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利益要求下的信任危机--西方“代议制”的现实困境_公民权利论文

多元利益要求下的信任危机--西方“代议制”的现实困境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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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6)06—0056—07

一、引言

从西方国家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在公共生活中,尽管也曾出现过古代雅典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样式,但大多数时候,在大多数地方,让所有人亲自表达个人意志都是一种乌托邦梦想。因此,“在那些公民认定自己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中,人们接受了精英组成权威的代表制,尽管这种代表制与公民权并不相容。”[1]694 然而,这个看起来经过完美论证和数百年实践的妥当制度安排,在当下却在遭遇信任危机。批评者的矛头直指其内核:

其一,在经由选举产生代表的过程中,由于公民冷漠,参选人数屡创新低,不时出现以多数票当选的获胜者事实上不能代表选民绝对多数的情形。此外,面对跨区域、跨阶层、跨文化的复杂公共问题,代表们也越来越缺乏沟通的耐心和能力,很多时候只能听任投票这只程序之手来决定命运。这种“程序正义”的办法以往一向能够“快刀斩断乱麻”,但如今情况则变得糟糕,局部地方开始出现投票之后的“公民不服从”,甚至导致局势进一步动荡纷争。正如一位法国思想家所说,问题的实质在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就其规模和运转方式而言,已经不允许普通的公民对于国家的事务真正发挥影响了。几千个佛罗里达州的选民通过只有少数公民参加的、遭到非议的选举,竟然可以逐步决定中东的战与和问题这样一个事实,与民主理想相去万里。”他感叹,民主看起来高奏凯歌,但实际上已然破碎。[2]

其二,在社会多元分化和自利盛行的“诉求丛林”中,代表们不再能清楚地知道该代表谁。在个人权利张扬、公民自由至上观念的指引下,只要合乎法律,每一种声音都可以有其空间,每一种利益表达都有其合理性。这种景象既带来了普遍的“现代化”活力,也造成了某种“后现代”的尴尬。它至少表现在三个重要的层面:(1)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不断削弱;(2)不同认知和道德之间不可通约;(3)种族文化团体之间显著不平等。[3] 这种状况导致了普遍的、令人烦恼的社会撕裂和美德失落。例如自由主义“每个人/所有人”(each/all)的困境,社群主义“单一/多元”(unity/plurality)的困境。更糟糕的是,许多当前的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且还是法庭判决无法解决的观念原则冲突。[4]

在反思民主的大背景下, 西方学界重新审视与“代表”有关的理念和制度。1967年,汉娜·皮特金(Hanna F.Pitkin)就试图通过对“代表”概念展开知识谱系的清理,提醒人们重温近代以来代表观念及其实践的精华①;随后,罗纳德·彭诺克(J.Roland Pennock)、A·布奇(A.H.Birch)、 詹姆斯·菲希坎(James S.Fishkin)等人从多个角度对代表制的设计与运作细节进行剖析②;戴维·卢宾(David Lublin)更是直接揭示种族和民族利益交错的现状已使得国会陷入“代表悖论”③。台湾学者张福建等人也从理论规范与历史经验的对比角度展开了代表制如何突围的求索。④ 内地学者彭宗超、温辉较早注意到了选民与代表相互关系中的合作抑或冲突⑤;周光辉等人则重新阐释了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的合理性;⑥ 王勇兵、罗云力、郭忠华等人在考察当代西方政党政治变革时,也发现了代表制的困局。⑦

从已有文献来看,上述研究注意到了代表制的现代困境,并对困境的表现提供了引人入胜的描述与分析,但不足的是:在理念层面他们或者忽略了这种困境乃是“代表”观念与生俱来的悖论所致;或者忽略了这种困境乃是源于不同阶层价值偏好的差异;而在如何改进的操作层面,他们又大多表现出和现实困境一样的迷惘。在本文中,笔者首先指出代表观念的内在悖论在当代被激活,是代表制困境的基本原因;接着从偏好差异的角度讨论代表制困境的加深,最后借用“协商民主”的分析思路,来寻求局部克服困境的某种“公共修辞”。

