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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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这样特殊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进行的:在国内,生产力发展多层次不平衡,各种劳动方式并存;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客观存在着人们的利益矛盾和差别;中国不可能逾越商品经济发展阶段,而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在国际上,中国正处于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平竞争之中,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使中国的发展不可能游离于国际经济体系之外。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理论和实践给我们提出的紧迫课题。我们必须依据中国的现实国情,重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在理论上抽象划分为宏观实现形式和微观实现形式。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宏观实现形式,是指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和宏观经济运行中的实现形式。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是指在直接生产过程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实现形式。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又可抽象划分为外延和内涵两方面,下面逐一进行论述。

公有制外延实现形式的局部性、交叉性和主体性

第一,公有制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实现的。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形式,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发展过程的需要决定的。实践证明,在“一大二公”的传统公有制模式中,公有制本质(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按劳分配、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共同富裕等)未能得到理想的体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形式同本质的背离。如果说中国当年建立“一大二公”模式的公有制,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私有制对生产力的严重阻碍,无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和资产阶级力量的相对软弱,导致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掌握了中国革命领导权,并在革命胜利后上升为统治阶级,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为公有制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物质基础,广大劳动者对公有制的渴望等等),那么今天,改革传统公有制模式,重新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同样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同样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合理选择归根结底都来自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我国公有制实践的客观情况而言,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不能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不能更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能动性,不能更有效地保证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就国际环境看,要尽快发展我国经济,就必须积极吸收和利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就必须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资经济的存在。就国内实际看,生产力发展多层次不平衡;多种劳动方式并存;客观存在着不同层次劳动者、经营者利益要求的差别。要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就必须允许个体经济(包括个体股份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所以,我国的所有制应该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层次多元性的结构体系。只有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中才能形成制度优势,从而更好地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只有在这种发展中,公有制才能获得合理的实现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构成了十几年来经济改革的主线之一。党的十四大又明确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几年来,非公有经济从无到有比重不断上升。就国民生产总值的构成看:1978年,国有经济为56.0%,集体经济为43.0%,非公有经济为1.0%;1993年, 国有经济为42.9%,集体经济为44.8%,非公有经济为12.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持续快速发展,这是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作用分不开的。各种非公有经济在开辟生产门路、安排劳动就业、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公有制是在同非公有经济的交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和其它所有制并不是在互相孤立、完全分离的状态下存在的。由于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它们往往相互渗透,交叉融合,从而为充分利用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资源,为充分发挥不同所有制互补的“杂交”优势,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公有制同非公有制的交互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就生产经营活动看,双方必然发生产品买卖、产权交易、租赁借贷等多种经济交往关系。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要租用公有的土地、房子,借贷公有的资金,使用公有经济提供的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服务设施。二是指双方在经济组织结构中所有制的混合。我国农村普遍推行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便是集体所有制和新生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的有机结合和交互作用。在这一承包制下,农民通过承包权获得了对土地的长期占用权和经济自主权,与此同时,农民个体获得了对部分生产资料如耕牛、小型农具、扩大再生产基金的所有权,这就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通过承包权和农民个体所有制,土地作为集体生产资料获得充分开发利用,集体所有制获得较合理的实现形式。在集体所有制与农民个体所有制的交互作用下,一方面广大农民迅速致富,并滋生出一大批养殖、种植、运输专业户,另一方面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搭桥、农田水利建设等)、集体福利事业(如兴办医院、养老院、学校等)、集体经济项目(如村办、队办集体企业等)获得了迅速发展。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以集体为主导的“公司+农户”的松散型经济联合,以集体为龙头的股份合作制等,都反映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交叉融合。就全国而言,公有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实行的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经营、国有民营、风险承包、租赁、出售、股份改造等,都反映了公有制和其它所有制的相互渗透和交互作用。

