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结构转型与改革的目标框架与基本思路_直接税论文

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目标框架与基本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框架论文,基本思路论文,目标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4年建立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得到了不断调整。然而,相较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现行的税制结构仍处于失衡状态。2012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之比为33.68∶66.32,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FS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测算得到的世界93个国家/地区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之比为41.70∶58.30,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之比为36.43∶63.57。①我国目前这样一种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格局,既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又容易推高物价、抑制经济活力。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我国进行税制结构转型改革。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优化税制结构”列为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目标。税制结构转型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改革的重要内容,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有效推进既需要顶层设计的统领,也离不开具体改革方案的落实。只有经过系统性的转型改革,才能使我国的税制结构在最大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策目标及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从而充分实现税收筹集政府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能。

      一、税制结构及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税制结构的内涵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的结构问题。因考察角度不同,学者们对其有着不同的阐释,侯梦蟾(1990)将税制结构直接界定为税收体系的布局;王纪成(1998)提出,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的构成,即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类之间、不同税种之间所形成的相互耦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构成方式;邓子基、邱华炳(2000)指出,税制结构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财政经济目标,合理设置若干个不同性质的税种,从而构成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功能的税收体系,其中主体税种是税制结构的核心和灵魂。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2009)、安体富(2010)均认为,税制结构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税系结构,即税制内部不同税系之间的构建;(2)税种结构,即税系内部不同税种之间的组合、搭配;(3)税种要素结构,即税种内部税收要素的组合。将税制结构划分为税系结构、税种结构、税种要素结构这三个层次,不仅有利于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税制结构进行系统、全面的考察,同时也为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研究提供了较好的切入点。

      本文按照惯例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将税种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据此将税制结构界定为由直接税体系、间接税体系搭配而成的税系组合,并在总结税制结构演变的一般国际经验以及对影响我国税制结构的现实因素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直接税体系、间接税体系的改革方向与目标,进而提出有关税种结构、税种要素结构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

      诸多外在因素激励和制约着税制结构的演变与发展。因而,只有在充分掌握税制结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适应时代要求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现有研究普遍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或阶段(Hinrichs,1966)、经济结构(陈共、匡小平,2001)、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Oates,1993)是税制结构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历史文化传统、税收征管(李志远,2008)等因素的作用亦不可忽视。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总结归纳为四个方面:(1)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经济全球化等;(2)政治因素,包括政府政策目标等;(3)社会因素,包括生态环境、城镇化水平、人口结构等;(4)征管因素,包括税收征管水平、纳税服务意识、纳税意识等。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我国税制结构的现实因素进行全面、充分的考察,并对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必要性进行考量。

      (三)“税制结构转型改革”这一提法的提出

      已有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采用的都是“税制结构优化”的提法(朱广俊、刘佐,1998;刘佐,2009),而本文则提出了“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新提法,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其一,“优化”是理论研究中的常用词,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在实践中其尺度较难把握,而研究税制结构合理与否以及如何达到合理,必须将其置于一定的现实环境中和实践条件下去考量,其实践需求的意味更浓;就这一点来说,“转型改革”一词实践性的语义更强,更接地气,更能体现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注重中国现实国情、税情,注重可操作性的指导思想。其二,“优化”更加强调目的性,即必须明确何为“最优”才有“优化”可言,而实际上,税制结构只有更优并无最优,只有更有助于税类和税种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更加适应收入筹集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税制结构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税制结构;相对于“优化”而言,“转型改革”则强调过程性,贴近“更优”的内涵。因此,本文认为对于税制结构,使用“转型改革”这一提法更为妥切。

      二、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基于纵向与横向的两个视角

      通过纵向梳理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演变历程,并横向比较当今世界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有助于总结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一般规律,明确判断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的价值标准。

      (一)税制结构的纵向梳理:世界各国的演变历程

      1.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历程

      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政策目标等皆为影响税制结构的重要因素,因而税制结构在适应客观环境而存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刻画了特定历史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要特征。按照不同历史时期直接税与间接税财政地位的更迭,可将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演变历程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业革命之前,以原始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传统的农业经济时代,由于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主要通过对土地和人身课征原始直接税,如土地税、农业税以取得财政收入(吕炜,2004)。