二、困境的产生:被激活的“代表”悖论

要理解当代西方代表制的困境,必须回到“代表”的原初状态。因为,自“代表”观念产生以来,其间内藏的关键悖论就一直没有得到完美解决。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给出的解释,“代表”指的是“某人为替他人提出主张或采取行动而作的安排”。[1]695 至于如何实现这种安排, 在现实政治中又有两种主要的分歧——其中一种观点强调“再现”,就是用相似的人和物去“代替”缺席的某人或事物;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代劳”,即站在被代表者的立场,为着他的利益,或以他的名义作为。[1]696 显然,“再现”和“代劳”相距遥远,前者不过是民意的“复制”或“粘贴”,后者则是民意的“新建”或“改写”。汉娜·皮特金称之为“代表制的悖论”——“就代表的义务而言,这两种观点似乎支持着完全相反且不能共存的结论,它们有可能都是正确的吗?”[5]

导致上述分歧的根本原因,其实正在于“代表”这一概念天然含有的内在价值紧张。因为自从启蒙时代承认主权在民,代表的产生源于人民的授权以来,设置代表的初衷便是直接民主的不可操作,于是想让“在场”的代表真实呈现“不在场”的被代表者的意图,以便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直接民主的理想。可是,无论被代表者有多少人,当代表行为发生时,代表者所呈现的只会是一个单一的意见或立场,于是,在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就存在着永远的“不一致性”,使得代表无论如何没有办法“如实”地“重现”(represent)被代表者。

按照代议制的运作逻辑,“把特定的一个人或少数人视同为全体,是代表的基础与实践方式,但它同时也是代表关系的最大问题所在。”[6] 关键在于,倘若如实重现在技术上已经可能,那么,一个丧失任何诠释功能的代表是否又跌入了“徒具形式”的面具陷阱呢?[7] 今天看起来有些奇怪的是,这个至关重要的悖论在若干年里并未被民众深究。他们更关心的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即:代表到底是应该做选民要他做的事情呢(选区利益),还是做他自认为最好或者全局需要的事情(公众利益)?或者说,代表的角色定位究竟应该是独立性的,还是服从性的?

这个问题不算复杂。站在各自的一端就立即有两种解答模式:

其一是强制委托论。强调代表对其选民所承担的义务,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视为严格的“私权委托”关系。[8] 即,代表通过选举获得选民的合法授权与委托,并因此在法律上负有执行选民意志的义务,代表只能根据委托或准许行事,其本人不享有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代表应致力于成为一面镜子,或者充当信使与邮差,尽可能一五一十丝毫不差地将被代表者的意见反映出来。他们最强硬的措辞是,“如果代表的行为与选民需求和希望没有关系,那么这些选民事实上就没有被代表。”[1]696 在强制委托模式下,代表的行为受到严格监控,机会主义无存身之地。 但在张扬被代表者意志的同时,它也压制了代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议会本应具有的论辩功能大大削弱。抛开实际的效果不论,仅从可操作的角度看,现实中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这种交流机制。正像经济学家已经用严密数学证明的“不可能定理”那样,个人偏好的混合不可能靠表决程序来汇总,从而不可能确保个人所偏好的选择也被集体决策所选中。[9]351

其二是独立代表论。强调代表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对于公共利益所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主张在代表和选民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代表只需要在政治原则上忠于选民,在具体政治事务方面则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学识和品德去做出决定。[10] 他们自我辩护的理由也很干脆,“如果代表只是机械地按照别人做出的决定来行为,就没有什么‘代表’可言”。[1]696 而且如果完全听命于选民, 那么他们反复无常的偏好和集体行动的悖论,还极有可能导致不符合选民利益的惨剧发生。

显然,独立代表模式带有明显的精英主义取向,对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美德不寄予厚望,对民粹立场表现出足够的警觉,认为代表并不是随便任何一个人,同时他还是个精英,应该能够为被代表者的利益或主张做出最佳的判断。此外,他们还看到,被代表者通常不是一个意见完全一致的整体,而代表们为了与其他代表决断某些不确定的事,必须与多方意见折衷、妥协,自然不可能与被代表者最初期望的结果完全相符。在实践中,西方各国近现代宪法一般都否认“强制委托论”,而采用“独立代表论”。如法国宪法(1958年)第27条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其本人。”意大利宪法(1947年)第67条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的是德国基本法(1998年修改)第38条:德意志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拘束,只凭他们的良心行事”。这样做当然是为了更好地证明,议会不仅具有代表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外观,而且在最大限度地实践主权在民的理想。

