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与财务改革研究_银行论文

企业改制与财务改革研究_银行论文

企业转机建制与金融配套改革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机论文,金融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金融配套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赖企业转机建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配套性强,既牵涉到微观经济的各个领域,又关系到宏观经济的诸多方面;不仅要求企业进行内部制度创新,强化科学管理,完善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而且也需要企业外部进行一系列的相应配套改革,为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法人实体,提供宽松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分解落实这些目标,完全能由企业自己实现的只有“管理科学”这一条,其它目标的实现有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去完成。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外部环境的改善,尤其是包括金融在内的有关方面不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企业改革很难真正动起来,更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1.银企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中,银企关系密切,相互影响最明显。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中介组织,是企业资金的最主要的提供者;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归根结底是资本的营运和增殖过程,企业是银行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和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天然的联系把银企双方紧密地连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缘”依存关系。企业的任何变化,如企业产权的变更,企业负债的高低,企业资产的摆布,企业效益的好坏,甚至企业领导人的更替等,都会给银行信贷管理带来直接影响甚至冲击;同样,银行信贷管理的任何新变化,如贷款总量的增减,贷款结构的调整,贷款条件的变化,贷款用途的倾斜,贷款方式的转变等,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阵痛。因此银行、企业密不可分的“血缘”依存关系,决定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金融制度中,银企改革应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2.国企改革实践呼唤金融进行配套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今天举国上下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从长远和根本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疑有助于培育新型银企关系,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分依赖,推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改革行为的不规范性,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对金融并不都会产生积极效应,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和冲击。如一些企业利用破产、兼并、租赁、“裂变”等悬空银行信贷资产,逃债、废债成风,致使银行债权受损;盲目、不规范的企业直接融资,削弱了银行信用基础,并迫使银行筹资成本提高;长期失调的银企关系更趋恶化,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监控的操作难度等。与此同时,企业转机建制还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要求银行尊重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求银行分担企业改革的成本,帮助企业增资减债;要求银行为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贷款的权利,并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增加企业融资渠道;要求银行打破专业界限,实行综合经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等。由此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到了前头,金融配套改革已经滞后。因此,无论从适应企业转制需要,满足企业改革的合理要求,还是从消除企业转制对银行的负面效应来看,都要求加快金融改革,巩固企业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果,发挥好金融对企业改制的杠杆和动力作用,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扫除金融障碍,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更何况,国有银行是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含着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把国有专业银行转变成商业银行的应有之意。

3.金融深化改革有赖企业真正转机建制 经济决定金融,生产决定流通。金融改革的深化程度,首先受制于整个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快慢,尤其是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快慢,其次才取决于金融自身改革的快慢。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实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至关重要。没有企业的转机建制,企业依然存在严重的贷款软约束、预算软约束,对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信号反应迟钝,甚至麻木不仁,就会使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缺乏微观金融基础;如果没有企业的转机建制,企业依然是只负盈不负亏、高负债低效益的生产单位,借债有“道”,还贷无门,那么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就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会血本无归,从而也就不可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银行体系;如果没有企业的转机建制,就不可能确立企业的市场投资主体地位,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改革的方向和深度,制约和决定了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深度,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金融深化改革就无从谈起,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总之,银企密切的“血缘”依存关系,决定了无论是金融改革还是企业改革都不可偏废,更不能孤军奋战,银企改革必须协调配套;同时应明确,企业改革是重点,金融改革应配合企业改革同步进行,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建立现代企业(金融)制度的阻滞因素分析

在迄今为止的改革中,国有企业的转机建制、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履艰难,尚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两大“梗阻”环节。究其原因,除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冗员严重,企业办社会,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等因素外,目前影响企业转机建制的最大障碍是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

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由1980年的30%上升到1-994年的75%,同期企业平均自有资金占比由70%下降到不足20%, 同期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占当年实现利润的比重由3.4%增加到105%。西安市国有企业的负债状况更为严重。1994年,市属382 户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86.48%,市级预算内120户国有工业企业负债率更高达87.78%。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 已成为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主要障碍。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的成因很多,除了企业自身经营方面的原因外,更多的表现为历史性和体制性原因,如国家创办企业丝毫没有资本金注入或资本金注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缺乏资本金的补偿机制,导致企业快速发展与高额负债恶性循环;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职能,企业资产大量被非经营性事业所占用,整体资产运营效益大大降低,偿债能力不断下降等。

