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高考的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_异地高考论文

不同地区高考的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_异地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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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654(2013)02-047-006

异地高考主要涉及教育公平中的两大方面,即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不同的个体与群体对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解读也不尽相同。例如,京沪外省籍考生相对于京沪地区考生而言更加倾向于考试公平,国家由于宏观调控的需要比较关注地区之间的公平,而地方省市则出于对地方利益的维护更加重视地区内部的公平。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是一个“千古难题”[1]。本文旨在探讨异地高考中的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问题,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二者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异地高考热议的原因与发展的阻碍

异地高考中的异地针对的是考生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异地高考即指考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异地高考,就地录取”;一种是“异地借考,折算分数回乡录取”。其热议的原因,第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流动人口群体的日益扩大,从而导致该群体子女异地求学、升学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第二则在于我国现行的分省定额、差别对待的录取制度和基础教育严重不均衡的现实状况[2]。前者是直接原因,后者是根本原因。

在当代中国,异地高考不仅是一个考试便利的问题,实际上更是一个教育公平的问题。首先,户籍地高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考试公平。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中,高等教育资源的地区分布与学生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结构总体上呈现出以下三种类型的特点: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型、高等教育资源有限型以及高等教育资源贫乏型。丰富型地区一般为经济发达城市,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十分丰富,而考生却相对较少,人均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于平均水平,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区;有限型地区考生数量不一,有多有少,但考生数量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达到相对平衡状态,人均享有平均水平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如山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地区;贫乏地区,如海南、西藏、青海等,该地区的考生数量较少,高等教育资源欠缺,但由于国家的政策倾斜,使得该地区的考生在争夺异地高等教育资源中能够获得相对机会优势[3]。由于教育条件与教育需求的不协调性,高等教育资源的丰富地区和贫乏地区形成了高考的洼地,有限地区则形成了高考的高地。高考洼地与高考高地的产生与存在,违背了考试公平的原则,并且随着高考洼地与高考高地之间考试录取差距的拉大,这一原则受到了越加严重的挑战。随之而来的社会现象是“高考移民”,考生为了增加录取机会,根据各地录取分数及录取率的差别而采取转学、迁移户口等方式异地应考。“高考移民”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4]。例如,“高考移民”会带来社会资源紧张、教育投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成为推行“异地高考”的一个巨大阻碍。

其次,开放“异地高考”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区域公平。中国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发展水平不同是历史发展造成的客观性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将无法彻底解决。开放“异地高考”会将高等教育资源有限地区的考生吸引到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不仅可能阻碍流出地教育的发展,同时加重了流入地的额外教育负担,如为满足额外增加的教育需求,甚至要到异地去寻求师资资源。人口流出地省份的基础教育则可能进入恶性循环[5]。这样的循环,会导致教育任务的不良集中和严重倾斜,造成教育经济上的“马太效应”,即流入地的教育愈加发达而流出地的教育愈加落后,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加剧教育的区域公平问题。

因此,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现实就学问题的需要,是解决我国教育发展长期不平衡矛盾的需要。异地高考有助于打破高考高地与洼地之间的壁垒,维护考试公平;但是同时又存在形成“马太效应”的隐患,影响区域公平。维护考试公平是其发展动力,区域公平的原有模式和拉大区域差距的隐患是其发展的阻碍。

二、区域公平的趋向与异地高考的意义

我国最早的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争源于宋朝宋英宗治平元年的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科举取才的南北地域之争。面对北宋中期科场录取人数比例南北倒置的现象,长于经史的北方派司马光首先提出考试内容应改诗赋为经术,力主按地域均衡举额分路取人,并提出逐路取人的具体比例[6]。善于诗赋的南方派欧阳修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认为科举制的“至公”之处就在于“惟材是择”,因此主张“且尊旧制,……惟能是选”[7],在全国范围内考试,不分地区取中,完全奉行“自由竞争”的考试公平原则。这场争论的结果虽然是仍依成法,一切以程文定去留,但是却对后来的科举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明代明仁宗洪熙三年(1427年),科举实行分卷制度,共分为南、北、中三卷,三卷按比例取士;清朝康熙年间,这种分地域按比例录取的制度得到进一步细化,形成了分省定额取中制度,即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会试中额[8]。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科举制度的结束。1300年的科举演变史表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互动,是一个从重视考试公平向重视区域公平发展的渐进过程[9]。自1977年来恢复高考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经济原则下,我国的高考依照分省录取制度,继续延续了科举考试中的重视区域公平的趋向。可见,在历史悠久的教育传统中,我国的考试制度更加倾向于维护区域公平。

