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赋问题研究_江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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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是历史上最为突出的重赋区。唐中期韩愈说:“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说明随着全国经济中心地位的确立,江南重赋在八九世纪之交就已初肇其端。到明中期,经济名臣丘浚则说:“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浙十九也”[①a]。嘉靖时,礼部尚书顾鼎臣也说:“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财赋甲天下。”[②a]可见其时江南税额更高,地位更加重要。康熙初年的江苏巡抚韩世琦也说:“然财赋之重,首称江南,而江南之中,惟苏松为最”[③a],江南赋税独重的局面,清代依旧。正因为如此,明廷将江南倚为“外府”,清代视江南如“家之有府库,人之有胸腹”,倍加关注,牢加控制。江南重赋也因其昔日的辉煌和对后世的影响而倍受时人和今人的瞩目。然而重赋自其形成之日直至今日,探讨它的产生缘由及其达到的程度的论述多,而探讨它的后果以及为实施这种政策朝廷和地方采取了哪些配套措施,地方和百姓付出了怎样的代价的篇什还很少。本文将对上述问题略作考察,希望能够有利于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

有关江南重赋的产生缘由,明清时人就有不同说法。归纳起来,至少有六说。一为怒民附寇说,二为籍没富豪田产说,三为因张士诚之旧说,四为杨宪加赋说,五为俗尚奢靡重税以困说,六为民田变官田说。今人也多有新见,除了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重赋的看法,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可以称之为官田重赋说,一可以称之为经济发展水平说。

笔者以为,明清以来的上述种种不同看法,大多有所根据,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探讨江南重赋,即要考察它在历史形成过程,又要承认它在明初飚升的事实,还要注意明清两代不断减赋的努力和措置。此外,明代重赋区非独江南一地,假如探讨江南重赋能够比照其它重赋区,则其产生原因也许更有说服力。在此基础上,笔者以为,明初的几个重赋区,都是前一个政权打下的基础,朱元璋现成地利用,并扩大了这一基础。江西袁州、瑞州如此,河南怀庆如此,江南更是如此。与其说江南重赋源于朱元璋怒民附寇,不如说因为朱元璋痛恨豪强虐民误粮没田入官;与其说官田直接导致了重赋,不如说朱元璋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官田产生了重赋。明初江南赋税陡增,决不像清初有人说的那样与朱元璋无涉,而恰恰是朱元璋一番措置造成的,也决不像时下有人说的是江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说当时的江南经济突然有了大发展,也没有任何理由说其时的经济水平是江南历史上最高的,更没有理由使人信服封建朝廷会在江南经济恢复发展的明初、清前期屡次减赋。因此,江南重赋,怒民附寇说固然不足凭信,经济发展结果说也缺乏根据[①b]。

现在我们再来具体分析江南重赋的具体数量及其在全国的重要地位。下列数表将有助于我们得出一个比较确切的数量概念。

资料来源:万历《明会典》卷17、24、25,万历《杭州府志》卷29,万历《湖州府志》卷3、11,万历《嘉兴府志》卷5,嘉靖《浙江通志》卷17。

说明:1.苏州弘治田地数为正德《姑苏志》所载弘治十六年数,因《会典》所载15 524 998亩较之洪武和万历朝太离谱,故作调整。

2.杭嘉湖三府洪武二十六年数系洪武二十四年数,应该无出入,而其中嘉兴府税粮数无载,借用嘉靖元年数。

3.嘉兴府最早的田地数为洪武至宣德五年数,洪武二十六年数取此,万历六年田亩数取较近的隆庆二年数;最早的税粮数为嘉靖三十二年数,洪武二十六年、弘治十五年和万历六年数皆取此。湖州府弘治十五年和万历六年数取距离最近和数量未变的嘉靖元年数。杭州府万历六年数取距离最近的隆庆六年数。

资料来源:康熙《江南通志》卷17《田赋》,康熙《浙江通志》卷14《田赋》。

说明:1.表中所列反映的年代,苏松常镇江五府为康熙二十二年,嘉湖杭三府为康熙二十年。

2.表中所列苏松常镇江五府的银米数包括了闰年增加数,但未计入不在丁田外数,估计无大出入。

资料来源:《清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并参见表4。

说明:表中所列全国数为康熙二十四年,而江南数为康熙二十二年或二十年,虽不尽对应,但用于比较,当无大出入。

表1显示了明代洪武末年、弘治末年和万历初年江南田地税粮的升降变化。表2显示了明代江南八府及苏松二府田地税粮在全国的比重。表3显示了明代江南各府亩均税粮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程度。表4表5显示了清代康熙二十年代江南钱粮在全国的突出地位。

