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盈余管理_盈余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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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余管理内在动因考察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拥有不同要素的所有者通过一组明示或默认的契约相互联结在一起的利益结合体。这些不同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当局,也包括企业的外部利益关系人如股东、债权人、政府、供应商等等。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不同的利益驱动,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为维护他们各自的利益,减少磨擦、代理风险与代理成本,各利益关系人便通过签订契约方式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每个利益关系人在企业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有的责任。而会计信息,由于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在契约关系中自然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各种契约都要用到会计信息,其中有的契约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如管理报酬契约、债务契约、税收和管制等,而有的则与会计信息有着隐含的联系,如劳资合同、代理人竞争和主管的变动、对外募股、审计合约等等。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管理当局是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此时我们将企业视作一个整体,所有者和管理者已达成妥协,有着共同的利益),便会利用其处于控制会计信息系统的有利地位,产生对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盈余信息)进行管理的动机。而且,盈余等会计信息在契约中的重要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盈余管理的力度。

盈余管理总的来说是管理当局对自身利益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追求行为,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既可表现为经理人员报酬的增加、职位的晋升、社会声望的提高,也可表现为企业股票价格的飙升、税收的节省、违约可能性的减少等。盈余管理的不同利益表现形式影响着盈余管理的具体方式,或者采用利润最大化方式、或者采用利润最小化方式、或者采用利润平滑方式,并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交易规划等操作方式来加以实现。西方实证会计研究结果表明:有分红计划的企业管理者有可能提高当期报告盈余,使红利增加;企业越接近违反债务契约,管理者越有可能选择提高当期报告盈余,以减少违约的可能性;企业面临的政治成本越大,管理者越有可能降低当期报告盈余。

二、盈余管理产生的前提条件

盈余管理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是相同的,那么,管理当局即使有动机但通常也不会进行盈余管理,因为信息使用者很容易发现和识破这种行为。

但是,在现实中,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形。这种不对称既有时间上的,也有内容上的。信息的提供者(管理当局)直接运作和管理着企业,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信息使用者(管理当局除外)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只能靠管理当局提供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管理当局相比,明显处于信息上的劣势。从理论上讲,只要管理当局对其拥有信息不作客观、完整、及时披露的话,信息使用者就很难获得管理当局独占的内部信息,从而也就不可能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与充分与否加以评判,使得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成为可能,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能力的大小。

(二)会计固有的特点和局限性。会计是一门貌似精确但事实上并不精确的科学,会计理论和实务中许多问题并没有一定的取舍标准。会计过程的最终产物——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判断的产物,是会计主体相关利益方博弈均衡的结果。会计固有的特点和局限性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

首先,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其确认基础的。虽然权责发生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与此同时,也使会计确认过程不可避免地渗入了许多主观人为的因素,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利润也因此包括了现金和应计项目两部分。管理当局就可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虚拟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为了避税或获取补贴,则可进行反向操作。

其次,会计中的稳健性原则也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由于稳健性原则只是对确认可能的费用、损失、收入、利得的一种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刚性标准,因此,它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着较强的主观随意性,管理当局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得来操纵盈余。例如,企业在业绩骄人时,通过过度运用稳健性原则,多计可能损失、多提准备,以此“储存利润”,在业绩欠佳时,则通过动用这些准备来平衡企业利润等等。

再者,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是决定会计事项如何处理,会计信息如何提供、揭示的关键,但如何界定重要项目和不重要项目,会计上并没有(事实也很难)规定一个绝对标准,往往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结合经济业务、会计事项的性质、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加以判断。这无疑又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他们可以通过将重要项目按不重要项目处理和揭示来达到粉饰会计信息的目的。

最后,会计准则的可选择性存在也为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会计信息具有的财富分配效应和决策效应,决定了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范,而是企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多次博弈的结果。各利益相关方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有利,因而从自己的特殊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要求。作为有着自己效用函数的经济人的准则制订机构,它本身也是这一博弈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使自己效用函数最大化,减少准则制订和执行的阻力,维护自己在准则制订中的权威性和垄断性,平衡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保证各方都能接受博弈的结果,就必须放宽会计准则中对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也即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也使得理论上不够完善,但却可以平衡相关各方利益的会计准则的出台。同时,由于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它们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也是各不相同和复杂多变的,因此政府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包罗企业会计处理的全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这不仅使交易费用过高,也缺乏高效率。因而,政府只能就一般性的会计规范即通用会计准则作出规定,而将剩余的特殊会计政策留给企业自己选择和解决无疑更有效率,以使企业能够面对所处环境和不可预见的契约后果及时做出灵活反应,然而这也为会计选择中的机会主义留下了空间。此外,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滞,如何反映层出不穷的会计准则尚未规范的经济活动,同样面临一个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

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会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对企业利益关系人产生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和导致不同的经济决策行为,这就使得管理当局有可能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会计政策进行盈余管理。

