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国海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水域、领海还是岛屿归属线?_中国南海论文

南中国海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水域、领海还是岛屿归属线?_中国南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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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56(2010)04-0022-08

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有一条U形的断续线,俗称“U形线”,或“断续线”。它产生于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为维护南海的领土主权,并向世界公布中国在南海的管辖范围,在《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出了这条线。线环绕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这条线在公布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当时的国际社会未曾提出过异议,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也从未提出过外交抗议。然而,近年来,随着南海领土争议的不断加剧,周边某些东南亚国家纷纷对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要求对断续线内的水域是否属历史性水域,断续线究竟是海上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等问题做出解释。因此,本文拟就这3个问题对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做一初步的论述。

一、“历史性水域”引起的争论

断续线内的水域属“历史性水域”最初是由台湾方面提出来。1989年7月,台湾“内政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协助确定丈量“中华民国”领海宽度的基点和基线,与此同时,还设立了另一个协助起草“中华民国”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法的特别委员会。正是这两个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历史性水域”和U形线的法律性质问题,但委员会成员对此问题的看法有分歧。一部分人认为,U形线内的水域应被声称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其理由有两点:(1)1948年地图公开出版后,没有受到任何抗议或反对;(2)把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不违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另一部分人却反对这种看法,认为中国历史性水域的声称不可能被确认,U形线画得很随意,由于缺乏坐标而不可能在海上定位,因此很难确定所声称水域的法律地位。再说,“历史性水域”的定义已经过时,不可能用来支持台北的声称。但是,当委员会草拟“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第三条时,却采纳了U形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的观点。①

1993年3月,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了《南海政策纲领》。纲领的最重要部分是它的序言,在序言的第二段写道:“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南海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域,‘中华民国’拥有海域内的所有权益。‘中华民国政府’愿意在和平与理智的基础上,按照维护‘中华民国’主权的原则,开发这个海域。”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行政院”研究、发展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进一步解释了“中华民国”在这一方面的主张。他指出,该声称是基于1948年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图中有一条U形线(以未定界的形式画出),画在南海周围以表明“中华民国”声称的南海诸岛的位置。他解释道,U形线内的水域是“中华民国”的历史性水域,虽然不具有内水的地位,但类似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换言之,“中华民国”除了对U形线内的群岛拥有主权外,还对线内的海域拥有优先权。②1994年,台湾“行政院”政务委员张京育就台湾对南海历史性水域的解释做了详细说明,他说道:“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③

将断续线内水域定为“历史性水域”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什么是“历史性水域”,在任何公约中都不可能找到权威性的定义。根据1962年出版的《国际法委员会年鉴》(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中有关“历史性水域”的定义是:“植根于如下历史事实,国家对其认为至关重要的海域作长期声称并维持主权,不必过于关注一般国际法对领海划界可能作出的规则变动。”而1988年出版的《国际法的加拿大北极海域》(Canada's Arctic Waters in International Law)对“历史性水域”的定义下结论说:“从历史性海湾发展而来。历史性海湾在19世纪已形成,目的是保护被陆地环抱的某些大海湾,且传统上被声称国认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④还有1964年出版的《国际法的海湾制度》(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为“历史性海域”下的定义是:“与国际法一般适用的规则相反,沿海国对该海域要有明确、有效、持续地行使主权超过一个实际时期,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⑤尽管如此,但多数学者仍然认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认为是指历史性海湾,在国际法被列在领海基线的规则之外。它们要求符合某些准则:首先,沿海国对争议海域必须维持长期的主权声称;其次,这种声称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⑥有的更具体地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认为是内水,因为它们一般是近岸的海湾。但历史性水域不是由单一的方式来管理,有时被看成是沿海国家领海的一部分,或者被看成是一种独特的形态,这取决于如何对它们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例如,一个准许外国船只通行的国家就很难作出内水的历史性声称。也许还有另一种形态的历史性水域,如群岛水域的新概念表明,某些历史性水域可能有单一或独特的形态。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将影响到航行自由,且将对水域下的资源提出专属性的声称。⑦

