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汇票的集中式电子概念_商业汇票论文

我国商业汇票的集中式电子概念_商业汇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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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市场有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年业务量达数万亿元,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汇票市场为企业的贸易开展提供了最直接的信用工具,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商业汇票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由于商业汇票采用实体票形式,签发企业和承兑银行多达千家万户,票据的真实性签别成为一项耗人、耗时、耗钱的工作,验票人员满天飞、满地跑,大大降低了商业汇票市场的效率。

2、商业汇票开具、承兑、背书和贴现等大量金融活动主要在企业和基层金融机构中进行,上级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缺乏实时、全面和有效的监控手段,对超限额承兑、背书和贴现行为的发生和脱离实体经济行为难以控制。

3、商业汇票市场缺乏统一、公开和实时的信息披露系统,造成市场信息分散和不及时,降低了市场效率,增加了市场成本。

上述问题的存在长期制约了我国商业汇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我国商业汇票市场对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贡献。目前对解决上述问题的探讨多集中于完善现有制度,也有提出辅之以电子认证手段的,但其解决方法尚有一定的局限性厂笔者拟从商业汇票业务全面电子化的新角度,探讨丰富和完善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途径。

可借鉴的经验

我国债券市场十年前与目前的商业汇票市场非常类似,也是实物券漫天飞,并且由于债券面额小,其印刷、保管、运输、鉴别的工作量甚至比商业汇票还要大;债券保管机构众多且分散,鱼目混珠、缺乏集中统一的体系,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假券、假保管事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近六年来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的领导下,经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不懈努力,我国债券市场上的债券形式和债券发行、交易、结算、兑付等业务几乎全部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和托管登记的集中统一化,大大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效率和监管透明度。电子化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累计达3万多亿元,电子化交易结算的债券达凹万笔和20万亿元。这一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到商业汇票市场的发展上来,当然我们要结合商业汇票市场的特点予以再创造。

具体设想

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组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参加,移植现有的集中统一、电子化的债券簿记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模式,并结合商业汇票业务特点加以改造,创立集中统一和电子化的商业汇票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商业汇票的开票、承兑、贴现、兑付等业务。

根据我国《票据法》,我国商业汇票内涵的基本业务要素已经标准化,具备了电子化和市场化的基本条件。许多人疑虑我国商业汇票多年来一直是实体票,改为电子票太不可想象,似乎也有违《票据法》。经研究,笔者认为上述疑虑是多余的。我国《票据法》颇具超前性,它在对商业票据(含商业汇票)的定性中,只明确了商业票据应具有哪些实质内容,根本没有要求商业票据一定要是纸面形式。认为商业票据必是纸面形式的观念,是人们习惯成自然的错误认识。

既然没有法律障碍,关键是技术上如何实现商业汇票的无纸化和电子化。商业汇票与企业债券类似之处有:都是有价的债务凭证,都有标准的要素,都有债务方和债权方,都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多样但每种交易客户(债券业务的客户更广泛,已包括个人);两大业务的参与者和中介服务机构都是在人民银行的领导、协调和监控之下;两大业务都规模巨大且具成长性,具备电子化所需的规模经济。

它们的区别是:商业汇票签发地点比债券发行地点分散,签发人比债券发行人多;债券产生由债务人发起债权人(承购人)响应,商业汇票的产生由债权人发起债务人(承兑人)响应;商业汇票既是债务工具又是支付工具,而债券一般仅是债务工具。

基于商业汇票和企业债券的共性和个性。笔者认为,商业汇票电子化应当抓住以下要点:

1、充分借鉴和利用银行闻债券市场债券簿记系统电子化的注册、发行、交易、结算和兑付的经验、模式。

2、充分借用现在运行中的债券簿记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的硬件、网络、人力和组织资源,并根据商业汇票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开发出相对独立运行的软件,即在同一条铁轨上跑不同的火车。从业务开展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来看,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和农信联社已经将债券业务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并轨,统一放在一个资金运营部门内办理,人力资源和业务组织资源已经接轨,只待计算机和通讯系统资源的共享。

3、将债券簿记系统中的债券托管注册,发行人、投资人和担保人登记的具体内容替换为商业汇票注册、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的具体内容,并将债券簿记系统中的债券发行和注册的操作功能由债券簿记系统中的债券托管中心下放到商业银行与债券簿记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连接的电子操作终端。

4、将债券簿记系统中的债券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的内容和方式替换为商业汇票贴现和背书的内容和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债券交易过户后,不在债券注册中记载债券卖方;而商业汇票背书后,要在商业汇票的注册中加记背书人资料,供持票人阅读。

5、借用债券簿记系统的钱券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结算方式办理汇票贴现的结算,借用债券簿记系统的纯券过户结算方式办理汇票背书的结算。

6、商业汇票的业务系统计算机总中心可由人民银行监控下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主持开发和经营。总中心负责全国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人等的注册登记数据和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数据的计算机集中处理。总中心通过遍布全国的远程数据网联至作为分中心或业务终端的商业银行总部(可包括省级分部)和县级以上农信联社。如商业银行和农联社开办商业汇票的分支机构较多,则可仿照债券柜台交易子系统,在已与总中心联网的商业银行总部和县级以上农联社(商业汇票业务数据处理分中心)与其分布在全国或本地区的对公业务柜台内部相连。由此构成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商业汇票业务数据处理总中心),商业银行总部、部分省级分部和县级以上农信联社(商业汇票业务数据处理分中心或业务柜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农信社分支机构(商业汇票业务柜台)三位一体的全国商业汇票业务计算机处理体系。

7、凡欲参与商业汇票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以下称成员),均应在其开户的并与全国商业汇票计算机处理系统联网的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以下称代理行)注册其惟一的办理商业汇票的身份号和相关资料,并可通过系统检索供在全国各地的其他成员查询和办理业务时系统自动填注之用。

8、成员办理业务前还应在代理行预留业务部门和多个业务人员印鉴,当其签发、承兑、背书和贴现商业汇票时,不论其业务现场在全国各地何处,成员均可通过传真、电传,或电话通知在家业务人员跑代理行的方式,比较方便地办理有关业务。

成员对办理过的业务均可在次一营业日通过电话和传真方式向总中心复核查询,以对代理行的经办情况起到监督作用。

9、商业汇票电子化的过程有网络效应,即当联网的代理行的数量和规模突破了零界点后会蔚然成风。在电子化导入期,电子票将与实体票并存一定时期,如同实体债券与电子簿记债并存10年后才基本消亡的历史一样。

10、在此电子数据流基础之上,就很容易延伸出相应的上级金融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共信息部门的监控子系统和公共市场信息子系统。1商业汇票的电子化也将更有效地促进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的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

结论

总之,商业汇票的电子化是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等金融机构宝贵的未充分挖掘的网络资源,使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中介业务领域拓宽和提升,并使商业汇票的每一项业务在银行的眼务中无形中对其真实性进行了鉴证,还衍生出一系列的监控、公共信息和调控作用,最终全面提高商业汇票市场的效率、风险控制能力和对经济的贡献率。真正是利大于弊,一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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