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老年妇女和老年养女_老年人口论文

论我国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老年妇女和老年养女_老年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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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包括为老人提供养老的经济保障和生活服务保障。家庭养老的经济保障包括:依靠本人、依靠子女、依靠配偶、依靠亲属等多种经济保障形式。家庭养老的生活服务保障,可根据老人的居住方式来体现其所受到的生活服务及照顾状况,老人的居住方式可分为独居、与配偶居住、与未婚或已婚子女居住等形式。

与家庭养老相对应的是社会养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建国几十年来,社会福利和保障事业在不断发展完善,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城市地区),无论养老方式还是养老的经济来源保障都出现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存的现象。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习俗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在生活服务保障方面,城乡依靠家庭养老的比重都很高,按城、镇、乡分别统计为94.2%、97.7%、94.2%[1]。由此可见, 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家庭养老仍是相对重要的养老方式,研究和解决家庭养老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老年妇女与女儿养老是家庭养老(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家庭养老)中的两大难题,它是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侧面,分析和解决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不仅有利于妇女状况和地位的改善及提高,而且有利于人们(尤其是妇女)生育观念的转变,抑制人们出于养老考虑而对生育数量及孩子性别的刻意追求,有效地控制我国的人口增长,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一、家庭养老的重点是老年妇女的养老

老年妇女占老年人口的大多数,由于她们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当她们处于劳动年龄时,就业率较低;进入老年后的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儿女;并且受传统文化影响,老年妇女的再婚率也低于男性老人。诸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家庭养老的重点在于老年妇女。

1.老年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

从老年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看,我国的老年人口中女性占大多数,而且女性比例随着老年人口年龄的升高而增大。也就是说,需要从日常生活上给予照料的高龄老人中女性比例更大。根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计算,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共96,969,646人,其中女性老人52.42%。分年龄组看, 女性老人所占比例随年龄的增高而增大(参见表1)。

表1 1990年老年妇女比重(%)

年龄组60—64

65—69

70—74 75—79 80岁及以上

人数(人)16,494,306

13,415,0359,706,376

6,244,8204,966,044

所占比重(%)

48.55 50.5953.77

57.1164.69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

2.老年人口的文化教育状况的性别差异

从文化程度上看,老年妇女的文盲、半文盲率随着年龄的增高而增高,男女老人的文盲及半文盲率差异也随之增大。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60—64岁的老年妇女文盲率为83.84%, 比同年龄组男性老人高42.68%;而65岁及以上的老年妇女文盲率则高达91.92%,比同年龄组男性老人高37.04%。根据1990年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男女两性接受教育的平均年限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对女性来说,接受教育的平均年限的分布峰值在0年(即“未上过学”),占27.0%; 而对男性来说,分布峰值在7~9年,占36.2%。各年龄组来看,“未上过学”的女性比例如下表(表2)所示:

表2 城乡“未上过学”的妇女在各年龄组所占比例(%)

年龄组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城镇0.3 1.6 2.95.0 5.1 10.2

20.740.450.1

农村15.614.324.233.435.837.2

63.677.288.0

资料来源:陶春芳主编《中国妇女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

从表2可见,目前不仅老年妇女文盲率相当高,而且50~59 岁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仍具有较高的文盲率,这批人将在2000年以前进入老年人的行列。

3.老年人的经济来源

从老年人的经济来源看,老年妇女更加需要依靠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如果我们把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分为:社会提供、家庭提供、劳动收入及其它来源四类,根据北京大学等5校人口研究所对北京市、 上海市、吉林省、湖北省及辽宁省(简称“三省二市”)的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男性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社会提供和个人劳动收入, 分别占49 .38%和27.58%,依靠家庭提供的仅占20.93%; 而女性老年人的养老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家庭提供的占60.12%, 依靠社会提供及本人劳动收入的分别仅占27.75%和9.68%。

