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道德支撑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道德论文,作用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控制具备两个基本的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所有规则中,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规则。由于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的。因此,法律离不开暴力,没有暴力作为后盾的法律等于零,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秩序的建立必定要借助一定的行为规则。规则是对人行为的调节,其弹性、灵活性和艺术性很小,社会为此要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和效率成本。“有些规则主要是靠对不服从地惩罚威胁来维护,另一些则依赖于有指望对规则的尊重、负罪感或者自省来维持,法律与道德规则之区别的萌芽形态也许会显现出来。”[1]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仅具有暴力性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软的”行为规范的说教来约束人们,这就是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弥补法律不足的软的东西,它排除了法律硬性的暴力成分,代之以非强制的规劝和疏导,并表现为人的自我约束,其弹性、灵活性和艺术性较大。因此,道德作为调节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一种自律性行为规范,一方面可以辅佐法律的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没有涉及或无法达到的空间中发挥作用。道德约束所构成的秩序是一种更好的秩序,也是一种更文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自由本质的秩序。
1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1.1 道德评价失衡
道德评价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以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标准,对他人或自身的道德行为和品质作出善与恶的价值判断,以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都呈现出极其丰富的多样性。人们在理解、把握、运用道德评价标准方面存在着种种偏差,以至于道德评价进退失据。首先,用过时的、不适应现实生活的旧标准进行评价,把进步的、善的行为判断为落后的、恶的行为,而把退步现象、恶的行为判断为进步现象、善的行为。如有的人固守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平均就是道德”、“步调一致就是道德”的旧尺度,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分人靠勤劳才智进行正当竞争并先富起来的新事物评价为退步的、丑恶的现象和行为,而把某些不思进取、“知足常乐”者评价为境界高尚的人。其次,用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左”味十足的所谓高标准进行道德评价,把符合社会现实生活客观要求的合理正当的社会群体或个体的行为说成是消极落后和不道德的行为。第三,用若干自相矛盾的不同评价尺度要素组合起来的“杂拌标准”进行道德评价,其所做出的判断、评价往往不稳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排斥,使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1.2 价值取向混乱
所谓的价值取向就是对价值的认同与否。“价值取向往往是通过选择或比较来实现的”。[2]当前,中国经济处在转型期,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结构从单一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方向发展。因此,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必然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中国人的价值取向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社会评价存在多重标准,价值标准不同就会得到不同的评价,而道德评价失范必然导致价值取向紊乱。在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人们逐步树立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律意识、开拓创新精神等,人们的思想由单一趋向丰富,由封闭僵化转向开放活跃。整个社会的经济行为主要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人们的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多元化倾向。首先,“自我”作为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地位日益被人们重视和凸现出来。有一部分人逐步走向“唯我”化,对自己有利的,什么都敢做;对自己无利,什么都不做,真所谓“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陷入自私自利的泥潭。其次,社会道义责任,在价值取向的目标中地位日益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投资者,担当着越来越浓重的社会经济人的角色,从事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而在经济领域中,价值规律的普遍作用,往往使人们在关注经济效益时,容易忽视它的社会效益,放弃社会主义道义责任对经济行为的制约规范引导作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的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如果大多数企业不遵守道德规则,个别企业要坚持遵守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法则,总体上说可能是非常困难的。”[3]将价值规律的作用泛化到其他社会领域,从而导致义利失衡甚至对立,社会上“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价值取向出现滋长蔓延趋势。
1.3 社会道德控制机制弱化,道德教育扭曲变形
道德控制依赖社会舆论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律”。由于我们面临着道德价值观的新旧交替,执行着双重或多元的价值标准,缺乏权威的道德理想,必然造成社会舆论监督的弱化和道德良心的淡化,社会道德控制系统无法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多重道德标准、多元价值取向以及复杂的道德文化背景,道德教育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有时甚至会把相互对立的内容向受教育者灌输,致使受教育者无所适从,乃至对道德教育产生排斥、抵触和逆反心理。特别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不一致,严重降低道德教育的水准和影响力度。道德教育的理性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反差,往往使道德教育流于形式。此外,道德教育的分裂导致道德人格的分裂,人们既有对自身行为趋利性和利己性要求,又有对他人行为趋义性和利他性的要求。一方面,对自身的不道德行为宽容和谅解;另一方面,对他人道德行为的赞同与不参与。正如美国一些议员对待毒品的态度就是最好的佐证,即“别在我家门口”。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他们一方面允许毒品小额买卖;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他们又反对这种买卖行为发生在自家门口。中国目前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道德控制弱化和道德教育扭曲,这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冷漠和紧张。
2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复杂性
2.1 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依然存在
马克思认为,人们创造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前人基础上发展的。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观念,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历史继承性。中国除有一般的道德传统以外,还表现出与西方道德传统迥然不同的风格。如,伦理中心主义的价值原则、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泛和谐化的价值目标。这些特点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影响。这就决定当前我国现阶段的道德建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影响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目标、方向、道路和措施。