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不仅滞缓了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而且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制约之势。

一是不对称的信用产权关系,影响了银行资产的运营效益 我国专业银行是全民所有制国家银行,其产权关系是模糊的,即所有者虚化,资产权责不明。谁都可以是专业银行的所有者,但似乎谁也可以不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负责。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关心的是如何更多地争取到银行贷款,而不象关心自身利益那样去关心金融资产的周转、保全和增殖。很明显,银行对信贷资产的约束是软弱的,既缺乏道义约束,更缺乏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因为银行是国家银行,银行信用是国家信用,所以,银行对负债则是刚性的,各项存款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应该支付老百姓的储蓄本息一分钱也不能少。专业银行这种资产、负债一软一硬不对称的信用产权关系,削弱了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导致金融资产粗放经营,资产运营效益不断下降。

二是非市场化的银行经营方式,限制了信贷资金配置的市场取向和企业对贷款的公平竞争 我国专业银行内部实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各分支机构均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均承袭了原人民银行的一部分职能,基层分行都有明确的行政级别,与相应的人行分支机构都是“平头兄弟”。因而其整个运行机制基本上还是在行政的、计划的资金管理体制中徘徊,贷款规模仍是自上而下层层指令性分配,受各级行政干预垫补国有企业亏损,垫补企业上缴利税,弥补财政赤字等。专业银行经营的非市场化,不仅与企业自主经营的改革要求相矛盾,而且必然限制了信贷资金配置的市场取向,也直接损害了部分企业公平地竞争银行贷款的权利,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三是保障资金供给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经营难以为继 我国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虽然经过多次调整变动,但是始终没有摆脱资金供应的“大锅饭”的传统体制,特别是1983年实行的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的做法,更是强化了银行保障资金供给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上到政府部门,下到工商企业,无不认为“发展经济、银行给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种扭曲的信用关系下,投资不足找银行,企业亏损挤银行,维护安定逼银行,清理拖欠靠银行。在这种保障供给的信贷管理体制下,目前我国专业银行存贷款比例已超过了140%, 远高于国际通行的70%左右的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标准,国家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80%、流动资产近乎100%来自银行贷款。银行如此超负荷运行, 不仅使银行经营难以为继,而且导致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搞高负债、高风险经营,不利于企业面向市场自立、自主、发展壮大。

四是金融市场发育迟缓且不规范,影响了企业面向市场直接融资 随着企业转机建制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业逐步采取多形式、全方位、跨行业、跨地区经营,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资金运动按照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和社会化协作过程,多方位、多渠道的流动。但是,我国金融市场不仅发育迟缓,而且规范性差,既严重阻碍了企业横向融资渠道的畅通,又极易导致市场融资关系紊乱。如,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市场机制作为甚微,上市公司质次量小,中介组织自律性差,管理政出多门,操作“猴”性十足;货币市场发育不良,银行同业拆借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批发贷款性质,各金融机构拆东墙补西墙,解决的多是流动资金不足和固定资产投资缺口。

三、促进企业转机建制的金融对策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尽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许多困难,但是,搞好国有企业已成为举国关注的最为重要的课题,思维突破也全面接近临界点。只要切实为企业增资减债,使之轻装上阵,就能够为国有企业再现辉煌提供前提条件;只要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优势,“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就能够找到搞好国有企业的战略突破口;只要抛弃外延粗放经营之路,实现内涵效益型发展,就能够抓住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关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促进企业转变机制和创新中理应发挥杠杆和催化剂作用。