上列数表表明,明代初年江南田地不到全国的6%,而税粮却高达23%。后来田地上升到7%强,而税粮下降为21%强。这是因为明初江南赋额太重,经宣德年间的大幅度减税,比例稍有下降。到明后期江南田地在全国的比例下降为6%强,而赋额却仍然与明中期持平。通计有明一代,江南田地仅占全国6%强,而税粮却占全国近22%。也就是说,在明代,各地上交给朝廷的税粮,每5石就有1石多是由江南提供的,江南以1/16的田土交纳了1/5的税粮。体现在每亩平均交纳的税粮上,江南的地位也是相当突出的。明初亩均税粮,全国仅为0.038石,江南高达0.143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4倍,以后因减赋比例稍有下降,但仍为全国的3.5倍。入清以后,江南重赋在全国的比例仍然十分突出。由表4表5可知,江南田地上升到全国的7%强,而上交银两下降为17%弱,单就本色而言,地位更为重要了。

就江南八府而言,大体上田亩面积苏州最多,其余依次为应天、常州、湖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而税粮总数却与田亩顺序有很大不同,最多为苏州,其余依次为松江、常州、嘉州、湖州、应天、杭州、镇江。这就是说,各地每亩实际税额与面积的顺序是不一致的,大体上依次为苏州、松江、嘉兴、常州、湖州、镇江、杭州、应天。很明显,所谓重赋区,实际就是太湖流域的苏松常嘉湖地区。

赋重最为突出的是苏松二府。洪武二十六年二府田地不到15万顷,仅占全国850万余顷的1.76%,而税粮为403万余石,占了全国2900万余石的13.69%,换言之,苏松二府以1/57的田土的承担了全国将近1/7的税粮。当时全国平均亩税仅为0.035石,而苏州高达0.285石,松江高达0.238石,苏松合计是全国的7.5倍。以后税粮比例和亩均税粮虽然都有所下降,但独重于全国的地位始终没有动摇。通计有明一代,江南每年上交的606万余石税粮,有342万余石是由苏松二府上交的,占了江南的56%强。可见所谓江南重赋,重在江南五府,尤重在苏松二府。苏松如此重赋,前所未有,怪不得杜宗桓会惊叹:“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①c]丘浚也感慨道:“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②c]

上表所列只是显示了江南所交税粮在全国所占的比重,但地方和人民的实际负担还要沉重得多。这就是输送漕粮和白粮。为了供给帝王、百僚及兵丁等食米,南直隶和浙江等五布政司每年要运送400万石漕粮到京城,其中江南的苏松常嘉湖五府特别要运送174000余石号称“天庭玉粒”的白粮。田地未曾没官之时,小民承佃,于土豪处交租,朝往暮回,后变私租为官粮,交纳要远赴各仓,永乐迁都后更是逾湖涉江,动经岁月,运费倍增,“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③c],重上加重,地方官府和小民负担大为增加。如苏州府,额粮270万余石,粮长以一征三,“加征至八百万石”[④c]。他地也是如此。正德时松江人顾清家田地应纳正粮1.62石,而加耗达12.9石,因而他十分感慨地说:“是正税一石,而征八石有奇,从古及今,未闻有此制也。”⑤c]可见,漕粮一石,运到北京,耗米、过江费、军丁承运费,以及征收运输途中的抑勒费等各种附加费,往往数倍于正粮。而这种以几石输一石的漕粮和白粮,同一般税粮一样,在江南各府数量还特别大,在全国所占比例也特别高。表6清晰地显示了这一点。

资料来源:万历《明会典》卷27《户部一四》。

表6表明,明中期有漕省分每年运送到北京的400万石漕粮,仅江苏的江南五府就提供了1334950石,占了总数的1/3强。杭嘉湖不但赋额重,而且起运的比例高达90%[⑥c],漕粮数也很可观。合计江南八府漕粮,每年约占全国总数的40%以上。也就是说,每五石漕粮,就有将近2石是江南输纳的。而且其后江西、湖广和河南等地皆曾减少漕额,而江南仍然未减升斗。最高的苏州一府,每年交纳漕粮多达697000石,占总数的17.43%,也就是说,每6石漕粮,就有1石多是苏州区区一府输纳的。苏州府运送交纳的漕粮已经大大超过了除其本身所在的南直隶以外的任何一个布政司。入清以后,全国和江南漕粮总数虽有所下降,但江南在全国的比重仍然极为突出,大约每3石漕粮就有1石多是江南交纳的。