2.2 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对道德的要求
任何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相应的价值理念支撑,都会引起相应道德观念的变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在社会主义要实行的计划经济是很不相同的经济运行方式,它所要求的道德基础也必然有很大不同。因此,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以便有效调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2.3 新的道德主体对道德建设的影响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时,以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发达资本主义为基本依据,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阶级必然随之消灭。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多层性和生产关系的多样性,存在着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两大基本阶级,以及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这一特殊的社会阶层,还有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业主两个非基本的社会阶层。因此,社会的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道德主体的复杂化给新时期的“道德建设”提出了新课题。因为主体不同,其道德观念和道德需求不同,必然对现阶段的道德建设产生不同影响。
3 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道德问题的对策分析
3.1 加强和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制度建设
首先,要从制度上内化道德收益和败德成本。道德收益是指施德者通过施德行为获得的利益和满足。败德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做出的物质和精神的耗费以及由实施过程所引起的社会舆论谴责以及法律制裁等。经济生活中的各类严重的败德行为,多是不择手段牟取暴利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对这类行为表示道德义愤、进行道德谴责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给以制裁。其中包括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使败德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同时保证具体的道德行为获得较大的收益。通过剥夺不择手段谋利者的某些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乃至人身自由,终止其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从而维护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通过赏罚分明的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其次,加强对经济主体的法律监察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法人的败德行为往往比自然人的败德行为对社会和他人构成的危害更大,控制起来也更困难。因此为使企业或法人在合理、合法、合乎伦理的框架范围内谋利行事,就必须加强对其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监督,防止其因为贪图财富而背离道德。在这点上,我们虽然也作了某些努力和尝试,但远未达到有效防范企业败德行为发生和“公司道德”堕落的程度。对企业行为的道德监督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监察基础之上的,没有监察,就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我们的失误不仅在于基本上忽略了有组织的监察,而且也在于监督只限于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事后的批评性监督。这事实上也是造成各类经济道德问题的原因之一。为强化监察和监督,除发挥政府机构、司法机构、新闻媒体的监察和监督功能外,各级人大和政协应成立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对企业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审查、评议和监督。此外,还可考虑成立各经济行业的道德委员会或道德协会,在负责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和指导本行业各公司制定公司道德规范的同时,对本行业各公司或企业遵守道德的情况进行观察、记录、评估和监督,乃至提出警告和批评。
3.2 构建现代价值理念,以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引导个人行为
社会价值导向是指社会提倡什么样的价值观,反对什么样的价值观,是对人们价值选择的一种引导。社会价值导向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提倡什么样的社会风气等大事。
首先,坚持尚义与求利的统一。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是道德问题中的一个永恒主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走向共同富裕。这就是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聪明才智先富起来,同时要求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否则就是“不义”。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就是要将“义”和“利”统一起来,使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正当利益。
3.3 追求法治体系下的道德自律
从追求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理想模式来看,德法并治,进而达到法治体系下的道德自律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自律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与归宿,从而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首先,需要加强道德立法。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是基于对某种道德理念的确认与诉求。所谓道德立法也就是指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目的是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遵守道德规范,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新加坡有这样的法规,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也要罚款1000新元,甚至更多。对于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很快作出判决,加以执行。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制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道德立法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世界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我国也应该加强道德立法,特别是经济道德立法。例如,可以制定法律对不法经济行为的主体进行法律制裁,从而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的公正性。
其次,任何法律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功能。“秩序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的遵守、从心底里拥护,大家共同分享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4]法律只能是一种事后行为,而道德则可以起预防作用。因而,要从根本上杜绝人们的越轨行为,还是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自律。美国著名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抑制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5]因此,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不能把“外在法庭”变为“内心法庭”,社会就无法形成法治氛围,也就不可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