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文献看唐代西部地区的奴役_吐鲁番出土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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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租庸调法。贞观十四年(640)侯君集平定高昌后,在积极推行均田法的基础上,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租庸调法亦贯彻执行。据《唐律疏议》卷十三载:“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注:《唐律疏议》卷十三,中华书局,1982年,252页。)按照这一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得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自然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妇人及奴婢、部曲课役也全免。赋役令中担负赋税的丁,按唐初规定:“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注:参见《旧唐书·食货志》。)至天宝三年改“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上,在姓名、年龄之下,注明有“小男”、“小女”等字样,即指末成年免纳租庸之意,而“丁寡”则指成丁妇女免纳租庸之意,除此之外还有“课户”、“不课户”,见输、见不输,民户中受勋的勋级,等等。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按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以及宿卫的府兵,可免除本人的课役,所以在户籍残卷中,常有表示某人身份的说明,如职资、品子、卫士等等。从《唐天宝三载(744)西州高昌县勘定诸乡品子、勋官见在、已役、免役、纳资诸色人名籍》可以看出,免税役的人口,要经过县一级官府认定。租庸调每年秋收后,由县尉负责征收,像西州这样的边远地区,租粟则送交安西都护府作为军粮调拨使用。当时西州居民应向州县政府交纳赋税的钱物数,可以从下列文书中得知部分情况:

《唐开元一三年(725)西州未纳征物牒》

①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53页。

唐朝租庸调法在西州执行时,因地制宜,也有若干具体规定。时西州棉布生产已相当普遍,按规定它在当地不仅可以代替麻布,而且可以代替谷物输纳赋税。《唐宝应二年(763)西州高昌县周义敏纳布抄》中,即有“周义敏纳三月番课布壹段”的内容,(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444页。)《唐年次未详西州租田课布历》中,就是以布代替租谷上交的。以布代番与内地以绢代役或以绢折役称之为“输庸代役”相同,反映了当时西州棉布有着广泛的用途,在居民课役中起着重要作用。“庸”已成为当时社会生活中通用的名词。

唐朝前期实行的课役征敛主要是租庸调制,这是正税。同时逐步发展成为辅助税的还有户税和地税,这在西州也曾征收,并且越来越显得重要,唐征户税正式始于武周长安时期,《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的《唐开元年代(728)西州高昌县武城乡人田门孔辞》,称为大税、小税的即系户税,《唐六典》有三年一大税,每年一小税的记载。当时按资产等条件将户分为九等,户税按户等征收,税率由政府颁布,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即有开元天宝年间的户等簿帐。民户按资产分等,土地、房屋、车牛、存粮都计算在内,如《唐开元二一年(733)——二月西州蒲昌县九等定簿》残存的肆户下上户,登记的内容为:

户韩君行年七十一 老 部曲知富年廿九 宅一 菜园坞舍一所 车牛两乘 青小麦捌硕 粟肆拾硕户宋克年十六中 婢 菜力年卅五 丁 宅一 菜园一亩 车牛一乘 牸牛大小二头 青小麦五硕 粟拾硕

户范小义年廿三 五品孙 弟思权年十九 婢柳菜年七十 老 宅一 粟拾硕

户张君政年四十七 卫士 弟小钦年廿一 白丁 赁房住 粟五硕(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68页。)

在西州,按资产分等的户税,既纳钱也纳柴:

《唐天宝三~四载(744-745)交河郡高昌县周通生、周祝子纳税抄》

周通生纳天宝三年户税

剌柴贰拾束,其年正月五

日,里正李德抄

(余白)

周通生纳天宝三载后限税钱壹伯壹拾

陆文。其载七月二日,典魏立抄。

(余白)

……(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40页。)

既要纳钱又要纳柴,这是古代新疆各地政府收税的一大特色,不仅西州如此,于阗等地也是这样。文书记载“后限税钱”,说明纳税期限有前后两次。地税是按田亩数量征收谷物的税目。唐太宗贞观年间曾规定,所有人等,上自王公贵族,下至黎民百姓,按所种田地,每亩纳粟二升,作为义仓粮,存贮州县,以备荒年救灾,高宗永徽二年(651)改变按地征税的办法,分九等户出粟。玄宗开元以后,综合前朝经验,从王公至一般百姓,每年每户据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每亩别税粟二升,称为义仓粮,无田或少田户则按九等税粮。上上户税五石,上中户以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和逃亡户以及其他特困户不征。地税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和土地兼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出土文书告诉我们,它在西州执行时税率比中原加重。