综上所述,江南重赋,不但重在定额,而且输纳倍费的漕粮数量也最多,重中加重,是以百姓和地方不堪其负。诚如嘉靖时霍韬所说:“苏州赋额之定于初,因贼虏张士诚之旧,固已过重矣。后以漕运之费正粮一石复加耗五斗,是重中又加重也。乃于交纳细粮,复需二石或二石八斗,乃纳一石,是加重之中,又倍加重也。故凡粮长之私取夫民也不知几倍,小民所以益困也。”[①d]因此,重赋问题在永乐迁都以后变得更为严重起来。以后虽迭经减赋减漕,但江南税粮在全国独一无二的地位直到清亡没有改变。

马克思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而现在赋税却使这些副业失去最后的资源,失去抵御贫困化的最后的可能性。”[②d]江南经济较为发达,提供赋税的能力高于其它地区,但毕竟也有一定的限度,超过了这个度,江南人民就处于险恶的境地。作为财政源泉的赋税,明清朝廷实行厚敛政策,最大限度地榨取,固然保证了国家的财政需要,但也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

一是直接加重了江南人民,特别是江南贫困下户的负担。

如此高额的赋税,最终必然落到土地所有者和耕种者头上。朝廷为确保重赋的如额征收,一方面规定出身于钱粮重地的浙江人不得任职户部,以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同时又特意委派朝中重臣或廉干之材为重赋区的地方长官。洪武二年,户部尚书朱昭出任苏州知府。两年后,又一户部尚书徐本出任浙江参政。以主管全国财政的户部尚书出任区区一知府或布政使的属员,可见江南重赋区在皇帝心目中的地位。地方官为征收足额赋税,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洪武时的苏州知府陈宁和首任应天巡抚胡概,征收赋税都以严出名。陈宁“征赋苛急,尝烧铁烙人肌肤。吏民苦之,号为陈烙铁”[③d]。清廷更严格了考成法,以官员完成赋额分数考殿最,所谓“司农握算,但按《全书》所载,有一项之编征,即有一项之拨额,定限考成,必责十分全完,否则参罚随之”[④d]。严格的考成,迫使官员只得加紧催科,“一切抚字,俱不及谋”[⑤d]。人民将“素性严厉”的太仓知州称为老虎。无锡知县李枚雍正初年催征历年旧欠,酷虐无比,民不聊生,民间作诗控诉:“日里打枷眠地上,夜归儿女哭灯前。人家有产须当卖,一粒何曾到嘴边。”[⑥d]官员甚至“迫于考成,以欠作完,惟有捏报”。尚难交代,则立遭斥革。官员往往“日怀参奏处分之惧,莫展催科抚字之长”[⑦d]。据清初上海人叶梦珠所见,上海县令前后五十余员,“要皆座未及暖,参罚随之,因催科拙者十之七八”[⑧d]。苏州府县官也多为钱粮罢误,仅到康熙六年,“前后坐罢者百人”[⑨d]。顺治时的松江知府李茂先,康熙时的娄县令、常熟知县赵育溥等都是因征赋不足或降或黜的。康熙初年,嘉定县令陆陇其,粮户纳税不及一半即杖扑,有小民因担心他影响考成,至卖女以完粮[⑩d]。陆陇其爱民如子,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日事敲剥之辈。顺治末年江宁巡抚朱国治,因历年钱粮亏空,无法应付,便归过于绅衿衙役,题参议处之令,苏松常镇四府及溧阳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奏销案,也是地方官穷极搜刮的典型事例。朝廷在钱粮问题上毫不留情,连有权有势的绅衿生监都不放过,而且任意枝蔓,更何况对那些升斗小民,敲剥之烈是可以想见的。

