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国家合作原则_国家经济论文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国家合作原则_国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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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作主义思想的缘起和发展

国家合作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加坡的民族主义运动兴起之时。当时,新加坡的民族主义运动趋于成熟,加之在二战中一度失败使英国殖民政府的权威大大降低,因此,在抗日战争中得到锻炼和加强的民族民主运动空前活跃,各种思想得到了传播。面对新加坡的现状,人民行动党萌生了国家合作主义的思想,并在执政后广泛予以发展。

国家合作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工人运动的激进潮流和资产阶级的软弱是国家合作主义产生的基础。五十年代新加坡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激起了持续高涨的激进工人运动。当时,主张社会主义路线的林清祥等控制的工会会员已达四万余人,他们构成了新加坡工人运动的主流,控制着运动的方向。李光耀和人民行动党的其他领导人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采取了与林清祥联合的政策,以壮大自己的势力。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必须是向左转,依此调整党的路线。当然,也应看到,人民行动党之所以能与左翼工人运动联合,是与它本身在当时坚持民主社会主义这一偏左路线以及当时的反殖斗争的需要分不开的。虽然这种运动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民族主义运动,但它采取的斗争方式不是推动社会的渐进演变,而是一场社会革命。尽管英国殖民政府在交出权力时是通过和平方式完成的,但毫无疑问,这首先是民族革命运动力量强大所致。不但传统的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国家观念与国家合作主义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它们都主张实行集权主义政治;而且这种革命方式对国家合作体制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国家合作主义作为一种强制推行的政治体制和强制推行的意识形态无不与革命斗争的惯性有关。同时应该指出的是,新加坡的资产阶级在与这股激进的民族主义力量进行竞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当时,新加坡还是一个以商业为主的国家,中产阶级中最有力量的是商业资产阶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与殖民政府的联系过于密切,享有不少特权,因而与民族主义运动的方向很不合拍。尤其是他们以说英语为主,与大多数华人群众隔阂很大,更使他们得不到群众的支持。而工业资产阶级还未形成,或者说还很不成熟,因而也就没有自己独立的集团利益,推不出能代表集团利益的强有力的政党。当时,许多企业主和商人都通过与激进工人运动有姻亲关系的人来讨好和支持工会。〔1〕显然, 资产阶级的软弱无力也是激进主义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第二,国家合作主义是民主社会主义和儒家政治文化相融合的产物。人民行动党和李光耀都曾大力提倡过民主社会主义,在上台执政之前,他们以民主社会主义为建国蓝图。民主社会主义是主张政治多元化和以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并存并允许私有制发展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政治经济模式。但这种一厢情愿的主体性选择与新加坡的现实有很大距离。因为在占社会多数的华人大众中儒家政治文化的积淀非常深重。这种文化使人对“仁慈的家长式”政府有一种认同心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一方面,他们渴望得到权威的保护,以避免相互倾轧和财富被剥夺。这就使他们把一元的有绝对权威的政治领导看成是‘自然的’现象;另一方面,他们又畏惧这种严厉的权威,避免与‘猛虎般的’政府权威发生摩擦。”〔2〕在这种文化机制中,少数精英的参政意识十分强烈, 他们怀有一种救世型的心态,认为由自己管理国家是义不容辞的义务;而大众的政治心理则与此相反,认为管理国家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面对这个现实,新加坡领导人认为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可生互补不足之效:“只有儒家思想,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儒家的以民为本,以民为贵的思想不能落实;若只有民主观念,不辅以儒家伦理补之不足,民主制度也会产生不少流弊,无法更理想地实现。”〔3 〕就新加坡的现实来说,反对党的存在以及其他民主因素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主义和西方化的体现,而人民行动党的集权统治则是儒家政治文化的张扬。当然这种儒家的集权主义是被改造过的,因为家长式政治毕竟不利于体制功能的区分化、专门化和法制化,而新加坡的政治体制在这方面已经非常现代化。由于个人受到严格的道德约束而建立起守纪律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儒家政治文化的内化,而法律的无处不在又不能不说是现代民主社会主义和西方文化的发挥,这就是国家合作主义的体现。

