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安全问题与安全理事会的“安全对策”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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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1条)。在实践中,“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由联合国安理会代表联合国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第24条)。当出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时,安理会有权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调解条款)或第七章(强制条款)内容,建议和决定采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集体行动。因此,安理会决议是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应对国际冲突以及进行国际冲突管理的主要尝试。安理会决议彰显了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世界主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走向。

一、联合国安理会的“安全应对”程序

一般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程序可以概括为:问题识别(Problem Identification)—达成共识(Consensus Building)—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即联合国安理会将重要事项列入(尤其是长期列入)其议程,识别出一种“存在性”的安全威胁;在凸显其重要性的基础上,尽早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推动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立;在矛盾依然没有缓解的情况下,组织国际社会用维持和平或建设和平等方法进行冲突管理。

具体来说,问题识别的基础是,会员国提供的决议草案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国际冲突情势的严峻性以及进行冲突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据此求得大多数安理会成员国,特别是常任理事国的认可。问题识别的作用之一是发挥了世界安全“晴雨表”的重要功能。2000-2010年是危机和变革的时期,也是合作和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比如“9·11事件”、伊拉克战争、国际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等。凡是能够影响国际关系重大变革的安全要素都能在安理会决议草案中得到体现。问题识别的作用之二是对安全威胁进行识别,并提供相关问题的专门知识。在安理会具体辩论阶段,决议草案将向国际社会提供相关问题的权威性咨询意见和专门知识。问题识别的作用之三是确立联合国安理会对相关安全事项的管辖权。

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安理会成员国,特别是常任理事国对主要问题没有异议(没有否决票出现),从而能够确保相关决议草案顺利通过。冷战时期,由于大国特别是美苏间的严重对立,否决权被频频使用,安理会要顺利通过某项决议并非易事。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大国之间的关系由对抗走向缓和,五大常任理事国更加慎用否决权,因此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数量有所增加。截至2011年9月,五大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266次,而2001-2010年间仅行使否决权15次,其中美国行使否决权9次、俄罗斯行使4次、中国行使2次(见表1)。与之相应,安理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决议大幅度增加,即安理会达成共识的数量在增加。安理会决议如能够获得一致通过,仅在形式上就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即国际社会对某一重大安全问题有高度共识。大国协商一致的情况越多,联合国在解决危机和冲突管理方面的作用就越大。

联合国安理会讨论议题(即问题识别)、通过决议(即达成共识)的过程被看作是某一问题“安全化”(securitization)的过程——通过为某个议题贴上“安全”标签,它就成为一个安全问题。“安全化”是一项国际规范从兴起(Emergence)、普及(Cascade)到内化阶段(Internalization)的主导性动力。换言之,当对一个议题启动“安全化”时,一项国际规范就可能产生;随着国际规范诞生背后的安全化逻辑的扩散和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国际规范便逐渐得到普及和内化。①由于联合国安理会所拥有的特殊权威,特别是在国际安全领域,联合国安理会被视为关键的国际规范倡导者(Norm Entrepreneur),拥有在一个对规范存在高度争议的环境中劝说相关国家接受其所界定规范的绝对权威和能力;通过议题讨论和决议通过使相关国家成为规范的追随者(Norm Follower)。

在联合国安理会完成问题识别、达成共识等工作之后,冲突管理便成为下一阶段的核心任务。冲突管理的内涵及方法会随着世界安全问题的变化而变化。21世纪头十年,由于安全的内涵不再局限于军事安全,对经济福利、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的卫生健康和环境的威胁,都足以危害一国的安全。因此,必须将冲突的观点从“控制”(control)转变为“管理”(management)。②在这一阶段,安理会决议将在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更广为接受的规范,甚至内化为一种冲突管理的文化或价值观。维持和平行动与建设和平行动是目前联合国安理会最主要的冲突管理方式。理论上讲,维持和平行动只强调实现停火,这是“消极和平”(negative peace)的基本条件;建设和平行动则要实现“积极和平”(positive peace),即要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

二、世界主要安全问题:冲突地区及类型分析

通过对安理会决议所涉地区进行分析,冲突地区遍布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其中非洲大陆是冲突的重灾区。就冲突的烈度和频度而言,非洲>中东>欧洲>亚洲>美洲(见图1)。

