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和香港财政税收政策比较_财税政策论文

美国、日本和香港财政税收政策比较_财税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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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在资本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会不断的受到财税政策的影响,合理公平的财税政策将极大的促进其发展。本文详细考察了美国、日本和香港证券市场的财税政策后,指出了我国证券市场财税政策制定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证券市场财税政策

在美国由于个人投资者是公司证券的主要购买者,因而财税政策制定者更注重考虑如何对个人投资进行课税。对个人投资课税主要有四种类型的税收:流转税,即以交易额为计税基础,定率计征,只要发生交易,无论盈亏,都要承担税负;收益税,即对利息、股利等投资收益征收的税收;资本利得税,即对资本品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征收的税;最后是遗赠税,即遗产税和赠与税。

1.流转税。流转税一般采用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的形式计征,其目的在于增加政府收入,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过于活跃时调节市场节奏,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同时,流转税的征收也加重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业务发展。因此,美国曾设置了这一税种,但近几年已经废止。主要是因为这一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很小,同时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政府更加注重资本的流动性以优化资本配置,而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控制过度投资。

2.收益税。在美国,股息红利和利息是作为一般收入并入个人所得中统一征收所得税的,并不在证券税收中单独计征。这是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之一。

3.资本利得税。美国将资本利得也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当发生资本净损失时,美国法律允许将其从普通所得中抵扣,但每年的抵扣额不得超过3咖美元, 当年不能完全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无限期抵扣。对遗留下来的资本品上附有的资本利得不征收利得税。

4.遗赠税。美国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以60万美元为起征点,按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委托管理人,采用申报交纳的方式。赠与税同样采用总赠与税制,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按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赠与总额课税,同样采用申报交纳的方式。

美国证券市场的财税政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税种全面,设置了流转税、收益税、资本利得税和遗赠税四个税种,尽管后来取消了流转税,但有些资本品的交易仍要负担流转税;其次是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同等对待,并不享受优惠税率,这是美国税制简化的典型代表;第三,发生资本净损益时虽可在普通所得中抵扣,但其抵扣额受到限制;四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形式极其相似,可以认为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设置以防止纳税人逃避遗产税。

二、日本证券市场财税政策

目前日本实行的证券税制既有世界发达国家税制的特点,又具有日本本国的特征。它主要由流转税、资本利得税、投资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等四部分组成。

1.证券流转税。日本的证券流转税比较典型,是其税制与发达国家税制的主要区别。表一详细说明了流转税的情况:

表一 流转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税

纳税人 证券卖方 证券卖方

纳税对象 有价证券等凭证交易额

税率 按凭证面额定额课征

差别比例税制

免税范围无无

税收管理权 国税 国税

征收方式代扣代征制代扣代征制

日本流转税实行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兼有制度,这是日本流转税的最大特点。此外,日本交易税中比较特别的是交易所税,即对证券交易所及交易人、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征收的税收,它包括交易所特别税和交易税。其中交易所税按照手续收入的12%计征,交易税按交易人员成交额征收,地方债券和公司债券的交易按0.01%计算。

2.资本利得税。日本的资本利得税是从确保租税负担公平的角度出发而于1989年增设的,它对个人和法人证券转让的交易均课税,而且征收方式也比较特殊。表二具体列出了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规定:

表二 个人资本利得税

项目

课税起征点 税率

交易所

课税取得成本 提供支

范围

得确定

方式特殊规定 出证明

公债、公20%单

就 源 扣

内容 司 债 等

一税率 总平均 缴 法、 无 有

特 种 证另加6% 法 申 报 分

券免税 地方税 离课税法

日本法人资本利得税纳入法人总所得中课征法人所得税,税率为42%。此外,日本只对视为居民的个人和法人征税,对非居民个人日本采用时间判断标准,对非居民法人采用总机构判断标准,即以公司的总部设在该国为该国居民公司。

3.投资所得税。日本的证券所得税与美国的收益税相类似。证券所得税对个人法人分别课征,具体情况如表三所示:

表三 投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免税范围 无对投资有价证券的股息免税

课税方式 综合累进税率 记入公司应税所得一并征收

解决股息来自国内公司的股息不计入应税所得(除

重复课税

差别税率制

非股息收入大于股息支出)