考成严厉,只顾钱粮是否足额,而不顾人民死活,不管征取钱粮通过什么途径,结果反为贪官污吏乘机侵吞需索开了方便之门。如苏松四府督粮道,在康熙三十九年前,凡“居是官者,征粮时率纳属县馈金”,而下属则“以漕费为名,溢额者无禁”[①e]。有的官员甚至公开承认道:“向来上官要钱,卑职无措,只得取之于民。”[②e]一时形成督抚索取于布政,布政索取于府县,府县苛敛于贫民的逐级索贿的局面,以致吴中有“官久必富”之谚。官员因贿所得,皆为百姓膏血,考成的结果无疑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所以稍有廉耻者痛心地说:“论之考成,虽可免过;揆诸抚字,负罪实深。”[③e]而有人则愤慨地指出:“古之积贮者,藏富于民,而今之积贮者,藏富于国;古之积贮者,道利于下,而今之积贮者,专利于上。”[④e]这是对重赋加重了人民负担的确切表述。

但无论官吏催科如何严厉,狡黠的豪绅地主总能千方百计逃避赋税,诡寄钱粮,将负担转嫁到无地少地的贫困下户头上,甚且和贪胥墨吏勾结起来,通同作弊,加重小民的负担。明初重赋后的仅仅一百年的明中期,土地占有关系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轻则民田多归富室,重则官田多系贫民”[⑤e],“大户多轻则之田,小户多重则之弊”[⑥e],贫困下户成了重赋的实际交纳者。清初上户和下户的纳粮负担也极其悬殊,出现“或田少而反充囤首,则一人而办一图之粮,小户而催大户之税,完课者日受鞭笞,逋赋者逍遥局外”[⑦e]的奇怪现象。钱粮征收过程中名目张胆的浮收多征更属司空见惯。如宝山县民赵世昌应完乾隆五十四年钱粮,既于当年交清,而该县蠹书杨大昌又于次年差人催征[⑧e]。这种浮收重征到乾嘉之际更得到恶性膨胀,在当时的钱粮官司中,大多因此而起。重赋加重了大大小小田主的负担,但真正深受抑勒、处于困苦状态的总是那些少地无地者。

二是税赋逋欠累累,影响了赋税的正常收缴。

尽管朝廷及其重赋政策的执行者采取了一切措施,横征暴敛,但超过人民供办能力的赋额在百般敲剥之下每年仍有数十万石拖欠下来。逋赋与重赋相始终。早在重赋之初的洪武三年,苏州一府就逋赋355800石[⑨e],建文时则增至100余万石[⑩e]。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的短短7年中,苏松二府就拖欠税粮“不下数百万石”,紧接着的7年,拖欠“亦不下数百万石”[(11)e]。宣德五年,松江府额定起运米439000石,但实纳只有66000石,不到1/6[(12)e]。苏州府宣德四年应交南京各仓及百官俸米755000余石,可到次年“才纳得七万一千有奇”[(13)e]。自宣德元年至宣德七年,苏州一府累计逋赋高达790万石,周忱巡抚江南,“阅籍大骇”[(14)e]。当时苏州府每年应交纳税粮总额是277万石,可见每年实收税粮额只是应纳额的一半。松江府岁征120万石,“然岁征曾不及半”[①f],情形相同。当时有谚云,“朝廷贪多,百姓贪拖”。洪、永、宣三朝,考成严厉,官吏督催不可谓不力,因税粮缺额而革职查处者也复不少,税粮逋欠仍然如许之多,说明其时的赋税定额与地方百姓的交纳能力存在着无法消除的距离。怪不得当时松江人杜宗桓说这种税科制度是“徒有重税之名,殊无重税之实”。清初考成更严,但逋欠量更大。顺治二年至康熙元年“动盈千万”,而自康熙元年至八年又为200余万石,通计“每年三十万之多”[②f]。按照时任江苏布政使慕天颜的说法,顺治到康熙初年的苏松钱粮,无一官曾经征足,无一县可以全完,无一岁偶能及额,全省每年报欠六七十万两银,“大半欠在苏松”[③f]。雍正三年怡亲王允祥疏称,“惟额征地丁银项至次年奏销之期,苏州一府民欠必至三十余万两,松江一府十五六万两”[④f]到雍正七年,“苏松等处钱粮,历年积欠至一千六百余万两[⑤f]。这些逋欠当然不少属官吏侵蚀亏空,但主要是民间逋赋。当时苏松地丁银两为197万两,根据这些记载,可知顺治年间苏松逋赋率达15%,而到康熙、雍正之际更高达23%左右。

