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改革_经济学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改革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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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成为一种理论时尚。其原因之一是中国正经历一个制度变迁的时代,有大量鲜活的研究对象和广阔的应用空间。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实践的明显成效,进一步强化了其主流地位。然而,我们对其理论缺陷的关注还不够,有关针对这些缺陷对我国的改革决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研究还很缺乏。中国国情特殊,简单地嫁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只会使我们陷入误区。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缺陷

新制度经济学20世纪60年代从旧制度经济学中肇端,逐步发展壮大并成为独立的经济学派。1980年至1990年间,该学派演变为两大阵营:一个是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和组织学的学者,认识到了制度(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试图将制度因素嫁接到主流经济学中去;另一个是较为纯粹的新制度学派的学者,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与新古典福利经济学中“完备知识”和客观理性那样的构成性假设不可兼容,力图重新从关于人类价值、认知和行为的基本假设出发建立新制度经济学(柯武刚和史漫飞,2001)。近年来,该学派的研究不断地扩展和深化,主要表现在对诸如经济协调方式、契约不完全性、组织安排、市场结构和增长的要素等关键性问题的研究,并进入了法学、政治学、行为学和人类学等新的研究领域。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的对象主要是经济人之间或机构之间的关系,采取的是结构的、历史的分析方法和社会文化的分析方法,以外推的制度比较为核心。而这种制度比较又以交易成本(或称交易费用)的比较为基础,论述一种制度(组织)形式如何取代另一种制度(组织)形式,评介可取与不可取之处。交易成本的引入引发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然而也正是交易成本衡量问题,成为新制度经济学核心缺陷。

Lee Benham和Alexandra Benham(1998)指出,由于交易成本的标准术语还不存在,生产和交易成本是被联合决定的,过高交易成本的交易不会发生,一价定律(the law of one price)不适用,关于交易成本的经验估计几乎没有,比较性的估计更是缺乏。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对巴西等国的交易成本衡量展开了研究,但仍缺乏普遍的接受性。这样,就导致该学派无法克服类比外推法和制度效率衡量等方面的理论应用缺陷,使其对制度的事后解释能力远胜于制度设计评估。而中国恰恰广泛使用“类比外推”和“交易费用判定”等观念来指导改革的制度设计。

(一)类比外推法的主观性

对制度经济学的类比外推法,西方国家一直存有疑义。1908年,意大利经济学家恩里科·巴罗尼就证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解决资源有效配置问题并不依赖于生产要素所有制。米塞斯(1933)也认为制度经济学最欠缺的就是对明天和以后的经济状况做出判断,并否认可以从经济史资料中得出适用于某个历史时期的经济规律。1997年,丹尼尔·W·布罗姆利再次指出这个问题,认为许多帕累托最优的结构本身就具有帕累托不可比性,仅仅建立在帕累托原理之上的等级排列是不完全的。由于存在概念和语言的问题,不存在单一有效率的政策选择,只存在对应于每一种可能的既定制度条件下的某种有效率的政策选择。选择制度安排的某个特定结构及相应的收入分配,关键问题不是效率,而是对谁有效率。这些观点至今仍未被我们充分地吸收。

对于常常作为改革依据的国别经验,W·布鲁斯(1997)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当中,从特殊案例得出一般结论存在明显的困难。例如与前苏联或中国相比,南斯拉夫和匈牙利都是小国,单此因素就肯定会减少其经验外推的价值,更不用说这几个国家诸多方面的不同了。而至今很多新制度经济学的学者仍无视这一点,Philip Keefer和Mary Shirley通过中国和加纳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正式制度以及某些更为重要的非正式制度是经济发展关键的结论。使每一种情况都成为特殊案例的因素非常之多,如文化、地理因素、种族差异或民族的单一性等。不同经济体改革的评估标准是“不确定的”。总体绩效(如增长和福利效果)肯定要加以考虑,但这只在其他条件不变及附加条件远离现实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舒尔茨的垄断因素,在他那里零交易成本必须加上完全竞争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完全可以将垄断作为交易费用的一种,将完全竞争纳入理论的前提假设。真正的问题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市场的时候,怎么将市场的局部不均衡与市场的效率区分开,如何保证制度改进的收益高于维持市场现状的资源配置损失。为此,布坎南很直接地指出:科斯及其追随者根本不可能彻底主张一个没有零交易成本假设的科斯定理,其一是他们心目中有一个先验的客观主义效率标准;其二是他们不可能从契约论的角度去理解效率的问题。说到底,类比外推法是主观的。