      第二阶段:工业革命之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工业革命促进了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大生产,新的税源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逐渐涌现。由于国内商品税、关税税源丰富且便于征收,因此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逐步取代了原始直接税的主体地位。在该时期,随着所得形式日趋多元,各国也逐步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现代直接税,尽管当时所得税在财政中的地位较弱,但正是该类税种的开征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改革奠定了基础(李林木,2009)。

      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因其税负可以转嫁,对商品价格会产生一定的“添加效应”(崔军、朱志钢,201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强,由间接税的大量征收带来的物价水平的上涨,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经济效率的损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出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考虑,各国开始采取措施削弱间接税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在直接税中,一方面,随着私人部门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税源日益丰富,其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得到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发达国家在政策目标上由效率转向公平,为满足巨额的社会福利支出需要,各国也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因此,在该时期以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的直接税占比逐步提高,并最终取代了间接税的主体地位。

      第四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直接税为主并逐步提高间接税比重的税制结构。20世纪80年代,为克服滞胀、刺激经济,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发达国家政策目标的侧重点由公平回到效率,并相应地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为避免直接税比重过高对经济的损害,各国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采取降低所得税税率、开征增值税等措施,逐步降低直接税比重、提高间接税比重。

      2.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历程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落后,因此,兼具税源充足、分布普遍、征收简便等特点的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财政地位普遍较弱。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对社会公平问题的愈发关注,为强化所得税和财产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各国纷纷在以间接税为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使直接税、间接税的比重更为合理。

      (二)税制结构的横向比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差异

      经济发展水平是税制结构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为考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异,本文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FS数据库(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中获取数据较全的103个国家/地区2012年的税制结构数据②,并按照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人均GDP水平的高低,将经过数据筛选后的93个国家/地区分为以下7组③:5 000美元以下(36个)、5 000~10 000美元(16个)、10 000~20 000美元(16个)、20 000~30 000美元(5个)、30 000~40 000美元(4个)、40 000~50 000美元(8个)、50 000美元以上(8个),分别测算7组国家/地区的直接税、间接税占比的平均值。

      将7组国家/地区的税制结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知,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由低到高的视角,直接税占比呈上升趋势,而间接税占比呈下降趋势。具体如图1所示。对于人均GDP在5 000美元以下的国家,其间接税占比的平均值高达66.59%,而直接税占比仅有33.41%;随着人均GDP从5 000美元逐步提高至30 000美元,直接税占比缓慢增长,且始终低于间接税占比;而当人均GDP从30 000美元步入40 000美元时,直接税占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且首次超过了间接税占比;对于人均GDP在40 000美元以上的国家而言,其直接税占比远高于间接税占比。④

      无论是通过纵向的梳理还是基于横向的比较不难看出,尽管除经济发展水平以外的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一国税制结构产生影响,并使个别国家的税制结构与世界整体趋势相悖,但总的来说,直接税收入占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上升不失为税制结构变化的一般规律。这对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改革具有极大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图1 2012年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横向比较

      数据来源: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WDI数据库、GFS数据库,以及《国际统计年鉴》(2013)的相关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其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革,在此过程中税制结构也相应地得到了不断调整。一方面,相较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税制结构仍处于失衡状态。与此同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政府政策目标侧重点的转变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的日益加剧,均对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的演变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革:1984年的“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工商税制体系;1994年的税制改革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为全面、深刻的一次,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形成了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进入21世纪,尤其是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继续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税制改革意味着税制结构的变化,我们对1985年、1994年、2008年以及2012年这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时间点上的直接税和间接税进行分析,以勾勒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的演变历程。具体来讲(见表1):(1)1985年,我国共设置了29个税种,其中直接税13个,间接税16个,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34.78∶65.22。(2)1994年,我国共设置了23个税种,其中直接税9个,间接税14个,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17.12∶82.88。相较于1985年的税制结构,直接税占比由34.78%下降至17.12%。(3)2008年,我国共设置了20个税种,其中,直接税8个,间接税12个,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34.74∶65.26。相较于1994年的税制结构,2008年我国的直接税占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4)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共设置了18个税种,其中,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7个税种;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关税、资源税、印花税、船舶吨税、烟叶税11个税种,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33.68∶66.32。