税额虽重,而常常征不如额,为数可观的额定赋税落了空。江南重赋为天下最,江南逋赋也为天下最。这不但是朝廷“空负取盈之名,而终无取盈之实”[⑥f],“徒有虚额,究无实济”,“徒担重敛之名,原无输将之实”,而且“小民之膏血无存,则有司之智勇俱困,甚至挪垫以塞责一时,此盈而彼缺,旧补而新亏。在民之拖欠依然,在官之支收反混”[⑦f]。由于赋额不能逐年交清,旧欠新征,蒙混为一,纳粮者不知孰为旧欠,孰为新征,征收者分不清催收的究系旧额,还系新征,赋税往往在无形中失额。而且官贪吏蚀等都混在了民欠之中,重赋反为作弊弄奸者提供了方便,这是重赋制定者始所未料的。

三是人户逃亡,田地荒芜,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再生产。

在重赋的敲剥下,江南人民,特别是佃种重赋官田的农民,不堪重负,“卖屋者有矣,卖田者有矣,卖牛者有矣,卖子女者有矣,脱妇人簪珥者有矣”[⑧f]。这就不但不可能扩大再生产,而且难以维持最低下的生活和简单再生产,万般无奈,只能以逃亡的形式来逃避重赋,而任凭田地抛荒。早在建文时,王叔英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此赋敛未平之害,是以田多荒芜也”[⑨f],重赋直接导致了田亩荒芜。洪熙元年广西右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民情后报告说:“臣窃见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⑩f]这等于说重赋是弊政,直接导致了人民困苦而纷纷逃亡的恶果。宣德初年杜宗桓也指出,当时“天下之民咸得其所,独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因而他痛心地说:“以农夫蚕妇冻而织,绥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11)f]。人户逃亡数量是相当惊人的。据巡抚周忱报告,大仓一州,洪武二十四年黄册原额为67里,8986户,到宣德七年造册时,只有10里,1569户。经过核实,实际只有738户,其余都是逃绝虚报之数。因而他责问户部官员,“夫以七百三十八户,而当洪武年间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之税粮,欲望其输纳足备而不逃去,其可得乎?忱恐数岁之后,见户皆去而渐至于无征矣”[①g]。由周忱的报告同时可知,江南地方尽管册籍有数,但实际人户已经逃亡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稍后的太仓人陆容也说,永乐后因漕粮北输,运费倍增,“由是民不堪命,逋负死亡者多矣……数年不耕不获,而小民破家鬻子”[②g],惨不忍睹。到明中期,重赋继续困扰着江南人民。正德、嘉靖之际,乡绅王鏊说,因为重赋,“近年吴下田贱而无所售,荒而无人耕”[③g]。如嘉定一县,“人视去其田畴如释械系,不复论直,是时几无以为县矣”[④g],如湖州府赋重之地,“田土荒芜弥望”[⑤g],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清初考成更严,官员对百姓的钱粮追比也更严厉,“或一日而并比数年,则先因某年之欠而敲扑之,复因某年之欠而加责之,血肉淋漓,哀号之声”,随处可闻。穷乡僻壤的小民,“奔走道途……欲求尽力农桑,不可得已”。到康熙中期,仍是“苏松版荒,所在都有”。据巡抚汤斌履亩踏勘,“非尽石田不可耕也,祗因田不抵赋”[⑥g],不敢承佃。有田者多弃田而逃,“以得脱为乐”[⑦g]。江南号称膏腴乐土,但小民甘于迁徙,奔走他乡而不顾井里,以致南亩之农夫日以削。这是重赋剥夺了人民维持低下生活的基本条件和再生产能力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社会生产就不可能持续发展。

四是重赋决定了重租,从而加深了业佃矛盾。

如前所述,江苏江南五府税粮明代亩均在1斗5升以上,苏松更接近3斗,官田则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宣德时,苏州知府况钟说官田每亩科米有三石者[⑧g]。江南盛行租佃制,“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田归大户之家,无地少地的贫民依靠佃种地主的土地生活。国家征收的田地赋税高,田主要分割地租所得,交纳赋税后要有余剩,就必然增大地租量。重赋导致了江南的重租。顾炎武概括江南的地租说:“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⑨g]。这样的租额,较之产量和佃农投入的工本,应该说得高得惊人的。同重赋一样,重租也使广大佃农失去了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佃农生活条件的恶化,激化了佃农与田主的矛盾。

