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背景、影响因素、模式与前景:文献综述与政策解读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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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农民、农业等“三农”问题紧密相关。土地一方面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源载体,另一方面也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承载着农民维持生存和实现发展的两个功能,这两个功能在不同时期,侧重有所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更多承载着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功能。随着近年来我国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加速,大量农民开始逐渐部分或完全摆脱农业生产选择进城务工,农村闲置土地的情况随之而来,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土地承载的维持农民生存的功能正在逐渐弱化。相反,土地所承载的农民实现发展的功能日益突显。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当前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政策创新,目的在于维持现有产权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尝试多种合作经营,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加速农业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最终保障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和收益权。本文回顾、评述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文献,包括土地流转的制度背景、影响因素,以及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等。结合已有研究,从稳定地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维护农民自主决策的权利、理解产权理论与政策实践之间的矛盾、探求深化改革的空间五个维度,解读2015年11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思考下一步执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背景

       要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土地制度背景的内容。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土地流转只是土地制度框架背景下具体政策层面的内容。我国30多年来的农业改革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核心是经济产权和政治权力在国家、集体、农民间的再分配①。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现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不论是耕地还是宅基地或自留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全部属于集体所有。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随后不断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为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大大释放了包括土地、劳动等因素的全要素生产率,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是那个时期土地承载的生存功能的有效制度保障。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带来效率提升的同时,是以丧失规模效应为代价的。这种劣势在改革开放初期并不明显,但在城市化和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剧的现阶段,这种劣势则变得无法回避。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细碎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且还能缩小农民收入不平等的状况②;另一方面,“土地细碎化”对粮食产量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③。而且,“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传统生产方式受到了资金、人力、物力的制约,难以进行规模集约化经营,不利于农地的有效利用,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分摊和规避④。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制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曾有过不同的观点主张。一是实行农地国有。主张土地国有的学者认为,农地集体所有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即产权主体缺位,没有主体的所有权不能实现产权的排他性。其中杨经纶主张土地国有,农民永佃,实行单一土地税⑤。赵源和余必龙主张土地国有,租赁经营⑥。杨勋主张土地国有,私人经营⑦。汪三贵主张土地国有,承包经营⑧。二是实行农地私有。杨小凯认为中国应当将30%—40%的土地划为集体所有,将60%—70%的土地彻底分给农民私有⑨。文贯中认为实行土地私有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⑩。黄少安等通过研究中国大陆1949-1978年土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产出的相关性,发现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农业总产出有较大不同;综合比较后认为“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土地和劳动等要素的利用率也较高,从而使农业总产值高速而稳定增长”(11)。三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框架下,实行土地流转,以满足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求,补充、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背后的逻辑是不触动大的制度框架,只进行局部的政策改良。由于这种方案改革步子适中、社会波动小,后来演变为当下的政策取向。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是要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过系列政策的颁布和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当前依附在土地上的权利形成了三权分置的局面: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民。在承包经营期内,农民享受土地的经营收益权,包括进行农业生产获得的收益、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和土地被征收时获得的收益等。在农民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政府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

       简言之,我们所说的土地流转就是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是土地的某个时间内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所以,农地的流转只是农户对于农地经营权的交易行为,而不是对于农地完整产权的交易行为。另外,刘芬华指出农地流转属于“市场化”的农地经营权交易行为,而农地的行政调整以及农户之间的代耕行为,尽管与农地流转紧密相关,但并非农地流转(12)。

       农村土地流转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接连下发了多份涉及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2015年1月22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最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品种就是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在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目标是到2020年,农村各类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还提出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这也是和加速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紧密相关的。

       三、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

       当前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点从非农劳动力就业、农民个体异质性、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行为等方面来分析影响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一)非农劳动力就业因素

       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就业状况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13)。当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村人地关系不再紧张,土地就劳动力而言相对富裕,甚至出现土地撂荒的情况,这时土地流转的供给方就会出现。另外,非农产业收入也会影响农村劳动力的总收入,并且也影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例如,世界银行研究表明,当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时,农民多以分散的自给自足方式经营土地;当人均GDP高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才开始体现出来,土地拥有者转移土地的愿望表现强烈(14)。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农业部门的就业劳动力数量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稳步下降,农民的非农收入也不断提高,比重已经占到了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近八成(15)。但是,我国非农产业发展还不成熟,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分割等因素,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仍面临制度性障碍(16);伴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体系,国际经济波动也会引发非农就业机会的波动。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导致国内许多城市务工人员回流农村。上述因素决定了非农劳动力就业对土地流转的综合影响出现叠加效应,综合来看,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劳动力群体间存在差异性。