《唐永淳元年(682)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

高昌县

上上户户别贮一十五石 上中户户别贮一十二石

上下户户别贮一十石中上户户别贮七石

中中户户别贮五石 中下户户别贮四石

下上户户别贮三石 下中户户别贮一石五斗

下下户户别贮一石(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392页。)

政府打着义仓储粮,以备荒年赈灾之用,实际上已成为赋税即地税,作为官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从高昌县下达太平乡征税的数额看来,比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要高,唐朝规定上上户的税额为五石,西州高昌县实际征收的是一十五石;下下户原可免征,高昌县下达太平乡的指令也要征收一石。这可能与当时粮食丰产、唐军平定西突厥军粮匮乏有关。

除了上述赋税外,百姓还要服杂徭和色役。杂徭是与租庸调并列的一种临时性的劳役,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役的称夫,正役由丁男(21-59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16-20岁)。由于杂徭系由地方政府据需要临时征发,所以服役的项目各地不尽相同,吐鲁番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的四角萄役夫文书说明,当时被征发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就是西州杂徭带有地方特点的项目。杂徭没有固定的期限,一般每年不超过39天。按《武周圣历元年(698)前官吏玄政牒为四角官萄已役未役人夫及车牛事》(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448页。)所载,筹划并主持这次役作的是前官吏玄政,他在武周圣历元年十月某日向州呈报四角官府葡萄园所作防冻措施,包括抽枝、覆盖、踏浆,并收拾残枝、埋柱等一系列劳作的简况,原计划需人夫96人,人各役5日,实到77人。并附有役夫名籍等等。看来这所葡萄园的劳役,事先由主管人员造有预算,然后征发人夫,役期同其他杂徭一样为五日,凡到役者,录名簿备查并申报州县。由此可见,西州当时官田劳作的征发制度相当完备。在唐代前期所谓杂徭,也还是有一定制度约束的。

唐代的色役制度也曾在西州推行,史籍记载简略,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文书资料,使人们详尽地了解到这项制度在西州以至在全国执行的具体情况。所谓色役系指各种有名目(即色)的职役和徭役。担任某种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课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杂徭。在西州地区由具有资荫的五品以上官子孙及品子(指六品以下官的子孙和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勋官(指以军功授勋的人)所承担的色役较少,由白丁(指没有功名的人)充任的色役较多,如供州县官役使的有向直、执衣、供镇戍官役使的有仗身等,多数由服役人交钱代番,叫作纳课,这样他们就可以逃避正役、兵役及杂徭。出土文书《唐天宝三载(744)交河郡蒲昌县郡户曹牒为录申征送郡官执衣白直课钱事》及《唐天宝某载(742-755)交河郡户曹晋阳判为高昌等县申送郡官执衣白直课钱事》,正是反映了上述情况,交河郡高昌县、蒲昌县为申送白直、执衣课钱,与郡户曹发生函件往来,说明郡户曹主管此事,征收课钱。对于唐代前期执行的仗身役制,《新唐书·食货志》云:“折冲府官则有仗身……皆十五日而代。……都护府不治州事亦有仗身……皆取于防人卫士,十五日而代。……后皆纳课,仗身钱六百四十。”西州在执行这项制度时,则稍有变通,应服役者以纳钱代替人身役使,代替十五日差役的是纳银钱一文。(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110页。)另外手工业者也要受官府的征发服役,在吐鲁番阿斯塔那210墓所出《唐西州都督府诸司厅、仓库等配役名籍》中,就反映了工匠征役的具体情况,其中有木匠、铜匠、弓匠、画匠等等。

唐前期西州曾全面地贯彻执行了中央政府所制订的各项赋税徭役制度,并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办法有一定变通。当时中央和边地关系密切,政令畅通,正处于大唐盛世,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之际,国家的行政制度及各项法令井然有序高效率地贯彻执行。当然朝廷颁布的这套赋税制度,只能推行于实行郡县制的西州以及庭州、伊州等地。作为羁縻府州的塔里木盆地诸绿洲城国,并未施行,当时称为安西四镇的龟兹、于阗、疏勒、焉耆等地,以农耕为主,《魏书·西域传》载其“税赋准地征租,无田者则税银钱”,这是南北朝以后上述地区相沿成习的传统。唐初,西突厥霸有西域,“西域诸国王悉授颉利发,并遣吐屯一人监统之,督其征赋。”(注:《旧唐书·突厥传》。)西突厥派往各地的吐屯,相当于汉代匈奴派驻西域的僮仆都尉,他们监督各绿洲城国的行政事务,并“督其征赋”,严酷地剥夺榨取绿洲各地的宝贵财富,疏勒“土多稻、粟、麻、麦、铜、铁、锡、雌黄、锦、绵,每岁常供送于突厥。”(注:《魏书·西域传》。)其他各地亦同样如此。唐朝统辖西域后,改变了西突厥统治者向绿洲地区横征暴敛的做法。《新唐书·地理志》载:“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剌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塔里木盆地龟兹、于阗、疏勒、焉耆等羁縻州府“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也就是说唐廷是不向其地百姓征收租税贡赋的。其实即使在唐中央政府直辖的安西及伊、西、北庭,每年常贡也是象征性的,贡物数量非常有限。只作为表示隶属关系的存在。