老年人口经济来源的显著的性别差异主要基于就业方面的性别差异。首先,女性在一生中(包括劳动年龄期的就业和退休后的再就业),从事有报酬劳动的机会和比例明显低于男性,除了上面指出的文化程度因素限制以外,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合理以及传统的封建道德观念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其次,在从事有效报酬劳动的人口中,妇女获得在有退休金保障单位就业以及较好职业的机会及比例也明显低于男性,因此,许多妇女虽然年轻时就业,但退休后仍无退休金保障或仅有很少的退休金。

4.老年妇女的再婚机会及比例明显低于男性

由于传统观念及经济因素限制,老年妇女的再婚机会及比例明显低于男性老人,致使独居的孤寡老人中,女性比例远大于男性。据“三省二市”调查,在独居的738名老人中,老年妇女占59.5%,65~74 岁组的老年妇女有26.20%独居,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处于贫困状态。

综上所述,家庭养老的重点和难点是老年妇女的养老。

二、女儿养老:合法、合理、合情,但障碍重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女儿具有同儿子一样的赡养老人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及习俗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女儿养老的比例明显低于儿子养老。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与已婚儿子同住的老人比例都远大于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比例,而且,农村这两类居住方式的差异最大。据“三省二市”老年人口抽样调查,在农村,与已婚儿子同住的老人占20.5%,而与已婚女儿同住的老人仅占3.6%。 女儿是否可以养老不仅影响目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且影响目前的女儿——未来的老年妇女的养老观念、并且直接影响她们目前的生育观念、生育决策及生育行为,影响她们作为女人的社会及家庭地位。

在“三省二市”的调查中还可以发现,女儿养老不仅合法,而且具有合情合理性。这一调查显示,对无配偶老人来说,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满意程度大于与已婚儿子同住或与配偶及已婚子女同住(见表3)。

表3 三种居住方式下老年人口对养老生活的满意程度

居住方式

与配偶及已婚子女无配偶与已婚儿子 无配偶与已婚女儿

人数(人) 比例(%)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满 意 1723 55.9770 43.8

188 45.6

还可以 1231 40.0842 47.8

192 46.6

不满意 126

4.1148

8.432

7.8

资料来源:张纯元《中国老年人口研究》,P.186

既然女儿养老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地区)女儿养老遇到种种障碍呢?

首先,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例如,“养儿防老”、“三从四德”等旧观念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尤其在农村,女儿养老被许多人排除在家庭养老的范围之外,根据1987年山西、湖南等地农村调查,有15.7%的农村青年不认为女儿应该赡养自己或妻子的父母,有21.8%的农村青年认为赡养女方父母是女方兄弟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也有一定比例的老人认为由女儿赡养丢人而不愿意让有条件养老的女儿赡养。

其次,在就业人口中,女性的平均收入少于男性,因此,女性对老人的经济供养能力也因此小于男性。据全国妇联1990年的《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城镇男女月收入平均水平分别为193.15元及149.60元,女性月收入在100元以下者占25.1%,而男性仅占9.8%。农村男女年收入平均水平分别为1,518元和1,235元,年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女性占42.2%,而男性仅占27.4%,甚至有6.2%的女性年收入在200元以下,农村妇女收入更明显地集中于较低的水平〔3〕。在这种情况下, 妇女要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就不得不依靠家庭和丈夫。在本人经济自立都难以实现的条件下,妇女很难有能力和地位赡养自己的父母。

再次,即使经济能力允许,仍有一部分妇女由于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较低而无法赡养老人。经济自立是决定妇女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不可否认,在有些不乏经济自立能力的妇女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她们既得不到家庭(尤其是丈夫)的尊重,也难以做到自尊、自信、自强和精神上的自立,在家庭生活中,得不到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经济能力,她们也很难与丈夫合作,赡养自己的父母。

