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的三个问题_土地产权论文

土地产权制度的三个问题_土地产权论文

土地产权制度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释义

产权经济学派将产权视为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对一种经济物品如何选择使用的权利。(注: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6页。 )就是说,产权是附着在或内含于一种资产或物品实体中的一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社会设定的,它决定着由谁来支配运用这种资产或物品,以及由谁来享受支配和运用这种资产或物品的收益。据此,可以将土地产权定义为,附着在土地资源上的一切权利;土地产权制度即社会对土地资源内含的种种权利的设置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分配、收益和转让的规则。具体来讲,土地产权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土地产权制度产生于土地资源稀缺性所引起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要求。土地产权作为人们对土地资源的权利要求,并非古已有之。在土地资源十分丰裕的条件下,人们使用土地不受限制,就无须明确人们对土地的权利关系;当土地资源相对于社会需求变得日益稀缺时,人们对于土地专属使用的权利要求才开始出现。据研究,公元10世纪的欧洲,土地是充足的,专属土地所有权的发明因而还没有出现。随着人口的增长,到13世纪,最肥沃的土地开垦殆尽,新的居住地只得领先比较贫瘠的土地或者需要对已耕地进行深度开发,人们才开始寻求更大的土地专属使用权,并对其他人的使用施以更多的限制,土地产权制度才开始形成。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生,在个体角度上,是社会成员对稀缺土地资源争夺性使用的制度化反映,但在经济社会整体的角度上,反映了社会对稀缺资源合理利用的理性智慧。

第二,土地产权制度的首要内容是关于土地权利的设置。一块土地,其物质实体虽然只有一个,但其上的权利可以有多种。这多种权利并不是土地自身带来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生在土地上的复杂关系决定的,并由社会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人们对土地的权利包括那些?不同国家的设置是不同的。首先是设定的权利名称不统一,其次是内容和含义不一致,再次是权利的多少不相等。现代产权经济学将土地产权看作是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诸项权能在内的一切权利。其中每一种权都可以看成为独立的,或可以占有,或可以买卖、转让或抵押等,也可以有自己的价格。

第三,土地产权制度的关键方面是土地权的分配。土地权利的主体是人,但这里的人不是单个的孤立的人,因为土地产权问题不会存在于鲁宾逊的世界里;只有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中,才会有不同的人对于同一土地的权利要求。这就表明,土地产权制度从其产生就决定了土地权利分配问题的存在。土地产权的多元性同时决定了土地权利的可分割和可分配性。任何土地产权制度都涉及到附着在土地上的多种权利的划分问题。在现代社会,没有一个主体角色可以同时拥有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利,而是将日益复杂的权利束在多个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使资源向充分、有效、合理、节约利用的理性目标趋近。

第四,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划清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界区。与利益相比,权利属于较浅的手段层次;在权利要求和分割的背后,是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追求。由于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内在关联,产权也可以说是“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产权制度就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注:日·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7页。)如果说,土地权利的分配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关键内容,那么,划清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界区就是土地权利分配的题中之义。划清利益界区,首先要求不同主体间的权利界限是清晰的,比如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使用的合约控制权,土地经营者拥有土地使用的剩余控制权;其次,不同权利对应有不同的收益,如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收益的合约分享权,而土地经营者享有土地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土地权利的分配应当避免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利益的相互交叉和模糊不清。

第五,土地产权制度关于土地权利的分配,在空间上是多元的,在时间上又是可变的。从空间看,土地权利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从时间的角度处于不断变动和更替之中。就是说,土地权利的分配不是一种凝固式的存在,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调可变的。

类型

不同国家(地区)或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土地产权制度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人们拥有的土地产权又是有差异的。依据土地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的程度,可以将土地产权分为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和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两种类型。

