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理论视角_村民自治论文

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理论视角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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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兴起的非集体化改革,吸引了国内外各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接踵而至的农村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制度变迁,激发了学者们广泛深入地对农村经济改革和政治发展的研究兴趣。国内外出版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学术专著层出不穷,一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国外有关中国农村政治的研究成果,主要发表在The China Quarterly,The China Journal,Modern China,Th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等有关中国研究的专门学刊上面。政治学的综合性学刊如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World Politics,Journal of Democracy以及Asian Survey等也经常发表这类研究文章。在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论文集中发表的相关论文也占有相当数量。在研究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与治理等问题的学者当中,具有广泛学术影响的国外学者主要有欧博文(Kevin O'Brien)、李连江(Lianjiang Li)、白思鼎(Thomas P.Bernstein)、戴慕珍(Jean Oi)、柯丹青(Daniel Kelliher)、史天健(Shi Tianjian)、墨宁(Melanie Manion)、罗伦丝(Susan Lawrence)、郑永年、何包钢等。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这些学者大多获得了与国内学者进行合作研究的机会,获准进入中国农村进行田野调查。

近20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劲头持续不减,成果颇丰,出现了像王振耀、白纲、张厚安、徐勇、项继权、贺雪峰、肖唐镖、王铭铭、党国英、于建嵘、史卫民、李凡等一批有影响的学者。国内的《中国农村观察》、《社会学研究》、《社会主义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调研世界》、《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等学术刊物上经常发表有关调研报告和理论论文。研究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的学术专著、系列丛书也大批出版。毫不夸张地说,农村政治研究成了当今中国学术界的显学之一。

综合起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农村政治及其变迁研究的理论视野或概念框架,主要有国家与社会关系、政治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等理论框架。这些理论框架的学科背景、分析切入点及关注的焦点问题各有不同,但相互渗透、相互借鉴。

一、二分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视界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地方政治的变迁,是西方学术的方法论传统。公民社会、法团主义、权力与权利、官治与民治、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冲突与调适等等,都是这一理论框架的基本概念,并由这些概念构成了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语义场”(semantic field)。研究者一旦进入这个语义场,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国家—社会二分法(the state-societydichotomy)的视界及语境所支配或影响。

“二分法”指导下的农村政治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分析概念,如黄宗智(PhilipHuang)的“第三领域”、舒绣文(Vivienne Shue)的“蜂窝结构”、萧凤霞(Helen F.Sui)的“细胞化社区”、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张厚安、徐勇概括的“乡政村治”等等。

黄宗智在分析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农村社会政治变迁的过程中,运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提出了“过密化”和“第三领域”等分析性概念。他的两本广有影响的著作——《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华北》)、《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借助第二手资料和自己的实地考察,对村庄社会变迁的国家政治环境进行了独到的解析。例如,在《华北》的结论部分,黄宗智指出,民国时期的政府,有能力把权力延伸入村,但它缺乏直接派任领薪人员入村的机器,而必须通过村庄内的人来控制自然村。民国后期,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之中,充满了滥用权力的事例和可能。[1](P314)在分析了社会主义农村发展后,黄宗智提出了一系列悖论式的命题,如没有增长的发展;没有民主发展的市场化;没有民主政治发展的市民团体兴起等等。那么,中国农村的现代化道路,是不是一条既非社会主义也非资本主义单一模式的“第三条道路”?[2](P444-446)这样的提问方式,是对套用西方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古典理论)于中国农村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质疑。例如,套用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于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分析,是无意义的结论先行和简缩化,因为中国并没有独立国家政权的公民权力的发展。[2](P432-433)国内一些学者在运用西方概念于中国农村政治研究时,却缺乏黄宗智式的质疑。

