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

赵 薇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民商法作为我国私法的代表,在维护个人利益、调节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深,社会对民商法的要求逐渐提高。本文对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当前民商法在信用法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给出具体的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措施,促进民商法的完善化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法律;信用体系

在民商法的管理范畴内,与失信有关的案件经常发生,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中,信用成为最主要的竞争优势之一,也是维护公民群体团结稳定的基础。但在法律的执行和建设方面,信用法律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实践受阻,因此需要就其解决方式做出具体的研究和探讨。

10月31日,EMW携手御鹿酒庄在广州圣丰索菲特酒店举行其第7场15周年品牌旗舰系列活动。现场邀请酒庄代表Marie-Emmanuelle Febvret及酒窖大师Pierre Boyer与大家一起品鉴来自大香槟区御鹿酒庄的经典干邑。在全球范围内,御鹿是干邑鉴赏家和侍酒师们公认的年份干邑行家。自1962年来,御鹿一直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唯一御用干邑,除它之外,再无任何干邑品牌被冠以“英国皇室认证”的殊荣。

一、相关概念阐述

在民商法视角下,信用法律的建设首先应对信用的界限进行明确。但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中,有关民商法中的信用界定还未达到一个有效的共识,不同专家学者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专家提出,民商法中的信用是对经济社会一种评价,是对民事主体经济活动参与能力的衡量。依照以上定义方式,民商法中的信用可被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其中,价值判断是对民事主体经济实力做出的社会性评价,其从主观角度出发,强调信用的价值。事实判断则是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评定,如资本、道德等指标,其评价要求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相对应的,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有两种定义方式。第一,信用的产生依赖于民事主体,是对民事主体人格的综合性评判。第二,信用是从社会角度,对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是建立在一定信任的基础之上。

信用的实质是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产生一种经济关系,其对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做出了规定。信用的民商法界定,可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促使其有能力来履行自身的责任及义务。信用法律的概念相对较新,我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存在很多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商法视角下信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法律认识程度不足

在民商法视角下,社会对于信用法律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限制,缺乏受到普遍认可的信用法律原则定义方式。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民商法中的信用法律体系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应有的信用监管效果。目前接受程度较高的信用法律原则定义方式包括: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主动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相应规定;以信用原则为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将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调节,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赋予信用法律法律化和道德化的含义,确保双重效果的发挥认识方面的缺失导致信用法律在民商法执行中的作用效果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1]

(二)信用法律原则相对落后

πr=p0S(q)+vI(q)-wdN(q)-crN(q)-grL(q) =(p0-wd+gr-cr)S(q)-

信用原则的作用是对社会民商事活动进行监管,维护经济社会平衡。为确保信用原则作用的最大化发挥,其对应的法律条款必须尽量详细,确保覆盖到每一项民商事活动。只有这样,当出现信用问题时,才能从对应的法律条文中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案,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伤害。但观察现有的民商法内容,其中能够与信用原则建立起紧密关系的条款非常有限。不但如此,变更原则及与其对应的法律条文之间,还表现出明显的冲突。例如,变更原则已经在信用体系中被明确规定和承认,但合同法的执行并未参照这一原则。当对变更进行查询时,仅能获取简单的相关内容,缺乏对具体原则的详细描述。该现象的存在与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关系,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信用法律作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势在必行。

在民商法中,信用法律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在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公民私有利益等方面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虽然信用原则被当做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认知方面的问题,导致其未被放置在足够重视的高度上,作用效果发挥相对落后。在民商法原则体系当中,信用原则的排序靠后,在一些应用情景中,信用原则甚至遭到忽视。信用原则的落后导致民商法信用法律建设缓慢。

(三)缺少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个人信用指的是在一定信用制度的约束下,消费者提前享有商品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商品使用权的购买成本。该过程的实现一般通过两种形式,即延期支付和个人贷款。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个人信用的利用率不断上升,并起到促进社会生产、提升生活质量的作用。相对应的,个人信用的发展促使民商法中一些矛盾的显露。由于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带来较高的个人信用风险,频繁出现的失信问题极大影响了信用法律的发展。

