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嘱信托中受托人义务研究论文

美国遗嘱信托中受托人义务研究论文

美国遗嘱信托中受托人义务研究

孟 鸽

摘要: 遗嘱信托通常被认为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历史上关于其起源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罗马法遗赠说、英国用益制度说、萨尔曼共同起源说。对遗嘱信托概念、特征及价值的分析,有助于为遗嘱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义务的理解奠定理论基础。通过着重探讨受托人义务中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并结合1983年华盛顿最高法院的判例,阐述受托人谨慎和注意义务的实际适用及程度标准。

关键词: 信托制度;遗嘱信托;谨慎义务;忠实义务

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大陆仍属于未被广泛认知和适用的新领域,但因其独有的优势和灵活性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移植并接受。我国香港地区也有如梅艳芳、沈殿霞等人士,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管理其身后财产。

一、遗嘱信托制度缘起

遗嘱信托可谓信托制度在设立方式上的延伸,同时也与继承制度相关联。对遗嘱信托相关内容的把握,需从其渊源、变迁和理论构造方面进行探讨。

遗嘱信托制度是在信托制度的基础上,以遗嘱方式设立的特殊形式的信托。而关于信托制度的起源,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罗马法的遗赠说、英国用益制度说、萨尔曼共同起源说。

(一)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

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是与遗嘱信托十分相似的概念。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移转于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有的观点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中由于市民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十分严苛,因而产生了遗产信托制度:有关规定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方式严格、手续麻烦,同时遗嘱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也都需要具备相应遗嘱能力和接受能力;基于此种制度事实,市民开始逐步采取遗产信托的做法,“由被继承人将其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受托人在他死后移转给他所指定的受益人”①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637. ,以此实现规避市民法严苛规定的效果。

盖尤斯认为,遗产信托的产生,是当时在罗马施行的异邦人的继承制度。因为在当时的罗马法规定下,异邦人通常没有财产权,也便没有遗嘱能力,于是便指定一个市民为其继承人,并托付其在他死后,将自己的遗产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遗产信托起初并没有被规定于市民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完全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前提下,依靠受托人的信誉来履行转移遗产这一义务。直至奥古斯都时,才开始授权执政官明确受托人具有信托的履行义务。

其次,对C银行在信托财产出售时是否负有提前通知受益者的义务,法官并不认可银行所主张的观点,即因其负有对公会出售信托财产的义务(公会由于权利移转具有优先购买权),并且根据信托证书的约定,受托者对信托财产的出售有完全权限,所以无需提前告知受益者。但在法院以往的判决中,曾有关于受托者的忠实义务包括“把所有对受益者保护自己权利有用的事实传达给受益者的责任”① 藤仓皓一郎,等.英美判例百选[M].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92. 的表述。这意味着受托者通常需要向受益者提出定期报告书,向其报告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并且在面对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交易时,必须向受益者报告。本案中,唯一信托财产的交易,可视为对受益者具有重大影响,而C银行未予及时告知,可谓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二)英国用益制度

目前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Use),即产生于11—13世纪的英国,建立在习惯法上的一种制度。其最初是源于出征的士兵为保障自己妻儿或兄弟姐妹的利益,将自己的土地临时性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随后发展为规避赋税、防止国王没收自己的土地。

英国大约从15世纪起,在有人受托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拥有地产权的情况下,大法官承认受益人具有某种普通法上没有的衡平权利。而为了防止因这类衡平权利的发展而使受益人对王室所承担的封建义务的减损,1535年亨利八世的《地产收益权法》中规定确认了上述情况下受益人也具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一法律并没能阻止收益权在土地法领域的继续发展,但是这项权利在以后逐渐形成了信托财产制②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