当然,黄宗智的一些论断和解释令人费解。例如,他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一文中认为,中国社会政治转变的动力,决非来自社会自主权的逐步加强,而是来自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3](P94)照他的解释,“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的混合物,农村集体经济是第三经济,村级组织是第三组织(或他所说的制度化了的“第三领域”),那么在国家相对强势的局面下(邹谠用“全能主义”来概括这种状况),不依靠社会自主权的加强,又如何生长出能够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第三领域”?黄宗智强调国家与社会在互动中合作是睿智的,但如果把这种互动合作同社会自主权割裂开来,其理论解释的力度也就被稀释了。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以其博士论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的华北农村》而扬名,其基本理论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语义场。他与黄宗智的共同之处,就是接受施坚雅(William Skinner)的区域主义,摈弃人类学主流学派只注重村庄社区的学术传统,而把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的变迁放在国家政权与村庄权力的互动或搏弈之中来考察。不难看到,杜赞奇浓墨重彩于国家与乡村社会相互对抗及制度扭曲的社会根源,他得意地发现,在国家权力试图将乡村社会纳入其势力范围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财力无力支撑一个直接控制乡村社会的官僚队伍,因此国家必须在乡土社会寻求廉价的代理人。然而,国家代理人的权力异化(利用国家权力盘剥农民)导致农民的反抗,农民所凭借的力量是由“权力的文化网络”所编织起来的跨村民间组织。因此,看起来强大的国家,却会因自身的弱化(国势衰败、财政短缺、制度松弛等)而控制不了乡村社会的抵制甚至反叛。[4]

应该注意的是,杜赞奇对分析对象是20世纪30年代的华北农村,许多分析结论及概念并不适合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的分析。如果说“权力的文化网络”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是跨越村落的民间组织,如庙会、族会、帮会以其他形形色色的民团,那么这些民间组织早已瓦解并缺乏再生资源。因此,以此为基础的所谓“赢利型经纪人”的权力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不加分析批判地套用杜赞奇“赢利型经纪人”概念于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关系的分析是肤浅的。

萧凤霞对广东新会的人类学研究,生动具体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如何下沉乡村社会并建立行政控制的过程。她在1989年出版的《华南的代理人与受害者》,通过剖析20世纪40年代的广东新会县环城乡,发现传统乡村的确是“天高皇帝远”,皇权难下县,乡村有较大的政治自主性。但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通过培植和拉拢地方精英,并把这些地方精英吸纳到国家势力控制范围,利用他们的关系网络来控制乡村社会,从而使得国家行政权力不断延伸下去,村庄也就成了被国家控制的政治单位或“细胞组织”,从而造成了农村社区国家化的倾向。[5]然而,普通的农民会不会总是跟着精英跑?如果存在“不”的可能性,那么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政治就有可能出现失控,结局仍然会回到“皇权难下县”的原点。

《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是美国学者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合著的一部分作。在这部给作者带来声誉的著作中,他们揭示了集体化时期农村干部的权力基础,得出了同萧凤霞基本一致的结论。他们的分析焦点或主线,就是一个小村庄如何同大国家串联起来。他们发现,“革命”、“战争”、“运动”破坏了农村,也打破了村落社会的封闭。共产党以土地改革运动赢得了农民的拥护,这是共产党战胜国民党的社会基础。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加上风调雨顺的农业收成,使中共与农民建立起“蜜月关系”。然而,正是农业集体化加速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始料不及的后果就是断送了党与农民的密切关系。在他们的分析结论中,最有启发的观点是:表面上农村和农民是被国家控制了,实质上却被农村干部所控制。因为国家没有致力于村庄政治文化的转变,也没有摧毁地方上牢固的关系网络。政治文化、国家控制和地方关系网络结合得如此之深,以至于不能通过特殊的政策来摧毁它。[6](P373)他们发现,传统的文化观念、亲戚与个人关系网、宗族等地方因素构成了农村权力的基础。社会主义并没有消除家长制、性别歧视、暴力等负面的因素,反而强化了新权力体制中的负面。可以说,他们对农村集体化及其政治经济后果的批评是深刻的,他们主张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但对“如何改革”并没有提供建设性意见。

国内学者从国家社会关系来研究中国农村政治的学术研究,取得了一批成果,例如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7]、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8]、于建嵘的《岳村政治》[9]、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力与秩序》[10]、何包钢、朗友兴合著的《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11]、彭勃的《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12]等等。徐勇提出的理论框架很有代表性:一是城市与乡村的二元政治结构理论,二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论。在一篇回应性的文章中他说到,村民自治是一个小问题,却能够折射出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关系,能够透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这或许是村民自治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关注的重要原因。[13](P189)