1.化解不良债权,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银行不良债权,主要表现为企业不良债务。巨额的企业不良负债不仅失去了企业发展的推动力,而且企业还得为这些负债背上巨额的利息包袱,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化解银行不良债权,既可以净化银行信贷资产,同时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减轻债务负担。其一,凡是因财政原因特别是“拨改贷”造成的企业不良债务,除将“拨改贷”改为“贷改投”外,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并用专用支票拨给企业,企业立即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再归还中央银行再贷款,即将国家财政所欠企业的暗帐变为对银行负债的明帐,由财政每年用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银行还本付息,由此让国家财政真正承担本应承担的债务,真正明晰财政职能和信贷职能,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银行不良债权比例。其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状况尚可,只是由于税负过重而缺乏偿贷能力的企业应该允许企业税前还贷或用一定比例的税款抵还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对这类企业的不良债务(也即银行不良债权)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消化责任。对那些长期亏损、严重资不低债而又无人兼并的企业,应果断将其财产连同占用土地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充实优势企业资本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其三,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银行可对贷款实行利息挂帐,不再另罚利息。对全局已困死、部分可以搞活的企业,银行可通过对企业的有限投入,启动企业那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的生产,实现逐步还贷;对确属收回无望的贷款,银行用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及时冲销。鉴于我国银行不良债权较多,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及国外通行的一半,且提取手续繁琐的现实,建议完善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将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由现行的6‰提高到国际通行的2%,同时,改进和简化提取手续,并将冲销呆帐贷款与银行经营效益和行长政绩考核在一定时期内脱钩,以打消顾虑,便于足额提取、及时冲销。

2.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完善的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企业资金普遍紧张,而贷款占金融资产绝大比重的格局正在逐步改变的情况下,积极发展金融市场,为企业生存发展创造广阔的融资空间,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有步骤地发展股票市场。在规范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基础上,要利用股票能够明晰产权、筹集资金的功能,扩大股份制改造试点,尽可能多地从股票市场募集更多的社会资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发行B种股票和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通过股份制改造筹集的资金, 要优先用于充实企业资本金,降低负债比例,优化资本结构,然后再考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二是要大力拓展债券市场。在目前企业资金紧张、公司制改制又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情况下,发行企业债券应是多数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金融机构应协助企业增加债券品种,扩大债券发行范围,满足企业的不同筹资需要,并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使企业债券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发行、转让。三是要继续发展资金市场。通过搞活资金同业拆借,利用资金在使用中出现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项目差,调节银行资金此多彼少、此紧彼松的状况,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四是要积极开发票据市场。“三角债”之所以前清后欠、屡清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票据信用不普及。积极拓展票据贴现业务,不仅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而且有助于遏制“三角债”的蔓延,并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实施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3.拓展金融投资方式,壮大企业资本实力 大力发展金融投资,促使金融投资与产业资本融合,既是当前国际上一些大中型企业比较通行的一种产权组织形式,也可能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的一种有效办法。一是成立专门向国有企业投资参股的投资银行。鉴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及目前面临的严峻现实,可否成立一家政策性的专门投资参股国有企业的投资银行,资金来源由财政发债、个人和金融机构购买解决,资金主要用于改制中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重点、优势国有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促进重点、优势国有企业的扩张,优化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还可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促使企业管理科学化。二是发展共同基金,分流出一部分居民储蓄存款向国有企业投资参股。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近3万亿元,仅每年新增存款就有五六千亿元。 银行储蓄存款的增加固然有利于银行扩大信贷资金,但由于信贷约束软化,大量贷款呆滞沉淀,面临风险困扰,而企业又囿于资本金不足,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高负债经营。有鉴于此,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通过大力发展共同基金,分流出来一部分居民储蓄存款,向国有企业投资参股,这样既可以扩大国有企业资本金来源渠道,又因共同基金由拥有众多专家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能够为居民群众赢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三是引导多种社会性的福利保障奖励基金向国有企业投资参股。近些年我国的各种社会性福利保障奖励基金发展比较快,这类基金的使用多限于增殖部分,因而其积累余额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完全可以用作向国有企业的长期性投资。目前的问题是,社会性的福利保障奖励基金多由行政主管部门经营,因缺乏经营管理基金的专业人才和知识经验,故基金的增殖能力普遍较低,且不善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向国有企业投资运作。美国有一家叫做美林的投资基金公司,经营管理的多种基金高达数千亿美元,向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投资,且效益显著。我们应该借鉴其成功经验,加快各种福利保障奖励基金改革,使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机构分离,成立专门经营管理基金的机构,以便更有效地向国有企业投资参股。四是保险公司积累的保险资金,也是国有企业应该努力争取的一个重要资本金来源。保险公司将大量保险资金用于向企业投资,在国际上司空见惯。我国目前几百亿保险资金虽然大部分也是支持了国有企业,但大多采用借贷方式,这既不符合分业经营的规定,并且风险性也比较大。对企业来说,仍没有解决资本金短缺问题。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向国有企业投资应该是发展趋势。金融投资不仅对资本金严重不足、技改资金十分短缺的国有企业是“雪中送炭”,并且也有利于维护和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业银行、基金经营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都是国有经济,虽然其聚集的多是群众的资金,但投资到国有企业,产权却是属于这些投资机构的,因而不会改变企业的国有经济性质。

