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普尔的“行动归为解释”理论述评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亨普尔的“行动归入说明”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普尔论文,述评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动理论是分析哲学的一门新兴的分支。本世纪中叶以来,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撰文讨论人的行动问题,以致形成不同的理论特色。在纷繁复杂的行动理论研究中,行动说明是中心问题,在西方最具代表性的影响最大的有:C.G.亨普尔的“行动归入说明”;W.德雷的行动合理说明;D.戴维逊的“行动理由说明”以及V.赖特的“行动目的说明”。本文着重讨论亨普尔的“行动归入说明”理论。

1

亨普尔的行动说明理论被冠之以“行动归入说明”的名称,是因为他在1962年发表的《合理行动》一文中谈到行动说明的3个特征之一时说:这些说明(指行动的说明)和一般的说明观相吻合,即把被说明项归入(Subsume)覆盖律中(这规律既可以是严格的普遍定律,也可以是统计形式的),这种归入的说明特征符合那种或是演绎的或是归纳概率的说明。这也就是说,亨普尔把行动说明的对象——行动——归入到或是严格的普遍规律或是统计规律之下加以说明的。这是亨普尔的行动说明与其他行动说明最显著的不同之处。用行动归入说明的名称较好地刻划了亨普尔行动说明的特色。

按照亨普尔和奥本海姆于1947年发表的《科学说明的逻辑研究》这篇经典论文所阐述的奠基性说明思想,以及后来亨普尔对这些思想所作的部分改进,人们可以看到,亨普尔认为说明一个现象相当于把它归入某种规律,只要给定了自然律和先行条件,被说明现象成为可高度预期的,我们就有该现象的说明。

所归入的这些规律可以是全称陈述,即严格的普遍规律,在这样的规律之下的说明是演绎——律则的模型(Deductive-Nomologic Model)。它要求说明语句是一个演绎的论证,被说明语句,即关于物理事件或具体常规性的陈述,被看作是普遍定律与一些描述特定事实的陈述(先行条件)的推论。换句话说,这种演绎律则说明模型(简称D-N模型)要求说明的规律是一种普遍形式的陈述,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一类详细规定的条件发生,则毫无例外地也有另一类条件发生。依亨普尔看,科学研究试图用定律和理论来解说经验现象,这些定律和理论的经验含义和证据支持并不依赖于哪个特定的个人碰巧来检验或运用它们,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客观的。在类似的意义上,基于这些定律和理论的预测以及说明也是客观的,而不是具有什么相对的性质。

这个说明模型还要求,所给说明性信息以演绎的方式蕴涵着被说明语句,从而提出了合乎逻辑地带结论性的根据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预期被说明现象的发生。

D-N模型经常以省略的形式陈述,它们不提及被这个说明所预先假定的那些假定,而这些假定在上下文中完全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种省略常表现在“E因为C”的形式中,E是被说明的事件,而C是某种先行的或相伴随的事件和状态。例如:以“当冰冻时,人行道上的水泥砂浆自然保持液体的形态,因为它被洒了盐”这个陈述为例。这个解释并没有明确地提及任何规律,但它至少不言而喻地预先假定了一个规律:当盐溶于水时,水的冰点下降。还应注意:这个陈述的其他方面同样也是省略的。例如:关于通常的物体条件,如温度不能下降太低等某些假定,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并且没有人提及。

D-N模型就是:该现象(E)是在哪些先行条件下(C),依据哪些普遍规律(L)发生。如果设c[,1]…c[,k]为先行条件,l[,1]…l[,k]为普遍规律,那么这个模型可以公式化如下:

该公式的前项是说明者,后项是被说明者,即被说明事件E;而箭头表示逻辑的演绎。也可这样表述:

这些规律也可以是概率陈述的,亨普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科学说明都建立在严格的普遍规律基础上的。特别是现代物理学的许多事例表明,需要建立在统计规律基础上的说明才能胜任。亨普尔为此对1948年发表的说明观作了重大修改。他在规律可以是以统计形式陈述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演绎——统计模型”(Deductive Statistical Model)和归纳——统计模型(Inductive statistical Model)。

举归纳——统计模型为例,这种说明具有这样的逻辑结构:简称(I-S模型)

(注:D-N模型中用一条单线把前提和结论分开,此处用双线表示,以示区别)。

即是说:P(O,R)=r表明在一长系统的随机实验R的演示中,结果O事例的比例几乎确定地接近r。若i为R的一个事例,那么i事例就可以得到说明。r表示逼近于某概率。

亨普尔认为他的行动说明另外两个特征是(1)通过动机理由(motivating reason)来进行说明,这个说明具有明显的性格和情感的特征;(2)和通过动机信念和目的观念(end-in-view)的说明。(注:C.G亨普尔:《合理行动》,见《行动哲学读本》,Indiana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298页。)