图1 联合国决议对冲突地区的具体涉及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文件中心网站“安理会决议”数据库(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scres.htm)相关数据整理得出。(上网时间:2011年9月30日)

冷战时期,中东和亚太地区是美苏利益直接冲突地带,故而也是国际冲突最为集中的地区。冷战之后,非洲大陆和欧洲的巴尔干半岛成为新的火药桶。从冲突的主观性来看,冷战期间,国际冲突的主要根源是意识形态等价值观因素;冷战之后,文明或宗教因素成为国际冲突的主要导火索。从冲突的客观性来看,边缘地带或破碎地带始终是国际冲突的多发地区,如冷战期间的中东地区和冷战之后的巴尔干半岛等。

2000-2010年,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中,与武装冲突直接相关的国家和地区,非洲有16个(见表2)、亚洲4个、中东7个、欧洲6个,美洲仅海地一个国家发生国内冲突(见表3)。

就冲突类型而言,2000-2010年间的全球安全问题主要以国内冲突为主,只有少数冲突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其原因主要是领土边界争端,如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因对巴德梅地区(Badme region)的领土争议而爆发严重的武装冲突。另一起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冲突,是2008年6月厄立特里亚派兵进驻杜梅伊拉角和杜梅伊拉岛(Ras Doumiera and Doumiera Island)地区,由此同吉布提爆发军事冲突。

2000-2010年期间,国内冲突成为世界主要安全问题。据统计,至1988年联合国仍在实施中的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是干预国家间冲突,仅有1项(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是处理国内争端,占当时维和行动总数的20%。但自1988年以来,联合国实施了50项维和行动,只有9项是干预国家之间的冲突,其余41项均属处理各国国内冲突,占维和行动总数的82%。据此,联合国安理会的冲突管理对象,由主权国政府转变为发生纷争的主权国内部各派别。

三、联合国安理会“安全应对”的具体案例分析

联合国安理会实施“安全应对”措施的主要法理依据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有权在发生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建议和决定采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第39条);安理会有权采取的行动包括非武力措施(第41条)和武力行动(第42条)。

安理会“安全应对”程序第一阶段:问题识别——确立新的“安全化”议题。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气候变化是2000-2010年间联合国安理会重点确立的“安全化”议题。这两个议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非传统安全的核心问题。

“9·11事件”在国际关系史上的意义就是宣告了“非传统安全”时代的来临。在“9·11”之前,世界上每年都会发生恐怖袭击,但只有在美国遭受袭击后,反恐才正式成为全球安全事务的主要内容。③为加强对打击恐怖主义的管理,安理会随即通过三个反恐决议:2001年9月12日通过1368号决议,“最强烈地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攻击,认为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一样,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9月28日和11月12日,安理会又相继通过1373号和1377号决议。根据第1373号决议,联合国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致力于加强联合国会员国预防境内外和各区域恐怖主义行为的能力。第1373号决议规定,各会员国应采取的行动包括:将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定罪;立即冻结同涉嫌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员有关的任何资金;拒绝为恐怖主义集团提供一切形式的资金支持;禁止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资助或支持;与其他国家政府分享关于实施或策划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集团的信息;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调查、侦查、逮捕、驱逐并起诉参与此类行为的这类集团,以及在国内法中将主动或被动为恐怖主义提供援助的行为定为犯罪,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第1377号决议正式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这种提法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因为它加强了将恐怖主义视为国际罪行的主张。因此,问题识别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理会的造法功能。

安理会的上述决议,是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国际和平与安全危机的又一次尝试。这一次安理会站在了反恐第一线。值得一提的是,安理会不仅迅速做出反应,而且有关决议都是一致通过,表明了包括五大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反恐问题上的空前团结。这使得大国协商一致原则进一步体现了正面价值。安理会这次对恐怖主义性质的认定,推动了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进而影响了对恐怖分子的管辖权、起诉及引渡等诸多法律领域的发展。④