此外,赡养老人虽然是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往往与继承遗产密不可分。尽管我国宪法明确了女儿有同儿子一样的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地区,仍有一部分妇女得不到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力,有时,剥夺女儿养老权利的目的在于剥夺其继承遗产权利。

三、从长计议,探索解决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的途径

本文提出的老年妇女与女儿养老问题,是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的两个相互联系着的侧面,是人口发展、妇女发展和社会发展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具体体现。因此,老年妇女与女儿养老问题不是孤立的人口问题,更不是孤立的妇女问题,而是一定时期内人口发展、妇女发展及社会发展失调的矛盾所在,形成这一矛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的过程,认识和解决这一矛盾,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只有从这一高度来认识老年妇女和女儿养老问题,才有可能根据我国的人口老化趋势、家庭结构变化及妇女地位现状,从长计议,探索从根本上解决老年妇女与女儿养老问题的途径,创造适合人口与妇女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1.重视提高女性人口的平均文化教育水平,是解决未来老年妇女和女儿养老问题的最根本途径

受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显示了重要的作用,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就业机会、经济地位及家庭生活。男女受教育机会及程度的差异是形成男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包括老年时的养老生活)中各方面差异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形成家庭养老中的老年妇女和女儿养老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因此,提高女性人口的平均文化教育水平是解决未来老年妇女问题和女儿养老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具体地看,重视目前女童、少女和中青年妇女的文化教育,具有更加明确的意义。

首先,重视女童和少女的受教育机会,尤其是农村女童和少女的文化教育机会,缩小男女文化教育水平差异,对女性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发展机会和生活方式有着决定性意义,可以使她们获得有别于其母亲和祖母一代的新生活,具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观念,包括生育观念及养老观念。在成年后,能够正确地对待自己及父母,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在进入老年时,也能够正确地对待自己及子女,选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方式。

其次,应重视中、青年妇女的扫盲和业余教育及培训,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扫盲和技术培训,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及发展机会,提高她们的经济自立能力和社会及家庭地位,树立新的养老观念,正确地对待自己、家庭、子女和老人。

2.结合计划生育教育,在人口中(尤其在农村人口中),广泛开展现代生育观念和养老观念教育

在宣传、教育中,应针对我国的人口政策和妇女政策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老年妇女及女儿养老问题,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尤其在农村地区,应针对传统旧观念,有针对性地宣传新的生育观念和养老观念,使青年一代认识到赡养女方父母也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女儿养老与儿子养老一样合法、合情、合理。与此同时,也应对老年开展养老观念的教育,使老年人认识到女儿有义务赡养老人,得到女儿的赡养是光荣和自豪的事情。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农村社区形成新的养老观念、舆论。

在宣传、教育中,也应结合有关财产继承法律的宣传,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获得合法的赡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3.注重为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创造适当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妇女的就业机会,是妇女获得经济自立能力和社会、家庭地位的基本条件,也是解决女儿养老和老年妇女养老问题的重要环节。在不同的地区,应根据妇女就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多层次的工作。例如,在贫困、落后的农村,应重点帮助妇女提高生产技能,开发致富门路,发展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副业和乡村企业,吸收妇女参加生产。而在条件较好的村、镇及城市,应注意已就业妇女的行业、职业分布,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同等的培训机会,使她们有机会寻求新的发展。

4.改善社会系统环境,对人口问题、妇女问题及环境问题统筹考虑、综合治理

家庭养老中的妇女问题是一定机会、经济及历史条件下的人口问题及妇女问题的矛盾冲突,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这一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社会系统环境的改善。例如,应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及服务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和发展,特别应注意社区内生育观念和养老观念的更新,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认识人口问题、妇女问题及环境问题(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应有的协调性,实行综合治理。

注释:

〔1〕张纯元主编, 《中国老年人口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2〕陶春芳主编,《中国妇女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P4,1993年。

〔3〕谭琳,“中国妇女的生活质量与计划生育”, 《人口研究》,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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