(二)制度效率衡量标准本身的缺失

在新制度经济学里,达到客观决定的“有效”结果的过程中,自由交易和权利的有效性是通过观察加以检验的,交易过程本身由用于评述未来结果的某种准则来加以评估。换句话说,预知未来的结果成为检验的前提。而这个“先验”的未来的结果又来自哪里?由此,新制度经济学后退到了“维克塞尔效率”的定义——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状态就是有效的。“一致性”成为效率的“最终尺度”。然而,“达成一致”仍然是结果,“效率”的衡量成为自我定义的循环。

进一步分析,即便接受达成协议的就是“有效率的”的效率定义,也是进退两难。一致性检验包含着“偏好无偏性”和静态的假定,增加约束条件将使该定义几乎等同于“零交易费用”,坚持这样的定义又会导致张五常(2001)经济生活中处处“帕累托最优”的结论。张五常认为反复观察某种特定类型的交易在状态A和B下的交易成本,至少在边际上可以度量它们的大小。这意味着A和B必须同时发生或存在,否则无法对比。但在实践中,A和B往往是先后出现,而且A和B的其他附加条件相同并不存在。如果说有比较的话,均是近似A与近似B的比较。比较中“暗中”放松了类比条件,扩大了比较范围,将A类事物和B类事物进行了比较。

(三)局部均衡分析导致制度检验标准易变

新制度经济学为了保持与主流经济学的共融性,广泛地采用了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两者的区别则集中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产权非既定两个方面。局部均衡分析导致新制度经济学均衡检验标准的易变性。从“一致性”的衡量标准出发,单纯研究任一市场的时候,都可以将自由竞争后的市场均衡状态看做是有效率的。但是当我们将两个市场进行对比时,总有一个市场会被判定为“低效率”的。比较的范围不同时,衡量效率的标准就变化了,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矛盾。因此,在谈论交易成本大小的时候,不论这个经济学家是否声明,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比较,而且是顺序和相对大小的比较。这种比较会因人而异,受经验、文化、偏好的影响,对同一对象,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新制度经济学在近年的发展中,越来越关注文化等领域,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局部均衡所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参与交易的个人或集体并不能事先知道继续讨价还价或决定停止讨价还价所损失的价值的确切数量(比较的相对性),社会可以停留在较高交易费用的均衡里,即诺思教授强调的“锁定效应”(locking effect)。当然,如果离开局部均衡,新制度经济学也将面临其他难题,如交易成本所需考虑的因素太多,以至于超过经济学所能分析的范畴,仍难以解释从一个均衡变迁到另一个均衡的过程是如何实现的。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新制度经济学引入了“知识结构”的概念,以说明在某种情况下,某人做出某种决策的原因。按照“知识结构”的逻辑,实际的决策都是从自己的偏好、效用等最为基本的判断出发的,制度达到均衡是因为一些人比另一些人“聪明”,或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掌握更多的资源。由于不确定性永远存在,新的决策不断地修正旧的决策,人们必须依靠“学习”而积累经验,不断推动产权的交易。

(四)小结

总之,评判制度优劣,决定交易行为,关键是找到与之对比的“另一个成本”。由于存在上述缺陷,新制度经济学非常渴望在微观领域里有所突破,希望借助于不断出现的新的理论和模型使其微观基础更加牢固。尽管可以在微观层次上给予交易成本以各种概念性的定义及衡量方式,但由于其局部均衡的特性,都使其在实际应用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同时,这有可能导致一个更大的缺陷,那就是对宏观的忽视。局部均衡的天地里构造精确的模型,必将遇到向一般性均衡扩展的障碍。所以,“交易成本”在衡量与研究上应当向宏观的一般性均衡的层次靠拢。也只有在这样的视角上,我们才能够舍象掉足够多的细节,找到制度对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意义。

二、对三个新制度经济学新命题的探讨

循着上述思路,由“一致性”等交易费用的衡量出发还可引申出以下三个与改革决策密切相关的新命题:

(一)命题一: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界定后的自由交易同等重要

盛洪较早提出了“界定初始产权的规则并不考虑资源配置效率”。这一观点仍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效率判定标准的自然推论。在判定一种产权规则优于另一种规则的时候,按照“达成一致”的原则,凡是达成契约的有关产权的谈判,都可以视为对产权的最佳界定。由于初始产权的界定依据的是劳动规则和占先规则,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而这一规则并不根据谁最能将资源配置到最佳用途上来界定产权。因此,盛洪的结论是,产权的最佳初始界定并不意味着资源的最佳配置。初始产权仍需要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易,才能达到资源最佳配置状态。如果交易费用为正,最佳的初始权利安排也可能永远不能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依照“一致性”原则,推论出了初始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的结论。我们研究制度的出发点,就是期望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无关论”的观点,说明了“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界定后的自由交易同等重要”。对改革实践的意义就是,并不能指望简单地通过界定产权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而需要不断地降低整个经济的交易费用,尤其是产权交易的费用,以便资源不断实现向高效使用者的集中。