气候变化虽然是人类在新世纪面临的最为复杂的挑战之一,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立应对,但安理会在推动气候环境领域的“安全化”(即在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冲突管理时必须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环境合作应作为一种冲突管理的手段和建立信任的措施)时其过程却异常曲折。2007年3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小组(IPCC)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应对气候变化全面详细的报告,并警告说,如果控制失败,那么在21世纪将会出现极端气候:干旱蔓延,疾病肆虐,海平面上升,海岸人口被迫逃离家园……考虑到气候变化正成为引发世界冲突的催化剂,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将气候变化提上议事日程。同年4月17日,安理会召开第5663次会议,第一次就气候变化与世界安全问题举行专题辩论,气候变化问题由此被“安全化”。在这次会议上,安理会轮值主席、英国外交大臣玛格丽特·贝克特指出:“不稳定的气候将加剧导致冲突的某些主要因素,比如迁徙的压力和对资源的争夺。”⑤与会代表讨论了气候变化在安全层面的五大具体影响:(1)海平面上升导致领土变化以及边界或海域划分方面的纠纷。其中北极、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亚洲各主要三角洲地区,以及低地沿海地区将首当其冲;(2)“气候难民”的增多以及国内和国际迁徙流的加速;(3)气候变化的压力增加了使脆弱国家陷入内战或混乱的风险;(4)诸如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加剧导致生产性土地日益减少、农业生产下降、粮食短缺以及对水和可耕地的激烈争夺;(5)极端气候事件和自然灾害加剧了人道主义灾难,同时加剧了各类传染病的传播蔓延,以及产生更多的人类健康威胁。

但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关于安理会是否应该参与气候变化问题的讨论,即安理会是否拥有气候变化问题的管辖权。英法等西方国家认为,将气候变化问题提交安理会讨论的目的是“提高人们对国际社会未来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安全威胁的认识”。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和气候问题是否应由安理会讨论持不同看法。中国代表刘振民大使在发言时指出:“气候变化可能有安全方面的影响,但总体来讲,气候变化说到底是可持续发展问题……安理会参与讨论气候变化,既无助于各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也难以帮助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安理会在气候变化方面既无专业特长,也不是普遍参与的决策场所,无助于形成为各方广泛接受的方案。”⑥中国的立场得到了不结盟运动和77国集团成员的支持。巴基斯坦、南非等国驻联合国代表认为,安理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他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问题应由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负责,气候变化问题应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机制下进行讨论,联合国安理会不能“越俎代庖”。但是,马尔代夫、巴巴多斯等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度赞赏联合国安理会将气候变化议题列入议程,并期望联合国安理会在这一问题上做出更具体的贡献。

总之,气候变化等新安全议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上述分歧反映了联合国安理会进行问题识别的重要性,又揭示了履行这一功能的复杂性。但不容置疑的是,国际社会的“潜在性”或“存在性”安全威胁必然会纳入安理会的考量视野,而且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疆界将变得越来越模糊,联合国安理会的“安全应对”疆界也将随之不断扩展。

安理会“安全应对”程序第二阶段:达成共识——确立新的国际安全标准。2000-2010年,联合国安理会所确立的新的国际安全标准主要集中在对“冲突钻石”的管理,对艾滋病的防治和管理,以及对“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管理等方面。

钻石是非洲的主要自然资源之一,非洲每年的钻石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65%,价值80亿美元。非洲中西部河流淤积处的钻石易于采集,一度成为安哥拉、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刚果(金)和科特迪瓦等国反叛武装的资金来源。据估计,国际钻石贸易的4%左右属于这类“冲突钻石”。受“冲突钻石”影响的国家大都自然资源丰富,但延绵的武装冲突洗劫了这些财富,夺走了数百万人的生命,使国家发展停滞不前,人民生活陷于贫困,人们因此也直观地把反叛武装控制的钻石称作“血腥钻石”(Blood Diamond)。

联合国安理会于1998年6月12日通过1173号决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禁止会员国直接、间接从安哥拉进口未经安哥拉政府签发有“产地证明”的钻石。2000年7月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306号决议指出,“钻石的非法贸易起到了加剧塞拉利昂境内冲突的作用”,因此,要求会员国禁止从塞拉利昂购买钻石原石。2001年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343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的钻石”。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推动下,一项新的有关国际安全的标准——“金伯利制度”诞生了。2002年11月4-5日,金伯利进程会议在瑞士因特拉肯镇召开。有37个国家签署了金伯利进程验证制度,规定钻石原石在进出口时必须配有一份证书,钻石原石将不会出口至该制度的非参与国。2003年1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459号决议,表示“坚决支持因特拉肯会议通过的金伯利进程验证制度,认为这是对打击冲突钻石贩运的宝贵贡献”。此后,联合国安理会多次通过决议,对违反金伯利进程验证制度国家的进出口钻石实施制裁。