      

      改革开放后的相当一段时期,我国处于经济增长的起步阶段,各项建设支出压力巨大,税收的筹集收入职能被高度强调,而间接税在对征管水平的要求以及筹集收入能力方面相对于直接税具有优势;因此其收入占比远远高于直接税。这一态势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甚至得到了强化,直到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进一步变化之后才发生转变。具体来讲,一方面,随着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及居民收入的逐步增加,所得税占比增长迅速;同时,随着政府对公平问题愈发重视,故更为强调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直接税收入占比在此期间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自2008年以来,这一上升趋势不再延续,直接税收入占比踯躅不前,2008-2012年直接税收入占比依次为34.74%、34.10%、32.89%、33.72%和33.68%,始终在32%~34%的区间内波动。这意味着,我国税制结构失衡的状况近年来没有明显的改善迹象。显然,从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考量,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在当前形势下势在必行。

      (二)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1.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要求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减轻企业税负

      税制结构既无法超越现实的经济环境而存在,同时也不能滞后于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否则都将对经济造成危害。目前,我国间接税占比过高的问题客观存在。2012年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为66.32%,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近8个百分点,高于相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近3个百分点⑤;同时,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的间接税的税收负担过重。在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90%以上(高培勇,2011),企业直接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60%以上。就我国当下这样一种税制结构的税收效应而言:一方面,间接税因其税负可以转嫁,对物价具有“添加效应”,由其大量征收带来的物价水平的上涨,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同时,在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宏观背景下,过高的企业税负相对削弱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这迫切要求我国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减轻企业税负,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2.收入差距拉大要求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构建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的直接税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居民收入水平也随之得到了大幅提高,然而收入分配差距却日益加剧。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 955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3倍,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虽然较2012年的0.474有小幅下降⑥,但收入分配差距仍处在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之上。与此同时,具有收入调节作用的直接税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在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因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未能发挥“调高”的作用,反而沦为“工薪税”;在财产税中,房地产税的全面开征仍面临较大阻力,遗产赠予税的开征也远未提上日程。因此,我国须通过所得税、财产税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构建起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直接税体系。

      3.政府政策目标侧重点的转变要求推进税制结构转型改革

      作为政府政策目标的公平和效率是一对矛盾体,两者往往不可兼得。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上的侧重点不同,将直接影响税收上对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选择,从而对应不同的税制结构。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宏观背景下,近年来,政府逐渐将政策目标侧重点由“效率优先”转向对公平的重视,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改革方向。政府政策目标的转变无疑对税制结构转型改革提出了要求,即通过对具有收入调节作用的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进行改革,以促进税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相关职能的实现。

      4.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要求我国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税收竞争也随之日益加剧,在设计本国的税制结构时,需充分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影响。就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现状而言,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步提高其间接税比重,发展中国家逐步提高其直接税比重,世界各国正朝着直接税与间接税大致平衡的方向演进。而在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失衡的问题仍较为严峻,间接税占比过高不仅会推动物价水平上涨,削弱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容易在进出口退税环节对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产生差别影响,激化国际贸易摩擦。因此,国际税收环境的改变迫切要求我国推进税制结构转型改革,即通过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以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演变的基本方向趋同。

      四、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目标框架与改革建议

      在推进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过程中,须坚持不急于求成亦不走极端的指导思想,并在改革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框架下,对具体税种、具体税收要素的改革进行统筹安排,从而通过税制改革推动税制结构转型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税制结构转型改革需要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指导思想

      1.税制结构转型改革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

      税制结构转型必然依赖于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来实现,而这些改革举措的推出必须认真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以及改革的基本条件是否完备。如果现阶段没有这样的客观要求或者改革的条件并不具备,单纯为了税制结构转型而强推某些税制改革措施显然是不理性的,这决定了税制结构转型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同时,税制结构转型,即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收入比重调整,是一个动态的此消彼长的过程,对直接税采取具有增税效应的举措,在实现直接税收入比重提高的同时,必然也拉低了间接税的收入比重,对间接税采取具有减税效应的举措亦是如此。这也注定了税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走一步看一步,不能操之过急。