4.深化银行自身改革,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加快专业银行转轨步伐,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银行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得以顺利转机建制的前提条件。可以说,银行搞好商业化改革本身就是对企业转机建制的有力促进和最大贡献。一是要加快制度创新,明确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要用法律界定出资人与银行之间的所有利益关系,明确出资人对银行财产的权力和各自的义务,并实现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银行在占有法人财产的基础上,成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金融运行的竞争主体,从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开,并为信贷资金供给制变为信贷资金借贷制奠定基础。二是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符合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比较规范的管理模式,因此,应该积极推行。但由于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因银行处于不同的经济区域和不同的历史沿革而千差万别,改善银行现有的资产和负债结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实行统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难度相当大。有鉴于此,可否区别不同经济区域及不同性质银行,实施资产负债增量分类比例管理。具体设想是,对存贷比例基本持平的银行,新增贷款按新增存款的70%掌握;对存款大于贷款一定比例的银行,新增贷款按新增存款的100%掌握; 对存款小于贷款一定比例的银行,新增贷款应严格控制在规模限额之内。以此调动银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达到自主经营,自求平衡,并在确保贷款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用途、期限、结构与资金来源、期限、结构的吻合。三是健全扶优限劣的信贷资金运营机制。在努力盘活存量贷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对新增贷款,银行要按照商业银行原则和规模经济效益,实行集约经营,强化扶优限劣,对机制新、效益好、信誉佳的企业,银行要主动“锦上添花”,集中资金加大投放力度,促进这些优势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企业的集约化程度;对暂时困难但前景看好、扭亏有望的企业,银行要适时“雪中送炭”,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走向健康发展;对严重资不抵债、长期拖欠贷款本息的企业,银行要果断“釜底抽薪”,停止发放新贷,并努力收回旧贷,以迫使这些企业加快改制,断臂求生。同时,要利用信贷杠杆,严格控制企业铺新摊子、上新项目;创造条件使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发名牌、发挥优势、上大规模;通过增加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贷款比重,改善企业的设备装备水平、工艺设计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提高科技进步在企业发展中的贡献份额,帮助企业扩大内涵再生产,以尽快形成产业结构优化效益、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和产品科技含量效益。

四是强化信贷资产风险意识,构建信贷风险预防机制。要建立银行贷款风险的双重监控体系,在专业银行开展经常性的内部稽核检查,不断提高贷款风险透明度的同时,中央银行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定期对专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专业银行发出预警信号,促进专业银行提高防范能力,改善资产质量。要完善贷款担保、抵押制度,除对少数效益特别好、信用一贯优良的企业可酌情少量信用放款外,所有贷款都要实行有效财产抵押、担保。抵押资产以不动产尤其是固定资产为主,抵押前要经过专门机构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写出同意抵押证明,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抵押不足部分,由企业自找在同一行开户且具有清偿能力的经济实体担保,担保合同经担保单位、主管部门和银行同意后,方可有效。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保证抵押、担保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从而真正起到预防贷款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的作用。