这两个特征表明,行动的说明要涉及动机理由,而这动机理由又和行动者的明显的性格和情感密切相关。同时,说一个人具有明显的性格和情感表明这个人是理性的,他的行动是依据其动机理由作出的,具有合理性。亨普尔的行动说明,预设了所有被加以说明其行动的行动者都是理性的行动者,所以说这个说明是具有性格和情感的内容,理性预设之特征。

所谓动机理由,依亨普尔看是由信念和目的观念所构成。在动机理由和行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受规律的支配。正如A导致B,那必定是有A和B的陈述一样。当然,亨普尔也承认由于对人的研究不充分,对人的心理状态的探究远未深入,这种规律的发现和证明尚存在不少困难,完全象自然科学那样拥有确定无疑的规律尚不太可能,但他和奎因等人一样坚信:“如果我们刻画现实真实和最终的结构的话……我们所得的正则图景(canoncial scheme)将会是一幅非常简洁的图景(austere scheme)即:没有命题式的观念,只有物理构造和有机体的行为”(《语词和对象》211页),依亨普尔看,随着心理学理论研究和精神分析的进展,其前景正预示着一些规律会被揭示,将有助于人的行动说明,而目前采用动机理由说明行动不失为一种努力。这种努力就包括对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考察,确定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过程需要通过归纳,是从所观察的行为和反应向类法则命题的归纳。人们确定了这些长期存在的性格和情感后,就通过将这样一种归纳应用于新的材料,来说明一个特定的行动和反应。亨普尔指出:要把性格的情感和外显型刺激反应区别开来,说某人对花粉敏感是指他的刺激反应行为,而不是行动说明的对象。同时,也应指出,性格和情感只表明一种行动的趋向,而不能等同于动机理由,只能作为动机理由的一种因素;例如,我们不能说,胆怯是某行动者A回答问题犹犹豫豫的动机,毛手毛脚是A打扰别人谈话的动机。但行动者A的爱国主义情感,爱报复的性格却可构成他行动的因素。(注:C.G亨普尔:《合理行动》,见《行动哲学读本》,Indiana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291-295页。)

要构成行动的动机理由还需有行动者的信念和目的观念,即行动者在某特定环境下所拥有的目标和信念。所以,说明行动就是指出行动者的性格和情感在特定的环境下有某种目标和信念使得行动者以某种方式行动。(注:C.G亨普尔:《合理行动》,见《行动哲学读本》,Indiana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295页。)

由于行动都有其动机理由,表明行动者是理性的存在,按照前面的分析,任何具有某种性格和情感的人由于他的信念和目标使得他倾向于在一定的环境下以特定的行动。这样就可预设动机理由和行动因果关系上面的规律用之于行动说明:

任何是理性的人在某时拥有某种信念和意愿都会按其信念和意愿去做。

亨普尔认为人是理性的预设受到决策论的支持。(注: C.G亨普尔:《合理行动》,见《行动哲学读本》,Indiana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284-288,295,295页。)因为决策论已证明,尽管人们在抉择中会遇到各种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行动方式,但总是符合这样的准则:期望效用极大化,就是理性的标志。

通过上述对亨普尔行动归入论说明要点的介绍,我们可以把亨普尔的说明模型表述为:

任何是理性的行动者在某时拥有某种信念和意愿都会按其信念和意愿去做;

行动者A是理性行动者,此时拥有这样的意愿和信念去做x;

亨普尔的行动归入说明模型提出后引起广泛的注意,亦受到不少批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关于理性的预设和这个预设基础之一决策论公理的可靠性,②在说明论层次上对覆盖律模型的批评,③理由和行动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诘难。

2

自亨普尔1962年发表《合理行动》等文章以来,针对他理性预设和预设基础—决策论公理可靠性的评论不断出现,具有代表性的有L.多亚尔和R.哈里斯于1984年在伦敦出版的《经验主义、说明和合理性》一书中所表述的观点,以及D.戴维逊自60年代以来所发表的反对或修正亨普尔一些看法的文章。

L.多亚尔和R.哈里斯认为:预设人是理性的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按他们的反驳:人们常见:某人不知患糖尿病,却拼命吃糖。结果使糖尿病患者病情加重。也有的人知其患尿病,却也认为吃糖对身体无碍,甚至有好处,于是拼命吃糖,若按这些人的信念来判断其行动,我们通常的结论是,这些人是非理性的。而经验表明这样的事常常发生。(注: L.多亚尔和R.哈里斯:《经验主义、说明和合理性》,伦敦,1984年版,第64页。)

