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_混合所有制企业论文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_混合所有制企业论文

试析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特殊性论文,中国论文,公司治理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的演变集中体现为混合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在宏观层面,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微观层面,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相互融合与渗透,形成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有助于现代企业制度和开放式社会融资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不同所有制性质归属的资本在同一企业中“混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及其他社会法人产权等产权形式间的联合或融合,跨越了所有制性质的藩篱,融合了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所有者主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它既保持了公有制的基本属性,但又不排斥其它所有制的东西,其运营又能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这正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最好结合。

混合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之后的公司治理,更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的公司治理。深入理解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是解决其内在矛盾与难点问题的关键。

目前,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至少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特殊性: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中政府角色的特殊性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政府为特定目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监护。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中,这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外资、私营、个人等人股者顺应政府的利益,以接受监护为条件,来争取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日后支持。其次,政府对一些特定事件承担适度的义务。这是政府被动地满足社会舆论、原国企职工群体和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在现阶段很难推辞的义务。在中国,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仍然被人们所需要。其三,政府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之一。这三个方面交织在一起,就是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殊关系。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定目标监护和适度义务将逐渐淡出。

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殊关系造就了政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角色。政府既可以通过股东会来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又能够通过行政权力来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显然不限于所持股份的比例。政府虽然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但有时候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的某些特定事务,甚至某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在特定情况下将其利益诉求仍然诉诸政府。这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员工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会产生一种对未来的不确定感,使得他们在配置和行使权利、分配利益和交换利益时都会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从而加大公司治理的复杂性。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控制权的特殊性

公司控制权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剩余控制权,是指进入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在实际中就需要有人决定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其二是一般性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和控制他人如何决策的权力,由经营控制权、决策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构成。

首先,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多股东并存,特别是多个持股比例都比较大的股东并存,尤其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多股东并存,容易出现控制权摩擦。这种控制权摩擦不仅是因为眼前的利益争夺,也因为未来的战略分歧。即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同意票数均做出了规定,日常工作中的控制权摩擦也难以避免。

其次,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存在控制权的模糊性。2005年通过的中国《公司法》在规定董事会与股东会、经理之间的控制权界限时,仍然有不清晰或者重复、矛盾之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11项权力;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8项职权。但如果仔细推敲,有些地方是有冲突、不清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实际当中,具体哪些应该由股东会决定,哪些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哪些应该由经理决定,很容易形成权力摩擦甚至导致企业陷于治理僵局。

其三,国有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可能的强势地位加剧了企业控制权的复杂性。国有股东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甚至是绝对控股股东,也可能是小股东甚至是消极股东,但往往具有强势地位。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在于,股东身份可能会与监护人身份及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合而为一,甚至三种身份产生混淆和错位。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利益实现的特殊性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同的股东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和手段是有差别的。一般而言,大股东比小股东具有更大优势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甚至可以凭借对控制权的掌握来掠夺小股东的利益。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当企业中存在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时,大股东就有动机也有机会滥用控制权以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不当利益,包括与管理层合谋来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在许多国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比内部人控制给股东造成的损害要更加严重。

利益转移是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重要方式。小股东权利易受侵害还体现在无法进入董事会或管理层、可能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分红、不容易了解到企业的真实情况等方面。

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对复杂的股权设置和产权链条使最终所有者和最终控制人故意隐身于幕后,或者并不故意但实际上并不显现于前台,使得有的股东和企业管理层无法对其他股东的实力、真正的战略意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对于未来企业的改造能力和管理能力、是否隐藏诉讼纠纷等方面进行正确判断。同时,复杂的股权设置和产权链条也可能导致企业短时期里经常发生股权交易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使企业不断承受新的震荡。

另外,国有股东(特别是政府作为直接出资人)利益实现的特殊性,往往影响其它股东利益的实现。因为同期股东除了经济利益外,有时还兼具政治和社会任务,为实现市场稳定、充分就业、规模扩张等利益,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市场机会和分红,进而影响其它股东利益的实现。

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内部人持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内部人可能在股东、董事、经理、雇员等多种身份之间游移和重叠,内部人群体会出现身份分化,容易形成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而最重要的是持股的管理层内部可能出现矛盾。

管理层持股是指普通职工基本上不持有企业股份的情况。如果管理层能够获得更多股份,特别是管理层获得全部股份,那么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过去的同为雇员关系变成了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

管理层持股意味着一批人持有股份,而不是某一个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股份分配并不平均,公司的董事长通常持有比其他人高得多的股份。股份在其他成员之间的分配也不是完全按照改制启动时各自的职位高低来确定。股权分配的不均等或者与原职位顺序相偏离,就有可能在管理层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更重要的是,在日后的企业经营中,管理层成员之间巨大的持股比例差距会导致控制权的重大调整,原来的控制权结构被打破,新的控制权结构可能会非常有利于拥有股份比例最高的人,而非常不利于拥有股份比例很低的人。

五、新、老治理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共存的特殊性

在旧的计划体制下,企业实行的是“老三会”治理体系,即主要由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行使治理职能,这种治理体系一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企业通过“新三会”治理体系,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来行使公司治理职能。不言而喻,“新三会”体系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具有优越性,然而,“老三会”治理体系及其影响在短时间里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逐渐弱化、淡化。因此,新、老治理体系的共存,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有现象。

标签:;  ;  ;  ;  ;  ;  ;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_混合所有制企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