佃农不断抗租就是业佃矛盾激化的反映。可以说,伴随着重赋重租,佃农抗租斗争自明迄清未稍间断。正德年间,江阴县佃农,对地主“佃田而负其租”[⑩g]。万历年间,无锡县“佃田者不输租”[(11)g]。康熙时,苏州地区的“抗租,奸顽强占,差役不敢至其门”[(12)g],被地方文献视为薄俗。当地人黄中坚也说,“今乡典佃民,无不醵金演戏,诅盟歃结,以抗田主者。……间有一二良佃愿输租者,则众且群起而攻之,甚至沉其舟,散其米,毁其屋,盖比比然也。……刁风之可畏如此”[(13)g]。乾隆时,据巡抚陈大受奏称,“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14)g]。将佃农的抗租说成是“锢习”、“刁风”,自然只是地主阶级的诬蔑之词。其后佃农抗租更是日甚一日。道光时,苏州各县“佃欠课租,业主追呼罔应,往往控官押缴,动辄至数十名及数百名之多”,据说“其中逞刁抗玩者固不乏人,而贫苦无力者谅亦不少”[①h]。太平天国失败后,佃农抗租斗争更为激烈。地主惊呼“租风日坏”,“顽佃更多”[②h]。地方政府和业主为获取足额赋税和地租,相互勾结,在各城市设收租局,各镇市设押佃公所,严惩欠租抗租,百计追比,私刑拷打,以致“岁以一县计,为赋受刑者无几人,为租受刑者奚斥数千百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③h]。业佃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到这样的地步:佃户抗租不交,业主需要依赖官府的淫威才能维持对佃户的重租剥削。而官府之所以总是坚决地站在业主一边,着眼点正是为了征收足额赋税。佃农抗租原因固然较为复杂,但最根本、最为经常的,则是地主的重租剥削。诚如嘉庆时人张海珊所说的那样:“今苏松土狭人稠,一夫耕不能十亩可,大抵分佃豪户之田。一家八口,除纳豪户租,仅得半,他无所资焉,而于是下户困。困则不能不抗租。”[④h]因此,土地所有者和耕种者之间这种激烈的斗争,正是国家过度地分割了地租,从而激化业佃矛盾的产物。

五是重赋使江南地方实力削弱,社会经济发展后劲不足,速度放慢。

江南是明清时期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但其发展程度远没有人们通常认为的那么高。透过所谓繁荣的表象,我们可以看到江南在重赋压榨下经济不景气的一面。重赋的制造者朱元璋本人就曾承认,“比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重租所困”[⑤h]。宣德、正统年间,离明代建国不过六七十年,应天巡抚周忱在经过考察调查后感慨地说:“天下之农民固劳矣,而苏松之民比于天下,其劳又加倍焉。天下之农民固贫矣,而苏松之农民比于天下,其贫又加甚。”[⑥h]明中期,苏州人王锜说,正统、天顺以前,苏州是“邑里萧然,生计鲜薄”[⑦h]。对照周忱之话,大体系当时实录。嘉靖时霍韬说:“苏州赋税甲天下,苏州困敝亦倍于天下”[⑧h]。隆庆时,《长州县志》的编纂者认为,“今或井邑空虚,至生荆棘,鸡犬之境化为狐兔之场,良由赋重役繁。”[⑨h]黄廷鹄也说:“国家财赋,倚三吴,而苏松独甲于天下,则其劬劳疾痛之状,亦独倍于天下,第今民穷财匮,十室九空,无处不苦,而苏松为甚。”[⑩h]直到天启年间,给事中侯震旸还说:“吴之苏松常镇,浙之杭嘉湖,赋额最重,皮骨已枯。”[(11)h]这就是明人眼中的苏松经济现状。话虽说得有点过份,但苏松并不富康,大概可以推定。而且时人都将苏松经济萧条的原因归结于重赋的搜括,这就充分揭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苏松是当时江南最富的两个府,也是全国赋税最重的两个府,苏松如此,江南其它地区的农民生活情况可想而知。