第三,维护种族和谐是国家合作主义产生的又一个促成因素。新加坡是一个多元种族的社会,种族矛盾曾长期困扰着政治领袖和各族人民。建国之初,各种族的原始忠诚和传统的民族文化积淀都还很坚固。六十年代华人和马来族曾发生过多次重大冲突事件。印度人和其他人种也有自己的种族感情和政治平等要求。因此,推行一种国家合作主义来缓和种族矛盾很有必要性。对此,人民行动党政府在两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在组织结构和国家体制上,一是在政治行为和文化行为方面。人民行动党在1954年成立之初就注意到了保持种族平衡,在党内成立了马来事务局,负责吸收马来族干部,处理马来事务。七八十年代,在培养党和政府的接班人中马来人和印度人都占相当的比例。另一方面,人民行动党政府提出和不断完善“新加坡人”的标准,以重塑民族心态。六七十年代它曾提出“新加坡人”应是“一个乐于维持一个多元种族的、乐于助人的、向前看的社会”的人。1991年更完善地提出了“新加坡人”应遵守的五项标准:1.国家至上,社会为先;2.家庭为根,社会为本;3.社会关怀,尊重个人;4.协商共识,避免冲突;5.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维持种族和谐不仅一直是塑造新加坡人文化心态的重要内容,而且它与“国家至上”这一中心内容有着必然的联系。只有标榜国家至上,才能做到抑制种族沙文主义;而且,只有种族和谐,才能保证国家至上;只有树立国家的权威,才有利于维持种族和谐。因此,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多元种族的社会中,多元种族主义成为国家合作主义的基础是有其必然性的。

第四,一党为主的政治体制需要国家合作主义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人民行动党希望长期保持一党独大的地位,就需要有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因此,国家合作主义应运而生。一党为主的政治体制可以说是东亚许多国家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的过渡时期的产物。一方面,通过民族主义运动建立的国家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改朝换代,但其内在机制,包括大众的文化心理,尤其是政治文化和体制的内在机制的转变还为时尚远,条件还不成熟,因此,集权性的政治体制被保留了下来。但与此同时,西方文化和制度对它有着难以抵御的渗透力,因此,众多小党的制约虽然还不能改变一党独大的根本统治和导向,但自身已经可以生存下来,并对执政党产生了某些不可忽视的压力作用。还有,由于新加坡在殖民统治结束的时期曾一度出现过多党竞争的局面,因此有人指出一党独大的体制是人民行动党使用非常手段镇压社会主义阵线和其他反对派的结果。因为一党独大的政治体制是人民行动党在1963—1965年击败社会主义阵线后初步形成的。这一时期,伴随着一党独大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国家合作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也在不断发展,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实际推行的政策上,人民行动党政府都积极地推行各社会团体和各阶级之间的合作,并在此之上确立国家的仲裁地位,从而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制度上巩固一党独大的政治体制和人民行动党的统治地位。

国家合作主义产生的经济原因同样深刻而富有现实意义。

民族运动取得胜利之后,民族独立国家的政府由于与前殖民主义的对立情绪,往往采取一种经济上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的发展路线,这对国家的政治发展也有着深刻的影响。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和不依赖对外贸易,势必导致在本国范围内加强协调和联系,这就使国家在制定经济计划和指导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急剧扩展;同样,在一个较为封闭的国家中,与外国打交道的主要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或其他较小的单位,这也会大大扩展国家的作用;而在国内的各个单位之间,这种自力更生的政策可以促进它们互相依赖,从而产生一种民族团结精神;还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缩短现代化进程,赶超先进,它们往往不得不设法获得从经济结构中无法获得的推动力,这就是动员全民族的热情,进行比先期发展的现代化国家广泛得多、热烈得多的社会动员,而这只能由国家来进行,这就必然会大大促进国家权力的扩展,新加坡也如此。这些都是促进国家合作主义产生的因素。