五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遏止银行资产质量不断恶化的势头。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的全过程,摸清企业家底,准确估价企业资产。在此基础上,对贷款企业分类排队,落实贷款债务,明确还贷责任,并把清贷重点放在破产拍卖企业、购买式兼并企业、关停转企业以及资不抵债企业上,尽最大可能抢救银行资产,减少贷款损失。对有意逃债赖帐不还的,银行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减轻企业改制之忧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特别是企业走向市场实行优胜劣汰后,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失业人员大幅度提高,急需保险部门发挥经济运行中的补偿和保障作用。实践也证明,针对企业改制后出现的问题和需要,保险部门无论是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还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都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因此,要改革保险体制和运作机制,增加承保种类,为企业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险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后顾之忧。目前,保险部门要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企业工人养老、失业保险工作。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保险基金,壮大养老、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改进救济金发放的期限和支付办法,并建立多种就业服务设施和培训安置基地,为失业者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为下岗离岗人员就业提供帮助。

四、银企配套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银企关系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原有的银企关系正在发生蜕变,新型银企关系尚未形成,银企关系呈现出某种程序的特征,如银企利益边界不清晰,企业吃银行“大锅饭”的状况愈演愈烈;银企双方行为约束软化,尚未形成相互制约机制;银行仍然不恰当地行使着一些对企业的管理职能等。这种无序、不合理的银企关系不仅直接衍生出许多经济运行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而且其本身也已严重阻碍了银企深化改革。因此,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调整银企关系基本准则,构建全新的银企关系框架,已是刻不容缓的实践和理论命题。

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是平等互利、双向选择和相互制约的经济伙伴关系和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突出表现为以下特征:银企之间应有清晰的利益边界,模糊或破坏这种边界都会对整个市场机制造成损害;银企双方的行为边界将受到严格的约束,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是规范双方行为的基础;平等互利基础之上的双向选择机制已经形成,商业信誉好坏将成为银行和企业生死悠关的重大问题。

针对转轨时期银企关系呈现出的某种无序状况,我们认为,重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和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使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尽快走向市场,真正成为“四自”法人实体。这是确立银企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地位、清晰银企利益边界、建立银企平等、互惠、互助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必须重视法律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关系的规范、调节作用。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没有完善的法制作保障,规范银企双方的契约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有关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更应加大执法力度,为重新构建银企关系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努力培育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都不可能具有法外特权,有关方面也不能为银企各方法外施恩。银行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就会丢掉赖以生存的客户和市场;企业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就不可能从银行取得贷款,也不可能从市场筹借到资金,从而失去发展壮大的重大动力源。因此,银行要通过贷款、利率、结算等杠杆,尽心尽力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企业转机建制的催化剂;企业要变压力为动力,狠抓管理,苦练内功,以市场为取向,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销对路的产品,以实际行动取得银行的最大支持。另外,要充分认识到政府职能转变对重塑新型银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拥有共同的股东——国家,因此,银企关系除受国家一般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手段调整外,还深受国家作为两者共同股东的重大影响。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政府处理银企关系将由过去的直接行政干预转化为组织协调。这就要求政府应站在全局利益的立场上,以法规为准绳,秉公协调解决各种银企纠纷,在讨论和制定涉及银企双方关系的改革方案时,要广泛听取银企双方的呼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已经做出的各项明确规定,并在制定各项配套实施办法时,对落实银行债权不能含糊其词,而应做出明确规定。

2.财政分担国企债务问题 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是使其尽快转机建制的必由之路,而增资减债的实质是与国有企业债务有关的财政、银行、企业之间重新组合债务。债务重组的结果可能使债权人做出某些牺牲,但它是切除“阑尾”以求不感染其它资产的明智做法。问题是,由谁分担国有企业那些过多的或原本不该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我们认为,企业不良债务的产生和蔓延主要是历史和旧体制造成的,不能完全归昝到某一家头上,但财政、银行、企业都脱不了干系。我们认为,解决企业债务负担的办法应是“三家抬”:财政要多承担一部分,银行主动冲销一部分,企业自我消化一部分。理由如下:

①企业没有能力多承担。道理很简单,我们之所以要增资减债,就是因为企业负担过重,效益太差,积累过低,除1/3 左右的盈利企业有可能自行消化一部分不良债务外,其余企业如若不进行根本改革,其不良债务不仅不可能减少,反而会不断增加。如果对企业不良债务熟视无睹或者把消除不良债务的希望寄托在企业身上,结果只能是自欺欺人,后果不堪设想。