D.戴维逊指出:亨普尔也承认理性是个特征,有的人有,有的人无,有的人有时有,有的人有时无,有的人有时多,有的人有时少,人们或多或少曾有过不理智的时刻。若制定一个标准来衡量谁是否理性的,这对行动说明将善莫大焉,唯有此先决条件,才能知道某人是否或在给定时间是理性的,并才能按照亨普尔的说明模型作出说明,或者根据其信念和意愿预测他下一步行动。然而,这很难办到。因为理性太虚无飘渺了。事实上,人们没有这种理性,依然是行动者,他仍有理由和动机并按此行动。这些理由毫无疑问可能是坏的。但除非我们能够说他们的理由是什么之时,也就是说按照他们的动机来看,对行动加以说明和刻划之时,我们才能说他们的理由是坏的。所以说,断定一个人是理性的、反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只有在我们在可能给出他们的行动理由说明之后才能作出,而不是在此之前。(注:D.戴维逊:《行动和事件论文集》,牛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66页。)

D.戴维逊指出:把人能给出理由等同于人是理性的,这是违反常识的,因为人们都知道即使大傻瓜的行动都有他的理由的。

从亨普尔的说明模型看,D.戴维逊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加进“理性”这样的词语。因为亨普尔模型所表述的不外乎是根据人的信念和意愿就可推出行动者的行动。信念和意愿是具有经验内容的,可以验证,而理性则无任何经验内容,无法验证。

D.戴维逊还对理性规律的基础之一决策论公理发表不同看法:

D.戴维逊说:首先,决策论假定了理性的人拥有一个合理的优先序列范型,即理性的人认为A优于B,B优于C,C优于D,那么在理性人的心目中A也优于C和D,这个优先序列是可传递的。其次,决策理论认定拥有合理的优先序列范型的人,选择的对象都会比其他可择的对象价值高,按照一些人的看法,对策理论可用之于行动的说明,因为个人行动之选择与之类似。(注:D.戴维逊:《行动和事件论文集》,牛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68-270页。)

D.戴维逊反驳说:人行动是有理由的。理由是由信念和意愿构成的,意愿是无法转换成一种优先序列的。甚至有些意愿是互相矛盾的。同样,一个人可能有选择A优于B的理由,同时也会有选择B优于A的理由,决策理论就没有涉及这样的内容。

简言之,D.戴维逊认为,在决策论中的行动说明以及理由说明中的行动说明都不依赖于决策论的公理,及其“理性的预设”,倒是依赖于意愿的属性,以及信念的属性来说明人的行动。

3

近几十年来,许多学者在说明论的层次上对亨普尔的覆盖律模型提出批评。P.加尔登福尔斯认为,亨普尔所代表的那种说明被理解为是说明项和被说明项目所含语句间的某种推理关系的传统是有欠缺的。(注:见《哲学译丛》1988年第5期10-13页,曹秋华译,陆建体校。)他认为,说明还需考虑实用状况。在其《关于说明的一种实用研究》一文中,他指出:一个说明的说明项传达了关于被说明项的某种信息。然而,一个人需要对事实E加以说明时,他通常都知道E为真。因此,说明项的信息并不改变他在眼下知识状态中有关E的信念,这个知识状态称为KE。另一方面,E这个事实或多或少有人令人惊异,而一个成功的说明的作用则在减少这种惊异。为了确定E的惊人值的大小,无须考虑知识状态KE,只要考虑一个“缩略的”知识状态就行了,这个知识状况与KE几乎完全相同,但其中E是未知的,我们称之为K。通常K代表一个人在知道E以前所具有的知识。E的惊人值与一个人在知识状况K中对E的可信度成反比。依P.加尔登福尔斯看,说明项应能有意义地减少被说明项的惊人值。

亨普尔的理论——依P.加尔登福尔斯的分析——说明是一种预测,因为说明项应该表明由被说明项所描述的现象是预料之中的。若是统计说明,亨普尔借助被说明项的高概率来预测,这表明亨普尔的理论中隐含着对决定论的承认,并相信在可能就一事实给出说明的范围内,存在着一些这样的语句:它们为真,同时能使该事实具有高概率。P.加尔登福尔斯的看法是:斯克里文在《进化论中的说明与预测》著名的偏瘫例子对亨普尔上述理论提出了挑战。