新加坡式的国家合作主义之所以没有在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发展,是因为它们曾一度把与前殖民国家乃至整个发达国家的对抗和自给自足的政策绝对化了,这就导致了过度的集权主义甚至专制主义,即只有“国家”而没有“合作”可言了。这其中有多种原因,但很重要的一条是它们不具备重商主义的传统。

新加坡自开埠以来,由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一百多年来一直以进行转口贸易为主,是世界性的自由贸易港。这种经济传统已经变成一种文化心理和经济伦理渗透于整个社会,制约着国家的政策制定。加之,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国内无资源可开发,市场又小,迫使它不得不重视商业贸易。重商主义促使新加坡面向世界,成为一个经济上全面开放的社会。要开放,要进行自由贸易,就要有完善的市场,就要有独立的经济法人。而要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就必须在政治上对其予以保护并反映他们的利益,这就是国家合作主义中的有限的利益表达的基础。因为上面谈到的各种因素的制约,新加坡还不具备实现多元化的利益表达形式的条件,所以,国家合作主义就成了现实可用的体制形式。

国家合作主义的体制和内容

国家合作主义是新加坡社会中各式各样的利益群体或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组成社团组织,并以国家为中心形成一种特定的合作关系模式。

从体制上看,国家合作主义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这些法定社团组织的组成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按照职业来组织,如工会和商会等,也可以按政治态度来组织,如各个政党组织,还可以是经济的、社会的、宗教的、地缘和血缘的等等。

第二,在这种合作体制中,一些社团是由政府直接建立的,因此,它们一开始就受到国家的控制。全国职工总会就属于这一类。另一些组织,像各式各样的地缘组织以及旧的文官队伍等,是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后把它们纳入合作体制的,前者的头面人物被吸收进民众联络所管委会、居民委员会等半政府性的地方管理机构之中,因而他们的组织自然也就受制于政府了;后者是在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接受了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上的改造,改变了殖民心态,并吸收大量的会说华语的当地人加入文官队伍,使其成为贯彻人民行动党政府意图的得力工具。还有少数社团被允许在国家合作之外发挥作用,如反对党。新加坡一直有反对党存在,目前有二十个左右。这些反对党在选举和组织上都对人民行动党形成一定的压力,对政策制定有一定的影响。最具独立性的当然要属教会,它们在精神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政府给它的活动划了严格的界限,因此,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它的大多数活动是有利于国家合作和政治稳定的。

第三,主要的法定社团组织的结构都还具有传统的形式。例如全国职工总会就是中央集权制和等级化的。全国职总是唯一的工会组织,其理事会和秘书长是最高的领导机构,虽然组织上它并没有十分严格的结构,然而实际上下面的各级工会都隶属于它的领导,它对下面的各个工会组织有很大的约束力。一般来说,它的政策与政府的意向基本一致,得到政府的支持,下面的工会必须贯彻执行。新加坡的企业也大都是通过商会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商会的作用在日益增大,它们的组织结构也变得复杂起来。商会的这种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桥梁作用,促进了其内部的统一,使其制定的政策越来越具有一致性和约束力。这种一致性和对其成员的约束力便利了政府对它的控制,使它在大政方针上始终与政府保持一致,从而加强了“国家合作”。

第四,人民行动党政府是这个体制的中心。政府通过相互参与和掌握仲裁地位来制约各种社团组织。它不仅与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互派代表,担任彼此机构的职务,而且通过它的各级行政组织和公务人员参与地方性的社团组织来直接领导它们。这样各种社团组织就很难形成与政府对抗的独立力量。

从利益表达方式的权力分配来看,国家合作体制又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在国家合作体制之中各个社团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达自己成员的独立利益。一般来说,政府与各社团组织交流的渠道是比较畅通的。例如,通过半官方、半民间性的民众联络所、居民委员会和人民协会等组织,可以把最下层的群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要求反映到政府的决策层中,各种地方社团组织的头目被邀请与这些地方组织共同商讨,为制定地方政策提供决策依据,这就加强了下层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在各大商会中都设有向政府提供咨询和信息的对政策制定施加影响的专门机构和渠道,政府也主动征求它们的意见。全国职总在政府各部门都有代表,政府也派代表在职总工作,一般来说,职总的秘书长都由政府的副总理担任。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对工资、就业、文化、教育、社会甚至政治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对此政府一般不采取强制性的压制手段。但在根本问题上,例如涉及到政治稳定、对最高领导人的公开批评、罢工、游行、种族要求、语言问题和社会运动等活动时,政府则采取严格的措施予以控制和指导,使其不越雷池一步。