(三)萨尔曼共同起源说

奴婢不吵你了便是。云梦善解人意地说,我和妈看电视时,尽量不出声,让你早成大师……真是的,在自己家,竟还不允许放开笑了。

二、遗嘱信托的基础理论

(一)概念

本案中的信托财产是在1978年时某地仅具有单纯不动产权的一块土地,但该土地在1952年和D银行缔结的租赁契约被设定有99年的租借权,租借人还被赋予了有租借权的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to purchase)。1977年,D银行将权利转让给S消费者信用公会,该工会向受托人C银行提出以14万美元买下租借权。对此,受托银行在没有提前告知受益者A和B的情况下,表示20万美元以下不卖,于是该公会重新报出20万买价,致双方买卖成立。本案就受托银行出售信托财产时没有提前告知受益人,以及受托人在出售信托财产前没有让第三者对财产进行估价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忠实义务展开争论。原告认为此情形有违受托人忠实义务,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原告进行了上诉。

(二)特征及价值

遗嘱信托由于存在继承法与信托法两个法域的交叉,故此遗嘱信托本身是拥有对遗嘱处分的特点,同时也拥有信托的特点。对遗嘱的处分通常是指权利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包含遗赠、继承、遗嘱信托等。于此可知道遗嘱信托业应当受到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规定的约束,使权利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权利。同理,遗嘱信托也应当受到《信托法》的约束。当遗嘱与信托两者结合的情况下,遗嘱信托便能保证权利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

当代在英美法系国家流行的遗嘱信托制度,也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究其原因,便是遗嘱信托制度能够使委托人凭借意志自由来规划和管理财产。

三、遗嘱信托受托人义务分析

(一)受托人义务的含义

遗嘱信托中受托人义务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法或是遗嘱内容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受托人对其所管理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受托人的行为是与委托人的财产安全紧密联系的。故此,为了保障信托的利益,通过义务来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尤为重要的。

(二)受托人义务分类

1.忠实义务

地下水资源量计算利用水均衡法的原理,采用补给法计算水资源量。水均衡法原理,即以水平衡分析为基础,研究区域地下水各项补给量、排泄量,根据水平衡方程,计算区域地下水资源量。由于此次的论证区域为山间河谷平原区,因此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论证区域补给量计算主要包括降水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补给量、山前侧向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等项。排泄量包括潜水蒸发量、河道排泄量、侧向流出量、浅层地下水实际开采量。

忠实义务是受托人的最基础性的义务,也是受托人其他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石。在英国,信托行为出现的早期,大多数都是个人信托,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立下遗嘱规定受托人能够发挥自己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来管理信托财产。

2.谨慎义务

在此,引入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1983年的判例加以说明:

我国《信托法》中第26条、第28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① 我国《信托法》第26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28条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里所称的“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应尽到忠实义务。

遗嘱信托中,谨慎义务多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相关事务时,在根据信托文件的基础上,做到兢兢业业、严格管控,竭尽所能地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谨慎义务又称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谨慎。受托人行为是否符合谨慎的标准,是确定其责任的依据。对于普通受托人,英国法院一般认为受托人的谨慎标准是,他应当像一个谨慎的普通的商人处理自身事物一样处理信托的各项事务。19世纪末期的一系列判例制定了衡量受托人经营管理能力的标准,即“普通的谨慎商人”。这里的参照人物是一个谨慎的商人而非一个谨慎的农夫,并且这种标准一般适用无偿信托,也就是受托人不收取报酬的非专业人员。到了20世纪,英国实际上发展存在了三种受托人:(1)非专业人员,不收费的“世交”型受托人;(2)收费的、通常具有专业资格的受托人,如会计师、律师等;(3)法人受托人,如银行信托部或保险公司等。对于后两类专业受托人,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他们的谨慎标准应当是其所处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和谨慎要求② 张璐.英国遗嘱信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

3.依照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义务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接受信托后应对信托事务进行处理,要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保障收益人的信托利益,就必要通过信托事务处理这一手段。处理信托事务是受托人基本义务之一,但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必须依照信托文件进行,不得超越文件所允许的限度。

4.分别管理义务

分别管理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把个人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有区别并且相互独立地处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受托人只是财产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有着本质区别,应予分别管理。如果把两种财产混同,则会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而影响受益人利益。

2.强化政策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倾斜我市,最大限度支持全市商贸流通业线上线下互动创新发展。在保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市内商贸流通业线上线下互动创新发展扶持政策,从财政、投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Allard v.Pacific National Bank