三、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盈余管理问题在西方由来已久,被称为“市场参与者的游戏”,近年来也日益受到我国会计学界关注。有关实证会计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也存在着大量的盈余管理行为。从有效契约的角度看,适度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使企业灵活面对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刚性,降低契约成本,提高企业价值。从资本市场角度看,适度盈余管理是尽快、尽多地传递内部信息,减少沟通障碍所造成的信息滞导的手段。但是,过度的盈余管理必然会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误导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许多盈余管理完全是一种过度的机会主义行为,有的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如PT郑百文就是典型一例。

究其原因,是与下列因素密不可分的:

(一)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某些条例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特别处理及停牌等都作了相应规定。比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才能申请上市。此外,还将新股上市的定价与企业每股收益相挂钩,这就促使企业为了能够上市和达到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产生对盈余进行管理的强烈动机。对于配股,证监会在1999年对配股政策作出修订,规定“上市后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在10%以上(个别基础性行业为9%),计算期内任何一年都必须高于6%”。配股政策对净资产收益率绝对指标的片面规定强烈引起了上市公司大量的10%的盈余管理现象。对于亏损企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特别处理(即ST处理)。因此,上市公司为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处理,就会进行盈余管理。已有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亏损上市公司首次出现亏损年份,公司存在着显著的非正常调减盈余的会计处理,在首次出现亏损前一年度和扭亏为盈年度,又明显存在着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会计也经历了巨大和深刻的改革。陆续制订和出台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总体来说还明显落后于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仍有许多领域尚未公布具体会计准则,如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资产重组等等方面,这些“无法可依”的经济业务往往很容易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阵地;二是《企业会计准则》已颁布多年,不少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已显得不够科学和合理,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着不少矛盾之处;三是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还缺乏一个更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范来指导会计实务。所有这些均为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空间,使其操纵起来显得游刃有余。

(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来自国有企业改制,绝大多数是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持有股份占了股本总额的绝大部分,但却无法上市流通。国家所有权的残缺必然严重影响国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和关注,减弱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而小股民基本上是投机性的,他们对管理当局的监控大多不感兴趣,因为他们都可以“免费搭车”。由于股民结构特殊性造成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主发起人的原国有企业,旦大多又同时为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董事会不能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再加上缺乏股票期权之类的长期激励机制和西方那种经理人市场的压力,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盈余管理行为愈演愈烈自然是不足为奇了。

(四)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规范盈余管理行为的外在约束机制。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效,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变成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他们决定着审计人员的聘用、续聘、报酬等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现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和制裁机制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否则,就要面临不被聘用或更换的威胁。在我国,管理当局为进行盈余管理方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频率要明显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此外,再加之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所有这些都使得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有恃无恐。

受成本效益原则限制,我们无法彻底消除盈余管理。而且盈余管理也有有利的一面,但采取相应措施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控制在一个适度范围内,尽可能减少盈余管理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笔者建议:

(一)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减少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证监会将股票发行从原先的额度制改为核准制,这一市场化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股定价方面进行盈余管理的诱因。今后,应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科学化改革,积极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下,均可公开发行股票。对于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规定,不应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惟一控制参数,而应建立一个更科学的多变量的控制参数体系,并改绝对数控制为绝对数控制与相对数控制相结合。比如,可设想先按行业性质为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其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企业要申请配股,必须连续三年达到设定的下限并同时高于同行业全部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此外,可再辅以一些其他的财务指标作为控制参数,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等。对于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要改变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衡量的充分条件,应结合其他一些因素结合加以判断,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或资不抵债;或有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

(二)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减少盈余管理的施展空间。严格意义上的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范围内对财务报告有目的的干预。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是缩小盈余管理空间的有效途径,主要的措施:1.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准则等,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的“无法可依”现象。2.在对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修改的基础上,及时着手进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工作。在未来会计准则制订和修改中,应注意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关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规范应更加明确、具体,对一些主观性判断较强的会计原则和政策的运用应规定相应的约束条件。3.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尽快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方法、披露时间、格式范例等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营造规范盈余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具体措施为:1.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分离机制,使董事长和总经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赋予他们一些特殊权利,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聘用与报酬、重大关联交易、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除了向股东大会负责外,同时对证券监督机构负责。从而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2.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履行选择、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论等职能。3.解决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市场流通问题,增加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4.构造具有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经营者双重作用的股票期权机制,使经营者通过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和长期成长性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增强对盈余管理的外部监控。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很关键一点就是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一是要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法律上要规定严禁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充当委托人,应由上市公司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更换。二是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法律要明确规定予以更为详细的披露,不仅要披露更换的理由,还要就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会计准则应用、会计信息揭示、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重要事项上存在的意见分歧进行揭示。2.建立完善的审计执业规范体系。包括修改已出台多年的《注册会计师法》,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以增加注册会计师法的可操作性,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步伐,尽快出台《审计报告指南》等。此外,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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