第二,国家合作体制不鼓励体制之外的利益表达。例如,新加坡有大量的工人没有参加工会,他们没有制度化的和有效的表达渠道,也很难享受到工会会员享受的保护。反对党也是在国家合作体制之外存在的一个压力集团,它们的利益表达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政府对反对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例如除大选的10天之外,不允许反对党举行公开的集会和发表反政府言论,议会中仅有的几名反对党议员虽然可以在议会中自由发表言论,但传媒受到控制,因此其作用十分有限,这就使得反对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陪衬,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一个渠道,正像日本公司让雇员在心理失衡时击打总经理的像皮塑像以保持心理平衡一样。因此,在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反对党不自觉地也充当了国家合作体制的一个平衡阀。反对党虽然对执政党和政府有压力,但又无力直接影响政策制定;执政党从反对党的政见和群众对反对党的支持中了解民情,调整政策,获益匪浅。这可以说是新加坡合作体制的利益表达和权力分享的又一特色。

第三,国家以仲裁人的身份来制约各社团组织的利益表达和权力分享。除制定严格的法律并依法行事外,政府并不直接介入各种利益冲突,而是超脱于各种矛盾之上。在市场体制中,各独立法人都有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力和义务,政府没有必要介入其中,包揽所有事务。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它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往往不会针对政府,而是发生在各社团组织或各社会群体之间,否则等于引火烧身。从新加坡的情况来看,工人要求提高工资或争取劳动权益往往造成的是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对抗,很少把矛头指向政府。这就使政府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它们之间的矛盾激化时出面调解,显得比较公正。这种仲裁地位保护了政府的形象,巩固了国家的中心地位。

国家合作主义的实质与功能

国家合作主义的实质,实际上是国家介入社会的程度和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在合作主义的国家中,国家在一切公共领域都扮演了合作者与指导者的角色。它从不放弃介入社会的任何一个方面,这是它与西方国家所不同的。同时,除了对少数反对派进行镇压以外,国家也很少使用强制手段,而是以调解和说服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来贯彻自己的意志。这是它与传统的集权主义国家所不同的方面。

国家合作主义又是一种合作意识和合作制度,尤其是为建立一种超级阶级对抗和弥合其他分裂因素的新的社会合作而服务的意识形态和体制形式。按照人民行动党的观点,阶级差别是人为制造的,至多是19世纪西方工业化时期的产物。〔4〕而国家合作主义可以超越阶级观念, 是各个功能不同但互相依赖的社会组织为它们的共同目标——民族国家的富强而奋斗的一种民族团结精神,也是国家的意识形态。按照国家合作主义的理论,在实行国家合作的社会中,各社会团体是一种互相依赖和互相平等的关系,国家可以按照各社会团体的不同功能及作用的大小把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强加于它们身上;同时,为了国家的利益,如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等,国家可以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约束以至镇压。在这里,处理一切事务的原则是“国家利益”。凡是符合“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而“国家利益”是由人民行动党政府界定的,因此,所谓国家合作就是社会各团体在政府指导下的合作,社会团体本身的自主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它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与多元政治相结合的政治经济体制,也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一元化的体制结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体制。

可以说新加坡的国家合作主义体制是一种集权政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二元政治经济结构。

注释:

〔1〕John Drysdale,"Singapore:Struggle for Success",TimesBook International,Singapore,1984,P.61—68.

〔2〕"The Dynamics of One Party Dynamics",University ofPres,Berkcrly,1971,P.232.

〔3〕《联合早报》,新加坡,1990年3月4日。

〔4〕Venkatraman Anantnrnman,Singapore

IndustrialRelations System,Singapore,Institute of Management,Megraw-Hill,Boo,Co,1990.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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