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本体论研究(Ⅰ)--塞尔“表演”一文分析_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行为”本体论研究(Ⅰ)--塞尔“表演”一文分析_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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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8)06-0055-07

Performative(本文译作“行为式”①)是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这个英文词是言语行为理论奠基人奥斯汀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它道出了语言具有“说事就是做事”的特点。对于“行为式”这个概念,西方的哲学家或语言学家并不感到陌生,有的意见似乎认为,行为式就是关于一些特定的动词的语义学事实,但问题是,这些动词具有把行为完成的做事作用,仅仅因为是语义;抑或有别的因素决定行为式的进行?究竟这种行为式的本质是什么?为何人们要完成某些行为时,只需说出特定语词便能达成(如,我承诺),而有些则不能?(如,我煮饭)。对于行为式如何进行的问题,西方当代著名哲学家塞尔曾发表论文“行为式如何进行”(How Performatives Work)展开讨论,其文章曾引来多方抨击,但该场争论在国内少被关注。本文首先介绍行为式的背景,然后剖析塞尔如何对“行为式”进行论述,并指出对此问题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 背景概述

1.行为式概述

言语行为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也可以说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部分。传统上人们习惯把语言的本质归为陈述或报道,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于西方哲学界大行其道,主张一个语句有意义当且仅当它有一个真值。当时,英国牛津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对此并不赞同,他提出语言的意义并不仅仅在语句的真假值上进行讨论,因为他注意到语句的意义也在于使用,遂摆脱了当时盛行的逻辑实证主义风气,唤醒人们需要关注“言即行”,即话语不单记述或反映事实,而且本身能创造事实。奥斯汀在建立言语行为理论初期,把传统上认为语言具有陈述功能的形式称为“constatives”,本文称做“表述式”②;而把语言具有创造事实的形式称为“performatives”,本文称做“行为式”,我们在《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③》此本言语行为理论的奠基性著作中,不难发现奥斯汀花了很多精力研究“行为式”的相关形态。奥斯汀的行为式概念为人们津津乐道,西方哲学界对它甚为关注,单就英文哲学期刊《Mind》为例,20世纪60-70年代与行为式相关的文章有45篇,80年代后至今则再有30篇。根据国外期刊数据库JSTOR的检索数据显示,在哲学领域中与行为式相关的文章,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达600多篇;而在跨学科领域中与之相关的文章则逾7800多篇。因着奥斯汀明确向人们提示了语言的做事本质,并使用了“performative”④一词去阐明他的洞察,故此,人们每当谈论“行为式”的时候,往往自然地想起奥斯汀的名字。可惜,由于他的早逝,以致其理论未能在生前十分完善地面世,于是,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弘扬工作就落在他的门生身上。其中,约翰·塞尔是奥斯汀的得意弟子,乃言语行为理论的重要继承者。

2.行为式如何进行

约翰·塞尔(John R.Searle)是当代极具影响力的哲学家,现为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心智与语言哲学教授、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是2004年美国国家人文科学总统奖章获得者,也是世界知名的认知科学专家。他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在心智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学、心理学、人工智能和神经科学等多个领域都有卓越的贡献。数十年前,塞尔凭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杰出研究早已享负盛名,他两本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专著《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和《表述和意义:言语行为研究》,分别出版于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他在《语言学和哲学(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杂志上发表了行为式如何进行,对言语行为理论中“行为式”这个重要概念进行了论述。

塞尔开宗明义称,该文主要目的是回答“行为式是如何准确地进行”,他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不单纯是语言分析中的烦琐练习,而是能帮助我们广泛地洞察语言的本质,以及言语行为与行动之间的关系。该文发表后,受到西方的哲学家、语言学家、以及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科学家等关注,同时也遭到颇多抨击,其中一篇由巴赫和汉利什(Bach and Harnish)联合发表的“How Performatives Really Work:A Reply to Searle(行为式如何真正进行:给塞尔的回复)”更是对该文做了强硬反驳。鉴于塞尔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不少行为式的背景知识,加上为了弄清其文章遭受抨击的原因,我们需要对其原文进行完整的了解,从而让问题得以条分缕析。

