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以成果导向教育为理念论文

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以成果导向教育为理念论文



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以成果导向教育为理念

李 劲,谭 英

(渤海大学 政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摘 要:法律硕士课程教学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课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课程考核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欠缺,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以成果导向教育为理念,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路应侧重于根据法律硕士的总体培养目标,确定具体课程的培养目标;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进行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确立科学的课程考核标准。同时,教师应当转变观念、改进知识结构、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以满足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关键词:成果导向教育;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从1996年部分高等法学院校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 试点到目前法律硕士(非法学) 与法律硕士(法学) 并行招生,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8年3月,我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43个[1]。法律硕士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学硕士的新型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侧重于培养应用型以及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但是,由于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多年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一直处于不断的探索和改革之中,如何以成果导向教育为理念,进行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人领唱百人和,号子声声踏浪行。战士们在划夫们高亢有力的号子感染下,顿时热血沸腾,忘记了寒冷,忘记了害怕,忘记了疲劳,他们心中只要一个愿望,练好本领打胜仗。

一、成果导向教育与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

与传统教育理念不同,成果导向教育可以说是一种反向设计的教育理念,即教学实施不再以教师和知识体系为中心,以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为重点,而是基于学生通过教育过程所取得的最终学习成果进行教学设计和教学评价[2]。成果导向教育中的“成果”取决于需求,从范围上讲,需求包括内部需求和外部需求两个方面,涉及国家、社会、行业以及学校定位、学生个人发展等诸多方面,需求通过培养目标得到具体体现。教指委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法治人才,同时,根据专业基础的不同,对培养目标进行了细化,将法律硕士(法学) 定位为“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将法律硕士(非法学) 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根据培养目标,其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在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强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分析、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以及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程度上要求达到“熟练”。可见,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人才的培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有职业化教育的显著特征。

应当肯定,法律硕士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很多优秀的人才,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也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硕士课程教学与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培养目标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具体体现在:

首先,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存在欠缺,难以适应高素质、应用型法治人才的要求。法律职业能力是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工作必须具备的能力。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提出的具体要求体现在一是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及能力;二是法律职业的行动方式及技能等方面[3]。尽管较本科法学教学而言,法律硕士教学加强了职业能力的培养,确定了双导师制,加大了实习的力度,在学位论文的写作上大多采用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但实际效果仍未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与社会需求的契合仍有很大的差距。其次,课程教学的内容、方法针对性不强,影响教学效果的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具有特殊性,法律硕士(法学) 在课程设置上由以前的专题讲授转变为目前的原理与实务,兼顾了理论与实践的需要,但具体内容如何讲授是教师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也是感到困惑的一个难题。比较之下,法律硕士(非法学) 的课程讲授难度更大,由于此类学生的本科阶段所学专业均为非法学专业,为发挥此优势,《指导性培养方案》对其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复合型”应当理解为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体现在兼具非法学领域之外的知识能力与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以及崇高的法律职业伦理[4]。但法律硕士(非法学) 课程的课时安排普遍少于法律硕士(法学) ,要达到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难度很大。同时,在教学方法上也还存在着学生参与较少、重理论讲授轻实践教学的情形,使课程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评价贯穿在工作的全过程,一般指衡量所订标准或目标是否实现或实现的程度如何,即对一项工作成效大小、工作好坏、进展好慢、对策正确与否等方面做出判断。护理质量评价的意义在于判断护理工作的价值,根据提供护理服务的数量、质量,评价护理工作需要满足患者需求的程度、未满足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为管理者改进和提高护理质量提供参考;由于患者需求是无止境的,人的创造性是没有极限的,因此护理质量的改进是无止境的。通过比较、评价,选择最佳方案,达到肯定成绩,纠正偏差,持续质量改进的目的。

按照成果导向教育的内在要求,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设计应当以最终取得的成果为起点,围绕“专门型、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开展课程教学,具体设计如下:

最后,课程考核标准缺少规范化,考核结果与实践能力存在一定的差距。课程考核是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考核的目的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也是培养目标是否得以实现的标志。从法律硕士课程教学考核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学校存在着与学术型研究生考核标准一致化的情形,更多地注重期末考核,在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比重的设置上偏重于期末考试成绩,忽视了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在具体课程的考核上,考核标准的随意性也较大,实践性的考核比重偏小,导致考核结果未能真正体现出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

二、成果导向教育理念下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对人才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大批专门型、复合型、应用型的法治人才,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担负着艰巨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求能够在实现法律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和谐统一的同时,实现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良性互动[5]。基于法律硕士课程教学的实际,以成果导向教育为理念,进行法律硕士课程教学改革具有现实必要性。