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是指,(1 )土地权利主体对体现其权利的土地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性,即土地权利主体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对其土地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选择权,他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使用他的土地,并能依法排斥他人对其土地的使用与限制。(2 )土地权利主体能完全享有其土地利用所产生的收益,即土地权利主体通过合法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所获得的收益,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仅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攫取,而且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侵蚀。(3 )土地权利主体对其土地拥有自由转让权,也就是说,土地拥有者有权决定土地是否转让,转让给谁,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转让方式。土地产权的保障性或完整性取决于如下三个条件:(1)土地权利的强度或量必须充足。 其充足的标志是土地拥有者获得的权利足以保证其使用的排他性、收益的独享性和转让的自由性。(2)土地权利的期限应当持续一个较长时期。 “期限是对一个给定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长度。”土地产权在“经济方面则要求时间水平线长足以使持有者确信,他的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流能得到补偿。”(注:米切尔·卡特等:《土地制度与农业绩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页。)(3)土地权利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土地权利的强度和期限首先是一种法律承诺,这种承诺能否在经济方面完全实现,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法律实施能力。有保障土地产权不仅取决于社会对土地拥有者权利的承诺,还取决于社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实施能力,以保证其法律承诺的经济实现具有确定性。

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是指,土地拥有者对土地使用的选择权利受到限制;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受到侵蚀;土地的转让权受到禁止或不充分。土地产权缺乏保障可能表现为前述某一项权利不足,也可能表现为这几个方面的总和。“从经济角度来看,权利的无保障应是三个部分的函数:(1)权利的量不适当;(2)期限不够;(3 )由于实施成本高昂,使其行使权利的确定性不充分。”(注:米切尔·卡特等:《土地制度与农业绩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页。)

绩效

在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的一些农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农业绩效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函数。虽然不能说土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业绩效的唯一变量,但毫无疑问它是十分重要的变量。二者间函数关系可以具体表述为: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是农业绩效较佳的必要条件,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是农业绩效差的重要根源;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向着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变迁,可以促进经济的明显增长。

对于农业绩效和土地产权制度之间的函数关系,无论在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的有关著述里,还是在农业发展理论中,我们还难以见到充分的实证性的分析与论证,但这些理论为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十分有益的认识思路与分析框架。

(1)土地产权制度与激励效应

土地产权制度所以构成影响农业绩效的重要因素,首先因为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效应。正如诺斯所说:“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注: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内含的不同的激励效应, 使活动于不同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理性的人会作出不同的行为选择。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理性的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农业经济活动在主体的行为决策,并通过这些决策来影响一个社会的农业绩效。正是由于激励效应和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些中间环节,建立起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绩效发生影响的桥梁。

土地制度的激励效应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对农业经济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土地制度对农业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取决于这一制度内含的收益报酬结构与主体努力供给的一致性。如果一项土地制度安排使主体付出的努力与他应得的报酬相一致,其努力供给量就大;如果一项土地制度按排使农业主体付出努力与他的报酬之间是离散的,其努力供给量就小。(注: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中国农业经济》1993年,第2期。 )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与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二者对农业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实际的土地产权安排趋近于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时,即人们对于土地具有排他性使用和收益独享等项权利时,就可以保证人们生产努力的成果为自己所拥有,从而对他们产生寻求更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激励,并带来农业经济的较佳绩效;相反,如果实际的土地产权安排远离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安排,即人们对土地的使用、转让等项权利受到限制或土地收益受到侵蚀,就会使他们的生产努力与所得报酬不一致,从而导致人们生产积极性的下降和土地资源的非合理利用,农业绩效也必然是较差的。

其二,对农业活动主体努力的激励导向。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内含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导向,这种激励导向的差异诱导着人们的行为向不同的方向发展,从而必然产生农业绩效的差异。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将制度的激励导向分为生产性激励与非生产性(分配性)激励两种类型,由此诱导出人们生产性努力与非生产性努力的行为差异。(注: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1-12、148页。 )如果某种土地产权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它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反之,如果某种土地产权安排在激励人们将资源与努力配置于非生产性活动方面更为“有效”,它就必然会妨碍农业经济的增长。有保障的土地产权,由于土地利用者生产努力的成果为自己所有的预期较为稳定,因而其激励导向是生产性的。它“将会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中期和长期改进,流动性农场设备的需求。……也可望增加对互补性的短期投入或改进的需求(如肥料、劳动)。”(注:米切尔·卡特等:《土地制度与农业绩效》,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农民的这种生产性努力必然会使农业绩效得到提高。相反,“对于不稳定的产权,实施很差的法律,进入壁垒以及垄断性限制,利润最大化企业倾向于具有较短时间中较少的固定资本,并将倾向于较小的规模。最为有利可图的业务可能是在贸易、再分配性活动或黑市上。……这一组合很难导向生产性的效率。”(注: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 年版,第92页。)