二 塞尔对“行为式”的分析

1.定义

塞尔因为要对“行为式”的概念加以澄清,他首先回顾了该词的历史发展。最初,奥斯汀使用performatives一词主要用来跟constatives进行对比,前者是关于行动(actions),例如,做出一个允诺,或做出一个命令;而后者则关于谓述(sayings),例如,做出一个陈述,或做出一个描述。当时奥斯汀以为“行为式”没有真假,“表述式”则具有真假,但他后来发现此种对比区分是无效的,因为陈述或描述也是行动的一种,并能以显式行为式动词来表达,而且,有些行为式也具有真假,所以,表述式也就可以合并到行为式的范围内。⑤除此之外,“行为式”也被奥斯汀划分为显式和隐式两种形式,显式的例句如:“我答应来”,而隐式的例句如:“我打算来”,由于后者只是字面上做出有关个人意向的陈述,尽管人们在进行这种陈述时也有可能间接地做出一个承诺,但塞尔反对把它们视为行为式句子。

塞尔根据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去定义行为式的概念,“行为式”就是“某些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能够通过说出含有表达该个种类的言语行为名称的句子”,例如,“我命令你离开房间”或“我承诺星期三来见你”,就能够被正确地称为行为式的话语。所以,在塞尔看来,行为式仅仅指向奥斯汀所划定的显式行为式,虽然所有话语事实上都是行为(performance),但只有非常严格的一类才是行为式句子。亦即,句子中需要有行为式动词去明确道出该句子的做事行为,⑥而“离开房间!”这类句子,它虽然表达了一个下命令的行为,但因没有明确的行为式动词,塞尔不把它当做行为式。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也不是凡有行为式动词出现的句子都属于行为式用法,例如,塞尔在文章中提过两个例子:“我对太多人承诺太多的事情。(I promise too many things to too many people.)”和“每逢我在周二见到你,我都会做同样的事情:‘我承诺星期三来见你’(Whenever I see you on Tuesday I always do the same thing:I promise to come and see you on Wednesday)”。按句义得知,第一句陈述不是一个进行承诺的行为;而第二句中的“我承诺星期三来见你”,虽然字面意义跟上文谈论的行为式用法的例句一模一样,但这里它只作为整个语句中的一个部分,话语意思是指向一种习惯行为,在这种语境下,句子没有产生行为式用法,也就不属于行为式语句。

2.“行为式”问题

一般认为,行为式叫人感到困扰的问题包括:“为何有一类句子的意义在于当我们仅仅说出描述该类型行为的动词便能完成该行为”,“意义如何决定‘说’即‘做’”,“‘说’如何能把行为完成”,“何以相同的一个句子具有‘行为式用法’和‘非行为式用法’,行为式动词是否具有‘行为式意义’和‘非行为式意义’”等。塞尔的文章拟对行为式的八个特点进行说明:

(1)“行为式话语”是由句子中的主要动词(或其他相关表述)所描述的行为。

(2)“行为式话语”是自我保证的,意思指说话人不能撒谎,不诚实,或者不能误用所表达的该类型行为。

(3)“行为式话语”通过所说出的句子的字面意义因而具有上述两项特点。

(4)“行为式话语”具有“hereby(据此)”的本质。

(5)“行为式动词”虽然具有“行为式”或“非行为式”的字面意义,但在使用当中两者的意义并不含糊。

(6)“行为式话语”不是间接言语行为。

(7)“行为式话语”因着字面意义而属于具有真假值的陈述。

(8)“行为式句子”在英语中使用不常见的“剧本现在(dramatic present)”时态。

塞尔在展开论述前表示,对于他所提出的这些内容,他不确定是否都能够在文章中给予解答,而且,也不排除当中某些想法可能并不正确,但他相信以往未曾有学者把这些特点都提出来讨论。本文鉴于塞尔采用了纵横交错而非清晰有序的方法进行论述,所以,我们认为先从文章的结论入手,这对我们理解他的论证会有所帮助,此外,由于第(8)项特点较为琐碎,且与核心观点不太相关,本文亦将略去不谈。

3.文章相关要点

按塞尔的归纳,得出两个意想不到的结果:“第一,大部分当代学者的分析是尝试从断定式推出行为式,但他的建议则相反,行为式(宣告式)是基本的,断定式乃从中推出。第二,不存在规定行为式动词的语义特质,除了部分含有非行为式特色的动词(如:“暗示”)外,任何具备意向性行为含义的动词都可以作为行为式使用;而限制这些行为是否成功的因素,并非由于动词本身的语义,乃在于世界如何运作的事实。”