注重区域公平、严格执行分省录取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分省录取制度使部分中心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快速起飞和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落后地区的社会发展,国家在统一高考的前提下倾向区域公平,实行分省录取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照顾政策是十分必要的[10]。

然而,长久以来倾向于区域公平的高考制度产生了高校的地方保护主义,出现了高考录取分数线失衡问题。为弥补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将录取分数线向边远落后地区倾斜是无可厚非的。但现在的分数线在向边远落后地区倾斜的同时,却更严重地向教育资源丰富的大城市倾斜,使得发达大都市年年“低分数线、高录取率”,而一些生源大省的学生年年面临“高中比高”的激烈竞争态势[11]。2011年,北京大学在河南、山东、湖北等地,每万名考生中录取不到1人,在北京却高达32.6人;上海籍考生考进复旦的机会是全国平均数的53倍[12]。这显然既有悖于考试公平原则,也背离了旨在维护区域公平的分省录取制度之初衷。

高考政策的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唯物辩证主义告诉我们,矛盾双方相互对立而存在,相互斗争而发展,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长期以来对于区域公平的重视造成了对于考试公平的忽视。为避免在过度重视区域公平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应该适时回归、重视调整高考的考试公平,在兼顾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的前提下,实现矛盾双方的融合与发展。异地高考的出台,是对我国高考制度中分省命题、分省录取单一形式的挑战与调整,是进一步实现“公平化”的契机。

首先,异地高考具有旗帜般的标志性意义。它标志着我国高考公平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一个重新诠释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的时代。不仅要看到区域公平能够带动高等教育资源匮乏地区的发展,用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同时也能防止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地区的地区保护主义,防止保护性歧视拉大地区之间的差距。考试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单一省份内的择优录取,还要关注如何在地区之间、全国范围内实行分数实际意义比较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其次,在实践中,异地高考可以模糊高考高地与高考洼地的界限,有利于打破部分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促进我国政策对于高考录取制度的重新调整与分配。正如前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所说,“肯定要改革,政府应在招生和录取名额的分配上,在指标分配和教育资源尽可能平均化的使用方面,有更大幅度和更大力度的支撑。”[13]

最后,在现实中,异地高考有利于满足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异地求学、升学的需求,为我国高考户籍的捆绑制松绑,解决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考试便利,保证所有考生考试与教学内容相一致,使得高考制度更加贴近现实需求,更加人性化。

三、两类公平的博弈与异地高考改革意见分析

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博弈体现在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上有着明显的趋向。第一类是支持考试公平的激进派,主张回归全国统考。通过全国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录取,消除考试的地区差异,唯才录取。这种方式表面上看似公平,实际上却忽视了我国地区差异与差距的客观事实。在维护了考试公平的同时,破坏了考试的社会政治层面的意义。全国统考如果只重视考试公平,首先忽视了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压制了地区教育的特性,同时可能出现中西部部分地区录取率极低的现象,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方式的改革也不利于区域之间差距的缩小,反而容易加剧地区差距,扩大地区之间的教育利益冲突。