       昝剑森和原栋认为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关键,就是降低对土地收益的依赖程度,使农民在非农产业中的工资性和收益性收入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替代土地本身对农民的价值(17)。孙圣民研究发现农民务工收入与土地占有数量之间具有反向相关性,每增加一亩土地将减少务工收入15%,这说明土地占有数量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对于务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较高的劳动力,要增加其非农务工和总收入,流转他们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是当务之急。另外,在影响农民种植业收入的因素中,土地的影响显著为正,影响程度为家庭人均土地每增加一亩,种植业收入增加39.7%。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于种植业专业能手来说,流转入他人的土地、扩大自己的土地投资数量是提高种植业收入的好办法(18)。

       (二)农民个体异质性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农民群体内部逐渐分化为不同的职业阶层,农民个体之间表现出异质性。由于职业选择不同、生活环境各异,农民在经济收入、产权偏好等方面都出现巨大差异,土地流转意愿与决策行为也出现分化。许恒周和郭忠兴的研究结果表明:文化程度、职业类别、非农收入比重、是否具有非农就业技能以及是否拥有转让权对土地流转有正向影响,年龄则对土地流转有负向影响(19)。黎霆等人的分析结果也表明,劳动能力是影响农户农地流转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年龄越大的经营者越愿意转出而不是转入土地,这是他们劳动能力受限的一个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中国的农业经营者已有老龄化的迹象(20)。

       (三)社会保障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民的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人实行“五保”;二是对农民的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绝大多数农民因为拥有土地而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其养老、医疗主要依靠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在农民就业渠道相对狭窄、收入和就业预期不稳定的情况下,即便是土地的经济保障性比较弱、风险分摊性差,由于缺乏其它强制积累财富、化解风险的机制,农民并不愿意放弃土地,土地仍被视为最根本的安全保障(21)。黄祖辉和王朋对浙江56个行政村和320个农户的调查结果表明,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仍占据重要地位,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22)。但学界也有不同看法,许恒周和郭忠兴认为,农业劳动力人数、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以及土地是否具有抵押权等,其实对土地流转决策没有显著影响(23)。

       (四)地方政府行为因素

       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本身的特殊地位和拥有的权力决定了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农村土地流程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例如操作不规范,管理监督存在漏洞,服务体系并未建立健全等,说明政府的服务角色存在缺位,这都影响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程度(24):土地流转信息不畅、供求双方对接难,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进行流转,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25)。凌斌总结了我国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发现土地流转的“反面教材”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基层组织涣散,由此导致基层干部的腐败(26)。孔祥智等在对鲁冀皖三省15个村庄的土地流转案例进行剖析的时候,也发现村委会过度参与土地流转,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村干部的寻租空间扩大、村委会承担的风险过高等问题(27)。

       四、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

       目前对于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主要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土地流转案例展开。我们从这些案例分析中,梳理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种模式。

       江淑斌和苏群曾综述过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种模式,认为现有文献通常采用的模式划分标准主要是政府行为、组织方式和合约形式(28)。例如,以政府行为作为划分标准时,可以根据政府行为的差异把农地流转方式分为政府主导型、集体主导型和农户主导型(29),而最近的文献则有较新的发展,例如凌斌认为,以往对流转模式的划分局限于一个简单的二分法,市场化或行政化、私人交易或公共征收。这种简单的二分法误解了当代农村土地流转的独特机制。一方面,很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尽管名义上是依据法律征收的,实际上却是自愿谈判的结果;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也并非单纯的市场交易,不是土地供需双方直接谈判和自由交易的结果,而是需要经过政府和集体的居中协调(30)。张晗和邵彦敏从地区差异性角度出发,选取了我国三个有代表性的地区案例,详细说明了我国欠发达地区几种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分为土地银行模式、土地互换模式、专业农场模式(31)。