根据上述对“历史性水域”下的定义,有人对断续线内水域是否属“内水”提出质疑。他们说道,在“内水”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国对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靠大陆一侧的水域行使完全主权,外国船只无权无害通过一个国家的内水,除非得到这个国家的特许。确切地说,一个国家的湖泊、运河、河流、港口和码头与“内水”处于同样的地位。如果把断续线内的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是否有“内水”的法律地位?首先,“中华民国政府”从未把断续线内的水域声称为“内水”,而且自1948年“中华民国”出版该地图以来,外国船只(包括军舰)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线内水域;其次,“中华民国”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考虑到这两方面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⑧另外有的人甚至认为,作为“历史性水域”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管辖、长时期管辖和其他国家的态度3种因素。有效管辖意味着,对该水域的控制必须是主权管辖,有实际的排他性。要求有正式颁布的法令、公告或法规来体现行使主权的意向,但这种意向要以事实来说明,例如建立排他的捕鱼权,如仅以当地渔民长期捕鱼的事实为证,而无排他性是不夠的。在航行规定方面,主权声称必须有效地行使,这意味着对该水域要维持积极、不间断的管辖。换言之,仅以立法宣布管辖是不夠的,至少要有证据表明不准所有外国船只在该海域航行和捕鱼。⑨反观南海断续线,自公布以来,无论是中国大陆,或者是台湾方面都很少在该海域行使过权力,即使偶尔行使过,也只是对线内的群岛,而不是水域。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似乎都不受这些行使的影响,因此,是否有效地控制线内海域,以至于建立历史性水域就成了问题。⑩

其实,台湾方面在确定断续线内水域是否属于历史性水域时有过争论。据说1993年在台北“国立”政治大学举行过一次研讨会,参加者按其不同观点分为两组。支持历史性水域说法的一组认为,断续线内水域就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而另一组却对这条线持谨慎和怀疑态度,认为在国际法很难确立这一种声称。(11)1995年5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南沙群岛和南中国海的政策声明后,翌日,台湾“外交部”亦发布了南海问题的5点声明。在声明中,台北重申其对断续线内水域为“中华民国”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当1995年5月18日,越南外交部一位发言人宣称,台湾的声称是无理与荒谬时,台湾“外交部”于1996年5月28日仍强调,在南海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将坚定地维持。(12)然而,不久之后,台湾却放弃其原先的立场,在其领海法的草案中,虽然仍将线内水域称为“历史性水域”,但是到“立法院”二读时,这些字就被删除了。至1998年1月21日《“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颁布时,就没有再提到历史性水域,尽管台湾当局声明,删去这几个字不等于抛弃台湾的官方立场,即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13)

台湾方面虽然放弃了断续线内水域属“历史性水域”的声称,但它已成为东南亚国家在南海问题上攻击中国的口实,即所谓“使南海变成中国湖”,“把南海的80%声称为中国领土”等等。原马来西亚海事研究所所长汉扎(B.A.Hamzah)甚至在印尼主持的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上指责说,以断续线为由对整个南海提出声称是“轻浮、无理和行不通的”,“南海不是任何国家都可用一个声称就变成其内水或历史性湖泊。”(14)其实,在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中,最先提出“历史性水域”的并不是中国台湾。早在1982年7月7日,越南就与柬埔寨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历史性水域协议”;在1982年11月12日越南颁布的“领海基线声明”中,又声称“北部湾靠近越南的部分为越南的历史性水域,属越南的内水。”(15)越南这些“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后来遭到柬埔寨和中国的反对,新成立的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在1983年1月10日的声明中,谴责“历史性水域协议”是“越南扩张主义与兼并主义政策的一部分”,并重申由柬埔寨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所有协议都是无效的。(16)中国亦不承认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认为不管是法国还是越南,自1887年以来从没有把北部湾海域视为内水,他们都准许外国船只享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且在1977年5月12日,越南发布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声明中,仅提出越南的领海为12海里,并没有提到北部湾声称为越南的历史性水域。(17)上述事实说明,对某一海域法律地位的认定,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探讨与实践,然后才能得到普遍的承认。至于某些原先提出的声称,后来认为不合适又放弃,纯属正常现象。不能以此为借口,夸大其辞,作为攻击其他国家的口实,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利于南海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历史性权利”与“海上疆域线”