这里,我们或许需要首先对塞尔提及的“断定式”和“宣告式”等一些言语行为理论的术语做出解释。上文谈过,奥斯汀曾试图在“行为式”和“表述式”之间做出对比区分,但当发现表述式可以合并到行为式中时,他便改从别的角度去考虑言语行为,其中,把言语行为区分为“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s)、“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乃其重点工作。语谓行为指的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它通过说话表达字面意义;语用行为指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交际行为,如传递信息、发出命令、问候致意等;语效行为指的是说话的效果,即听话人受到的影响。三种行为中,语用行为是理论的最核心部分,它通常被视为言语行为理论的代名词,奥斯汀曾表示,区分这三种言语行为是为了强调语用行为;“做出一个说事行为(performance of an act of saying something)”跟“在说事中做出一个行为(performance of an act in saying something)”两者大不相同,后者才是语用行为,而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类型功能的理论称为语用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s)的理论。

在塞尔的后续研究中,他认为每一个语句的意义都包含着某种潜在的语用力量,而语用语句可以用符号表示为F(p),此形式化表达中,F的值域决定了语用力量的范围;p则是变元,其变域为可能命题的无穷域,也就是说,F为语用力量指示域,而p为命题内容指标。他指出,语用力量能决定命题内容与世界的联系方式,塞尔把不同的联系方式称为不同的“适应方向”,有些语用行为是使语词(严格地说是命题内容)去适应世界;而另一些语用行为是使世界去适应语词。例如,陈述、描述、断定、说明等行为的适应方向是从语词到世界;请示、命令、起誓、允诺等行为的适用方向是从世界到语词。在塞尔看来,虽然日常生活中有数不尽的言语活动,但语用行为主要划分为五大类别:断定式(assertives);指令式(direc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情式(expressives)和宣告式(declaratives)。而文章第一个结论里谈到的断定式和宣告式,就是指语用行为分类当中的两个类别。断定式的适应方向是从语词到世界,这个类别的语用行为要点是使说话人在不同程度上承认所表达命题的真实性,当中的所有语句在包括真和假这个评价范围内都是可评价的。至于宣告式,其适应方向则是双向的,即“语词到世界”并“世界到语词”,其语用力量通过命题内容对世界的相配而改变世界,在宣告式的F(p)形式中,成功做出的言语行为改变世界而导致p的发生,例如:法庭裁决、宣布战争等。

4.详细论证

在论证之初,塞尔就给出一种新观点:“所有行为式都是宣告式”。他认为,在说出“我宣布会议延期”便能使会议延期,那么,我亦能通过一个行为式前缀(performative prefix)宣告一个承诺而让它实现,故此,他做出了以下区分:“我命令你离开房间”这个行为式是宣告式的实行,而“离开房间”则不是通过宣告去完成行为。按塞尔的原话,此种宣告式的结构是Declare(that I order(that you leave the room))。当中,宣告的命题内容是:我命令你离开房间;而命令的命题内容是:你离开房间。

阐述这个观点后,塞尔曾提到:若接受以上这种宣告式的区分,在遇到“我宣告…”这种形式的句子时,当加上“宣告”作为前缀,会否成为宣告的宣告?或许这样会让哲学家产生疑惑,此种倒推(regress)会延伸多远?不过,塞尔对此在文中没有进一步交待,却将话题转向抨击别的学者对行为式的研究上。他指出以往不少学者把行为式视为陈述句子,别的言语行为于其中被推出,此外,亦有学者把行为式看做间接言语行为。面对这种现象,他认为人们把行为式视为陈述,很大程度上基于行为式惯常是一般陈述语气形式的句子;至于把行为式看做间接言语行为,则主要因为言语行为在字面上是一个陈述,并且通过格赖斯机制(Gricean mechanism)、听话人被预期能推导出完成其他言语行为的意图,但塞尔认为这种解说并不充分。他在文章中点名批评了巴赫和汉利什的分析,认为他们未能成功解释行为式的特点和其自我保证的特性。然后,塞尔开始分析“行为式是断定式(performatives as assertives)”这个普遍观点。

如果把行为式看做“断定式”的话,首先需要注意句子的自指特性(塞尔原文以英语的“据此”即“hereby”一词进行分析,无论“hereby”是否明显地出现,行为式话语就是关于它本身)。这种行为式话语就像“此句话以中文写成”般是属于自指的(self-referential)。若行为式乃通过陈述句来使它完成一个特定的言语行为,我们便须证明这种自指性句子足以构成由行为式动词命名的行为。因而,无可避免地触及下面的问题:陈述句的特质是什么,行为式的特质是什么,两者的关系又是什么,塞尔给我们提供了以下描述:

特质(1)一个陈述句子是有意向地承担它所表达的命题内容的义务。

特质(2)行为式的句子都是自指的。

特质(3)任何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的基本组成特质是具有完成该行为的意向,例如:一个承诺的基本特质就是该话语应该被意向为一个承诺。

塞尔指出,他最初的思路是相信:“特质(1)和(2)能保证推出特质(3)的存在”,即他最初认为“一个人对‘做出承诺p的句子’进行自指陈述时,足以保证他具有做出承诺p的意向”,他指出,本来在完成其文章的初稿时便认为这就是“行为式”得以进行的本质,但他后来发现这个解释行不通,因为该明显的错误在于,把承诺具有一个意向混淆为真正具有该意向。若我描述我的话语为以下的承诺“我对于这是一个具有意向的承诺的话语承担了义务”,这也不能保证它就真正是我在具有意向下做出的一个承诺。塞尔本以为自指的特性能够逃避此诟病,但如今他发现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他认为,去证明行为式属于断定式这种尝试是失败的,话语的行为式特性不能从它自己作为断定的字面中获得。塞尔上文曾提过有关陈述句和行为式等三种特质,他表示,由于已经知道不能成功满足特质(2),因而自动推出特质(1)也不能获得满足,因此也不能推出特质(3)。由于尝试“从断定式推出行为式的宣告特性”却发现失败,他转而讨论行为式乃宣告式的可行性。

塞尔在谈及宣告式的一般进行情况时,主要通过三种对比进行论述:(1)以身体行事改变世界VS以语言行事改变世界;(2)一般日常语言VS超自然语言;(3)语言性的宣告式VS语言以外的宣告式。

第一种对比:以身体行事改变世界VS以语言行事改变世界

人们具有意向地做出改变世界的行为,一般需要身体的移动去开始物理上的一连串因果效应,例如,若我尝试把钉子打入木板中,又或者发动汽车,我的身体便需要做出相应的移动:摆动握槌的手臂,又或者转动手腕去使钥匙发动引擎,那么,才能让我们所想的事情获得实现的结果。不过,还有一种重要的行为,它的产生跟上述这种身体移动导致的物理性因果效应无关,例如:“现在会议休会”、“我宣布你们成为夫妻”、“你被解雇”,这些行为只需通过话语便能改变世界。但如何可能?塞尔指出单凭合适句子中的字面话语是不足够的,此类宣告式的行为需要以下四个特点:

(1)语言以外的制度。

(2)在制度内,说话人需要有特别的身份(position),有时这种身份是在于听话人。

(3)在制度内有一种特别常规,某些特定的自然语言的字面句子,会被视做某种宣告的完成。

(4)说话人在说出该些句子的意向,是让他的话具有宣告的状态,因此便创造了关于该命题内容的事实。

以“宣布会议休会”这个例子来说,当有意向去做宣布休会这个行为时,是由正式被授权的人在合适的身体移动中表现出此行为(即通过说出合适的话语),并且由听话人所识别。这相对于捶击钉子来说,表达意向就是宣布休会这行为的本质,并不需要执行者做出进一步的物理因果效应,它只简单地要求该话语的意向被听话人识别出来。其中,越是正式的场合,对第(3)项的要求便越明显,说话人必须说出正确的表述,否则话语不会使婚约或休会等奏效。而在一般非正式的场合中,则没有这种特别的仪式性用词,我可以把手表赠送给你只是说:“这是你的”、“你可以拥有它”或“我把它给你”等等。

第二种对比:一般日常语言VS超自然语言

上面谈到的以语言改变世界是需要语言以外的制度,塞尔指出最显著的一个例外是“超自然的宣告”。基督教的经典文献圣经记载,上帝创造世界是通过语言。“上帝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塞尔把它归为宣告式,这个言语行为不是一种承诺,它不是指“当我有时间时,我把光创造给你”;也不是一种命令,它不是指“喂,那边的森姆,替我开灯”。此外,童话故事中的女巫,魔法师等也充满了此类宣告行为。虽然人们一般的日常语言并不具有完成超自然宣告的能力,但我们仍然具有类似的神奇能力去通过话语改变世界;获得此种能力是基于人类之间的协定。所有这些制度都是社会性制度,只要它们是被承认的,宣告的行为便继续被容许产生作用。