       刘涛依据流转的动力不同,将土地流转分为外部推动型流转和村社内部自发流转两种模式(32)。外部推动型流转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流转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依靠农业雇工采用机械化工具进行经营,是一种典型的经营型农业。村社内部自发流转是通过口头协议实现的农民之间的小规模流转,土地由小农家庭自主耕作与管理,是一种自耕型农业。村社内部自发流转这种类型目前较为普遍,有学者指出导致当前土地流转范围小、规模化程度不高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部分农户的思想观念不新,保守思想严重。目前,为数不少的农户仍存在“小富即安”和怕政策变化、怕失去生活保障等心理。总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担心自己经商亏本、外出打工受挫。明知种田效益低,却又觉得饭碗有保障,不敢流转土地;二是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难以保障。由于农业生产先期投入大、周期长和风险大等特点,土地流入户给出的土地流转价格往往不高,农民土地流转直接收益偏低。一旦承租土地的经营大户生产经营不善,给农民的流转租金就难以到位,造成农民的利益直接受损(33)。三是综合来看,农地流转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要素市场,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人情关系在内的特殊市场,有其特殊的市场逻辑(34)。

       五、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展望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设计,是在维持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完善和改良。2015年11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为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具体方向: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下面我们结合学界的观点,重点解读《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有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思考下一步执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进一步稳定地权

       钱忠好通过实证研究指出,产权的不稳定严重影响着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35)。曲福田和田光明也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物权属性的缺失,会导致农地流转严重滞后(36)。所以,产权的稳定和产权权能的完整对于农地流转有着巨大的促进意义。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会显著影响其租入农地的行为,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越高,农户租入土地的可能性越大,租入土地的面积也越大(37)。这些研究成果具体体现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该方案明确指出,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就是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但是学界对此也有不同观点。钟甫宁和纪月清认为在现阶段农户土地规模小、经营收益低的情况下,土地调整及其带来的地权不稳定并不是影响农户农业投资的主要因素。在保持非农就业机会不变的情况下,它也没有对土地租赁总量产生显著影响(38)。现阶段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改革土地产权和抵押制度对农户农业生产投资的促进作用可能很小,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土地经营收益才是促进农户农业投资的关键;而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提高又有赖于提供大量而稳定的非农就业岗位。

       (二)平衡短期和长远效率,更要兼顾公平

       关于农地制度的稳定性和资源配置效率,姚洋的观点是明确的。首先,较稳定的地权增加土地投资、较自由的转让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土地的均分降低某些农户失去生计的风险、提高贫困农户的营养状况。这样的效果不可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来,但因此而受到保护的生产力,以及由此带给未来的效率收益是巨大的。所以,在衡量现有农地制度的好坏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经济效率,而且要考虑未来的经济效率。再次,任何一项产权改革不仅影响配置效率,同时还影响分配和公平。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公平问题。在缺乏配套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强制性地推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或许能够降低村领导的肆意妄为,但是可能也剥夺了更多村民的利益。总之,即使更加个人化的农地制度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对公平的诉求也可能妨碍我们朝着这个方向发展(39)。

       效率和公平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个可行、折中的实践操作,就是在微观个体层面强调效率优先,而在集体层面突出公平。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如下表述:一方面,继续高举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历次改革所奉行的效率标准。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另一方面,在集体经济层面体现公平。强调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三)切实维护农民自主决策的权利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了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要探索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载体,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决策权;要建立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落实群众监督权。村民自治的重点是培育农村经济和建设农村社区的政治决策框架,其本质是壮大农民权力的过程,体现着国家、农村社区、农民之间政治权力的分配,从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国家、集体和农民间的经济责任、权利、义务(40)。该方案指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其中涉及两层含义,一是国家、集体与个人在土地增值中的利益分配。二是我们要思考,如何从权力层面保障农民在经济利益分配过程中利益不受侵害。