把断续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被台湾方面放弃后,某些大陆和海外学者则提出了“历史性权利”。如已故的海洋战略专家潘石英先生曾提出:“中国在南海海域所标示的‘9条断续国界线’,作为‘历史性所有权’的范围标志,是确定无疑的。”(18)原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邹克渊教授在《国际法的历史性权利与中国的实践》一文中亦写道,在南海的传统意识中不存在历史性水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各种历史性权利。很明显,中国的态度是企求在南海享有某种历史性权利。而中国在相关的海域坚持的是哪一种历史性权利呢?最令人信服的是中国可享有捕鱼权利,因自古以来,中国渔民就一直在南海捕鱼。(19)

有关“历史性权利”一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为之下过定义,但在公约的第十五条却承认了这个法律名词,上面写道:“……但如因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20)这里有可能暗示,“历史性权利”的定义是根据习惯国际法来确定的。于是,有些学者企图以各种方式来解释之。例如,布卢图(Yehuda Z.Blum)认为:“历史性权利一词表示一个国家对某一陆地或海域,或在国际法一般规则下非正常增长的权利的拥有,这种权利是该国通过一个历史巩固过程来取得的。”他进而解释道:“历史性权利是一个漫长过程的产物,该过程包括一系列作为、不作为以及行为方式,并通过其积累的结果使这种权利得以产生和巩固,使之成为在国际法中有效的权利。”(21)也许是根据这种说法,认为南海断续线自产生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在这半个多世纪里,中国政府不断通过国内立法重申断续线内诸群岛为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经过如此长时期的积累,可以说已产生了历史性权利。故中国政府在1998年6月26日公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写道:“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22)法中虽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一词的准确含义做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可以设想,涉及的是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把历史性权利包括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说明这种权利并不是由历史性水域派生出来,也说明中国已不再把断续线内的海域看作是历史性水域。因历史性水域只能作为内海或领海看待,而不能列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

有的海外学者认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说法可以从几方面来理解。首先,它可以被解释为,有问题的海域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次,它也可以被解释为,某些中国声称历史性权利的海域超过了200海里界限。第三,它还可以被解释为,中国的历史性海域处于200海里界限之内,但将列入与专属经济区不同的国家管辖范围。在第三种解释中,声称历史性权利的海域可被视为类似于领海,或有待修改的历史性水域,或“有限制的历史性水域。”(23)然而,另外一些学者引述了1962年联合国研究的提议,确定一个国家对一个海域是否取得历史性权利,至少有3种因素必须考虑:(1)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过权力;(2)这种权利行使的连续性;(3)其他国家的态度。认为基于这个理由,对一个特定海域确立历史性权利的一般要求可归纳为:(1)对声称区的权力行使;(2)权力行使的连续性;(3)其他国家的态度。除了这些要求外,论证由对问题海域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来承担(24)。此外,越南学者也提出,长期以来,周边国家在南海从事正常活动,从未遭到中国的任何阻挠,他们从未承认过中国在那里的历史性权利。(25)越南官方亦反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他们强调,越南不承认所谓的“历史性权利”,它不属于国际法的规定,侵犯了越南的主权以及越南在南海海域与大陆架的合法权益。(26)因此,“历史性权利”的提法是否适用于断续线内的海域,尚有待于作进一步的论证。

除了“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的提法外,还有的学者把南海断续线称为“海上疆域线”。其中如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陈德恭先生指出,9条断续线可以被看作疆域线,中国对该海域底土、海床和上覆水域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27)已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理海也认为:“南海断续线是几十年来中国一贯坚持的一条海上边界线。”(28)