(2)土地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机制

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农业资源配置机制与方式,进而会导致不同的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与农业经济绩效。

第一,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资源的流转性不同。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往往与土地资源的流转性受到禁止或流转程度很低相联系,土地资源难以配置到最合理的用途和难以向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手中集中。土地资源呈现为一种低效率配置。土地的自由转让是有保障土地产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可促使土地配置到最具效率的使用者手中和用途方面。

第二,不同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拥有者的信用价值不同。是否可抵押是土地产权保障程度差异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的可抵押性受到限制,土地拥有者获取信贷支持的能力就较低;如果土地可以作为抵押品,就可以提高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从而较易获信贷资金的支持,使农业突破资本瓶颈的约束实现较快增长。

第三,不同产权制度下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土地资源能否按照市场价格的形成途径获得正确价格。在缺乏保障的产权制度下,土地资源的市场化流转受到禁止,土地资源不能形成正确的价格,而“价格扭曲可能从根本上毁坏关键性的发展制度”。(注: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页。)在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下, 自由转让权利决定了土地资源获得正确价格的可能性,从而为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四,不同土地产权制度下,农业生产者对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同。在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农业生产者会主动地搜集信息,加快信息转递,由此提高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在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农业生产者却懒得费时费力去搜集信息和加速信息传递,这就难免经济决策的失误和效率低下。同时,不同的产权制度也会使信息资源的质量发生差异。有保障的产权制度鼓励人们说实话,从而使信息资源是可信的和可利用的;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则可能提供某种激励,使人们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和掩盖真实信息。这种信息资源必然加大经济运行的摩擦系数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注: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上述几个方面表明,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向有保障土地的产权制度的变迁,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对农业增长作出贡献。

(3)土地产权制度与技术进步

西蒙·库兹涅茨认为,广泛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是经济增长的来源,而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经济增长的保证。据此推论,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可以影响一国的农业技术进步,进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土地制度是通过约束、规范和诱导人们的行为决策,从而加快或减慢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采纳传播的过程,最终影响一个社会的农业绩效。具体来讲,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通过三种途径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第一,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可以改善采用先进的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当某种土地制度安排使人们的努力供给与其报酬相一致时,就会刺激他们采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从而加快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

第二,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可以优化土地使用规模,实现技术结构的变迁。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土地使用规模,与不同的土地使用规模相联系的是不同的技术体系。小规模土地使用制度,经营者提高收益将朝着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面发展,偏重于以劳动对象为中心的技术改良;大规模土地使用制度,经营者偏重于以劳动手段为中心的技术改进,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增加收益的主要方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能够协调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和运动质量,诱导中性和偏向技术的均衡发展。

第三,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可以提高技术利用的规模效应。当农地制度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时,就可以实现新技术采用上的规模效应,使采用新技术创造的增加值与投入成本的差额变大。不断增长的利润刺激必然加速新技术的采用与创新。(注:刘延凤:《农地制度、技术进步与农业增长》,《农业科技与农业发展》,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127页。)

(4)土地产权制度与交易费用

在农业发展的现阶段,市场关系已深深渗透到农业经济关系之中。交易不仅存在于产品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包括土地在内的要素的配置过程中。表面看来,交易是物与物的交换活动,实质上交易是体现在物之中的人们的权利的交换,即产权的交易。正如物理运动中必然存在着摩擦力一样,人们也必须为交易活动付出代价——交易费用。在土地产权缺乏保障的情况下,农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困难的,交易活动的费用是高昂的,农业发展也会因之受到制约。这时,土地产权的重要安排就能够降低经济运行的摩擦力,实现交易费用的节约。这是因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注: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 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规范和保证,使复杂的、不确定的经济关系稳定有序。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明确指出:“任何社会中的秩序模式都依赖于一套共同的规则,该规则使得大众个人能够按照一种共同的知识而行动。这套共同的规则把大众改变为一个有秩序的关系共同体。”(注: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 1992年版,第46页。)土地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建立起农业主体共同遵守的规则实现交易关系的有序化,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又通过交易费用的节约影响到农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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