       首先,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是集体决策的产物,它能够反映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要求,是村庄集体衡量不同制度安排收益和成本后作出的决策(41)。《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强调,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相对而言,集体和农民个人的责权利比较容易界定和协调。其次,国家与集体、个人的关系。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与之相比,集体和个人往往处于弱势。要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在现实中存在诸多困难。因为自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是土地开发和城市扩张。在中国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土地的财产权利具有双重分割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割;二是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农耕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分割,并由此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级差地租,土地财政问题也由此产生(42)。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地方政府有权征收、开发和出让农业用地,供应日益紧缺的城市建设用地,并且征收农业用地的补偿费用等成本远低于城市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地方政府通过这个过程可以获得规模巨大的土地出让收入(43)。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土地财政的冲动,有可能会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曲解其含义,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土地流转和征收上侵犯农民利益。秦晖就认为要防止“无地农民”出现,首先要做的不是约束农民,而是约束政府,阻止其随意圈地(44)。我国很多文件对控制征地三令五申,行政征地必出于“重大公益”,商业性用地应该协商交易,尽量缩小征地范围。但是落实却极为困难,关键原因就在于此。

       如何防范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借流转的旗号,侵害农民和集体的利益?除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引导与约束外,重点还要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壮大农民和自治组织的政治权力,改变其与地方政府判断、协商时的弱势地位。目的就是确保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约束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和集体平等、自愿地参与。这一点在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指出,即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最终要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四)理解产权理论与政策实践之间的矛盾

       按照传统产权理论,保护私有产权可以明确产权所有人的预期,促进其增加投资;还可以减少他人侵害所有人产权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人与人之间就产权引发的交易成本,促成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展开合作。从一定意义上说,界定和保护产权就意味着提升效率、引发经济增长。就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可以这样理解,土地私有化就是要防止的第一条颠覆性错误。这是权衡短期和长期效率、兼顾公平原则下,根据我国当前国情作出的判断。

       我们可以从产权理论来理解。首先,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体现的就是这一点,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持有承包权和经营权。其次,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正是这个原因,国家大力推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因为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第三,产权在不同主体间价值不同,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这一点体现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就是在放活土地经营权上,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微观个体层面,就是于不同时期,通过政策手段,动态分割多维产权内容给不同个体,通过市场机制交易,逐步逼近完整私有产权所代表的最大化效率边界。但制度框架仍可以通过在集体层面坚持集体所有,在追求效率时尽量兼顾公平。

       (五)以史为鉴,探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空间

       在不改变现有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下,深化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空间到底还有多大?中国的历史经验已经给出了答案。龙登高通过对明清以来地权市场的研究发现,地权形态的发育及其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可以使土地流转趋于活跃,促进生产要素的组合与资源配置(45)。通过地权市场,农户将目前收益与未来收益进行调剂,可以在各种要素及其收益之间自由选择与多样化安排,实现其融通需求。各种生产要素处于动态组合之中,资本从各社会阶层流向土地,土地通过各种交易配置到具有生产效能的劳动力手中,从而能够逼近生产的土地配置最优边界(46)。具体而言,通过时间和土地产权两个维度的排列组合来解构其中的机制。时间坐标维度可以分为当期收益与长远收益,分布在这个坐标上的有多种产权分割模式。例如图1,以典、押租和租佃为例来说明不同产权交易形态的不同时期收益。其中,典是约定期限内土地经营权及其全部收益与利息的交易,通过约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担保来实现。典不同于租佃,后者是使用权的转让。典也不是所有权的交易,典与其他地权交易形式各有特点,相互关联,形成“胎借—租佃—押租—典—抵押—活卖—绝卖”层次分明且具有内在逻辑的地权交易体系(见图2)。地租、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他物权(经营权)与自物权(所有权)都可以独立进入市场而单独用于交易。地租交易称为胎借,土地使用权交易是租佃,他物权交易称为典,押租介于佃、典之间,担保物权交易是抵押,所有权交易称为买卖。土地权利越大,收益越高,交易价格越高。这种地权交易体系形成了一定的灵活性与伸缩空间,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个性化的合约或者不同交易手段的组合满足自身需求(47)。

      

       图1 典、押租、佃的关联

      

       图2 土地权利与交易价格

       我们可以以史为鉴,总结历史上存在过的产权的多维分割与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和补充当前的政策设计。在不触及土地产权制度集体所有框架的情况下,针对经营权等设计多层次的交易体系,使农户能够根据市场价格与风险偏好进行选择,以满足自身需求,这将有助于实现当期收益与远期收益之间的跨期调剂,从而促进土地流转与生产要素组合,提高经济效率。依此,可以探求到农村土地政策不断深化改革的空间。到2020年,《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提到的目标,即“农村各类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就完全可以实现。