对于“海上疆域线”的提法,如果从断续线产生时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可以成立的。当1935年4月民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岛屿图》时,就确定了中国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这幅岛屿图1936年被收入由白眉初主编的地图集——《中华建设新图》,另名为《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在图的右下方有文字说明写道:“……廿四年(1935年)四月,中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发表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海疆南展至团沙群岛,最南至曾母滩,适履北纬4°,是为海疆南拓之经过。”(29)从这段文字说明可以看出,断续线在1935年最初产生时,确实是作为海上疆域线来看待的。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4月,当时的民国政府内政部召集了各部代表,经过磋商后决定,南海领土范围仍按抗战前中国政府的出版物为准,最南应至曾母滩。(30)并由内政部方域司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海域中正式标出了U形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线在地图上的画法,根据当年在内政部方域司参与编绘的王锡光先生说,是遵循国际上海域划界的公平原则,画在中国南海诸岛的外缘岛礁与周边国家海岸线之间的等距离中线上。(31)由此可见,断续线产生时的确是作为疆域线无疑。

然而,断续线在实际应用中却没有起到疆域线的作用。疆域者,国家领土之谓也。但中国从未将断续线内的水域作为国家领土看待,如前面所述,自1947年该断续线公布以来,外国船只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线内水域,中国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因此,把断续线作为疆域线来看待是不符合实际的。如著名的国际海域划界专家兹瑞克(Daniel J.Dzurek)说道,传统海上疆域线决定的是群岛的主权,而不是管辖海域的界限。故断续线不能被认为是中国对线内整个海域的声称,它覆盖了大约80%的南海海域。(32)印尼资深外交官贾拉尔(Hasyim Djalal)也说过,断续线既无定义,也无坐标,故其合法性和准确位置不明确,但可以想象,中国原先声称的是限于群岛和礁石,而不是断续线内的整个海域。(33)

此外,我们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些海洋法规。例如,1958年的领海声明写道:“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34)所谓的群岛与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这里暗示着,中国仅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声称为其领土,而没有对群岛12海里领海界限外的周围海域提出声称。(35)因此,把断续线称为海上疆域线显然与事实不符。我们再看看1996年的领海基线声明,声明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其中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由28个基点环绕组成。这种做法使人们产生疑问,如果说断续线为海上疆域线,为什么又要对疆域线内的西沙群岛另划领海基线?于是,有的学者认为:“西沙群岛基线的公布表明,中国没有把这条断续线看作南海的疆域线,否则西沙群岛基线就是多余的。”(36)总之,把断续线看作疆域线是不恰当的,尽管它刚产生时是有作为海上疆域线看待,但在后来的实际应用中却没有起到疆域线的作用,故这种看法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岛屿归属线”似乎可以认可

多数学者倾向于把断续线看作“岛屿归属线”,即表示线内的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其中如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认为,中国地图上的“9条断续线”与其说是传统的海上疆域线,不如说是岛屿归属线。他写道:“仔细研究中国文件可以看出,中国从未对南海整个海域提出过声称,而仅是对断续线内的群岛及其周围海域。”(37)台湾学者俞剑鸿教授也持同样看法,认为画U形线的目的是向公众显示,南海的四大群岛属于中国。(38)另一位台湾学者俞宽赐教授分析得更详细,他说道,海域分界线以及国家管辖的每一种海域的外缘线,虽可称为“疆域线”,但线内海域必须是“内水”,受国家主权的完全管辖,如不是“内水”,则不适于以“疆域线”来表述。而“岛屿归属线”是表示线内的岛、礁、沙、滩等,均属于一国主权的管辖范围。至于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则视线内岛礁或群岛的法律地位而定,与“岛屿归属线”无关。当时划定U形线,为的是标示凡线内的一切岛、礁、沙、滩等,皆属中国的主权所有,故称之“岛屿归属线”无疑。(39)