(二)命题二:产权界定必然导致产权后续界定

产权在进行初始界定后,依靠自由交易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然而,只要进行交易就会有损失。一是为界定产权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一般只讲了这一种);二是产权界定交易开始生效以后,所有者还会受到损失,即共同财产。这也是一种交易成本(段毅才,1992)。如果将“共同财产”定义为交易成本Ⅰ,界定产权时所付出的成本称为交易成本Ⅱ,“市场”、“企业”和“政府控制”三种组织形式依据交易成本高低进行的比较,实质就是比较交易成本Ⅰ与交易成本Ⅱ的大小。这样的界定,可以推论:任何交易都要以它前面进行过的交易为起点,也必然会因其不完善而引发以后的交易。交易过程也就是界定产权的过程,共同财产问题不断产生,产权界定不断进行。人们所习惯的“如果界定产权时所付出的代价小于产权界定不清时的代价,产权界定就值得进行,产权矛盾就可以改善”的观点是不完整的,这样固然可以将旧体制下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变成收益,但不能保证新体制下新产生的公共财产必然小于旧体制下的共同财产。新体制也可能不只一种,在几个方案之间比较时,不仅要比较旧体制的交易成本Ⅰ和新体制的交易成本Ⅱ,还要比较两种体制交易成本之和。

这种交易成本划分再次证明产权界定并不一定是改进,有可能是劣化。当然这样的划分与衡量还是以知道“结果”为前提的,对未来结果的预测决定了决策的效率——交易成本Ⅰ分析预测的难度比交易成本Ⅱ分析预测的难度更大。后者往往以货币价格表现出来,是可以在契约中约定的,而前者则不同。一般只有在交易完成以后,甚至若干的时间以后,才能知道它的大小。所以现实中交易成本Ⅰ因其相对明确性仍被作为改进决策的主要根据。

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改革必须要慎重和全面衡量其成本,防止用一种扭曲代替另一种扭曲,防止为界定产权而改革。产权界定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只要国有企业存在,随着发展,新的矛盾会不断产生,交易成本Ⅰ将推动改革的进程一直进行下去。

(三)命题三:法律规制与坚持自由交易同等重要

进一步分析,在现实中,由于交易费用为正,平等的谈判也无法达成契约。于是,经济学中引入了“法官”,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裁决解决悬而未决的产权归属,法律裁决具有了很强的经济含义。在此,可以从新的角度分析和认识一下科斯的三个例子。

1.在耕牛的例子中,科斯提到,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的生产要素过少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只要存在市场交易,这种扭曲的状况不会持续太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的影响。然而,存在法律规制的情况就不同了。以企业为例,企业的形式是不断发展的,某些企业形式依法确定下来以后,就不单纯是市场在起作用,法律本身就构成一种成本,以至于影响到某类企业数量的多寡。在某些社会规则、法律及文化等的界定下,社会资源配置有可能长期扭曲(养牛业的生产要素过少的状况长期存在),最终造成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2.在医生和糖果厂的例子中,妨害是由双方所引起的,所以谁在判决中获胜,谁就将处于强势地位,谁就有行为的权利。糖厂在原地生产了数十年而没有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害,只有在医生搬进来,而且是在法院认为应当为医生提供方便,以减少更多病人的病痛时才出现的。如果不是医生而是铁匠搬进来,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是有什么条件迫使他非要在糖厂旁边办诊所的话。需要指出,假如糖厂停止生产、土地增值,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为另外一批人提供了额外的收益,而这些收益的分配并未纳入科斯的考察。总之,这样的例子中,法院的判决是关键性的。法官们关于他们正在解决如何利用土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真实的。问题的实质并不在此,而在于一定的法律体系下的倾向性规则,一旦确定下来,它对于资源的配置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对额外收益的分配,将引发科斯例子中所不曾考察的新问题。这涉及权利的合法起源。

3.风车的例子说明,判决考虑了不同的经济后果。当风车受到影响,间接影响到城市的食品供应(正的外部性),挡风车是要受到惩罚的。对类似例子还需要反过来看,当风车仅是一个景观,具有很小的正的外部性,挡风车则不一定会受到惩罚。特别是,挡风车是为了建急需的医院(有很大的正的外部性),会受到鼓励。