      2.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改革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核心问题在于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是改革的关键所在,不能将我国现阶段税制结构转型的目标错误地确定为直接税收入与间接税收入各占50%,甚至直接税收入比重远远高于间接税收入比重。毕竟世界上93个国家的平均水平也仅为41.70∶58.30,尽管其中人均GDP超过5万美元的国家的平均水平为68.30∶31.70,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远未达到相应的阶段,且当人均GDP超过3万美元时,直接税占比才首次高于间接税占比;同时,间接税对征管能力与征管水平的要求相对低于直接税也是客观事实。因此,现实的国情和税情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今后一定时期内,间接税收入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直接税比重是合理的,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二)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目标框架

      “十二五”时期及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时期,正是我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对该时期内税制结构转型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对具体税种及税收要素的改革方案做出统筹安排,通过财税领域的改革来推动整体改革的不断深化。考虑到2015年、2020年分别为“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故对这两个关键时间点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预测,并借鉴税制结构转型的国际经验,设计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总体目标(2020年)、阶段性目标(2015年)。

      1.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预测

      为对2015年、2020年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进行预测,本文做如下处理:(1)国内生产总值的预测。2012年、2013年我国GDP实际增长率均为7.7%,由于物价因素的影响,2012年、2013年我国GDP名义增长率均在9%以上。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经济的增长步伐将放缓,因此初步估计2014-2020年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名义增长率为9%,由此推算出2015年、2020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2)人口总量的预测。根据王焕清(2013)的研究,在考虑放松二胎的前提下,预测2015年我国的人口总量将达到13.98亿人,2020年将达到14.47万人,这与《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07年)的预测结果基本吻合,因此,本文采用王焕清(2013)的研究数据分别计算2015年、2020年我国的人均GDP。(3)汇率的预测。一方面,在2005年汇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2010年汇改重启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不断增大⑦;同时,需认识到的是现阶段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已接近均衡水平,2012年、2013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基本维持在6.10~6.33。故判断,人民币升值趋势在短期内将得以维持,但不会长期持续下去(刘立新、魏超然,2014)。初步估计2015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6.0左右,2020年汇率在5.0~6.0。综合以上对国内生产总值、人口总量及汇率水平的预测,可推算出2015年我国的人均GDP为8 000~9 000美元,2020年我国的人均GDP为12 000~15 000美元。

      2.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总体目标

      2020年,即“十三五”规划结束时,我国的人均GDP为12 000~15 000美元。就国际经验来看,对于人均GDP为11000~16 000美元⑧的国家,其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的平均值为39.55∶60.45。故将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总体目标设定为,2020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达到40∶60,相较于2013年⑨,直接税占比上升约6个百分点。

      3.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阶段性目标

      阶段性目标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对于总体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2015年,即“十二五”规划结束时,我国人均GDP将为8 000~9 000美元。就国际经验来看,人均GDP处于7 000~10 000美元的国家,其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的平均值为36.43∶63.57。故将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阶段性目标设定为,2015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达到36∶64,相较于2013年,直接税占比上升约2个百分点,也即2014-2015年,我国的直接税占比每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

      (三)我国税制结构转型的税制改革措施

      税制结构转型的落脚点在于税制改革,即通过具体税种及具体税收要素的改革,推动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目标的实现。

      1.“十二五”末期(2014-2015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间接税方面,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见表2):(1)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试点范围,加快出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2)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并调高烟、酒等部分税目的税率。(3)适当调低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一方面,为丰富市场、鼓励进口、促进消费,可适当调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同时为减轻国内企业税负、增加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可适当调低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4)推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联动改革。(5)加快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并提高相关税目税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6)取消烟叶税,同时在消费税税目中增加“烟叶”子项目,或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7)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以防止税收流失,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8)继续从严控制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公平税负、保护耕地。(9)理清环境保护税费关系,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进行试点,循序渐进地推进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尽管这一阶段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增税效应,但由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的改革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故间接税改革的总体税收效应为减税。

