储户很难通过风险类型来识别银行。因此,保险公司的目标是设计保险合同,以实现各银行能够自行选择与其风险类型一致的合同。以上为银行的间接效用函数及监管者价值函数的推导①,考虑监管者采用标准自由选择模型来解决这一监管问题。监管合同中要求相关银行的风险,需向那些要求调整收益的存款者提供。由于银行预期到了存款人的响应,他们将其内化为保险合同的选择项。保险公司的目标为:

      

       这里(7)式是银行(偿付能力)的个体理性约束条件,(8)式是在自选择的约束下确定银行愿意选择针对于它所属类型风险的保险合同,而不是依据其它风险类型制定的保险合同。研究表明,只有仅当合同满足如下条件时成立:

      

       如果银行偏好符合单交叉性(保险费率的边际替代率随着风险偏好的增加而增加)。

       引理:银行利润函数表现为单交叉性。

       通过证明得到:

      

       基于(7)、(8)、(9)、(10)分别给出解决方案:

      

       四、存款保险费率模型假设检验与结果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令银行披露其风险并确保存款人免除风险。合同中的必要部分是保险公司可以偿付合同中所预先约定条款的所有银行的保险金。因此一旦银行宣告破产,它们的资产立即被拍卖,存款人获得理赔。通过(a)方案,自由选择能够迫使风险最小的银行受限于其最低利润约束,同时允许更高风险的银行赚取利润。通过(b)方案,风险最小的银行可以选择退出体系,所有高风险的银行可以选用针对于下一档较低的银行风险等级设定的合同。通过(c)方案,假设因为银行间互不相关,各银行选择针对自身风险设计的合同。只有风险最高类型的银行得到充分保险。而通过(d)方案,低风险的银行更愿意获得更多的保险,但由于参保前的信息非对称性,使得保险公司制定的合同参数偏离了全量信息优化的结果。这种离差防止了低风险的银行资助高风险银行,但是以不充分保险为代价(Diamond,Douglas W.and Philip H.Dvbvig,1983)[10]。因而自由选择合同保证了参保合同信息的对称,他们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险范围信息,但可迫使他们支付银行承担风险的保险费和风险调整后所形成的成本。进而,这一监管体系方案提供给存款人以共同保险。

       自由选择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已达成共识,然而,在如何应对合同中的外生变量来描述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此问题现有文献很少讨论。通过对两种类型银行的系统比较性静态分析计算得出:所得结果在这里给出并进行了解释。研究表明,一些结果要求增加管理者的风险偏好,通过增加银行的边际回报以确保保险利益远超在保险公司中增加的边际成本。满足

,称做A条件。

       1.结果1:在条件A下,增加隐含高保费及高保险额的某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进一步而言,所增加的额外成本主要归于此类型的银行承担。

       直接比较统一费率的保险体系,在这里低风险的银行支付风险调整保险费,高于高风险的银行(所有银行费率相同)。而对于基于风险可调的体系来讲,低风险的银行享受较少的保险金,但与此同时其付的单位成本也低。同时,与统一固定费率体系相比,银行增加其投资组合的风险高于其承担行为的成本。

       2.结果2:如果基于风险偏好进行分类管理,那么高风险偏好的银行保费就应增加,而对于低风险偏好的银行保险范围和保费就应压缩。增加了高风险偏好银行谎报其风险等级的概率。由

得出。为迫使高风险银行将自由保险合同与风险等级相一致,保险公司必须降低其通过欺骗所享有的低风险银行的合同权益,因此减少了低风险银行的保险费及保险范围。统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低风险的银行,而利于高风险银行。然而,这里的成本来自于克服逆选择的机制,而不是以道德风险为特征所标致当前系统的特点。

       3.结果3:低风险的银行增加管理者的风险偏好,对于保险范围没有影响,而对于高风险银行的保险费有一定影响。由于高风险银行充分保险,低风险银行风险的增加对于保险范围没有影响。然而,由于风险偏好增加,低风险银行增多了保险,由结果1,高风险银行的歪曲其风险类型的可能性增加。为使高风险银行不再作弊,保险公司可以减少针对他们所设定的保险费率。这一举措可能使发生作弊的边际可能性增加,表示为

,增大了相邻风险等级风险偏好参数的差异。

       4.结果4:在A条件下,如果保险的边际回报通过以风险增加的形式表示,以某一递减的速率增长,

,这种长期增加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意味着这两种类型的银行保险范围的扩大,低风险的银行保费上升,以及高风险的银行保费可能增加或减少。在这种制度下,保险合同的自动调节,使存款人的风险得以监控,在大多数情况下,迫使银行股东支付他们由于所承担经营风险所产生较高的存款保险费成本。对于这一结果,条件A和