在社会结构比较简单、阶层利益相对单纯、共同体的体认容易构建的旧时代,由于国家建设的任务居于首要地位,精英代表推动资本主义高歌猛进的经济绩效和“主权在民”的意识形态抚慰足以说服民众接受这样的安排。代表制的悖论因而长期处于未激活的状态并隐藏起来好像从不存在。然而,在现代化尘埃落定,福利体制日趋完善,尤其是公民权利意识和平权观念高涨的当代,人们蓦然发现,“主人”与“主事”的分离状况[11]61 已经夸张到难以忍受的地步,卢梭当年的断言重回耳际,“选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被选出以后,他们就是奴隶,就等于零了。”[12] 于是主张公民亲自“出场”和“在场”的“民主原教旨主义”[13] 火热出场,凭借其震撼性的力量和强烈的道德感召力,迅速获得了政治正确性甚至某种巨大的话语霸权,其结果是人人争当国家主人,个个表达私人意愿,对代表的角色扮演和行动功能百般较真。

悖论被激活,代表制的“病毒感冒”就此发作,一发不可收。谁代表谁?我被代表了么?代表真的能代表我么?诸如此类的尖锐问题纷至沓来,让既定的精英代表制顿时僵住。

三、困境的深化:不同偏好的同一性表述

让代表制继续遭受创伤的还不仅仅是公民的较真。使局面混乱的另一个原因来自话语的迷惑。看上去大家都在使用“代表”这样的表述,但同一性的语词背后,却暗藏着截然不同的价值偏好。持有民主偏好的理论家乐意强调,掌握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的政府精英必须代表“人民”;而内含精英情结的共和主义者则更加关注,以私人事务为活动重心的普通民众在政治生活中需要“代表”。[11]102 或者说,理想主义者企图用“代表”实现主权在民的善的价值时,也有实用主义者企图将“代表”变成代言代行的救世主。

重视法律和体制的传统政治学往往蕴含着两个逻辑假设:其一,选民们对代表的品行能力了如指掌,可以极其简单而又绝对准确地选对人;其二,只要在法规制度上授予选民对其代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就足以防范代表的不良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在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事实上也据此形成了一整套体制来防范代表的滥权或失责。其设计和运行的基本逻辑是:(1)承认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所以首先必须肢解绝对权力,一般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分权的原则来加以规避,代表的作为被置于行政与司法的监督之中;(2)权力即便三分, 也不能轻信掌权者的德性,为了回应狼狈为奸、官官相护的可能质疑,确保分权和制衡的实际效果,所以要有选举机制,来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政治代理人市场,并提供多样性的候选人;(3)由于民众的偏好多元, 任何选举都不能确保当选者是最佳甚至合适的人选,因此必须用任期加以限制,这样,即便选人不当,也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后另行选择;(4)对于任期内出现的重大错误,通过独立的司法介入,可以减轻民众的持久煎熬,而无需等待任期结束;(5)为了避免公权力互保,还必须允许新闻媒介和舆论提供更丰富的信息来源,充当“第四权力”。总之,“将管理集体行动的那些人置于特定约束之下的立宪政体,其效能有赖于选举制民主、法治的盛行、经济和社会向存在于政府之间和经济主体之间的外部竞争开放。这些条件构成了一副相互支撑的子秩序之网。”[9]407

然而,晚近以来,对人的自利倾向有坚定共识的当代经济学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粉碎了上述假设,他们以选举为突破口,揭露出从代表产生到作为诸环节的漏洞,将自以为是的完美民主制冲撞出一个大洞。他们发现:(1)代表与选民一样都是理性的、醉心于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而且为了实现目标而寻求自我利益,他们还天然的是机会主义者;(2)选民并不可能真正了解代表候选者的“质量”;反倒是代表在能力、素质、工作努力程度、专业技术以及掌握信息等方面,相对于选民皆占据全面优势,如果再以自利为导向,那么,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主从关系便很容易被颠倒过来。在这些约束条件下,政治代理人产生败德行为,几乎是一种“理性选择”。