艾滋病一开始作为一项公共卫生和国际发展问题,并未被“安全化”。相应地,有关艾滋病的国际安全标准也未形成——如果有的话,也仅局限于技术领域,即如何控制疾病。随着联合国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安全化”努力,尤其是随着联合国安理会第1308号决议的通过,艾滋病逐渐被当作一项国际安全威胁,这也导致对艾滋病的重视程度大为增加,有关艾滋病的一套国际安全标准也开始普及甚至内化。⑦

从1986年起,世界卫生组织在联合国体系内承担起有关艾滋病的主要责任。当时,西欧和美国感染艾滋病的人口比例相对较低,非洲艾滋病感染率却相当高,且仍在增长。尽管对非洲的艾滋病蔓延局势已有广泛预警,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对此却漠不关心。⑧显然,这一时期艾滋病并未被看作严重的国际安全威胁。

艾滋病“安全化”的成功启动始于2000年1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新千年第一次会议——专门讨论艾滋病对非洲和平与安全的影响。会议主席、美国副总统阿尔·戈尔指出:“今天是安全理事会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举行的4000多次会议中首次将健康问题作为一个安全的威胁来进行讨论。我们在谈到对安全的威胁时往往会首先想到战争与和平。然而,任何人都不会怀疑,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最大破坏和生命损失确实威胁到了我们的安全。安全议程的核心是保护生命。我们现在知道,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死于艾滋病的人数将不少于在整个20世纪中死于所有战争中的人数。”⑨2000年7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有关艾滋病的第1308号决议,事实上导致了有关艾滋病的国际安全标准的明确界定。该决议“确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可对社会所有部门和所有阶层产生毁灭性影响;强调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若不加以控制,会对稳定与安全构成威胁”⑩。具体而言,有关艾滋病国际安全标准的核心内涵是:艾滋病是一个安全问题和相对长期的安全威胁,需要各国协同努力、共同应对。

在安理会第1308号决议出台后,艾滋病作为安全威胁的国际规范迅速普及并不断内化,其在国际体系层面上的首要表现是:2001年1月27日,在第26届联合国特别大会上,各国政府首脑专门讨论了艾滋病问题,发表了承诺共同抵抗艾滋病的宣言。这一文件是艾滋病防治和管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联合国成员国正式承认艾滋病是一种“全球性危机”,“是人类生活与尊严最可怕的挑战”。(11)2005年7月18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第5228次会议,就艾滋病国际安全标准的成效进行了专题辩论。(12)

对“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管理,是联合国安理会在传统安全领域达成的重要共识。在20世纪,只有少数几个大国拥有核武器。而在21世纪,核武器变成小国家的武器,甚至可能被非国家集团乃至恐怖组织取得。这是一个真正改变世界的问题。(13)有鉴于此,这个世界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符合21世纪局势的核不扩散以及核裁军体系。(14)

近年来,联合国为加强核问题国际安全标准的确立做出了积极努力,安理会通过了第1540号和1887号等决议,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及其材料落入非国家行为体之手。其中,2004年4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规定“各国不得以任何形式支持非国家行为体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15)。安理会根据该决议成立了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防扩散委员会(即1540委员会),审议各国提交的决议执行情况。2009年9月24日,“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国际安全标准正式确立,联合国安理会历史上首次专门就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问题举行峰会。安理会当天一致通过的第1887号决议,确立了国际社会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目标的行动框架。1887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尽最大努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减少民用浓缩铀的使用,同时指出,安理会“决心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标,以促进国际稳定的方式,并根据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寻求建立对所有国家都安全的世界,为建立无核武器世界创造条件”(16)。

安理会“安全应对”程序第三阶段:冲突管理——从“维持和平”到“建设和平”。有学者将冲突管理分为三大类:以武力为解决工具、以协商为解决工具以及冗长的内战。(17)本文认为,冲突管理机制包括行动性管理(operational management)和结构性管理(structural management),前者指危机迫在眉睫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后者是确保危机不发生,或一旦发生,确保危机不再重演的相关制度安排。就联合国国际安全行动而言,维持和平行动(Peacekeeping Operations)属于行动性冲突管理,建设和平行动(Peacebuilding Operations)属于结构性冲突管理。

