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不得侵犯学生隐私权_隐私权论文

教育管理不得侵犯学生隐私权_隐私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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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隐私被公开播放

魏罡和小云曾是上海复兴高级中学学生。2003年4月7日,正是高考复习的紧张阶段,学校电视台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当时,两人的感受是“非常之难受、尴尬、难堪、震惊”,“导致情绪很消沉,高考成绩也受到很大影响”。高考结束后,两人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03年8月4日,魏罡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上海虹口区法院于2004年1月19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教室里的监视器

据《中学生报》报道,北京某中学在教室中安装了转盘式的广角摄像头用来监视学生纪律,从此,同学们对摄像头的关注与日俱增。上课时,同学们不时要向那里看上几眼。这已经成为大家的一个习惯。每当摄像头转动的时候,全班同学对它的“注目礼”,也就成了班里的一道风景。如哪个学生有违纪行为,在不久之后的校会上,便会出现在政教处制作的录像片中。据了解,在教室里安装监视器的学校并非绝无仅有,学生们大多对此敢怒不敢言,部分同学私下议论:教室安装监视器是否必要?这样做是否对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但议论仅仅是议论,没有人敢于对这种说法正面提出质疑。

这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和教师有权力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但是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学生的任何活动都置于监视器的监视之下,一方面忽视、侵犯了学生的尊严和隐私,另一方面暴露出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学生享有隐私权

隐私是指与个人的私生活密切相关的不愿为人所知的隐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但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是否享有隐私权这点上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的学生年龄尚小,谈不上有什么隐私权。在这种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出现了许多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偷看学生的日记,在网站、报纸、电视、录像上擅自披露学生隐私等,这些往往会给学生造成深深的伤害,导致他们心灵上的苦闷,甚至会引发学生的反社会的行为或逃学、自杀等恶性事件。

事实上,未成年的学生同成人一样享有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方面一律平等,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从以上的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学校不得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侵犯学生隐私权

学生的隐私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校更不能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进行侵犯。然而实践中,一些学校、教师在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后,处理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常常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案例中的魏罡与小云在中学时期谈恋爱,在教室内进行拥抱、接吻等亲热的举动,虽然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学校应当进行教育管理,但不应当以公开播放录像的方式公开其隐私。首先,学校在教室内安装与使用摄像头,使学生生活在一个受监视的环境中,不仅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而且还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学校在教室内安装与使用摄像头是公开、明示、预先告知的,我认为也不妥当,这同样是对学生人格尊严和隐私不尊重的做法。因为作为权利享有人的学生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中处于弱势,很难以有效的方式对抗学校的决定,“公开、明示、预先”对于学生权利的维护来说毫无实质意义。

此外,在学校中常见的侵犯学生隐私权行为的还有:教师私自开拆学生信件,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的秘密权利,也侵犯了学生隐私权;教师偷看学生日记;私自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以窥探学生的秘密;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学生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向外宣扬或公开披露学生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事情等等。

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学生隐私权受到教师、学校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教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教师的侵权是发生在其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过程之中,应当由学校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正确行使教育管理权

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有可能触及学生隐私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引导等正确的方法进行说服教育和矫治,使他们明白利害关系从而及时改正错误。不公开隐私更有利于学生认识错误,尽快步入学习的正轨,学校教育管理也更为有效。如果公开学生隐私甚至是故意宣扬、夸大学生的隐私,不仅仅是违法行为,同时会严重地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学生往往会产生更大的逆反、抵抗情绪,这样的教育管理也难以有效。

学校必须认识到学生虽然是被管理者,但他们首先是个“人”,他们享有人格尊严,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学校不能因为对学生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就可以采用任何手段行使自己的教育管理权,学校没有这样的特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侵犯学生自由和隐私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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