       注释:

       ①孙圣民:《中国农业改革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个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理论学刊》2013年第5期。

       ②许庆、田士超、徐志刚、邵挺:《农地制度、土地细碎化与农民收入不平等》,《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③万广华、程恩江:《规模经济、土地细碎化与我国的粮食生产》,《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

       ④于幼军:《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初探》,《管理世界》1992年第4期。

       ⑤杨经伦:《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农业经济问题》1987年第7期。

       ⑥赵源、余必龙:《土地关系的变革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步骤》,《农业经济问题》1987年第8期。

       ⑦杨勋:《国有私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兼论农村改革的成就与趋势》,《中国农村经济》1989年第5期。

       ⑧汪三贵:《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几个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87年第7期。

       ⑨杨小凯:《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

       ⑩文贯中:《市场畸形发育、社会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制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

       (11)黄少安、孙圣民、宫明波:《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2)刘芬华:《是何因素阻碍了中国农地流转——基于调研结果及相关观点的解析》,《经济学家》2011年第2期。

       (13)肖卫东:《中国农业地理集聚:分工—空间外部性的理论视角与实证检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133页。

       (14)寇敏婕:《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土地流转状况研究》,《金融经济月刊》2014年第5期。

       (15)《报告称非农收入在农村家庭总收入占比近八成》,http://economy.gmw.cn/2014-04/20/content_11083994.htm。

       (16)孟令国、余水燕:《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17)昝剑森、原栋:《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对晋中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8)孙圣民:《收支扭曲、人力资本结构性贫困与社会资本依赖——农民制度性贫困与统筹城乡发展的路径》,《制度经济学研究》2014年第2期。

       (19)许恒周、郭忠兴:《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农民阶层分化与产权偏好的视角》,《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3期。

       (20)黎霆、赵阳、辛贤:《当前农地流转的基本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0期。

       (21)蔡少琴、李郁芳:《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替代性分析》,《商业研究》2013年第8期。

       (22)黄祖辉、王朋:《基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视角的社会保障问题探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23)许恒周、郭忠兴:《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农民阶层分化与产权偏好的视角》,《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3期。

       (24)陈敏:《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思考》,《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

       (25)昝剑森、原栋:《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对晋中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6)(29)凌斌:《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组织基础与运行机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27)孔祥智、刘同山、郑力文:《土地流转中村委会的角色及其成因探析——基于鲁冀皖三省15个村庄的土地流转案例》,《东岳论丛》2013年第5期。

       (28)江淑斌、苏群:《农地流转动力、模式与障碍:一个文献综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0)于传岗:《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成本与治理绩效分析》,《江汉论坛》2011年第6期。

       (31)张晗、邵彦敏:《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经济纵横》2015年第3期。

       (32)刘涛:《小农改造、土地流转与农业的现代化之路——基于乡村土地流转类型的考察》,《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年第4期。

       (33)秦文佳、江辉:《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中国农学通报》2010年第18期。

       (34)罗必良:《农地流转的市场逻辑——“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分析线索及案例研究》,《南方经济》2014年第5期。

       (35)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6期。

       (36)曲福田、田光明:《城乡统筹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世界》2011年第6期。

       (37)田传浩、贾生华:《农地制度、地权稳定性与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理论与来自苏浙鲁的经验》,《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

       (38)钟甫宁、纪月清:《土地产权、非农就业机会与农户农业生产投资》,《经济研究》2009年第12期。

       (39)(41)姚洋:《中国农地制度—— 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0)孙圣民:《中国农业改革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个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理论学刊》2013年第5期。

       (42)中国经济增长前沿课题组:《城市化、财政扩张与经济增长》,《经济研究》2011年第11期。

       (43)叶秀林、周飞舟:《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44)秦晖:《切实保障人地二权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2期。

       (45)龙登高:《地权交易与生产要素组合:1650-1950》,《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

       (46)龙登高、林展、彭波:《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47)龙登高、林展、彭波:《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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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背景、影响因素、模式与前景:文献综述与政策解读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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