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意义_金融论文

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意义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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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国首当其冲面临挑战的将是先天不足的金融服务业。这意味着中国金融的国际化进程即将提速,未来几年中,中国经济金融将日渐融合于世界经济金融的一体化发展之中。

在当今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下,无论是从走出去还是从引进来的角度考虑,经营品种单一、靠利差维持生计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如何迎接挑战实在是令人忧虑。从市场份额看,国有商业银行垄断优势虽然仍未打破,然而以亏损和风险为代价垄断的市场究竟又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呢?市场份额的扩大也就是亏损的扩大,如此以往必然是难以持久的。而从竞争力的角度看,世界十大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及人均存款分别为国有商业银行的36倍和6倍(根据1997年《银行家》和《中国金融年鉴》计算整理得出)以上。在产权和经营管理水平既定的情况下,经营制度的选择对银行的竞争力和金融效率无疑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混业经营:大势所趋

混业经营制度,目前已呈现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其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混业经营一般又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如英国、日本和现在的美国。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可以充分应用现有的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了盈利能力;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主办银行制度的运作和不良资产的盘活。

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购并浪潮呈现出新的特点,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

美国国会在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11月12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使得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得以确立,标志着美国银行业废弃分业经营,开始跨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此次改革法案的最主要内容,一是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二是银行参与承购证券的业务、承揽保险业务及不动产开发,保险、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均要求以控股公司形式进行;三是禁止一般企业通过收购存款金融机构而从事银行业务。自199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以来,美国银行经营制度从“分业”到“混业”,经历了66年的漫漫长路。这次美国银行经营制度的实质性改革,将促使美国的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的跨行业兼并重组活动愈演愈烈。美国总统克林顿称,“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

二、美国从“分业”到“混业”的历史演变

1931年美国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大危机的成因,得出:混业经营是导致金融混乱、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基于这一结论,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限制跨州设立银行,限制利率水平(Q条例禁止商业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规定最高利息限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然而该法案的确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强化了金融监管,规范了金融秩序;另一方面导致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日渐艰难,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银行的竞争力明显下降,倒闭增加,商业银行领地被非银行金融机构日益侵蚀,人们开始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行反思,并对调查的结论持怀疑态度。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1993年的大危机进行了重新认识,认为当时银行大倒闭的罪魁祸首并非“混业经营”,而是货币供给的减少和单元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美国银行的数量从1920年代的3万多家,减少为1933年的14207家。倒闭或被兼并的银行中80%是单元制银行,分支行制的银行倒闭占极少数),加之危机期间银行被迫停业一周,更是助长了挤兑风潮。从理论上看,欧洲许多商业银行成功地经营证券业务的事实,使得美国1931年的调查结论站不住脚。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期,专业化的分工有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分工过细,意味着交易成本增大。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混业经营趋势的确立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强强联合的兼并浪潮,以及美国银行业在世界金融界地位的滑坡,使得美国日渐意识到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管制的重要性。事实上,美国人也并非“铁板一块”,银行管制早已开始松动。如放开跨州设立分行的限制,特别是1998年4月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监管当局就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三、混业经营制度运作的前提条件

混业经营制度运作的前提条件是,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如果银行自身缺乏约束能力,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不住,这就意味着银行连自己的老本行都做不好,何谈混业经营?在内部控制松弛,缺乏自律约束能力,同时外部监管能力又不足的情况下,“混业”经营只能是越“混”越“乱”。而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正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四家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银行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结果是银行自身业务没有办好,投资设立的信托、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自办公司也没有一家是办得成功的。在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前提下,混业经营不是分散风险,而是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于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措施。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分业经营制度。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汇上,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直接融资成本的降低,银行的信用中介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日益艰难。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华外资银行业务主要偏重于中介业务,盈利能力很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将在五年之后取消,国有银行面临的竞争压力是前所未有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提高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这是混业经营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去盲目迎合“潮流”或“紧跟美国”都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吸取“崇美”的苦涩教训。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稳健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而内部控制松弛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最薄弱环节,导致了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的悬空。关键还是要尽快把工作重心放在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上,扎扎实实把内部控制的“篱笆”扎紧。中央银行应把着力点放在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制定和严格执行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上。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为,那么“混业经营”必然导致“金融混乱”。

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是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变迁的最终选择。这一进程取决于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二是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程度;三是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制定“混业经营”进程时刻表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制约因素,忽略这些因素而盲崇美国、亦步亦趋,仓促出台改革方案都是不可取的。

与混业经营相呼应,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统一由一个机构来监管的单一监管体制也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服务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场外交易和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电话销售和直接销售以及网上银行发展很快。越来越多金融监管当局试图顺应这一变化,从方便全球客户、提高本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发,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为合并组成一个监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目前,除英国以外,还有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爱尔兰、丹麦、瑞典也在实行类似的监管模式,还有一些国家正在朝着这一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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