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所从事的规模最大、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工作,被称为联合国的“旗舰行动”。据统计,自1948年首次向中东地区派出“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以来,联合国共开展了63次维和行动,其中有10项是在2000-2010年期间部署的。这10项维和行动中,除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2000年7月-2008年7月)、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2002年5月-2005年5月)、联合国布隆迪行动(2004年6月-2006年12月)已结束外,其余7项仍在进行之中,它们是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联合国中非共和国-乍得特派团。

随着冲突性质的改变,传统的维和行动已无法应对逐渐增加的国内性质的冲突情势。(18)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维和资源的严重限制以及维和授权的日益复杂化,人们开始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谋求改革。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能力,如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是否超出其承受能力?是否有充裕的资源?联合国维和拥有哪些限制因素和比较优势?(2)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效力,如联合国维和行动在何时能够成为一种适当的工具?能够完成哪些任务?目前的维和模式能否应对新任务、新挑战?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不是一个适用于缓和所有冲突局势的工具?当联合国维和行动不是最好工具的时候,还有哪些工具可以加以运用?(3)国际社会的贡献,如联合国成员国、常任理事国、区域组织等行为体如何增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能力和效力?

为此,在联合国冲突管理框架下,维持和平行动有向建设和平行动转换的趋势。有学者认为维和行动已历经三代:第一代是“传统型维和行动”(traditional peacekeeping),主要由军事人员组成,其职能集中于监督停火等军事行动;第二代为“多层面维和行动”(multidimensional peacekeeping),由军人、警察和民事人员组成,其职能包括维持社会治安、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安置难民等行动;第三代即“综合性维和行动”(integrated peacekeeping),同样由军人、警察和民事人员组成,但职能扩展为经济转型和制度重建等非军事性质的行动,如建立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国家等。(19)其中,第三代维和行动被广泛地称为建设和平行动,其措施包括“解除先前各交战部队的武装、重建秩序、保管和销毁武器、遣返难民、监督选举、努力促进人权的保障、改革并强化政府组织、促进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治参与进程”(20)。

建设和平相对于维持和平而言更加积极主动,即从反应式文化(reactive culture)转变为预防式文化(preventive culture),并以寻求持久和平(sustainable peace)为最终目标。加雷斯·埃文斯(Gareth Evans)提出“建设和平”的策略有两大类,分别为“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和“国内和平的建立”(In-country Peace Building)。(21)就层次而言,建设和平的冲突管理对象主要是“国内和平的建立”。因为联合国安理会认为将政治、发展、人道主义及人权方案全都包括在内的协调一致的建设和平战略,可在冲突管理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2)

在冲突管理机制建设方面,联合国安理会于2005年12月20日通过第1645号决议,授权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这是联合国安全体制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里程碑。有关决议同时授权设立“建设和平基金”、“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这三个机构共同构成了联合国建设和平构架。从功能而言,建设和平除了帮助冲突后国家维持和平外,还集中处理政治改革、社会转型等相关事务,如选举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法治问题,等等。

塞拉利昂和布隆迪于2006年6月、几内亚比绍于2007年12月、中非共和国于2008年6月分别被列入联合国建设和平议程。“建设和平委员会”帮助促进了2007年塞拉利昂的和平选举进程;在布隆迪,委员会建立了常设性对话机制,并创造了有利于进行选举的环境;在中非共和国,委员会支持2008年12月包容各方的全国政治对话,并对各党派建立选举委员会给予所需的帮助;在几内亚比绍的艰难环境中,委员会呼吁各方在动乱期间保持冷静并进行政治对话。就资金支持而言,委员会先后为塞拉利昂、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几内亚比绍这四个国家提供了3700万美元、4000万美元、31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的建设和平基金。此外,建设和平行动的工作重点还包括增强驻在国行政部门、政党、民间社会以及妇女组织的能力建设;为驻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2010年,联合国安理会对建设和平架构及其工作进行了审查。(23)审查报告指出:“2005年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创建被认为是一个开创性的步骤,给冲突后国家的人民带来新希望。五年后,尽管我们为此尽心尽力,但授权创建该委员会的决议带来的希望仍尚待实现。我们现在正处于十字路口:要么对建设和平重新做出承诺,将其置于联合国工作的核心,要么满足于现状,只让建设和平委员会发挥有限的作用。我们的协商表明,会员国强烈希望走前一条道路(24)。”