斯克里文例子是:偏瘫只有在长期患梅毒的病人中才会发病,但只有很小一部分梅毒病人有偏瘫症。而且,人们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因素与偏瘫的发病有关。因而,斯克里文认为,一个特定的人患梅毒这一事实,上述一般陈述就说明了他为什么会患偏瘫。斯克里文例子表明了更一般的规则:如果一属性R是属性Q的唯一已知原因,那么人们就可以指出一个特定个体具有属性R,从而说明为什么该个体具有属性Q,这一说明与给定R,Q的概率多少这一问题无关。P.加尔登福尔斯认为,斯克里文的例子至少表明一个说明并不要求说明项必须使被说明项具有高概率。

依P.加尔登福尔斯看,一个说明应使被说明项在共同的背景知识上增加新的信息,即可信值。若按亨普尔的理论构造的说明,即使有些“说明”的逻辑结构是正确的,也不能称之为是说明。举例说:约翰·约翰斯去年没有怀孕,是因为他按时服用了避孕药,每一个按时服用避用药的人都不会怀孕。这个例子不能称为说明。是因为我们知道,男人永远不会怀孕。当我们得知约翰·约翰斯服了避孕药时,他没怀孕的可信值并未增加。所以说,一个说明应该是相对于人的背景知识,提高可信值,减少被说明项的惊人值。

由于亨普尔的行动归入说明模型是其说明理论在人的行动说明上的应用,因此,其说明理论受到动摇,势必影响到他的行动说明模型的可靠性。行动说明的研究者们正不断作出新的论证,针对行动的特征,构建符合实际的行动说明模型。

4

C.G亨普尔认定人行动的理由和行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理由导致了行动的发生。不少研究者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下面简要地介绍其中五种不同看法。

其一,麦尔登等人反驳说:原因和结果逻辑上必定相互独立,而行动的理由和行动则不然,因此理由不构成为行动的原因。(注:A·I·麦尔登:《自由行动》,伦敦,1961年版。)也就是说,原因和结果以这样一种方式相互独立,即其中的一方存在或不存在逻辑上绝不要求另一方的存在或不存在。但事实表明理由和行动之间的关系却不是这样,人们要描述按某种特殊方式行动的理由时,一定要提到那个行动。又因为是理由使那个理由相对应的行动成为合乎情理的,所以行动的描述又要提到理由。这表明实际上是一个事件两种不同的说法而已。而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因果关系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件。

其二,哈特(Hart)和霍诺尔(Honore)认为理由不是行动的原因,是因为理由和行动之间不具有那种休谟所定义的因果关系。因为按休谟看,原因是被第二个客体跟随的第一个客体,任何地方只要有类似于第一客体的客体出现,那么类似于第二客体的客体相随出现。不妨换个说法,当我们把一个事件看作是结果时,就含有这样的意思,每当先行条件具备,那个事件就会跟着出现。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一种规律性的关系。“每当……那么……”就是一种把原因和结果联系在一的概括。依哈特和霍诺尔看,理由和行动之间却无这种关系。如“A做某事是因为别人强迫他”这个陈述就没有蕴涵“只要别人强迫A,A肯定会做”因为A可能会反抗的。

其三,这种反对意见是从认识论条件的角度提出的。这种认识论条件是覆盖律说明所蕴涵的。因为按照覆盖律说明,对所给事件进行说明,必须把给出的事归入某个规律和概括,而这些规律和概括的成立必须遵循这样的认识论条件,即规律和概括要受到过去观察的证据的支持。这表明覆盖律的规律和概括是来自于归纳推理的。而行动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则不能采用归纳的方法,要得出理由是行动原因的概括是内省和私人的办法,但这又不符合覆盖律说明所要求的认识论条件。于是面临二难困境,要么保留理由和行动的因果概括,否定覆盖律说明赖以成立的认识论条件,要么否定理由和行动的因果关系,而保留认识论条件。

其四,麦尔登在《自由行动》一文中说:理由是由状态和倾向所构成。理由只能称之为一种状态和一种倾向,而能够被称作为原因的应是一种事件。如事件b,即打破窗户,起因于事件a,即石头和玻璃碰撞,不是事件的理由不能成为行动的原因。

其五,A.R劳奇在《说明和人类行动》中也叙述了对理由和行动具有因果关系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认为:现由所给出的说明具有特定的功能,即理由在说明中对行动作出辩护,理由可以表明行动在那种环境中是适宜的要做的事情。至少从行动者的观点来看,他所做或打算去做都是合理的。而原因则是无评价功能的,人们只说如何找出结果的原因。而不说相对于这个结果,彼原因为好,此原因为差。所以说理由和原因不同,不能把理由看作行动的原因。理由和行动关系是不是因果的,是横亘在行动归入说明论者面前十分棘手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的失败或规避都会使行动归入说明理论的“硬核”受到直接的威胁。

标签:;  ;  

亨利普尔的“行动归为解释”理论述评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