是充分非必要条件。他们一同确保自身的风险偏好增长超过其他类型银行风险偏好的增加。然而,如果边际增益是足够大时,保险人可以减少高风险的银行保费,以确保自我选择。

       5.结果5:如果系统中低风险银行占比相对高于高风险银行

,则有可接受的最小期望收益α,缩小两种类型银行的保险范围,减少低风险银行的保险金,同时使高风险的银行保险费增加或减少。由于银行面临着成本增加,保险人被迫降低保险费,至少使低风险的银行能够保持不破产。然而,为了保险资金保持有效运转,所有银行的保险范围减少。注意对于这一结果,

是充分非必要条件。

       6.结果6:如果银行资产回收价值

增加,低风险银行的保险范围及保险费用将会减少。而对于高风险银行则是保险范围缩小,交付保险费或增或减。由于涉及存款者的风险暴露,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宣布银行破产关停退出市场,因此少量的存款保险是必须的。破产银行的存款损失越大,保险公司所承担赔付额也就越大,保险费抵销保险公司的损失,以此来赔付存款者。调整高风险的银行保费,以保证银行的资产价值再次表现为边际收益降低。

       五、银行存款保险体系监管应对建议措施

       鉴于美国目前所有银行监管体系,不论管理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组合的风险如何,在技术实施层面上,可得到相同保险范围。因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针对市场提供了一个附加合同。如果银行业市场以上述为特征,监管者选择复合合同而不是独立合同。这时可通过库珀提出的假设银行在风险分类中的和集合起来,则所有银行在风险类别之间也可汇集,风险级别最高的银行从来不会列入其中。因此,如果目前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合同是一个最佳的合同(假设信息非对称),满足的条件为所有的银行为高风险银行,与此同时所有其它的银行退出市场。然而,如果合同没被最优定价,低风险和高风险的银行将通过购买保险从中获不当得利。

       如果在保险合同中风险没有被最优的定价,便会激励银行更倾向于从事于更高风险经营,并从中获利。道德风险问题就凸显出来,同时查阅以往许多其他国家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做法,也并没有考虑基于投资风险组合下的保费收取及保险范围相应调整。事实上并不会因为银行风险管理者风险偏好系数改变,而改变银行的风险偏好。而是取决于这些银行的规模以及投资组合结构、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在其中它们所面临的风险各有不同,在银行业市场上表现出各风险管理偏好的重要特征,因此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亟须制定。

       为实施上述建议和管理方案,对于中国来讲需要进行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制度制定将必须依据市场价值改变制定而非会计帐面价值。调用基于市场价值的会计报告数据,可以被用来确定银行风险类别及银行类型分布。这种分布将向市场公布,并达成共识。第二,监管者如何设计存款保险合同。这些合同将涉及三种要素,保险费率、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间。第三,监管者将向银行提供全部完整的保险合同供其选择。每个银行都会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投资组合风险合同,并向监管者通过提供其相应的市场价值帐户来证明。第四,个体银行保险范围将在市场公布。这些公告将在约定日期发布。第五,以上合同终止复效过程:从本质上讲,银行必须通过建立其账户并重新申请获得新许可来实现。

       所有破产银行无疑将会被全部关停,随即所有破产银行的资产将被清算,存款人会得到保险合同下约定的保险赔付。为了确保这一点,银行的账目将会定期在市场披露,同时这些信息将提供给监管者。如这一期间银行在保险合同中存在约定的投资组合风险发生,银行必须重新认定其投资组合风险,并调整保险合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将被允许注资破产银行以避免银行倒闭,但保险机构将通过法规被禁止注资银行,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激励银行不道德的自选择保险合同。

       在统一费率存款保险体系中,对于所有的商业银行,无论风险暴露如何均采取相同的保险费率是不足取的。道德风险也会显而易见,银行自身可以无成本的经营更大的风险,同时将这些成本转移给了保险机构及存款人。此外,存款保险机构不愿意接纳大型银行,是因为担心由其金融机构停摆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率弹性可调的保险方案,调整银行的风险,令所有破产银行关停,从而消除不良风险转移的激励。更适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此制度下,股东和储户的未保险资金是明确无保障的,禁止保险公司注资破产银行,就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该方案有助于银行业市场提供给存款人更为透明的银行风险信息,同时有效预防银行挤兑的发生。由银行直接承担存款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而不是由保险公司间接承担。以上所提出的监管方案不妨仅做为中国建立完善银行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议和措施的一点思路。

       注释:

       ①由于考虑到版面原因,详细推导过程请与作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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