问题

日本证券所得税对个人和法人分别课税,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将投资收益从收入中分离出来的单独课税方式,并采用源泉扣缴,这是它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但就源法无法采用累进税率,也就无法体现公平原则。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某种纳税方式,不同方式税率规定不同。

4.遗赠税。日本的遗赠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采用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课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此外,对遗赠税日本还允许采取实物纳税的方式。目前日本实行的遗赠税情况如表四所示:

表四 遗赠税

遗产税

赠与税

课税制度分遗产税制

分赠与税制

纳税人

继承人或受赠人 赠产受赠人

纳税对象 受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

分得的赠品份额

起征点4000万日元 随亲疏关系而定

税 率 10%-75% 无

课税方式

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

三、香港证券市场财税政策

香港的证券财税政策主要涉及三个环节:持有、有偿转让和赠与与继承。

1.持有环节的税收。香港对证券持有环节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在证券持有期发生的股息、债息等资本收益,税种主要是利息税。该税由利息支付人扣除,上缴香港税收当局。后来,港府为简化税制于1989年4月1日起停征利息税,资本收益并人综合所得税的计征范围。

2.流转环节的税收。在香港证券流转税的主要形式是印花税。具体形式如下:(1)对股票等证券的交易, 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收取固定比较印花税,双方各按0.25%缴纳,由交易所代扣;当交易成交后,在进行过户登记时,证券的卖方还需缴纳转手纸印花税,该税采用固定税额,即每张股份转让书需缴5港元。(2)对不动产转让证书等有价证券,根据其财产价值高低,规定了累进税率的印花税,税率最低固定金额为20港元,最高为2.75%。(3)对不记名股票的发行, 可以依据发行市价,按3%税率征收印花税。

3.赠与与继承环节的税收。包括遗产税与赠与税。香港开征的遗产税征税对象失踪遗产扣除葬礼费及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的纯遗产额,纳税人原则上是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取得人或管理人。香港不设赠与税,但赠与者若死亡,其在死亡前三年之内对外赠与的财产应合计在遗产额中作为遗产税课税对象。香港的遗产税采用累进税率制,豁免金额20万港元,最高税率18%。

在此应该指出的是,按照香港税法规定,对资本增值不征税,因而香港对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在短期内频繁炒作而获利,其所得可被香港税务当局裁定为经营性所得,并人其他所得计征薪俸税。

四、美、日、香港证券市场财税政策的比较

表五列出了美、日、香港证券市场财税政策的汇总信息,便于对其进行横向比较。

表五 美、日、香港证券市场财税政策

美国 日本 香港

流转税

已废止交易税与印花税兼有制度印花税

收益税

并入个人

对个人、法人分别计征 利息税

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

与普通所

对个人、法人、居民、非 一般不征收

得税合并

居民采用不同方式

遗赠税

总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 累计遗产税制

总赠与税制 分赠与税制 不设赠与税

五、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证券市场财税政策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的证券市场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市场在各方面都已发展得较为完善,因此,它们建设证券市场有许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统一的市场。无论美国、日本还是我国的香港,其证券交易都具备一个统一的市场和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建立起了中央结算交收系统和证券登记存管系统,使得交易大为简化。我国大陆虽也存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但双方却不能通力合作,而是相互封闭,造成市场规则不统一,这给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制约了我国证交所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尽快统一交易、清算、交收、存管等规则,加强两个交易所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2.政府的积极促进作用。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政府都对证券市场给予积极的支持与监督,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生成。政府或采取集中型管理体系或采取单一性职能监管方式,都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管理市场及其参与者,并在法律框架内赋予参与者最大限度的自由。这一管理方式,经市场检验是有效的,也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学习的一种管理方式。

3.财税政策的鼓励性措施。证券市场财税政策的制定极大的影响着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纵观历史发展,各国普遍对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采取了鼓励性的财税政策,其中包括对资本收益或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在交易费用方面的优惠等。我国证券市场正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对证券交易的相关税收及费率给予一定的优惠,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4.税收政策操作上的经验性。在税制的设计上,既要符合资本市场发展得一般要求,又要具有一定的本国特色。具体表现为税制设计上的完善性,税收种类上的完整性及征收方式上的区别性和多样性。同时,在税种的开征时机选择上,也必须注意考虑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以及征收技术上是否具备可行性等问题。总之,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是需要大量的经验保证的,因此,证券管理机构不仅需要学习国外的已有经验,更需要自身不断的实践与总结,这样才能摸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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