为证实这种看法,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断续线的画法。它基本是沿着南海诸岛的外缘岛礁画就,其北边是东沙群岛的北卫滩,东边是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海马滩,南边是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西边是南沙群岛的万安滩。也就是说,它把整个南海诸岛环绕起来,因此,1947年民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最初印制有这条断续线的地图就命名为《南海诸岛位置图》,其意就是线内群岛的归属图。断续线这种画法使用的是一种地理速记的简单方法,即以群岛最外缘的岛礁为界,把众多岛礁全部包括在一条界线之内,省得逐一罗列出来。这种方法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曾在国际间广泛使用,例如1867年美国和俄罗斯的阿拉斯加划界、1879年英国准许昆士兰兼并托里斯海峡群岛、1899年英国和德国瓜分所罗门群岛等等。(40)它们划定的仅是界限内的岛屿部分,而没有包括全部水域。就以菲律宾在1946年7月4日独立时从美国手上继承下来的所谓“条约界限”来说,该界限是由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条约划定的。美国曾一再声明,菲律宾很清楚条约指的是岛屿或陆地领土,而不是特别界线内的海域,这些界线虽然是以经纬线来确定边界,但仅是在考虑到大量岛屿时实行的办法,美国没有任何企图把岛屿之间的水域包括在条约的任何条款之中。(41)由此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断续线使用的也是地理速记的画法,它划定的只是线内的群岛归属,而没有包括线内的全部水域,故将之称为“岛屿归属线”似乎是可以认可的。

我们亦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有关声明及各种海洋法规。1951年,周恩来外长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率先提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自此之后,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外交部发布的声明,以及各种海洋法规(诸如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等),都一再重申中国对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声明显然指的是断续线内岛屿的归属,而不是线内的全部水域。至于“附近海域”的说法,印尼资深外交家贾拉尔曾认为“无明确的定义,很难理解其法律含意”。他说道,这种概念在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中其实是不存在的,公约仅规定内海、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这些海域的范围是从陆地基点或基线划起,而不是在海中任意划定。(42)贾拉尔可能对“附近海域”的说法产生误解,我们所说的“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大概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给线内的岛屿划定相关的管辖海域。

有一位富有美国背景的《亚洲华尔街报》撰稿人巴里·韦恩(Barry Wain),曾在一篇题为《北京将删除“U形线”》(Beijing Should Erase the 'U-Shaped Line')的文章中写道,如果U形线的确只是表明中国的岛屿声称,那么北京立即就可以将之从地图上删除,不会对其声称造成太大的缩减或损害。(43)这种说法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断续线自1947年产生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它是中国在南海管辖范围的历史见证,如果因为认可它为岛屿归属线就可以删除,那么上述菲律宾的条约界限更明确是岛屿归属线,为什么韦恩先生不奉劝菲律宾也把条约界限删除呢?原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邹克渊教授认为,地图上的断续线如同其他证据一样,可被看成是支持中国对南海声称的一种证据。他说道,该线有助于中国对线内诸群岛提出声称,特别是淹没在水中的浅滩和暗沙;也有助于作为中国与南海其他国家划分海上边界的证据。(44)因此,无论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最后如何认定,它在地图上的存在不仅不能被删除,而且要加倍保护之,珍惜之。

综上所述,有关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问题,1993年台湾当局通过《南海政策纲领》时,曾率先提出了断续线内水域为“‘中华民国’历史性水域”的说法,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历史性水域应属“内水”,而“中华民国政府”从未把断续线内水域声称为“内水”,且自1948年断续线地图出版以来,外国船只均能自由地航行在线内水域,而“中华民国政府”从未对之提出过抗议,故不能将断续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另有学者提出,历史性水域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管辖、长时期管辖和其他国家默认3种因素。但断续线自公布以来,海峡两岸都很少在该海域行使过权力,海域内的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均不受任何影响,因此,对线内海域没有做到有效控制而不能成为历史性水域。鉴于这些原因,台湾方面后来放弃了这种说法,把“历史性水域”几个字从其领海法中删除。此后,有的大陆学者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说法,同样因对断续线内水域没有行使过连续管辖,以及周边国家持有异议而不能被接受。

