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鉴定的思考与实践论文_赵美玲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泰州 225300

摘要:环境司法鉴定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任务有别,但技术手段相似。环境样品具有瞬时性和不可再现性,抽样管理是环境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关键,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是环境司法鉴定科学性、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环境司法鉴定;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鉴定程序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表明:各类诉讼案件,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还是行政的,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之一。环境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分支,具有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环境监测有着质的区分。

1.司法鉴定与环境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属于独立证据。对司法鉴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认识逐步深化。最早它专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种活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外延也不断扩大。

一般从广义讲,鉴定人不仅可以接受司法机关,而且可以接受仲裁机关、行政机关、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处罚等活动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它包括现有的公检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依照职权进行的鉴定活动,但更多的是不同行业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类型较多,如传统领域的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行业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不断出现。它们与公检法机关所从事鉴定的主要区别:

一是接受社会委托;

二是有偿服务;三是服务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和总体框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促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环境司法鉴定是为环境违法、环境侵害诉讼案件提供鉴定支持的一项技术活动,属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一个分支。它运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组成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判定送检样品的种类、状态或与嫌疑样品的同类性、同一性。

2.环境司法鉴定与环境监测

环境司法鉴定和环境监测有相似之处,都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运用现代分析技术,手段是一致的,且都以客观性为追求目标。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环境监测是一项政府行为,具有准行政性,监测相对人(监测机构—排污者)是不平等的。环境监测由财政投入,成果为国家所有、社会共享。其任务可概括为“说清环境质量状况、说清环境污染原因、说清环境变化趋势”,监测结论可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可能性做出评估。而环境司法鉴定是一项服务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委托方和鉴定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鉴定方为委托方提供有偿服务,并以其全部资产对鉴定结论承担有限责任,鉴定结论一般不加任何分析说明,只需客观地直接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环境司法鉴定的一般运行程序

环境样品(检材)往往是瞬时的、不可再现的,环境司法鉴定必须建立有效的抽样管理程序,对抽样过程、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以及样品识别等环节实施控制。环境司法鉴定遵循司法鉴定工作的一般程序详见图 1。

图 1 环境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

①委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真实的鉴定样品。委托方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回避。

②初次鉴定: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委派两名以上鉴定人负责鉴定,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③补充鉴定:当掌握新的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时,可进行补充鉴定。

④重新鉴定:如委托方要求,环境鉴定机构可委派其他鉴定人对初次鉴定的样品进行再鉴定。

⑤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其他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⑥出庭作证: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客观、公正地回答鉴定相关问题。

4.环境司法鉴定的技术及管理要求

鉴定质量是各项鉴定工作的生命线,它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证认可是提高司法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已经在北京、江苏等 6 个省(市)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适应环境司法鉴定的认证认可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实验室资质认定,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开展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是强制性的,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通过认定,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就失去第三方公证性和权威性,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通过实验室认可有助于提升鉴定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树立质量品牌。

(1)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我国资质认定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计量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达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该准则涵盖了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全部管理和技术要素,包括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设施和环境、检测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实验室(鉴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检测做了严格规范。

(2)实验室认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的,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目前我国已与其他 39 个国家和地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60 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初步实现了“一次检测、全球承认”的目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负责受理认可申请、组织认可评审、签发认可证书、日常监督、持续改进等工作。实验室认可是鉴定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国际合作的“通行证”,随着跨国环境纠纷日渐增多,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验室认可的必要性日益显现。

论文作者:赵美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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