据《通典》卷六《食货》所载,唐时新疆每年各地向中央朝廷所贡的土特产品如下:

安西都护府 贡硇砂五十斤 绯毡五领。

北庭都护府 贡阴牙角五只 速藿角十只 阿魏截根二十斤。

交河郡(西州) 贡布十端。

伊吾郡(伊州) 贡阴牙角五只 胡桐泪二十五斤。(注:《新唐书·地理志》、《唐六典》与《通典》所载大同小异,如《新唐书·地理志》:安西都护府土贡为硇砂、绯毡、偏桃人(仁)。西州土贡为丝、布、刺蜜、蒲、萄五物酒浆煎皱干。《唐六典》卷三记安西贡云:绯毡、硇砂、阴牙角、氍毹。)

上述这些贡品都是天山南北的特产,其性质和用途如下:

硇砂 氯化铵 可入药 利尿、祛痰。

绯毡 染红的毛毡。

阴牙角、速藿角作为药材的兽角,如羚羊角之类。

阿魏 多年生草本植物,切断根和根状茎,有乳状汁流出,汁干后称阿魏,有消积解毒和杀虫作用。

)布布即棉布,十端为五十丈。

胡桐泪 胡杨树脂,除可作药用治疗“大毒热、腹烦满”外,还可用来焊接金银器。

唐中央朝廷除每年接受上述贡品外,还接受称为“杂物州土”的杂贡——于阗玉石,玉石较为名贵,受到唐皇帝和权贵们的普遍青睐,不过它不是每年常贡的物品。唐朝统辖碛西地区,财政收入微不足道,而为维护西北边陲的安全,每年开支的军政费用却相当可观,如为提供军粮,每年即从中原调拨大量织物。安西、北庭军粮,除靠当地及邻近地区供给外,每年和籴绢伊、西、北庭八万疋折粟10.5万石,安西十二万疋折粟15.75万石。每年朝廷供给衣物伊、西、北庭四十万段,安西五十万段。另为适应边地需要,每年还于伊州贮物叁万段。《曲江文集》卷十二载,敕河西节度副大使牛仙客书云:“又恐安西资用之乏,卿可于凉府将廿万段物往安西,令随事支拟及充宴赐。”唐廷一贯把西北边防置于战略上的重要地位,所以对安西北庭费用充分供给,列于国家开支的优先部分。

当然唐朝廷不向边地府州大量征收钱粮财物,并以足够的财政补贴提供给后者,并不意味着当地政府不向广大百姓征收赋税。伊、西、庭三州百姓如中原居民一样,按租庸调制缴纳各种赋税,作为羁縻府州的安西四镇,则按照本地实施的赋税劳役制度向群众征发赋税徭役,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情况,由于历史留给我们的资料特少,只能从片断的出土文书中,知其一些侧面。从《唐开元九年(721)十月至十年正月于阗某寺支出簿》中,我们可以看出这座汉寺承担当地政府赋税的一些实情。当寺有不少田地,需要交纳田租,所以在支出帐中,有买“酒一石、价三百七十五文、西庄状请营农、及供来往征催公客要用”。(注:陈国灿著:《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49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参见池田温:《麻札塔格出土盛唐寺院支出簿小考》,载《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207页,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此“征催公客”即催征租税的胥吏。在于阗语文书里,也有地方政府征收谷物作为租税的内容:“王廷的命令已经抵达,个人应纳谷物系180个库萨(Kusa容量单位),一个库萨给当地的军事哨所。此个人的谷物,我们在困难中已经征收完毕,它确应由农户交纳。”(注:《于阗语文书集》(Khotanese Texts)第4卷,第71页,剑桥,1961年。)

在《某寺支出簿》的赋税开支中,有几笔是颇具地方特点的:

十月二十九日 出钱壹仟柒佰叁拾文,付市城政声坊叱半勃曜诺、充还家人悉末止税并草两络子价,出钱贰佰文付同坊叱半可你娑,充还家人盆仁挽税并草两络子价。

十一月二十九日 出钱贰佰文、付市城安仁坊叱半庆蜜、充还家人勿悉满税草两络子价。

十二月一日 出钱伍佰伍拾文付市城安仁坊叱半虵蜜、充还家人、勿悉满又科着税。

(次年)正月二十二日 出钱捌佰文、付西河勃宁野乡厥弥拱村叱半萨董、充还家人悉囫吉良、又科着税并草两络子价。

四个月内该寺缴纳这项税款3480文,相当23石2斗粟或11石6斗麦的价款。税金全系为家人(当地居民入寺院为奴仆者)缴纳,收税人有市城各坊的也有城郊乡村的叱半(spǎta)即头人,相当坊正、村正。从收税人分散不一及其身分看,税款可能是这些“家人”本身承担的人头税,而由当寺开支,向原籍头人缴纳。值得注意的是,在缴纳人头税的同时多附加税“草两络子价”,此和中原税草作为地税的附加税不同,这反映了于阗诸地“无田者则税银钱”,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于阗百姓除担负羁縻府州行政系统的赋役外,还必须接受军方摊派的各种名目的差科,寺院也概莫能外:

(十月)廿九日 出钱壹任壹佰贰拾文,付子傔杨景升、准作车□别一十四文就丛。同日出钱柒佰陆拾文付求福充还先雇匠贵财、造官毡手功价。

(十一月)十三日出钱叁阡玖佰壹拾文、价綵帛贰拾叁疋、疋别一百七十文,官科送王骠骑料,结衣舉一,并结孝车床等用。

(十一月)廿九日 出钱玖佰玖拾文、付匠刘阿师奴充还雇造官毡手功价。

这些来自军方的名目繁多的各种勒索,造成寺院巨大的开支。在这本支出簿的残页中,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货币经济活跃,各项开支都以现金即唐朝铜币的基本单位——文进行计算。有关赋税支出也都如此。

晚唐时期于阗各地丝织业已相当发达,在今策勒达玛沟一带出土的汉文于阗文双语文书里,有“编户安业”的六城人不断向地方政府上交丝绸的记录:

Hedin 16

六城潘野娑捈可里没来共纳进奉絺

肆拾陆尺 已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官富惟谨 萨波深莫抄行

六城南牟没纳进奉絺壹丈捌尺伍寸又贰丈贰尺五寸 又贰丈叁尺贰寸 又纳贰丈肆尺 又贰丈贰尺壹寸 又叁丈陆尺贰寸 已年十一月廿六日判官富惟谨 萨波深莫抄行(注:《于阗语文书集》(Khotanese texts)第4集,173页,又Hedin 16于阗语文书与此贡纳数字相同,但人名有异。)

上录的成批的贡纳单据,说明六城各地百姓都通过萨波(头人)向政府贡献絺,而进奉于阗王廷(注:在张广达、荣新江两位先生合写的论文:《八世纪下半至九世纪初的于阗》(载《唐研究》第三卷,1997年,339-36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一文中,将这件文书的时间定在吐蕃占领于阗后的唐贞元十七年(801),并认为这件文书系“于阗王向百姓征收絁进奉吐蕃王廷。”),纳进奉的时间多集中在十一月、十二月间,按唐制庸调每年八月开始征收,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全国性的规章制度,对羁縻府州会有一定影响。至于于阗赋税制度的具体内容,现在已无从得知。从上述文书看,唐统辖于阗的晚期,社会生活尚属正常,人们从事工农业生产,按时向政府交纳赋税。自公元755年安史之乱后,唐兵内调,于阗王尉迟胜亦率兵亲赴中原平叛,于阗驻军逐渐中断和中原联系,各地遭受包括吐番人在内的被称为“贼”的扰害,社会动荡不安,百姓承担的赋税徭役渐难按时完成。从《唐大历三年(768)三月典成铣牒》看来,于阗六城诸地皆系如此。

《唐大历三年(768)三月典成铣牒》

①文书录自张广达、荣新江著:《于阗史丛考》147页,上海书店出版,1993年。并陈国灿著:《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531页(1994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的录文。