第三种对比:语言性的宣告式VS语言以外的宣告式

对于“现在会议休会”、“我宣布你们成为夫妻”、“你被解雇”等,塞尔把他们称为“语言以外的宣告式(extra-linguistic declaration)”;至于“我答应下星期去看望你”、“我命令你离开房间”、“我陈述现在正下雨”等,塞尔则称为“语言性的宣告式(linguistic declaration)”。他认为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划分:言语行为中的宣告式的要点是创造关于该命题内容的新事实,其中,有些新事实是关于言语行为本身,如,承诺、陈述、命令等;另外,有些新事实并非言语行为,而是关于某些性质转变的事实,如,婚姻、休会、战争、光等。前者归为语言性的宣告式,后者则为语言以外的宣告式。塞尔解释说,由语言性的宣告式所创造的语言事实,并不需要语言以外的制度来完成,语言本身就是制度,足以让说话人完成关于承诺、命令等的宣告。不过,语言性宣告的行为亦可能需要语言以外的事实,例如,我必须具有某种身份或权力去发出命令。

塞尔提出一般“语言性的宣告”都用行为式的形式进行编码,(如“我命令你离开房间”或“离开,这是我的命令”),它们不需要语言以外的制度,句子本身的字面意义已足够让它变为事实。但问题是如何可能?为何字面意义同时带有“行为式”及“断定式”的意义?塞尔表示,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他全篇文章的重心部分,他认为行为式话语是字面性的,说话人说出句子且意义就在字面上。他不赞同当时流行的一种观点:行为式是间接言语行为的一种,它被假定的非字面性的行为式能通过格赖斯机制从断定式的字面上推导出来。

为了易于说明问题,塞尔给出以下三项元素:

(1)我们需要识别有这样一个种类的行为,它以合适的内容表达出完成该行为的意图,就足以完成该行为。

(2)我们需要识别存在这样一个种类的动词,它们包含了意向的概念作为其意义的一部分。说出某人进行由该动词描述的行为,意味他是有意向地进行,否则,该说话人并没有在该描述下完成它。语用动词(illocutionary verb)具有此种特质,以承诺为例,我不能‘没有意向地做出承诺’,若我并不意欲它为承诺,它就不是一个承诺。

(3)我们需要识别存在这样一个种类的字面话语,它们具有特别的自指性,它们不单关于自身,并且作用于自身。它们同时具有自指性(self-referential)和执行性(executive)。

塞尔认为,把这三者加起来便能回答何以行为式能作为语言性的宣告,在例句:“我命令你离开(I hereby order you to leave)”中,它能作为一个行为式,并且也作为宣告式,那是因为:(a)动词“命令”本身是一个有意向性的动词,(b)“进行命令”是一种说话人可以通过表达意向去完成的行为,(c)当这个话语以“hereby”表示,它同时兼有自指性和执行性。塞尔特别强调了“hereby(据此)”的意义。英语中的“here”是自指部分,“by”是执行部分,“hereby”整个词的意思可以理解为:“by-this-here-very-utterance”(通过这个现正进行的话语)。

对于“我命令你……(I order you……)”这类句子,它虽然可以做“行为式”或“断定式”的用法,不过,当它是行为式的使用时,说话人所说的话语之意义是包括并超过该句子的意义。因说话人的意向是想让话语能构成由该动词所描述的行为,“hereby”就发挥了显明的作用,这时,句子意义与说话人的行为式意义结合在一起。“I hereby order you to leave the room”这句话意味“我通过这些话语使我命令你离开房间这件事情实现”。塞尔认为,现在这个说出话语的方法是成功让行为式实现,因为话语是表明我具有利用话语做出命令你离开房间的意图(它不仅仅是一种描述或表达),它意味了“现在这个话语被意向为一个让你离开房间的命令”,这种推论并非从仅仅描述具有这个意图得出,而是通过实际表明该意图所达成,这足以让它成为一个命令。

至此,塞尔回顾了早前认为自指性断定(self-referential assertive)的意向不足以完成行为式的情况。他认为仅仅意向地断定该话语是一个命令(或者真的在意向该话语为命令)并不保证它具有话语的意向,但是具有意向地让它实现为一个命令,就能有效地保证它是一个具有意向的命令。而且,当句子在一个意向性动词上注入执行的自指性时,该意向便能够被编码入句子的意义中。塞尔并且分析了从听话人角度如何推导行为式的进行,指出了断定能够从行为式中推出。根据他的定义,宣告式让命题内容为真,行为式话语同样能够作为一个真的陈述。必须注意的是,陈述的真值由宣告话语的特性中推出来,反之则不行。即宣告式不能从断定句中推出,而断定句能够从宣告式中推出。