      在直接税方面,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见表2):(1)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推进不动产信息登记、完善房地产评估机制等课税的基础条件,为房地产税改革奠定基础。(2)扩大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通过对二手车课税,改变只在新车购买环节征税的现状。(3)加强对契税的征管。通过加强对房源及房产交易的监控,完善征管制度,以防止税款流失。上述三项举措显然均是具有增税效应的,故这一阶段直接税改革的总体税收效应为增税。

      2.“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间接税方面,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1)全面推进“营改增”扩围,通过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取消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抵扣等减免税方式,逐步建立现代增值税;(2)继续适当调低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3)为简并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取消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合并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并单独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4)通过增加水资源等税目,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5)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完善其计税依据,以保护耕地资源;(6)完善环境保护费改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尽管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增税效应,但由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的改革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故间接税改革的总体税收效应为减税。

      在直接税方面,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1)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2)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计征方式、税收要素设计以及征管方式的转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3)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全面开征。同时,应综合改革房地产税收体系,将房地产建设、交易环节的部分税费负担适当转移到保有环节,即房地产税中。(4)进一步扩大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并将之更名为“特别动产购置税”。(5)对现有的社会保障费加以改革,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以促进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6)在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及社会保障税改革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以补充和完善财产税体系、直接税体系乃至整个税制体系(崔军,2011)。由于除企业所得税改革具有减税效应外,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与赠予税改革均具有较为明显的增税效应,故直接税改革的总体税收效应为增税。具体如表2所示。

      

      (四)完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推进税制结构转型改革

      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推进需要以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间接税具有税源丰富、征收便利、税负隐蔽等特点,因此对税收征管的要求相对较低。这正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选择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税的税负难以转嫁,负税人往往会因税感明显而具有较强的偷逃税款的动机,这就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国要推进税制结构转型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就必须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尤其要注重所得税、财产税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的跟进。

      具体来讲:(1)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尽管包括金税工程在内的各项信息化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无疑对信息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应通过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强化权益保护、推进纳税服务平台建设等措施,提升自身的纳税服务水平。(3)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了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该举措在对高收入者进行收入监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培育税收文化氛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奠定基础。(4)注重“双率协同”⑩。一方面,在税制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在强调自身效率实现的同时,也要兼顾征管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税制的完善反馈更多的有益信息,从而实现税收制度调整与征管机制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崔军、朱晓璐,2014)。

      ①数据来源: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WDI数据库、GFS数据库,以及《国际统计年鉴》(2013)的相关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而得。

      ②由于部分国家的税制结构数据仅更新至2010年、2011年,且考虑到一国的税制结构变动具有连续性,在短期内数据特征不会发生剧烈变化,故该部分国家税制结构采用的是可获得的2010年、2011年数据。相对应地,在衡量该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时,采用的是与税制结构数据同年度的人均GDP数据。

      ③在103个国家/地区中,有10个国家/地区的数据较为异常,为保证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将之剔除。

      ④人均GDP处于40 000~50 000美元的国家,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58∶42,人均GDP在50 000美元以上的国家,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68∶32。

      ⑤2012年,世界93个国家/地区间接税占比的平均值为58.30%,人均GDP处于5 000~10 000美元阶段的国家间接税占比的平均值为63.57%。同年,我国的人均GDP为6 098.41美元,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33.68∶66.32。

      ⑥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⑦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以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⑧2020年我国人均GDP的预测值为12 000~15 000美元,在考察该经济发展阶段下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时,理应对处于12 000~15 000美元组别的国家的直接税、间接税占比进行分析,以便与我国进行比较。但考虑到人均GDP的预测值与实际值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为减少这种预测偏差对分析结果准确性的影响,故对人均GDP处于11 000~160 000美元组别的国家进行分析,使测算得到的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数据更具借鉴意义。在分析我国2015年的税制结构时亦做相同处理。

      ⑨由于近年来我国并未着力于直接税体系的建设,故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占比无明显上升,由此推测2013年直接税和间接税之比与2012年大体相当,也为34∶66。

      ⑩注重“双率协同”,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保证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各自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之间能够相互适应、互不脱节,即实现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协调配合,彼此兼顾,从而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成本,使税制更为合理,征管更加有效,税收收入更有保障,税收职能得以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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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结构转型与改革的目标框架与基本思路_直接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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