妇幼保健档案管理工作中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普遍性的档案管理意识缺乏,在档案管理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度,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实际档案管理工作过于散漫,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妇幼保健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另外,档案管理的价值尚未得到发挥,很难实现对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

99 Wash.2d 394,663P.2d 104(1983)——Supreme Court of Washington

Description:

这种观点主要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法学界具有一定影响。萨尔曼共同起源说指的是作为日耳曼法上的遗嘱执行制度的萨尔曼制度与习惯法的有机融合。而萨尔曼一词,源于萨里克法典,该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而无继承人存在时,遗产便归国王所有。在此前提下,萨尔曼作为一种规避措施,逐渐得到了广泛运用。③ 葛俏.我国我国继承法遗嘱信托制度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

Plaintiffs Freeman Allard and Evelyn Orkney are beneficiaries of trusts established by their parents,J.T.and Georgiana Stone.Defendant Pacific National Bank (Pacific Bank)is the trustee of the Stone trusts.Plaintiffs appeala King County Superior Court decision dismissing theiraction against Pacific Bank for breach of its fiduciary duties as trustee of the Stone trusts.Plaintiffs also appeal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denying their demand for a jury trial,refusing to allow their expert testimony regarding ordinary standards of trust administration,and awarding attorney fees and costs to Pacific Bank.

事实概要:

仁里矿区历经七个年度的工作,共布置了14条勘查线和大量的地表槽探工作,基本上控制和揭露了各个脉体的大体情况。其中以7号和16号勘查线揭露地表及深部的含矿性为最好,下面以7号勘查线剖面作为重点分析。

原告A和B的父母设定了把被告C银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交由C银行代管,A和B为这一信托的终身权益受益者(life interestbeneficiaries)。信托内容约定受托者在A和B任何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把已故受益者的权益支付给其孩子,当死亡受益者的孩子全部都到21岁的时候将信托的本钱平均分给孩子们。信托中同时写明,受托者对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具有管理、改良、出售、租赁、设定转让抵押、设定抵押权、设定负担或者是进行交换的完全的权限。

遗嘱继承与信托制度两者虽然是紧密联系,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对遗嘱信托作出明确的定义。从美国、英国、日本等信托发展比较先进的一些国家的实际做法来看,遗嘱信托仅是信托设立的方式之一。

华盛顿最高法院对本案争论点,作出如下说理和判决:

法官对该案中情形是否违反忠实义务,首先从受托者注意义务的程度进行说明,即“注意”应达到何种程度。法官认为,本案信托证书中使用了与RCW30.24.020规定的“慎重投资者的注意标准”(prudent investor standard of care)几近同一的语言规定了受托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该法律中也规定了受托者被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根据各信托证书中的条款,所以受托银行应被赋予高度注意义务。

罗马法时期市民法中仅规定了遗赠制度,遗产信托则是民间逐渐形成并经元老院改革发展而来,虽然其与后来的遗嘱信托制度的基本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上更接近于附义务的遗赠。

最后,法官在判决中认为,比照其他州法院有关判例,受托者被要求尽量以最高价格出售受托财产。而本案中受托银行既没有找第三方对财产进行估价,也没有进行市场调查以了解买方接受价,这样在对信托财产没有努力提出最高价格的情况下,银行违反了“作为贤明管理者的忠实义务”① 藤仓皓一郎,等.英美判例百选[M].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93. 。

要注意的是,在Γ的各端点aj,bj附近,Φ(z)可允许有不到一阶的奇异性.可按1)的要求把各端点也分为普通端点和特异端点两类,也称为上述RH问题的普通端点和特异端点.求解时,要求Φ(z)属于某一解类,例如h(c1,…,cq),其中c1,…,cq为某些普通端点,即要求Φ(z)在这些端点附近有界,而在其它普通端点可以有不到一阶的奇异性,而在所有特异端点附近只能至多是几乎有界的.

