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理论与我国税收支出制度改革的深化_公共财政论文

公共财政理论与我国税收支出制度改革的深化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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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式支出改革与反弹: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

1994年财税改革之前,我国税制体系,主要形成于1983、1984年第一、第二步“利改税”及其他80年代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与建设。在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全面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税制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税收减免等税式支出政策措施过多、过滥。仅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就有减免税条款一百多项。针对此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明确提出“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简化税制,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对税式支出项目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大幅度减少了税收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减免税等税式支出款项;二是集中税式支出管理权限,主要由中央及省、市、自治区两级政府掌握。

新税制运行六年来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又出现了若干新问题,大有反弹、回潮之势。目前执行的税式支出主要有三类:(1)税收法律、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式支出款项;(2)1994年新税制实行后出台的过渡性税式支出;(3 )近年来陆续颁布的临时性减免税、先征后返等税式支出。问题以后两者最为突出。在各类过渡性税式支出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有24项之多。在新税法出台后,财税主管部门不断以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颁布新的税式支出款项。在临时性税式支出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一是各地区试图规避现行税法,扩大减免税实施范围。以增值税为例,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其管理权限在中央,而各地区对25%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对企业实行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实际就是变相的减免税。二是各地区之间相互攀比,竞相制定减免税等税式支出政策。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及人才,发展地方经济,各地区在各自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互攀比,层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类税式支出又呈泛滥之势,既削弱了税式支出政策效应,又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三是越权制定税式支出政策现象屡禁不止。

从上述现象分析,我国现行税式支出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集中表现为:

(1)税式支出政策过多、过滥,政策效应下降。 现行各种税式支出政策,从税收法律角度分析,有制度性税式支出,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式支出,也有过渡性、临时性、特定性税式支出;从税种分析,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资源税等;从产业政策分析,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第三产业等;从社会政策目标分析,有科技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式支出;从管理权限分析,有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式支出,也有各地方制定颁布实施的,等等。各项税式支出政策过多、过滥,涉及面过多,必然降低其预期政策效应,并为骗税、逃税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各项税式支出政策缺乏宏观总量控制, 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经过多年实践,各地区相继建立了一些对税收减免等税式支出管理的制度与程序。如申请、审核、批准、执行、检查等,但主要是对单项税式支出政策进行管理,如何从宏观上进行总量控制,仍是空白,1994年税制改革后,也未根本改观。税式支出政策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督,透明度不高,各级财政难以从平衡财政收支,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高度进行管理,也未编制税式支出预算,税式支出总量控制仍是一个难题。

(3)大量税式支出政策,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 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原则。过多、过滥的税式支出政策,在执行中导致了新的不公平竞争。如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的则按35%征收所得税;从事同样的生产经营业务,校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免税政策,而其他企业则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或只能享受较少的税收优惠,负担较重等等。这些税式支出在企业之间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与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改革趋势背道而驰。

(4)税式支出政策效益不高。减免税、加速折旧等税式支出, 以牺牲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为代价,实现国家有关政策目标,是财政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政策成本较高,需要严格管理。而在现行税收管理中,对各项税式支出政策缺乏必要的跟踪检查,尚未建立系统的考核分析指标,对税式支出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因而制约政策效益的实现。

(5)存在越权制订税式支出政策的现象。 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都集中在中央。而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地方经济,越权制定各类税式支出政策,如规定外商到本地区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可降低所得税税率、延长减免税期限等等。此类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财政分配秩序,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不利于税式支出政策管理。

二、公共财政:税式支出制度改革的基本准则

历经二十年改革开放的艰苦探索,我们认识到,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改革的必然选择,税式支出制度改革也应纳入公共财政的视野,以此为依据,全面深化税式支出制度改革。

现代公共财政理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明确了国家财政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依据与范围。该理论认为,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政府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如国防、外交、法律秩序、基础教育、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以克服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效用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凡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即私人物品),政府不再干预。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与私人物品相似,也必须遵循效率原则,力争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一般均衡条件下,假定甲、乙两人分享某公共物品,则该公共物品的最佳供给条件是,甲、乙二人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边际转移率,即MRS(甲)+MRS(乙)=MRT。也就是说, 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要求所有人赋予最后一个单位公共物品的价值总额——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社会为生产该单位公共物品而付出的追加成本——边际转移率。