于建嵘的《岳村政治》,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都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来研究20世纪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及秩序的变迁。于建嵘试图把国家—社会二分法框架拓展到国家、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和村民多方利益交互作用的视野,并从经济、制度和社区三个角度进行历史与逻辑、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分析研究。[10](P24-25)这种多方互动的理论视野支持和接受了崔大伟(David Zweig)于1997年提出的这么一个论点:中国农村非集体化改革的动力,既不是单纯决定于国家(如安戈(Unger)的观点),也不是单纯决定于农民(如周晓(Kate Xiao Zhou)的观点),而是国家、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多方互动和作用的结果。[14](P12-19)吴毅借助“村庄场域”(village fields or arena)的概念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界定为国家权威与社区权威的互动,由此塑造的村庄秩序是包括村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结构和状态。[10](P12-19)应该说,他们的方法论具有“宏观把握微观着手”的特点,其长处是没有把对中国农村的历史观照和现实观察有意或无意地变成西方理论的注脚,而是试图从本土经验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解释。然而,仅仅凭借一两个个案研究是不足于支撑中国农村政治学的理论体系建构的,而他们的研究有这种企图。

我们看到,采取国家与社会关系两分法的学者,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如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等,说明这一分析框架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也许是因为它提供了分析中国农村社会与国家政治互动的基本概念和途径。有学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核心假定是权利、边界和交换问题。由于中国的权利分化不显著,主张“合为贵”的传统秩序论仍然有相当影响,因此如何运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来处理中国案例,学者的意见分歧是明显的。[15](P3-4)在笔者看来,上述学术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程度,凭什么标准来进行这种判断是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说,农村社会是国家的附属物还是农村社会并没有真正被国家控制?如果我们脱离对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及实际的政治环境来考察,只是抽象地从权利分化、国家进入或退出、国家经纪人、文化等进行概念化分析或推理,那么围绕这种学术分歧而展开的争论意义并不大,甚至有促长学术泡沫的危险。

二、农村政治研究中的政治经济学

以资源配置、产权制度、市场—政府、个人选择与集体行动等为研究重心的新政治经济学,成了中外农村政治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来源。美国学者黄宗智、戴幕珍、周晓等,中国学者项继权、党国英等的相关研究,采取了政治经济学的分析途径或概念框架。

黄宗智试图解释中国农民贫困的根源。他发现,导致农民贫困的客观原因是以“人多地少”为资源约束的“过密化”以及阶级分化;而制度根源则是深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为变法图强而不顾农村过密化的现实,不断地从乡村社会榨取更多的税赋或经济资源。黄宗智看到,被政府利用的乡村绅士,为上面的摊派和国家税项而奔走。然而,在国家威信日益下降的时局下,那些洁身自好的乡绅的退避导致了村级恶棍的横行,由此加剧了国家与村庄的紧张关系。[1](P314)在共产党执政下的中国,农村经济仍然没能摆脱过密化的困境,只不过是集体制下的过密化罢了。

新政权带来了农村社会的新气象:迅速确立了计划经济和集体生产的制度,把粮食和棉布纳入“统购统销”的政策范围,并不断地将控制扩大到农村生产,先是定产定购,然而把所有农户集体化。在这个基础上,生产队接管了家庭的经济决策权,而国家政权又通过极其详细的生产和征购指令来指挥生产队。[2](P315-316)因此,农民成了被动的劳动者,最终导致农村经济效率的缺乏。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是以效率为取向的非集体化改革:一方面是国家权力上移和横向收缩,另一方面则形成了分散化的小农经济。结果,站在国家政权面前的,不再是集体,而是一个个单独的农民家庭。国家如何处理同分散农户的政治经济关系,前景并不明朗。[2](P322)这是笔者所看到的对改革前后农村政治经济关系最为透彻的分析。