综上不难看出,本案主要围绕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的必须处于信任关系、完全为了其利益采取行动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而受托人在实行信托时,负有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各项义务,包括自己实行义务、分别管理义务、注意义务、提供信息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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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者有要求时,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财产的现状提供完整正确的信息。对于一般信息而言,受益人没有提出要求的,受托人可以不主动提供。但是,有关受益人重大权益,对受益权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受益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有必要知道的事实,即使受益人没有提出,受托人也要负担通知义务。本案中,信息的提供也被视为忠实义务之一。而对于专一地考虑受益者利益的程度问题,本判例中认为,专业信托机构根据部门内部估价得出的售价,不足以达到担负忠实义务的程度,而必须委托外部估计,或是进行市场调查。仅凭部门内部估计即得出售价,不免有低价出售,至少没有为争取受益人最大权益付出足够努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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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中国当前遗嘱信托制度的思考

(一)中国目前遗嘱信托现状

美国的信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更具有商事信托特质的制度,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政府政策及判例法对受托人的权利从限制到逐渐放宽,对信托财产也更偏重增值和收益。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交由信托受托人代为管理,既实现了财产管理、增值,也为规避高额繁复的各类遗产税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还在特定种类的遗嘱信托中能够安排、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开支。

我国遗嘱信托在立法上虽略有涉及,但相关规定不够详尽,相应司法实践和信托制度、机构、人员也不够规整。加之我国历史上没有像英国的双重性司法系统,以往经济不够繁荣,社会成员个人财产不富余,观念上对遗产的传承没有代管、投资的传统,继受国外遗嘱信托的基础略有不同。尽管如此,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多数成员个人财富盈余逐年增加,投资观念逐步强化,现有信托和继承的有关立法不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及早完善相关制度已有必要。

②工程规模大。入海水道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滨海县扁担港注入黄海,与苏北灌溉总渠平行,居其北侧。河道宽750m,深约4m。总投资41.17亿元,贯穿江苏省淮安市的清浦、楚州两区和盐城市的阜宁、滨海两县,并分别在楚州区境内与京杭运河、在滨海县境内与通榆河立体交叉。入海水道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单项水利工程。

(二)中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的不足

结合信托制度在英国的产生、发展和在美国的继受、多样态发展历程来看,我国设立信托制度的各方面基础逐步形成:经济发展日渐加速,社会财富盈余,理财观念转化等都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设立传统虽然与英美等国有所差异,但除去传统的差异,也在近些年有了现实的社会性需求,遗嘱信托在我国为实现规避遗产税的功能也不无可能。当前我国《信托法》和《继承法》中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规定还十分抽象,规定本身有冲突点尚未解决,更不必说实践中难以适用情况。因而,比照美国19世纪以来信托法发展过程,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实际需要。没有配套的具体制度或配套制度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需要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甚至设立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

结 语

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历史渊源虽有不同观点,但本质上而言,都是与现代遗嘱信托具有一定关联性又有所区别的制度。遗嘱信托从产生之初所具有的规避功能,至今仍有现实价值,并在制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信托财产增值的金融理财等多样化功能。

扫描电镜试验过程中,实际分别观察了不同煤样的十余个观测点,观察范围涉及较广,考虑一般位置及裂隙发育等特殊位置,放大倍数在30~3 000,其中,大部分表面结构变化不明显,笔者仅对干燥及饱水煤样分别列取2个、共计4个观测点,由试验结果可直观得出,液氮对干燥及饱水煤样的微观破坏形式、破坏程度不同,这与渗透率试验结果一致。

在遗嘱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掌握着信托财产,关涉委托人意志的达成和受托人利益的实现,因而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同时也因其核心地位和实际掌控信托财产的事实,决定了受托人应具有各项事务性、管理性等义务,其中包括最为根本的忠实义务,也包括了主要的谨慎义务。

于我国当前现状而言,遗嘱信托具有现实社会需要及未来发展的潜势,但当前立法较为简单、抽象,不够具体且难以适用,不利于信托制度的发展,相关配套制度及实际适用时的具体政策、救济措施都有待针对性地完善。

中图分类号: DF5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700X(2019)01-0039-06

收稿日期: 2018-12-13

作者简介: 孟鸽,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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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遗嘱信托中受托人义务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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