因此,罗伯特·达尔(Robert A.Dahl)说:“一个懂得如何最大限度利用其资源的领导者与其说是他人的代理人,不如说他人是他的代理人。”[14] 在此状况下,占据优先地位的代表们还会经由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塑造,使其代表性更加普遍化;同时,不断地将其他竞争者贬抑为特殊的,也就是不具代表性的,从而形成对公众的压迫乃至宰制。于是,一种堪称为“代理人主权”的寄生物钻进了“人民主权”的壳内。[15]

在经济学家敲响这一记警钟之前,由于主权在民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早已经把自己当家作主视为一种普遍而真实的实然存在,从而对代表制表达了高度信任。但在此之后,人们变得敏感易怒,他们仿佛突然看见,资本主义生发之前的“另类”代表的幽灵原来一直徘徊未去。那时,“代表”时常被用于两种场景:其一是教会间在争夺经典的诠释权时,会各自宣称自己才是神意真正的代表者;其二是君主努力说服人民相信他是“神”或其他超自然力量在俗世的“代表”。无论是教会领袖,还是世俗国王,在这种自我标榜的代表关系中,都是一副高高在上的主宰面孔,代表的权力来源是上帝而非人民,因此,教皇或者国王可以任意“为民做主”。

在当下世界,我们可以假设并部分地加以经验证明,对于掌控更多资源(权力、知识或财富)的强势阶层而言,他们不但有出任代表的能力,而且有直接代表他人的冲动。他们向民众诉求“代表”同意权的行动有时不过是一种姿态,其实质则是基于内在优越感的“舍我其谁”。他们相信,代表的产生主要是精英联盟的内部运作,而代表的实际作为和价值立场也更多体现为精英阶层之间博弈妥协的状况。

可是,社会并非仅仅由强势精英组成,在其他的阶层,还有一种更不容易说出口的“幽灵”在徘徊。对于资源和能力均很匮乏的弱势阶层而言,正如马克思洞察的那样,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头上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6] 他们期待被代表的愿望一般并不是基于主权在民的价值考虑,更多是乞求安全和福利的生存需求。

吊诡的是,当强势精英不能亲自出任代表或者利益不能被已有的代表倾听时,他们会高举“自由”的大旗反对代表的滥权与专断,来为自己的出人头地开辟通道。而弱势边缘者的诉求不被体制注意时,则会在“民主”的掩护下涌起寻找代表的冲动。不愿道出“做主”秘密的强势者与不敢言明“求神”心愿的弱势者在行动上一拍即合,从左右两端同时展开对现行代表制的抨击,其困境必然深化。

四、困境的克服:以公民美德促成协商政治

必须承认,尽管代表制遭遇了困境,但其基本理论预设依然顽强挺立,即:代表的权力建筑在民众的同意基础上。若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民众与代表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治代理人是人民公仆”[17],他们并不享有特权,行使职权的目的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人民的剩余索取权。显然,这里不存在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了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公允地说,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既不是完全欺骗民众的主义骗术,也不是弱势一方自欺欺人的白日迷梦。其在实际中遭遇的困境来自无法彻底根除的代表制的内在悖论,代表与被代表者的拔河由此贯穿了整个代表关系。

站在温良中道的立场看,以原教旨的激进民主心态指控代表制的无为无能,是政治体温过热的表现;以强势精英的优越心态指控民众的无德无力,则是政治体温过冷的表现。一个冷热合适的中间地带应该是:代表可以捕捉而民众可以表达不同的偏好,在合作主义的框架下累积共识,减少纷争,从而实现不同力量各自担当不同责任的微妙均衡。如同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指出的那样,每一种关于公共生活的理论背后,都有民众的一套道德信仰。[18] 抱怨或逃避都不能解决问题。重申公民美德,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对话与协商的公共平台,或许是走出代表制困境的一条可选择的路径。

对于激进民主者而言,应当反思的是:假如个人真的只受自我利益而不是任何公共利益观念的驱动,每个人只是自身利益的法官,民主政治的良性运作是否可能。由于公共生活的高度相关性,国家的良善治理显然只有在公民不仅对自己负责而且也对伙伴成员负责的条件下才能健康运作。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指出:正是公民美德(Civic Virtue)或曰“公共精神”、“公民风范”,使一个秩序优良的自由民主制与一个无序的自由民主制区别开来。[19] 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则强调,“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⑧。