当时唐朝统辖下的于阗,经常受到吐蕃人的袭击,人民无法安居,“频年被贼损”的傑谢百姓,只能迁移到六城中心(质逻)居住,原来负担的差科,去年的已经纳足,今年的本应上半年至迟六月以前交纳,但因粮食尚在傑谢,需前往就取,故通过镇守军(很可能当时居民所交的粮食,供应当地驻军给养)向当局申请,推迟至秋熟后交纳。按差科原系临时摊派的赋役,而照状所述,在这非常时期,已形成每年常规的赋敛。边地租税征调、徭役差科,历来名目繁多,当局随意变动,按需要征发放免,下列库车出土的唐建中五年的《孔目司帖》,即进一步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孔目司帖》

1.孔目司 帖莲花渠匠白俱满尖鸡

2.配织建中五年春装布壹佰尺,行官段俊俊 赵秦壁 薛崇俊 高崇仙等右仰织前件布,准例放掏拓、屯、及小小差科,所由不需牵挽。七月十九日检孔目官伍

……

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匠莲花渠白俱满地黎壹佰尺了。行官段俊俊 薛崇俊 高崇仙赵壁等。七月廿日赵壁抄。(注:小田义久:《大谷探险队将来の库车出土文书たっぃて》,原载《东洋史宛》第四零、四一合刊号,引自陈国灿著:《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132页。)

在上述《于阗某寺支出簿》中,地方官吏是把造官毡的差科分配给寺院雇人完成,而这件《孔目司帖》,则记述了龟兹地方政府把配织春装布100尺的任务,直接向匠户摊派,条件是“准例放掏拓、屯及小小差科,所由不须牵挽。”也就是说匠户接受了织造任务,则兴修水利的“掏拓”,差遣农田屯垦的“屯”,以及其他一些“小小差科”,均可“准例”放免。所谓准例的意思是,虽无制度上的具体规定,习惯上有前例可援,地方官对百姓的差科,有权随意安排。在此地方官府可以随意征发的情况下,塔里木盆地各绿洲百姓的负担肯定不轻。有资料表明,在这些绿洲城国里,不仅百姓可随时被征发各种名目的劳役,其牲畜也要征发接受官府差遣。(注:[日]荒川正晴:《唐代于阗的乌骆》,载《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公元8世纪下半叶以后,碛西与唐朝联系逐渐中断,在失去中原物援的艰难情况下,戍军艰苦奋斗,军需供应不足,武器破损不堪,向当地群众征发差科,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

《唐某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傑谢镇知镇官将军杨晋卿限纳牛皮及鹑鸟翎帖》

1.傑谢镇 帖知事

2.鼓牛皮一张,鹑鸟翎破碎不堪,焦烂难蓄,皮并蹄骨等

3.右奉处分,上件等物为镇器械,破折损,箭

4.无翎修造,帖至仰准数采,限五日内送纳。

5.帖至准覆。十二月二十三日帖

知镇官将军杨晋卿(注:陈国灿著:《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5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

唐代西域赋税的情况,据已知资料,简述如上。最后,值得一说的是,有关商税的征收问题。赋税制度与社会经济形态有密切关系,时丝路贸易臻于鼎盛时期,作为中转贸易市场的天山南北各绿洲城镇,交换频繁,商品经济活跃,商税亦在各地普遍征收,回顾史实,实际上唐代以前各地商税亦多出现。《隋书·高昌传》载,麹氏高昌时期,“伯雅先臣铁勒,而铁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国,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铁勒。”不仅天山以北的游牧民族着眼于丝路商税,占有塔里木盆地东南缘的吐谷浑,亦早税商人。《魏书·西域传》载其“国无常赋,须则税富室商人以充用焉。”高昌税商胡贡于铁勒,其本身亦不会不通过商税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见于出土文书的“称价钱”,即市场上交易税的一种:

上引系《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帐》的前四行,本文书现存74行(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第318-325页。文物出版社。),据朱雷先生在《麹氏高昌的“称价钱”—— 麹朝税制零拾》一文中计算,金的交易大约四至五两纳一文,银的交易每斤纳一文(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4辑,武汉大学出版社。)唐代中亚商胡,同高昌麹朝时期一样交纳商税。而南北朝沿袭至唐,“龟兹、于阗置女肆征其钱。”(注:《魏书·西域传》、《新唐书·西域传》。)实际上也是一种营业税即商税,“女肆”尚且征税,其他行业,岂能不征。鉴于此,当四镇军资匮乏时,玄宗乃于开元七年后“诏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征西域贾,各食其征,由北道者轮台征之。”(注:《新唐书·西域传》。)唐廷正式下令在安西四镇征收商税,并非从无到有,而是由地方杂税改为国家正式税收,以济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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