从法的经济研究可以看出,法的制度性界定在宏观和微观的层次上具有不同的经济含义。三个例子的分析说明两点:一是法律的惯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常常改变或超过了市场;二是正的外部性能够成为权利归属的依据,正的社会外部性常受到鼓励,这是法的本质体现。所以,中国的改革一定要防止政府用强制性的法令替代平等的契约谈判,使得产权的界定与其最佳状态发生极大的偏离,应给予自由交易以更大的空间,这同法律规制同等重要。

三、新制度经济学展望与中国的改革实践

(一)新制度经济学展望

卡尔·波普(Karl R Popper)曾乐观地宣布,经济学已经进入了牛顿革命的前夜,其理由是数理经济学的兴起。目前,包括制度经济学在内,数学有了相当广泛的应用。然而,批评者认为经济学仍只是一种流行的意识形态,其主要功用是为社会既得利益集团提供一种貌似科学、客观因而公正的理论辩护(迈克尔·佩雷曼,2000)。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忽略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差异,制度经济学更是如此。

举例来说,复杂的大气运行不因人类的研究而改变,即外部观察不影响观察的结果,这样,通过数学的发展和人类计算能力的提高,大气的运行特征终于被人类所掌握,能够发布非常准确的天气预报。而经济学则不同。经济学更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量子理论,外部的观察必然会改变观察对象。按照玻尔对量子理论的解释,“外在”世界的存在不是自身独立的,而是无法摆脱地与我们对它的感知纠缠在一起。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活动并不总是连续变化的,参与其中的每一分子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我们对市场的预测将影响市场,尤其是被认为准确的预测,将导致市场行为的改变。这一点可以用来解释制度预测的内在矛盾。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的越是精确,制度越是成为共有知识以后,制度的效果越会减弱。

从目前的研究看,该学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主要关注于微观领域,并会十分关注“文化”领域,甚至哲学的范畴。这一方面是西方学术研究的思维惯性,另一方面也是这一学派中人彼此相互影响的结果。过细的分工将阻碍这一学派的发展,过于技术化的追求将降低其理论的革命性。过去的成功使得该学派在进入其他学术领域时显得过于自信。而对于前文所论述的一般性均衡探索和在宏观领域应用的完善投入明显不足。Lee Benham和Alexandra Benham(1998)针对交易成本衡量的缺陷,曾提出了国际性的协作研究,不同的研究群体专注于研究本国一个个部门的交易费用,再进行跨国比较,其非现实性是显而易见的。新兴的演化经济学研究或许能够开辟出一条新路。

(二)中国改革的推进

中国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带有很强的“设计”特征,我们研究和引进新制度经济学,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指导这种设计,如果无视其缺陷的存在,只会导致制度设计的重大偏差。“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是有条件的,它在市场的“水”不深,失误成本很低的情况下适用,说到底是局部均衡。它对于局部改革的效用远远胜于整体改革推进。改革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制度与改革的总体设计与整合,需要“架桥过河”和产生“架桥过河”理论;需要考虑如何结束中国经济学分散研究的状况,防止一些有创见的“点”的突破被湮没在“主流”中。中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平台,我们在审视新制度经济学的同时,应当开辟适合中国的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新领域。

1.改革要重点解决宏观整合问题。如何科学看待别国经验,在引进时避免合成谬误是宏观整合的核心。由于“交易费用”的不确定性和其检验标准的特点,当理论在部分社会中得到验证时,我们也只能说它在这一时刻、这一范围,或者对于已经发生的历史而言是正确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从对大多数西方社会的考察中得出的“特征性事实”(不是规律),是否适用于类似我国这样的转型社会值得审思。在我国目前的宏微观经济领域,可以找到来自欧美及日本等不同国家制度的影子,说明了制度学习取舍的困难。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不参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就无法估价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效率,在一个社会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另一个社会未必有效。引进的经验从局部向一般适用性转化的时候,很有可能就是错误的。这是制度的体系性特征。这是学习国别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困惑和风险所在。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一项制度一旦开始实施,会引起一连串的连续反应,互相构成改革的条件,故此初始化的整体设计非常关键。改革尤其不能给进一步的改革设置障碍。如果不及时加强改革的整体设计与规划,任由每个改革领域里“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未来将付出巨大的调整成本。改革进行到了今天,改革出现偏差的经济代价和社会代价已经和若干年前不同,保持改革的连续平稳比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重要。