近年来,西方学界热议的“协商政治”与公民参与的美德相结合,或许能为克服困境开辟新路提供部分学理启示。公私利益的调解本质上是一种情理的辩证。一个公共对话的场域,既需要基于情感召唤(“博感情”)的“情感信任”,也需要基于说理论辩(“讲道理”)的“说理信任”。社会改革的关键就是有无能力在利害空间的接壤地带,传递共通感受并不断地扩大深耕。[20]

在协商论者看来,参与协商就是一种解决各种相互冲突的目标、理想和利益的策略。即便是抱着自利取向的个体,也能够在协商实践中逐渐养成民主公民的性格特点。因为在个人偏好的表达和碰撞中,人们会清楚地看到,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的保障还有赖于各自承担一份集体责任。在协商中达成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对于公民节制自身的需求大有裨益;此外,公共协商还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从而建立长久合作所需要的社会信任。[21]

理想的公共协商应该遵循自由、平等、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的程序。协商是自由的,参与者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能受到预先规范和要求的权威的抑制;协商是理性的,参与者也许会在互动过程中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但决定个体改变以及最终结局的是理性根据而不是权力大小;参与各方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将通过协商实现特定决策的事实看成是服从这种决策的充分理由。[22]

当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并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使伪善文明化的力量”。[23] 不用去奢望协商最后的结果如何美妙,“严格地说,协商的目标根本就不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而是相互都能接受的建议。”[24] 换言之,这一过程并不挑战多元社会的现实去强求单一的一致,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由而同意,它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4] 协商政治不仅认可合理妥协的工具性价值,而且承认,这种经历了协商过程的妥协结果,和单纯的投票表决等形式相比,已经在超越多元冲突与权力专断的路上迈出一大步。如果所有受影响的人都有机会(依靠言论和组织的自由,投票和申诉权,并不受经济恫吓的威胁)影响决策,并帮助集体决断从权力和金钱的力量转移到对话、讨论和说服的力量上来,则协商成为民主的制度化。[25]

在这里,政治说服的过程兼顾“正义的外观”和“正义的内涵”,协商既是彰显公民道德信念的过程,也成为人们表达自己愿望和利益的途径。利益与美德交互融合,为参与者提供各取所需的激励,而代表制的深刻困境则在公民“在场”与“出场”的演出中,淡化为一幕遥远的背景。

收稿日期:2006—10—09

基金项目:国家“985工程”“当代资本主义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成果。

注释:

① 根据汉娜·皮特金在语源学上的追溯,希腊文中并没有与“代表”现代意义相近的词;拉丁文中的“repraesentare”也只有文学或影像上“再现”的意思,并不指涉人与人之间的替代关系。她认为直到13、14世纪,“代表”才开始具有现代意义,并逐渐演变成独立的政治理念。(Hanna F.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

② 参见J.Roland Pennock (eds),Representation,New York:Atherton Press,1968; A.H.Birch,Representation,London:Pall Mall,1971; J.Fishkin,Special Issue on Representation,Ethics 91,1981.

③ 参见David Lublin,The Paradox of Representation:Racial Gerrymandering and Minority Interests in Congres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④ 参见张福建、刘义周:《代表的理论与实际:规范与经验的对话》,《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02年第1期;张福建:《北美立宪前后“代表理念”的争议:一个革命式的转折》,台北《政治科学论丛》2000年第10期;张福建:《议会及议员的权责:爱德蒙·柏克(E.Burke)代表理念的可能贡献及其限制》,《台北行政学报》1998年第29期。

⑤ 参见彭宗超:《合作抑或冲突:选民与代表相互关系理论评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温辉:《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⑥ 参见周光辉、 彭斌:《理解代表——关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⑦ 参见王勇兵:《西方政党变革与转型理论初探》,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6期;罗云力:《西欧民主现状评估》,《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4期;郭忠华:《西方政党与民主:在共生和悖论的结构中》,《岭南学刊》2006年第2期。

⑧ 转引自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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