公共财政理论,为我们认识、界定国家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深化财政改革,建立新型财政体制,提供了一个基本尺度,也成为税式支出制度改革的准则。并且,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绝大部分公共物品是通过政府财政支出直接安排的,只有一小部分公共物品,是利用税式支出方式间接满足的。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式支出管理,须服从于公共财政的整体需要。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

(1)税式支出政策运用总规模不得影响政府直接财政支出,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资金需求。如前所述,减免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税式支出,是以放弃部分财政收入为代价,间接满足社会需要,并与具体纳税人存在密切联系,是特殊的财政支出形式,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不可能成为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形式,只能居辅助地位。而绝大部分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通过直接财政支出安排的,这就要求税式支出规模不得影响直接财政支出与收支平衡。

(2)税式支出政策运用,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 是市场机制的灵魂。各种税式支出政策的运用,要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各项税式支出政策过多、过滥,政策导向顾此失彼,导致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扭曲企业、个人行为,产生不公平竞争,则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式支出政策运用,要符合效率原则。 既然税式支出是间接满足公共需要的特殊支出形式,它就与直接财政支出存在效率上的替代关系。若直接财政支出效率更高,则不必采用税式支出方式。我国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于减免税,以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福利水平,如假冒民政企业屡禁不止,管理成本高,还不如选择提高残疾人救济、补助标准等直接支出形式。

三、纳入财政预算规范化管理:中国税式支出改革的根本出路

前文揭示了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现状、问题,探讨了税式支出改革的基本依据。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分析,中国税式支出制度改革与管理,必须提升到关系财政收支平衡、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高度,作为国家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一个总的方面(在税法结构中,一是正常的税制条款;一是特殊的税制条款,即各项税式支出规定),按特殊“支出”管理,走出传统财税理论中“税收优惠”的阴影,努力提高税式支出政策效应。从目前我国税式支出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看,中国税式支出制度改革必须突破三个难题,即规模总量控制、结构安排、效益监督。从根本上讲,出路在于将税式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现规范化管理,达到其应有的政策效应,并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正确评价税式支出制度的优劣得失,消除政府及社会各界过高的期望值。作为一种政府政策工具,减免税等税式支出制度有其明显优势,与一般财政支出相比,税式支出更直接,实效性强,与具体纳税人密切相关,能较好地体现政府政策意图。但各项税式支出以减少当期财政收入为代价,政策获益者为具体纳税人,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只能是执行某些特定政策的手段。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普遍存在对税式支出过高的期望,似乎凡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的事项,都需要减免税等税式支出支持。从具体问题分析,也有一定理由,但长期以往,必然导致税式支出泛滥,到处都有优惠,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税式支出脱离政策初衷,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这一理论认识的普及,对税式支出制度改革与管理至关重要。

——税式支出政策运用应以中长期政策目标为主,临时性、特定性政策目标为辅。各项税式支出具有政策导向性,政府用于指导企业、个人行为,从而更适应于执行国家中长期政策目标,如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同时,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情况千差万别,每年各地区都发生各类大大小小的自然灾害,因而对纳税人因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给于一定的减免税、税收抵免等税式支出是必要的,但由于这种临时性、特定性税式支出的不确定性,管理较为困难,在政策运用中,只能居辅助地位,从严掌握,既照顾纳税人的特定需要,又要堵塞政策漏洞,防止财政收入流失。

——健全分税制财政体系,改革现行税式支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体制基础。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税式支出政策主要由中央及省、市、自治区两级掌握,以中央为主,相对集中。事实证明,该体制不符合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的发展方向,也未能有效控制税式支出泛滥。在落实地方税立法权的基础上,在分级财政架构内,建立分层调控机制,配合预算管理,以有效控制税式支出的规模与结构。

——建立税式支出监测评价考核指标,提高政策实施效益。税式支出以政府让渡当期财政收入为代价,就要求达到以尽可能少的收入减少,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一定时期一个地区或某一纳税人税式支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以监督政策实施,对各类骗取国家税式支出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提高政策效益。

——创造条件,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将税式支出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规范化管理。国际经验表明,编制税式支出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程序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有效途径。但从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出发,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还有一定困难,可设想分二步走:第一步,对减免税等重要税式支出项目,实行“准预算管理”,即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列报减免税控制目标数,随同财政预算报请各级人大审核、批准,年度执行结果连同财政决算报请人大批准,人大及财政部门对税式支出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税式支出效益;第二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编制完整的税式支出预算,成为国家复式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最终将税式支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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