塞尔进一步认为,若我们要问这些能用作行为式动词的具有意向意义的动词,在行为式上有什么特别的语义性质的话,答案似乎是它们不具有特别的性质。因为当上帝决定煎鸡蛋时,可以通过“I here by fry an egg(我据此煎鸡蛋)”来达成,他并没有误用语词,因为这是关于世界如何运作的问题,而不是行为式动词语义的问题。同理,当一个普通人说“我因此宣布停止战争,且给人类永远的快乐”,或者在说出“我因此让所有天鹅变成紫色”时,话语并未让事情实现的原因,亦不在于动词的语义性质阻止它们做事,问题乃出在一个凡人没有能力让话语成为实现之故。虽然,的确有一类语词的语义特点阻碍行为式的运作(例如:“暗示”、“自夸”等),它们不能作为行为式的用法,皆因语词本身意味着该行为并非显性及公开地进行。至于像“说服”、“使发笑”等另一类的语效动词,它们同样未能达成行为式的用法,原因也非出在语义上,而是在前设上。所以,行为式的运行实质上与人类的惯例、规则、制度等有关,它们让特定的话语产生出与该命题内容相符合的事实。这些新事实的本质是社会性的,促使它们实现的行为之成功,有赖于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沟通的成功。

三 结束语

自奥斯汀明确提出“说事就是做事”并对之展开系统的研究起,言语行为理论发展至今已逾半个世纪。此理论除了给哲学和语言学带来莫大贡献,它同时影响着法律、政治、道德伦理、人类学、文学、人工智能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发展。人们不难发现哲学(或语言哲学)对人文学科所产生的影响,相比之下,能被理工科利用的理论则较为稀少。然而,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行为式”有关的研究文章涌现在计算机科学领域,因为人工智能科学中的智能agent通讯语言,真正参考了言语行为理论,而行为式这术语亦出现在目前国际上最流行之一的Agent通信语言KQML⑦的系统中。电子商贸、互联网通讯都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过去,中国哲学界对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及西方,其中,对“行为式”这个概念的本体论研究更可用凤毛麟角来形容。现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行为式”这个术语在中国渐趋普及,所以,我们认为探讨此术语背后所蕴含的哲学思想具有一定意义。⑧

注释:

①国内对performative有多种翻译,本文采用的是蔡曙山教授的“行为式”翻译,其他的翻译包括:“施事句”、“施为句”、“有所为之言”、“言有所为”等。任士明的“浅析奥斯汀的‘performatives’发展及对翻译学的影响”(2006)一文,对此术语翻译进行了相关考察。

②本文把constatives译作“表述式”,同样沿用蔡曙山教授的翻译,可参见其《言语行为和语用逻辑》。本文其他与言语行为理论相关术语的译名,亦参照了该书的翻译。

③由于奥斯汀早逝,《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此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经典著作,乃由其门生根据他生前的演讲笔记辑录而成。

④performative一词向来被认为是奥斯汀首创,但本文作者发现,performative一词早于1922年已经出现在心理学家Kantor的文章中。

⑤以显性施事动词来表达“陈述”的例子:“我特此告知你,外面正在下雨。”而具有真假值的施事句例子:“我警告你,前面有山泥倾泻的危险。”

⑥塞尔是以英语分析施事句,按照英语的句型的特点而言,不论其形式是单数或复数的第一人称、主动或被动、简单现在时态抑或现在进行时态,只要句子中有施事动词明确道出该句子的施事行为(或者该动词的表述是以名词分句等形式出现),便属于他的界定范围。

⑦KQML称为知识查询操作处理语言,是一种层次结构语言,分为通信、消息和内容三个层次。其中,消息层是核心,与performative有关,主要作用是识别传输消息所用的网络协议,给出发送者对内容的态度和意图。

⑧以下的论文集都收录了塞尔此篇文章:Searle(2002)的“Consciousness and Language”,Vanderveken(2001)主编的“Essays in Speech Act Theory”和Kasher(1998)主编的“Pragmatics Critical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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