(四)信用法律细致程度欠缺

再次,建立心理辅导和支持系统。针对目前高校学生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现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心理辅导和支持系统,让学生能够通过该系统获得帮助,缓解其心理负担。部分学校的心理辅导采取的是面对面辅导方式,在学生遇到心理问题时,想要进行心理咨询,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心理辅导老师预约,然后再到教师的办公室开展心理辅导,但是部分学生的不良心理状态较为严重,既不希望教师知道自己是谁,又希望得到教师的帮助。基于此,学校可开通“隔空传话”的心理辅导方式,建立网络体系,让学生通过匿名的方式向教师求助,从而得到教师的帮助。

三、民商法视角下信用法律的优化措施

(一)提高对信用法律的重视

民商法信用权的构建仍然要遵从相关法律的要求,将信用权具体到人格权,并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其定义做出完善和修订。信用权的享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具备信用权的前提下,自然人和法人才有资格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并对自身享有的信用权进行合理的利用和维护。信用权成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项关键性条件,对于诚信社会的建立非常有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民商法中,信用权是维护信用利益的最有效方法,其建设必须依照法律的强制性作用。

(二)努力构建民商法信用权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信用法律的发展都要以足够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为基础,因此在探讨民商法视角下信用法律优化时,提升其重视程度作为首要任务。深刻理解信用法律的含义,构建讲诚信、守信用的经济社会发展氛围,强调信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2]。首先,清晰划分民事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力等内容。其次,逐步清除各类保护势力,避免政府部门对经济发展做出过多干预,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由性和灵活度,坚决打击投机行为,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长期发展。最后,增加司法救济制度,要求政府政策制定及执行公开、透明化发展,促进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在国家层面推行信用原则的同时,积极执行有关人员、物权等私权的法制化建设,提高民商法的适用程度。

(三)加强调政府的调控作用

在处理民商法信用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发挥足够的监管作用,给予商业失信行为严厉的惩处。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情况,及时就其中一些不符合社会发展大前提的部分进行优化和调整,构建稳定、健康、高效的商业经济体系。重视公众对于民商法的实际需求,积极采取群众意见,并对民商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完善,确保在民商法的监管下,公民的合法权益可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将政府作为信用法律发展的核心,重点关注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政府部门有必要培养公众的信任,当企业及民众无法对一些商业事件进行解决时,可由政府出面进行管理和调控。要求政府部门由内而外树立信用维护意识,从规范自身言行开始,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将守信作为开展各项活动的首要原则,在社会范围内打造政府的守信形象。政府在执行监管权利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条款的要求,保证各项惩处、管制行为的发生均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完善信用制度。

脑膜瘤是一种起源于脑膜与脑膜间隙的衍生物,一般认为蛛网膜细胞分裂速度较慢,而在病毒感染、放射性照射、颅脑外伤及合并双侧听神经瘤等因素的影响下,能够加快细胞的分裂速度,继而导致细胞变性,造成脑膜瘤。目前,脑膜瘤主要采用外科手术治疗,然而术后脑积水、脑水肿等并发症给患者预后带来严重的影响[1-2]。临床上主要采用营养神经、渗透性脱水等方法改善脑膜留术后神经功能与脑水肿,但临床收效仍有所欠缺[3-4]。因此,探寻一种有效的辅助性治疗手段保证脑膜瘤患者的术后康复质量十分必要。2012年1月—2018年3月我院对34例脑膜瘤手术患者应用了高压氧辅助治疗,临床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四)加快信用法律系统建设

信用法律系统的构建需要从社会和个人两个层面入手。在社会层面,社会信用体系民商法信用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可发挥出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管理体系、运行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性,恶意失信、诈骗等问题频发,给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阻碍[3]。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小单元,其自身信用行为也会给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明显的影响。债权人的信用等级与经济活动的安全性直接相关,通过社会层面信用体系的构建,维护经济运行安全。在个人层面,个人信用体系主要用于规范个人的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关的活动主要是银行业务和贷款业务两部分。完善预期消费制度,辅助严格的管理规范对消费者的预期消费行为而进行约束。完善个人贷款制度,例如,结合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决定贷款金额及时间,对个人贷款失信风险进行控制。

四、结论

民商法的信用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质量,不断完善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发展秩序,需要在民商法完善进程中融入信用法律的观念。提高对内信用法律的重视程度,发展信用权,适当进行政府宏观调控,完善社会及个人信用系统,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信用法律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宋志鹏.浅析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J].法制博览,2019(19):234.

[2]刘蓓.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路径[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06):95-96.

[3]李志谋.论企业信用制度的立法构建[D].甘肃政法学院,2016.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9-0105-02

作者简介: 赵薇(1981- ),女,汉族,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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