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损害赔偿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损害赔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作者在阐述了刑事损害赔偿权的内涵和法律思想之后,简析了赔偿权的时效规定和现实效应,认为刑事损害赔偿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民事权利,它维护了国家主权,遵循了国际惯例。
鉴于《国家赔偿法》即将实施,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各界较为敏感的刑事损害赔偿权问题作一探讨,供商榷(以下简称赔偿法、赔偿权)。
一、赔偿权内涵及法律思想
笔者认为,赔偿权所确立的内涵不只是司法机关传统意义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延续,而是现实社会的民主发展和人权保障。赔偿权所体现的法律思想不能用纯粹的民事经济赔偿来理解,而是现代进步法律思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反映。
首先,建立赔偿权制度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错判、错羁责任人的追究,对受害者的赔偿,不仅是对执法者的约束,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维护人和法的尊严。所以说,赔偿权就是一定意义的民主权和人权。
其次,从赔偿权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其体现的法律思想。众所周知,封建专制时代无赔偿权可言,即所谓“国王不能为非,国家不能有过”。二次世界大战后,进步的法律思想有所发展,他们认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并非权力与服从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此“国家无责任”这一封建专制法律原则日趋没落,国家赔偿责任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采纳,其最典型的形式是对冤狱赔偿的规定。在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确立了法律意义的赔偿权,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则确立了现实意义的赔偿权。
二、赔偿权时效规定及现实效应
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赔偿法的时效规定比普通民事、刑事时效规定有更深层次的现实效应,一是说明赔偿权无溯及力,体现出“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原则。文革期间,法制被践踏,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法致人以损害情况比较复杂,冤假错案很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对受害人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和适当的补偿,没有必要将已经处理过的陈年老案再翻过来重新处理。二是维护赔偿法的严肃性。它不仅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搜集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便于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保障公民正当利益,避免赔偿请求久拖不决。这正是赔偿法规定时效的现实意义。
三、赔偿权是受限制的民事权利
从赔偿法内容以及立法意图来分析,国家赔偿责任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主义,即不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不法致人以损害的后果,国家就负赔偿责任,避免无辜受害者因无过错行为而无法获得补偿。但是赔偿权也不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而是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赔偿法在以下诸方面作出规定:
(一)侵害赔偿的客体限定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侵害情形法定,见赔偿法第十五条(一)——(五)款;财产权侵害情形法定,见赔偿法第十六条(一)(二)款。
(二)赔偿标准也有限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见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见第二十七条(一)(二)(三)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见第二十八条(一)——(七)款。
(三)赔偿法还法定明示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见第十七条(一)——(六)款,这样使赔偿权的范围得以进一步限制。笔者认为,赔偿权限制除第十七条(一)——(六)款以外,结合外国刑事赔偿实践,以下几种情形也应法定明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内(可作为第十七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范围内)。1.诉讼请求不符合诉讼程序或不听从法院补正命令的,法院可以剥夺其请求权;2.由于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无权以自己曾被关押拘禁为由,要求损害赔偿。3.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罪是误判或其中部分罪不应受到追究,则被告人只就误判部分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可以断定赔偿权是有限制的民事权利,是对国家赔偿无过错责任主义的限定和补救。
四、赔偿权维护国家主权并遵循国际惯例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折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因此,作为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法规——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赔偿权,这一规定维护国家主权,遵循国际惯例。
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这表明我国赔偿法和国际惯例接轨,以属地原则平等地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需要。另外,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还进一步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明确规定对等原则表明我国在遵照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对等地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领域内应有的赔偿权,因为涉外赔偿权不仅是财产的补偿问题,而且关系到国家尊严和主权的独立,不存在一厢情愿的最惠国待遇。这是一个充分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等平互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