2.稳妥推进“可控经济实验”。制度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特性,自发的供给将少于最佳供给水平,政府仍将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既然判定制度变迁在于找到一个可以比较交易成本的参照物,我们完全可以继续提倡“经济实验”,以找到这样的参照物。即在我国的某个局部或某个领域先进行实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国家不要设想包办制度供给,微观的很多市场制度并不是政府一厢情愿设计出来的。正如不界定产权也是一种效率。这里所说的经济实验不同于简单的分散的改革试点,而是基于一种整合的宏观设计后的试点,试点的整合设计与可控性被摆在突出的位置。

随着改革的推进,市场自主运行的惯性不断增加,社会各方面的矛盾不断增多。改革越来越被迫地每次只能抓主要矛盾,被动性逐步增加,积累着改革的风险,改革失误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既然我们的改革是政府主导的,使政府保持对社会资源的足够的动员能力至关重要。这样,局部实验的风险就能被控制而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如随着对四大国有银行的放手,必须找到足够的资金资源控制的替代品,否则“银行改革实验”将有可能失控和夭折。

3.注重产权界定的效率和连续性。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类比外推法的主观性和交易成本衡量的缺陷,我们对公司制的选择只是相对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改进。但这种改进并不能保证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不能保证这种制度使企业必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在特定的地区与行业,产权的界定并不一定是改进,而可能是劣化。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依靠公司制改造获得稀缺的资本,对民间资本的占用和对其他银行(民营企业)增加的成本并没有得到衡量。国有股减持中政府与市场的冲突更使我们认识到,选择这种制度安排的制度结构和相应的收入分配方式,关键的问题不是直接的经济效率,而是这种安排“对政府更有效率”,是因为这种安排是政府做出的选择,符合稳定的社会目标。抛开这些因素,如果由市场来选择,很多成功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将只能被淘汰掉,公司制改造的评判标准不惟一。

如前所述,产权改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产权的初始界定必然导致以后的连续界定。在推行公司制改造以后,改造后的连续界定可能比初始界定更加重要。所有权的安排只决定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并没有消除事后讨价还价本身。所有权的重要性正是来自它对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的影响。公司制改造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对连续界定制度的研究与安排。这也说明产权市场的重要意义。如果资本市场是扭曲的,法律供给是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都将使得产权的二次界定与交易产生困难,公司制改造的制度优势将逐步消失,甚至走向事物的反面,重新出现改制企业陷入困境,无法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在重新界定的过程中,法律并不是中立的,法律对资源配置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这种作用超越了市场力量。所以,在研究我国改革问题的时候,必须对政府行为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对于那些阻碍产权连续界定及扭曲产权配置的法律及时纠正。

4.放开微观管理制度的借鉴。在整合设计与制度实验保持可控的前提下,微观领域尽量放开。允许微观领域广泛地借鉴各种成功经验,重塑微观经济主体,创造制度变迁的参照指标,使已经进行了初始产权界定的企业能够方便地进行产权交易和资源的重新组合,使各类契约能够在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条件下达成。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已经使我们认识到,企业是适应环境来生长的,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企业达成协议(契约)的水平与效率是不同的,诺思也认为,政治规则决定经济规则。换句话说,有什么样的政府管制,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政府提供市场约束条件的水平就是企业的发展水平。在微观领域政府所要做的就是不断降低市场的运行成本。这并不需要政府完全知道如何降低,市场自发的实践会提供范例。如现在得到广泛认可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信息的公开透明问题,就是来自市场的启示。政府的行政效率、政府的法律供给效率、文化、教育等亦是如此。文化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在现阶段,由于制度设计仍然依赖经验的积累,个人的禀赋及经验对制度变迁有很大影响(与之类似,参加谈判双方所掌握的资源和政府行为是另外两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不同的学识水平下,达成一致协议(契约)的水平是不同的。对于我国来讲,如何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文化,也是政府在推进制度演进当中的关键职责。随着文化的发达,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意味着信息收集加工与判断能力的增强,制度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向高级均衡状态演化。

5.构建新的宏观制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不朽的生命在于其理论与中国的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得到创造性地发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同样需要这样的加工与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解释了中国的成功,但并没有预言到中国的成功。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实践印证了内源制度创新和经济实验的作用。中国发展到当前这个阶段,在理论上已经不能仅仅满足于引进和吸收,更多是要提倡创新,创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中国的改革实践可以为此提供独一无二的分析对象,世界期待着新制度经济学“中国研究”分支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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