第三,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更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只有当它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否则,它或早或迟必将被摧毁。经济发展总是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无疑,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能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会不会改变颜色的大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单从制度的角度或仅从伦理感情的角度论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也不能单从局部经验出发无限夸大非公有经济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我们必须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论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有制主体地位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保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保持必要的社会公平的前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更多的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所掌握,是有效限制剥削、限制剥削阶级产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经济基础,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1〕而只有保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限制两极分化,才更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才能形成合理的利益机制和利益结构,推进社会稳定、健康、协调地向前发展。其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反对私人垄断、促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优化配置的物质保证。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生产资料由国家和集体掌握,防止私人垄断经营,牟取暴利,这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许多私人企业、私营企业无力或不愿经营的,但又对社会生产的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极具战略意义的项目,由国家和集体经营,将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其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保证宏观调控有效进行的微观基础。一方面,建立在不同所有制基础上的国家的宏观调控其性质是不同的。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摆脱了私人资本的控制,其调控目的更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公有经济作为调控的工具,宏观调控将通过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和广泛存在的公有经济组织,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功能,因而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性是在经济发展中,通过各种所有制经济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也即是在生产力的不断推进过程中实现的。离开生产力观点而孤立地、静止地规定公有经济的数量比例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随着公有企业的资本化经营,不同经济成分的资本将在企业内部建立联系并组合在一起,一企二制或多制的局面将出现。就国有企业而言,其存在形态将随着资本经营的加剧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发生极大变化:以往那种全资的国有企业数量将减少,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将会变成国有资产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有些中小企业甚至会被整体出售,而与此同时,国家还会投资兴建新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等。总之,除少数国有企业保持垄断经营的地位外,大多数公有企业将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经受优胜劣汰的洗礼,并在资产经营中实现公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一,保持公有财产的绝对优势。公有财产不仅包括从事资本经营的公有资产,而且包括领土、海域、空间、土地、山川湖泊、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包括未直接进入经营领域的党政事业单位的公有财产。其二,保持公有资产数量的相对优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成分的经济组织,个体、私营、国有、集体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比例是随着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的,公有制经济组织也处在不断分化组合的动态结构中。然而,保持公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数量优势却是必须的,这是保证公有经济主体作用发挥的基础。之所以说保持公有资产数量的相对优势,是因为资产经营的动态性不可能将公有资产的比例优势固定在一个百分点上,有时会高有时会低。其三,保持公有资产的重要地位,尤其是保持国有资产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农村,土地、大型水利设施等重要生产资料必须归集体所有。在全国,国有资产必须在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在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金融领域占绝对优势,通过独资、控股、垄断、领导等不同方式,限制私人资本操纵市场、操纵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促进经济均衡、稳定、持续增长。

公有制内涵实现形式的变化性、动态性、多样性

第一,公有制内涵实现形式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的。公有制的内涵实现形式就是公有经济内部的结构组织及运作形式。怎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里寻找公有制内部合理的实现形式是目前改革的难题。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从人民公社解体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发生了一场深刻变革。其一,承包权的介入促进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土地、大型水利设施等重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通过承包权可以更加自主地支配、使用土地,并据此获得相应经济利益,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二,承包权的介入促进了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生成。农户拥有了耕牛、农具等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农户不再只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劳动者组织单位,而同时变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单位,变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农民一身二任,既是集体成员,又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三,集体所有制和农民个体所有制在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新型责权利关系下获得有机统一,既促进了个体经济发展,也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从而使集体所有制找到了有效的实现途径。

随着城乡市场的发育、经济结构的变化、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进一步深化变迁。如土地等承包权的流通转让、土地的集中经营、各种专业户专业组织的形成、以集体为龙头的“公司+农户”的经济联合、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股份合作经济等。集体所有制内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集体所有制在经济运行中和农民个体所有制不同程度的结合;其二,新型的责权利关系下形成了较强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

农村改革的成功给改革僵化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及搞活国有企业以极大的启示。十几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经过了扩权让利、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不同改革阶段,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从以实行两权分离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性分权阶段进入机制、体制、所有制“三制”创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反映了公有制内涵实现形式的不断深化。

曾广泛推行的承包制、一定范围实行的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计划体制下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受合同内容、合同期限等的影响,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只能形成暂时的制约机制,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活力问题,其缺陷也是明显的:(1 )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准则。承包指标、租金数额并不能客观反映市场竞争动态的经济变量对企业行为的要求,这就导致政企分开的客观效果是十分有限的,政府及主管部门作为发包人依然控制着企业行为,从而使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求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挟制,企业难以形成“四自”的市场经济主体和具有真正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实体,这同整个社会生产发展要求的资产不断流动、重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优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等存在着深刻矛盾。(2)责权利不规范。 所有者的利益既体现在承包期、租赁期经营者所提供的利润上,也体现在其资产的增值上,而经营者的利益则仅体现在合同期的经营成果上,同时这种经营成果还必须通过所有者所提供的资产去获取。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对所有者提供的生产要素使用得越充分,自身所获取的实惠也就越大,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国有资产的掠夺式经营,这也是近年来企业行为短期化、分配向职工个人倾斜、国有资产隐性流失、企业虚盈实亏等问题的根源所在。