总而言之,2000-2010年间,被安全化的国际议题更加全面、多样,联合国安理会除了应对传统安全问题外,开始更多关注诸如艾滋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就冲突管理难度而言,在联合国安理会实践中,达成共识显然要比问题识别和冲突管理更难。必须承认,联合国安理会“安全应对”的最大难点也许在于:无论何时,各方都很难对国际安全的基本问题,如遇到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应对之策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尽管维持和平人人有责,但对这项任务的理解并非人人相同,达成共识并不容易。但是,正是这种思想上的努力、观念上的碰撞,推动着国际社会在挫折与挑战中不断前行。

注释:

①潘亚玲:“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与安全化理论——以艾滋病被安全化为国际威胁为例”,《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第68-69页。

②A.Betts Fetherston,Toward a Theory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4,p.157.

③马小军、赵磊:“国际关系变迁中的中国与世界”,《学习时报》,2009年12月28日。

④李鸣:“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危机——评‘9·11事件’后安理会反恐决议”,《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131-132页。

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663次会议临时逐字记录,2007年4月17日,文件号S/PV.5663,http://daccess-ods.un.org/TMP/9504774.80888367.html.(上网时间:2010年10月7日)

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663次会议临时逐字记录,2007年4月17日,文件号S/PV.5663,http://daccess-ods.un.org/TMP/9504774.80888367.html.(上网时间:2010年10月7日)

⑦潘亚玲:“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与安全化理论——以艾滋病被安全化为国际威胁为例”,《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页。

⑧R.Ostergard,"Politics in the Hot Zone:AIDS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 Africa",Third World Quarterly,Vol.23,No.2,2002,p.339.

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087次会议临时逐字记录,2000年1月10日,文件号S/PV.4087,http://daccess-ods.un.org/TMP/8537545.html.(上网时间:2011年5月27日)

⑩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172次会议通过的第1308号决议,2000年7月17日,决议号S/RES/1308(2000),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0/s1308.htm.(上网时间:2011年6月17日)

(11)潘亚玲:“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与安全化理论——以艾滋病被安全化为国际威胁为例”,《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第78页。

(1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228次会议临时逐字记录,2005年7月18日,文件号S/PV.5228,http://daccess-ods.un.org/TMP/3695519.html.(上网时间:2011年5月20日)

(13)邵峰:“国际核扩散难题:根源与出路”,《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2期,第21页。

(14)卢斌:“核安全峰会:共同促进和平与发展”,《学习时报》,2010年4月19日。

(15)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956次会议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2004年4月28日,决议号S/RES/1540(2004),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4/s1540.htm.(上网时间:2011年6月2日)

(16)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191次会议通过的第1887号决议,2009年9月24日,决议号S/RES/1887(2009),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9/s1887.htm.(上网时间:2011年5月27日)

(17)Taisier M.Ali and Robert O.Matthews,Civil Wars in Africa:Roots and Resolution,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9,pp.193-220.

(18)Dennis C Jett,Why Peacekeeping Fail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9,p.173.

(19)Hanna Ojanen ed.,"Peacekeeping-Peacebuilding:Preparing for the Future",the Report of Fin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6,http://www.upi-fiia.fi/assets/publications/-var-www-html-customers-wwwupi-fiiafi-doc-UPI_raportti_14.pdf.(上网时间:2011年6月2日)

(20)Boutros Boutros-Ghali,An Agenda for Peace:Preventive Diplomacy,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New York:UN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1992,p.32.

(21)Gareth Evans,Cooperation for Peace:The Global Agenda for the 1990's and Beyond,St.Leonard,N.S.W.,Australia:Allen & Unwin,1993,p.99.

(22)"Prevention of armed conflict",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work of the Organization,7 June 2001,A/55/985-S/2001/574,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report/2001/s-2001-574.pdf.(上网时间:2011年9月7日)

(23)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645号决议的要求,对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各项安排在决议通过后五年再予以审查,以确保这些安排仍适用于履行委员会的商定职能。

(24)“联合国建设和平架构审视”,2010年7月21日,文件号A/64/868-S/2010/393,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4/868.(上网时间:201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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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安全问题与安全理事会的“安全对策”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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