如果说黄宗智从经济史的角度解释了村庄与国家、农村与城市的张力,那么戴幕珍则从粮食征购制度这一关键因素,解释了集体化时期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在《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一书中,戴幕珍揭示出:国家、生产队和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利益斗争,是围绕剩余农产品的支配权而展开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农业生产、流通都高度集体化的体制中是不可能支配农业剩余的,根本是原因是他们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由此导致了农民对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干部的制度性依附。随后,戴幕珍和华尔德将他们对庇护—依附关系的研究进行理论化,认为在共产主义体制下,(1)地方干部和农民之间的庇护—依附关系之所以形成,不是寻求双方风险的最小化而是利益的最大化。[16](P229)(2)由于缺乏真实的民主参与途径和利益表达机制,个人一般要利用非正式的关系网来谋求自身的利益,而这种追求利益的方式是农民及地方干部应付国家约束的理性战略;而且,国家权威也利用这种非正式的关系来达到政策目标。[16](P8)(3)地方掌权者对这种庇护关系网的作用和影响十分清醒并有意编织。[16](P229)(4)抵制国家政策的行动一般采取非正式的形式来捍卫个人利益。[16](P231)当农村的这种个人关系网妨碍国家目标实现的时候,政府就会派遣工作队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看到,非集体化、市场化以及民主化瓦解了这种制度性依附关系的社会基础,但这并意味着农村社会中的个人关系网就零落了。贺雪峰所揭示的农村派性及派系,[17](P20-24)就是这种个人关系网的外显。

国内学者项继权基于理性农民和理性国家的理论假设,通过对集体经济背景下乡村治理结构的研究,发现乡村治理的每一次根本性的变革都与乡村基本经济制度,尤其是产权结构及经营方式的变革密切相关,认为乡村的集体化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公共权力的组成、配置、功能、运作及效能等有着多方面的影响。社区产权结构及中国乡村的合作化和集体化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安排,也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18](P366-369)然而,无论是戴幕珍还是项继权,都没有正面回答这样的问题,即面临民营化、市场化和民主化冲击的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道路是不是必须重走集体化的道路?因为,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农民就是生活在集体化的体制之中,这种集体化的制度使农民变成了集权政治的“囚徒”。如果说乡村集体化难以成为民主化治理的社会经济基础,那么乡村民主治理的制度基础又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研究有待深入。

三、制度主义的视野

制度主义的基本假定是:制度的创新、程序的设置将改变人的行为,并潜移默化于人的认知结构,从而导致观念文化的变迁。传统的制度分析以正式结构的、制度文体的静态分析为主而遭到了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抨击。新制度主义在吸取行为主义政治学长处的基础上,重新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制度、结构、集体行动、公共选择等主题上面,更加强调国家、制度的自主角色(autonomous role),并批评那种将国家、制度、集体行动还原成个人动机与选择的还原主义(reductionism)。作为新制度主义的先锋,马奇和奥尔森提醒人们注意,政治组织是有着自身利益和要求的集体行动者。他们论证到,官僚机构、立法委员会、上诉法庭都是竞争社会势力的舞台,是标准的操作程序的聚合及利益的结构化。[19](P738)在中国,由于村民直选、村民自治等制度都是建构性的政治制度,对这种制度建构过程及其社会效应的分析研究,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展现了它的理论优势。

实际上,这种理论框架被研究村民选举和自治制度的学者广泛采取。白钢、辛秋水、白益华、王振耀、詹成付、张厚安、徐勇、袁达毅、史卫民、黄卫平、郭正林等国内学者,史天健、墨宁(Melanie Manion)、帕斯特(Robert Pastor)、王海(Thomas Heberer)、阿魄曼(Bjorn Alpermann)、金山爱(Maria Edin)等国外学者都采纳了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制度主义分析框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直接选举、村民自治等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动力和根源是什么?这种民主制度的导入究竟给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基层干部带来了什么利益或损失?在此,笔者简要述评一些主要的学术观点。