出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股份制被当作一种较理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选择具有两方面明显的积极意义:其一,促进资产合理组合。股份制较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能够有效集中资本,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扩大经营规模,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流动。其二,促进较规范的产权关系的形成。股份制便于克服承包租赁经营中政企难以真正分开、责权利不对称的弊端,促进在产权关系明朗化的基础上,形成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较规范的责权利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的股份制是在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国有资产的大量存在为前提的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在股份制改造中,如何实现明确的产权界定,从而既能有效保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又能充分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在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形成强有力的风险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是改革面临的难点。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生产调节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作为所有者的经济职能能否合理划分;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否本着市场经济要求,合理操作资产而摆脱行政干预;用什么样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及成员的监督,通过什么样的风险、利益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及其成员能象经营自己的资产那样负责认真。另一方面,在股份制企业中,在大量的国家控股的局面下,如何保证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独立,在保证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独立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企业经营人员行为的合理性,从而保证国有股权的合理收益,如何正确处理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如何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利益机制以有效监督和制约经营者行为等。以上种种问题是我们在公有产权基础上建立股份制面临的特殊难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因此,推行股份制必须慎重。

第二,公有制内涵实现形式的变化性、多样性和动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合理实现形式有两个基本前提:其一,公有制是在现代产权制度作用下实现的;其二,公有制是在和现代产权制度相适应的、规范的责权利关系下实现的。显然,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明确的产权制度和相互独立的产权主体为其运行基础的。因而,如何在现行国有制基础上,构建现代产权制度和相互独立的产权主体就成为我们能否克服传统公有制模式中所有权虚置、产权不清、市场主体缺位等弊端,能否找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点的关键。所谓产权,是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通过一定方式界定并加以维护的各经济行为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关系,是各经济行为主体围绕财产而建立的责权利关系,其实质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反映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其根本功能是所有制在社会生产中有效运作和实现的工具。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产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任何所有制下的财产只有投入经济运行才能发挥现实的经济作用,而财产的运行必须遵循产权规则,一定的产权结构是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得以实现、所有者的财产得以有效使用和所有者获取利益的重要保证。产权的基本功能在于:明确界定对财物支配的范围、空间和方式,提供财产运行的权力基础;为人们界定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剩余产品价值,提供基本的权利规范。从历史上看,产权关系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在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经济中,产权关系简单明确,财产主体既是财产所有者,又是财产的实际占用者和使用者,也是财产的收益者和处分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行为和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产权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切割划分,从而保证了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所有制在新形势下的合理实现。我国是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公有制再实践的。公有资产必须进入生产经营领域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才能实现其所有制本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资产要进入经营领域就必然要发生财产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之间围绕收益分配权而形成的一系列复杂的经济关系。而要合理处理这些经济关系,就必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通过产权制度,为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等在产权的界定、使用、转让和产权的收益中提供制度性规则,通过产权制度,规范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经济行为,在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形成新型的责权利关系,通过产权制度和新型的责权利关系,为公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源,从而使公有制本质获得高层次实现。

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和公有制合理实现前提的理论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内涵实现形式将呈现动态性、变化性和多样性。所谓动态性,是指公有资产是在市场竞争不断分化组合、流动转让的动态过程中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所谓变化性,是指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是随着社会生产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变革深化的,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一个不断演变深化的过程。所谓多样性,是指公有制的具体经济组织形式、经营形式是有主有次、多种多样的。就经济组织形式讲,有的企业可采取国家独资垄断,有的企业可采取股份合作。就经营形式讲,有的企业可采取承包制,有的企业可采取租赁制,有的企业可采取国有国营形式,有的企业可采取国有民营形式,还有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拍卖等形式实现产权的有偿转让。总之,公有制在内涵上的实现形式不能一刀切,也不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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