②银行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多承担。企业和银行同为市场独立的利益主体,随意让银行让利于企业,易助长银企预算软约束倾向,从本质上模糊了两个独立市场主体的利益边界。更何况,银行自身包袱沉重,呆帐高达数千亿元,超过银行自有资金2—3倍,根本没有力量多承担企业不良债务。如果不顾可能大量核销企业的银行贷款,一旦客户挤提存款,银行无力支付,造成银行倒闭,破产结算,或乞灵于印钞机,多发票子。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是不堪设想的。

③财政应该也有可能多承担一部分。财政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所有者,财政应拨、应补而未拨、未补欠帐太多,企业虚盈而财政多收等因素,决定了财政应对企业过多的不良债务负主要责任。更何况,国有企业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财政多承担一些企业不良债务,使国有企业得以休养生息,实际上是在培植财源,等国有企业这块“蛋糕”做大了,财政就可以分得更多。

国家的财力和精力总是有限的。如果过分强调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维持国有资产不论需要、不分情形遍及各个行业、领域的大一统格局,国家依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直接管理的体制,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运作战线太长,财政当然无力承担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如果换一种思路,通过适当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合理调整国有资产的行业分布和操作模式,缩小国有资产的运作战线,财政就有力量改善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即将那些国家没有必要管、没有精力管、非重要的、竞争性强的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拍卖、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让渡给非国有者或非公有者,从而把国家的财力和精力集中起来,重点改善“关键的少数”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负债结构。这样的话,加上政府精兵简政,减少财政开支,严格控制社会集团的购买力,就不仅使财政有能力为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做出更大的贡献,而且通过“抓大放小”有利于改变国有企业低效运行的状况,并随着这些优势企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加速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体国有经济的集约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3.企业破产中的信贷资产保全问题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严重的亏损、资不抵债企业的破产问题。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市场法则的具体“兑现”,也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施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社会稳定,搞“无震荡”破产,加之社会信用观念淡漠,认为企业困难没钱,财政拮据没钱,只有银行有钱,把银行看做是“造钱机器”和解决一切难题的“万能工具”。在这种错误思潮误导下,企业对银行贷款“敢借敢用敢不还”,致使逃债、废债成风,严重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我国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基础。

首先应该明确,银行资产不等于国家资产。1994年底,国家银行贷款余额3.1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93万亿元,存贷比为92.72%; 从西安各国家银行看,贷款余额238亿元, 属于国家的钱——自有资金只有11.3亿元,仅占4.7%,其余均来自负债。可见,对企业来说, 银行是最大债权人,对广大储户来讲,银行又是最大的债务人,银行在经济生活中作为信用中介机构扮演了双重身份。这也就是说,银行是国家的,但银行的钱不全是国家的,大部分是老百姓的钱,银行资产不等于国有资产。

由此我们认为,银行抵押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贷款的担保人不负连带偿还责任,以及用银行贷款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等做法绝非明智之举。借企业破产慷银行之慨,用超标准的优惠条件安置职工,对银行债权极尽逃、废之能事,这不仅使大量银行资产被吞噬,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可能导致银行严重亏损,动摇币值制度,产生信用危机,进而引发大的社会动荡。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认为,破产机制的运作必须适时适度。破产不是万能的,在目前法制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再就业难度大、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良等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更不可过分夸大破产的作用。否则,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股“破产风潮”,这不仅不可能达到鼓励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会误导改革,使企业认为破产有利可图,企业不活即一“破”了之,而忽视内部机制的转换,同时,也将加大社会再就业的压力,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实施企业破产应谨慎从事,破产机制的运作同任何事物一样,必须适时适度,不可失之过度,更不能形成“破产风潮”。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机制的健康运作,有必要建立一套与之相衔接的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尽快出台新的《破产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有关部门在操作中有法可依、有所适从;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做好职工失业保障的社会统筹工作,以避免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因过多用于安排职工生活,而影响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合法权益;要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拍卖市场,以利于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变现清偿债务;银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和监督,主动参与企业破产结算,认真把关,依法办事,确保银行权益在企业破产中得到充分维护。

(课题主持人:魏筱智)

标签:;  ;  ;  ;  ;  ;  ;  ;  ;  ;  ;  ;  ;  ;  ;  ;  ;  

企业改制与财务改革研究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