首先,根据法律硕士的总体培养目标,确定具体课程的培养目标。作为最终成果的法律硕士总体培养目标需要通过具体课程进行分解,在每一门课程中细化成若干个培养目标。按照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一般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包括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针对法律硕士(法学) 与法律硕士(非法学) 的实际,在课程的名称与学时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课程要求设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在具体要求中根据方向的不同应有所选择和侧重,如在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企业法务方向应侧重非诉讼业务能力的培养,司法法务方向应注重诉讼业务能力的培养,知识产权方向应将重点放在专利代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诉讼人才的培养。同时,培养目标与教学产出具有密切联系,“教学产出是指教师在一段时间的教学过程之后,学生所获得的具体的进步或发展的增量。[6]”教学产出是衡量教学效果的标准,也是教学目标能否实现或者达成度高低的标志,其价值在于通过提高教学产出以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其次,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进行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中,教学内容的正确选择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生本科阶段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因此,《指导性培养方案》在课程的名称上将三大实体法与诉讼法合并,确定为原理与实务,作为必修课中的主要内容。在具体教学中,应当区别于本科教学的基础性知识掌握,注重对相关原理的理解,同时,将原理与实务进行有机结合,突出对诉讼实务的掌握和运用。法律硕士(非法学) 在课程设置和名称上与法律硕士(法学) 具有一定的区别,但由于课程的学时普遍较少,因此,在讲授内容的确定上难度较大。为兼顾学时与教学内容的需要,可以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设计为若干专题,同时,辅之以辅导或答疑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再次,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应当根据教学内容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性。教学中,教师普遍地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较多情况下是通过分析案例加深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强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在法律硕士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的关键是选取恰当的案例,对于选取的案例,应当注重其专业性、时效性、争议性、疑难性和综合性,[7]尤其是对于法律硕士(法学) 的学生,应加大案例的难度和复杂性,可以根据教学内容选取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作为教学案例。第二,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应当围绕所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具体分析时,从案例引发的问题入手,明确所涉及的法律原则、条文,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解决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第三,案例教学的主角应当是学生,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应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思考,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教师进行归纳总结。案例教学应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发现、预防、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如图2所示,将滑动轴承内孔表面沿着圆周方向展开进行划分网格,圆周方向φ划分成m格,步长(每格宽度)为Δφ=2π/m;轴向方向λ划分成n格,步长为Δλ=2/n;用(i,j)表示每个节点位置,Pi,j表示该节点压力。

最后,确立科学的课程考核标准。与学术型研究生的考核不同,基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标准。第一,在考核比例的设定上,应当改变目前偏重于期末考试的情形,对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比例的分配向平时考核倾斜,建议将平时考核成绩的比例设置为50%以上。第二,平时考核的项目应当体现多元化,且注重实践能力的考核。以通过撰写庭审报告、典型案例解析、社会调查报告、模拟法庭实践等多种方式,考核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考核的项目至少应设置三项以上,应有具体的考核标准,每一项目所占的比例不宜过大,即通过多种形式考核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所具备的实践能力。第三,期末考试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的综合测试,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试题的范围,在试题范围的确定上应适中,应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考核学生对课程内容全面掌握情况;二是试题的难度,在试题难度的确定上应与培养目标的要求相一致,不仅应当考核对法律原则、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应当考核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通过期末考核能够切实反映出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真实情况。

三、结语

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能否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任何一项教学改革,触动最大的应当是教师。按照成果导向教育理念的要求,教师首先应当转变观念,由教师为主体、学生为客体转变为互相理解、平等沟通的主体关系,在优化学生学习成果的过程中使教师的价值得到实现[8]。其次,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评价不再取决于教师,而是应当以学生预期的学习成果如何达成来进行设计。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及时地进行教学反思,从是否适应社会需求反思培养目标的确定;从是否达成教学效果反思毕业要求的确定;从用人单位是否满意反思课程体系的设置和课程教学的内容、方法,进而作出进一步的改进[9]。最后,改进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教师的知识结构取决于培养目标的要求,成果导向教育的关键在于培养目标的达成需要学生学会什么,而不是教师能够教会什么,因此,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教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以满足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文兵. 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状况研究—— 基于全国109所高校法硕评估资料的分析[D].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018.

[2] 李劲,谭英. 成果导向教育在法科学生核心能力培养中的运用[J].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120.

[3] 袁碧华. 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视角[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5) :119.

[4] 许新承. 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机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J]. 教育评论,2018(7) :50.

[5] 焦富民. “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J]. 法学杂志,2015(3) :42.

[6] 马志宏,马文芝. 基于MASPK教学模式全面提升教学产出的研究与实践—— 以天津农学院为例[J]. 高等农业教育,2016(4) :107.

[7] 张守波.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 教育探索,2014(2) :51.

[8] 王伟芳. 成果导向教育范式下教师主体价值分析[J].大学教育,2017(8) :169-170.

[9] 杨定泉. 基于成果导向的教学设计路径[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124.

(责任编校:付春玲)

收稿日期:2018-10-16

基金项目:渤海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yjsjg20170007)

作者简介:李劲(1963-),女,辽宁葫芦岛人,教授。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1.1566.C.20181213.1621.022.html

DOI:10.15916/j.issn1674-327x.2019.01.038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27X (2019)01-0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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