还有些学者提出了第三种说法,即把断续线称为“海上疆域线”。这种说法如果从断续线刚产生时的情况来看是可以成立的,但在以后的实际应用中却起不到疆域线的真正作用,加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领海声明等海洋法规中,基本上提到的只是线内群岛属中国领土,而没有包括整个线内海域。于是,把断续线看作“海上疆域线”亦有其不妥之处。较可以认可的说法是把断续线称为“岛屿归属线”,因断续线基本是沿着南海诸岛的外缘岛礁画就,也就是把整个南海诸岛环绕起来,以示线内4个群岛属中国领土。这种画法为当时普遍使用的地理速记法,目的是把众多的岛礁全部包括在一条界线之内,省得逐一罗列出来。界线划定的是线内的群岛归属,而没有包括全部水域。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1年以来,在公布的各种有关声明和海洋法规中都一再重申,中国对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声明显然指的是断续线内的群岛归属,而非线内的全部水域,故将断续线定为“岛屿归属线”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不过,即使断续线的法律地区确定下来后,断续线本身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因为它自1947年产生至今已长达半个多世纪,是中国在南海管辖范围的历史见证,它有助于中国对线内诸群岛提出声称,也有助于今后与南海周边国家划分海上边界提供证据,因此必须加倍珍惜之、爱护之。

收稿日期:2010-10-10

注释:

①④⑤⑧ (24)(38)Yann-huei Song and Peter Kien-hong Yu,"China' s' Historic Waters' in the South China Sea:An Analysis from Taiwan,R.O.C.",American Asian Review,Vol.12,No.4,Winter 1994,pp.86-88,89,92,95-96,94-95,98.

②⑨Kuan-Ming Sun," Polic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wards the South China Sea:Recent Developments",Marine Policy,Vol.19,No.5,1995,p.403,404.

③Liselotte Odgaard,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Burlington,2002,p.92.

⑥Stuart B.Kaye," Territorial Sea Baselines along Ice-Covered Coasts: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Limits of the Law of the Sea",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5,No.1,2004,p.90.

⑦Mark J.Valencia,Jun M.Van Dyke,and Noel A.Ludwig,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Honolulu,1999,p.28.

⑩(17)(19)(23)Zou Keyuan,"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 s Practice",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2,No.2,2001,pp.161-162,157-158,162,162.

(11)(13)Zou Keyuan,"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14,No.I,1999,p.42,37.

(12)(27)Yann-huei Song,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University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Maryland,2002,p.142,144.

(14)(36)(44)Zou Keyuan,Law of the Sea in East Asia:Issues and Prospects 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2005,p.53,57,59.

(15)陈鸿瑜编译:《东南亚各国海域法律及条约汇编》,(台北)暨南国际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1997年,第244、248页。

(16)Epsey Cooke Farrell,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and the Law of the Sea,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The Hague,1998,p.70.

(18)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年,第61页。

(2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第11页。

(21)Yehuda Z.Blum,Historic Rights,in Rudolf Bernhardt 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stallment 7,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1984,pp.120,121.

(22)吴士存:《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187页。

(25)Nguyen Hong Thao,"China' s Maritime Move Raise Neighbors' Hackles",Vietnam Law & Legal Forum,July 1998,pp.21 -22.

(26)"Vietnam:Dispute regarding the law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passed on 26 June 1998",Law of the Sea Bulletin,No.38,1998,p.55.

(28)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8页。

(29)(30)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第360、181页。

(31)许森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内涵》,钟天祥等编校:《“21世纪的南海:问题与前瞻”研讨会论文选》,海南南海研究中心,2000年,第80页。

(32)Liselotte Odgaard,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England,2002,p.90.

(33)(42)Hasyim Djalal,"Spratly dispute needs democratic settlement",The Jakarta Post,January 2,1995,p.5.

(34)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1998年,第1页。

(35)Lu Ning," Baseline for claims on territorial waters",Business Times(Singapore),June 19,1996,p.10.

(37)Zhiguo Gao,"The South China Sea: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25,1994,p.346.

(39)俞宽赐:《我国南海U形线及线内水域之法律性质和地位》,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427-439页。

(40)J.R.V.Prescott,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Methuen,London,1985,p.235.

(41)Kriangsak Kittichaisaree,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Singapore,1987,p.156.

(43)Barry Wain,"Beijing Should Erase the ' U-Shaped Line' ",The Asian Wallstreet Journal,26-28 May 2000,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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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国海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水域、领海还是岛屿归属线?_中国南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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