不少学者同意,村民选举、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白纲、徐勇等注意到,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为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7年制定的试行性质的《村委会组织法》和1998年颁布的正式《村委会组织法》是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制制度。村民自治法律的制定和推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农村政治结构转型和发展。[7][20][21][22]王振耀说到,1978年以后,中国进入法制性民主建设时期,突出了程序性民主的重要性。人们的任期意识、选票意识日益强化,各类具体的政治程序显得十分重要,怎样制定各种政治规则?怎样学习和掌握各类新的政治技术?怎样熟练地运用法制手段调节各类政治和社会矛盾?都是要在制度建设中才能解决的问题。[2](P320-321)史天健则把村委会选举看成中国实行民主的制度化策略(institutional tactics),村民选举是民主技能的培训过程,有了这样的程序民主经历,中国的民主才有真实的基础。[23](P386)即使是国内那些对村民选举与自治持悲观及怀疑态度的人,也不否定直接选举制度的民主启蒙及民主技能培养的作用。

学者、政府官员大都接受这样的观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的法律、省级法规、地方规章,也包括由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等。由此,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多层次、多文本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的内在结构也成了学者们的研究领域。

毫无疑问,各地制定的有关村民选举与自治的地方法规,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当地村民选举、村民自治以及建章立制工作的好坏,也就成了制度研究的重点之一。例如,刘喜堂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比较研究了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他发现,正是由于地方法规比较好地体现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从尽可能公正、公开、公平的角度去规范程序,才使得实践中的村委会选举不断向前发展。[24](P426)虞列东在比较分析各省在制定1998年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的基础上发现,各省所制定的《选举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大体一致,在确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选举程序上达成了共识,地方立法在选举等重大环节的总体把握上的差异趋于缩小。[25](P195)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说明各省对民主选举程序和制度的认识在比较高的水平上开始形成共识。而袁达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村委会组织法》这不能满足农村政治发展的需要,倡议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村民自治民》。[26](P116)

德国学者阿魄曼对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所关注的一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二是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他发现在法律中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带来了政策执行的困难和矛盾。同样,规定党支部是领导核心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主体,也导致了村级权力组织之间的内部紧张。由此,他认为要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就要调整现行的法律关系。[27]笔者的制度分析也揭示,作为村委会制度规范的《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同规范党支部的党章、方针政策及工作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是影响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的制度性原因。为此,笔者认为要对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进行制度性调整。[28]

乡村关系的调整也面临制度创新。徐勇曾提出“县政、乡派和村治”方案,改变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一贯坚持的“乡政村治”的主张。问题是,“乡派”能否解决因乡镇财政困境而导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呢?这个问题还需要深入的论证。显然,李凡(2000)、黄卫平(2003)等是倾向于乡镇长直接选举的,这种直选方案的制度预期是也许能够建立墨宁(Melanie Manion)所谓的选举性联接(electoral connection),即平常所说的密切干群关系。当然,无论是主张乡镇长直接选举的改革,还是改乡镇政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的治理结构变革,都缺乏宪法及法律依据,由此突显了制度建设对民主实践的前导性质。而在理论研究上,学术界对这些制度改革所关联的程序、技术等等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制度设计也就成了下一步研究的主题。

四、简单小结

近20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农村政治的研究势头不减,成果不断涌现。侧重在理论检验和建构的研究,主要由那些有机会来中国进行田野调查的国外学者来进行。他们的分析框架主要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及政治经济学分析。国内学者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村民自治的制度及其制度导入及其引起的直接效果,因此有关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的制度成了他们主要的研究对象。在这篇不安全的研究述评中,笔者综合分析了国家—社会两分法、新政治经济学以及新制度主义这三种广有影响的理论框架,并对运用这些理论框架所得出的一些重要结论进行了必要的评论。

这些研究的潜在提问就是,从农村基层做起的直接选举,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党与农民的关系、国家政治制度的变革究竟会带来什么影响?综合来看,自下而上的农村民主发展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延续。农业生产经营的非集体化同农村民主化存在内在的关联。同时,也应该看到,自下而上的民主得宜于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同样能够成为基层民主的推动力量。广大农村实行的民主化改革,显示了民主制度建设本身也在塑造民主的人。而参与这种制度建构的行动者,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领导人、官员、学者、农民等等都被从基层掀起的民主浪潮卷了进来。因此,心急的人要善于等待,悲观的人要看到民主的心脏仍然在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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