第二类是支持区域公平的保守派,质疑异地高考。保守派主要来自高等教育资源的丰富区或在原有的区域公平原则下能够获得较多利益者,尤其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区。该类地区属于既得利益者,为了保护地区既得利益,已经形成了明显的高校地区保护主义,招生录取明显向本地区考生倾斜。异地高考政策对其既得利益造成了冲击,因此保守派开始采取多种措施抵制异地高考。其一,将教育问题泛化,推卸需要在教育层面探索解决问题的责任,完全将其归结于社会现实造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反复强调城市容量、人口控制、易引发高考移民等问题。典型的言论表现为异地高考实现难度很大,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事情,绝非教育部门能单独解决的问题,所以近期不会有大的突破。其二,为异地高考的准入制度设置了多重门槛或高门槛,力图缩小享受异地高考人员的范围,缓解对其地区保护的冲击。如北京某中学校长表示,异地高考可以放开一点点,范围也一定要很小很小,比如真正为北京经济发展作出特别大贡献的,且多年生活在北京,在京纳税的非京籍居民。上海市教委薛明扬表示,“随迁子女入学”的前提条件必须包括家长在城市中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对城市作出很大贡献,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

第三类是支持中间路线的改革派,力图融合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对于异地高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解决建议。例如,针对流入地考生人数增加的问题,有学者提出由教育部出面,根据各地生源数量,调整高校招生指标,如今年某省增加一万人,各高校就按比例增加在该省的招生名额。为解决流入流出地考试内容不符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荆山外来工子弟学校“异籍高中班”的模式,将各省学生统一起来编班,如办“四川班”、“安徽班”等,配备相应的老师,这些老师平时可跟对应省份的兄弟校进行交流,使用他们的教材,三年后这些学生再回去参加高考,这不仅把闲置资源利用起来,而且也避免了外省考生与家人分离的麻烦。关于录取名额的问题,江苏学者提出“异地高考原籍录取”,即在就读地有学籍的学生可在本地参加高考,而其高考录取回原省籍进行,高考录取主要是分省按名次进行的。目前,针对异地高考的意见和建议可谓百家争鸣,然而大多只是针对一个问题或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尚不能提出可行的全面解决方案。

四、各省份目前进展分析及未来走向推测

国务院规定各地在2012年底前制定出台“异地高考”具体政策。先行推出政策的省份多为人口流出大省或考试大省,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压力较轻,设定的门槛均较低[14]。

各地制定的异地高考具体政策主要是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异地参加考试,二是异地参加录取。对于这两个问题都有三个维度的选择:异地参加考试的准考条件根据各省份设置的门槛高度分为高中低三种;同时异地录取也分为原籍录取、就地无差别录取和异地有差别录取三种形式。两种问题、三个维度之间的组合构成了各地的异地高考具体政策方案细则。

由于本地区教育资源匮乏并获得高考政策优惠而形成高考洼地的代表青海省,放宽了异地参加高考的条件,并采取就地录取的方式。其录取差异体现在,对于异地考生,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青海省的,要按照青海省相应批次分数线录取,否则按原籍分数线录取。相当于将考生的分数在省份之间进行折算标准化后再进行录取,异地考生不会因为考试难度差异而获得高考优势,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占据青海省省外高校的录取名额。此外,对于流入考生占据青海省省内高校录取名额的问题,通过向省外招生比例的调整控制来予以解决。在保障当地考生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地对考试政策进行了改革的尝试。

由于本地区教育资源丰富而形成高考洼地的代表,例如京沪广等地,已经明确异地参加高考的门槛不低,例如上海推出采用积分制,综合考虑外来务工者在沪的职业情况与其随迁子女的就读年限。

青海省的高校资源较少,在本地生源报考当地高校的绝对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政策倾向于保护当地考生的升学利益。对于高校资源多、优势明显的地区,当然更加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黑龙江、福建、山东等地区本身既不是高考洼地也不是人口输入大省,异地高考对于其冲击力度较小,因此都较快地响应了异地高考政策,采取低门槛或无门槛异地报考、就地无差别录取的方式。如江西省已基本确定实行“异地高考、就地录取”的方式,即外省随迁子女在江西省参加高考后直接参加江西省高招录取。但是一些介于中间的省份,如湖北、江苏等地,一方面虽然考生人数不少,但同时高校资源又较为丰富,开放异地高考对于本地考生利益有较大的冲击。因此,自然采取一定的限制条件限制报考。

在保障当地人民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兼顾全国人民的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符合兼顾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原则,也是充分考虑各地区综合条件、兼顾多方利益的表现。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迁就性的做法是暂时的,是改革初期的过渡手段,今后还应不断积极稳妥地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异地高考的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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