康乾时期是全国经济,也是江南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时期,掌握全面的康熙和乾隆二帝的看法可以帮助我们如实估价当时江南经济的发展状况。康熙二十三年初巡江南,康熙观光了苏州市容后说:“向闻吴阊繁盛,今观其风土,大略尚虚华,安佚乐,逐末者众,力田者寡,遂致家鲜盖藏,人情浇薄”;亲见了百姓困苦状况后又说:“朕向闻江南财赋之地,今观市镇通衢,似觉充盈,其乡村之饶,人情之朴,不及北方”[(12)h]。因此三年后训示临上任的江苏巡抚田雯时又说:“向闻江苏富饶,朕亲历其地,见百姓颇多贫困。尔至彼处,当以爱养民生为要”[(13)h]。二次南巡,康熙又“访知民隐,无异所闻”[①i]。三次南巡,民人诉坍田赔粮之苦,康熙闻后大吃一惊,说“朕不到江南,民间疾苦利弊,焉得而知耶”[②i]。乾隆首次南巡后则说苏州“习俗所趋,盖藏未裕,纷华抿丽之意多,而朴茂之风转有未逮”[③i]。在他们看来,江南外观繁华,民实贫困,所谓富庶,只是奢靡之风,民间并无积蓄,而且仅仅限于苏州等城市,而广大的乡村,饶裕程度还不如北方。康乾总揽全局,自北而南,一路考察得出的结论,应该符合实际。如工科给事中任辰旦就说,开张铺面形似繁荣者,仅在城市,“至于乡镇村落,则居者半是草屋,服者半是单衣,妇子之啼饥号寒,实与瘠薄之区无以异地”[④i]。而且康乾行经之地,已经过地方官踵事增华,境况尚且如此,其它地方当更不堪寓目。其时正是江南经济极盛之时,已是如此,其后的嘉道时期,无论城镇乡村就更凋敝,了无生气。水旱灾害频仍,一向依为命脉的水利却年久失修,七八十年间,政府竟很少主持兴修过大型水利工程。吴淞江虽一度疏浚,但水流不畅,白茆、刘河等大河几为平陆,百渎、七十二溇等塘浦皆曾湮没,支河支港半成茭芦。几乎家纺户织的丝棉织业,一向是江南人民提供重赋的重要泉源,而随着生产成本的成倍上涨,商品销路的不断,越来越不景气,丝织机户甚至嗷嗷待哺,需要不时地接受施捐。一向象征江南繁荣的货物收缩运输,由于当地购买力的降低,也商贩稀少,货流不畅,税收寥寥。数世纪以来一直交纳重赋的江南,“几乎无岁不缓,无年不赈”[⑤i]。在从未有过大规模农民起义的江南,太平天国却拥有广大的拥护者。所有这一切,表明广大百姓的再生产机能已严重丧失,江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已极为缓慢,乃至停滞。无锡人钱泳说:“今地方县令,但知奉檄追征,痛恨小民之逋负,而不知逋负之所由。大吏监司,但知谨守前规,痛恨东南之凋弊,而不知凋弊之所至”[⑥i]。钱泳认为小民之逋负,经济之凋敝,在水利失修。水利失修,实际上正是个体生产者和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全社会自我维持能力不断下降的结果,又是因为中央王朝鲸吞了小民脂膏地方毫无积蓄导致的。

诚然,如果尽如上述,认为重赋政策只有消极影响而无丝毫积极作用,恐怕也失之偏颇,不完全符合实际。重赋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能主要有二点。

一是促使农民充分挖掘潜力,利用地力,确保农田面积及其成熟度,追求最大的投入产出效益。就利用地力追求效益而言,可以说,明清时期的江南在传统农业时代已达到了极限,所谓“地无不耕之土,水无不网之波,山无不采之木石”[⑦i]。当地农民为了交纳赋税,利用地力无所不用其极。试举两个典型事例。

一个事例是宣德年间应天巡抚周忱在实施不损于上而有益于下的赋税与财政改革的同时,各地大量地围湖造田,增加种植面积。位于常州府武进与无锡二县之间的芙蓉湖,原为“澄波千顷”的大泽,宋元祐间开堰置闸,始治为田,到周忱时进一步塞湖为田,筑土为堤,辟田36000亩,湖东接壤的江阴县的马家湖也围田7300亩。到万历时,更完善了圩内排灌设施,成为“膏腴沃壤”。其它如江宁府高淳县的石臼湖,镇江府丹阳县的练湖,常州府江阴县的前湖,松江府上海县的淀山湖等,在明代都曾由官方或豪强合法或非法地围垦成田。不少低洼之地也改造为田。地方和人民以增田总面积的办法来缓解重赋的压力,作用十分明显。但显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向水要田,增了田面,缩了水面,水道逐渐不畅,水利日益吃紧,防洪抗旱总体能力不断减弱。从水利角度看,围湖造田有害无益,充其量利弊参半。

另一个事例是无锡人华会通复垦陷没的赋税田和抛荒山田。无锡之东鹅湖,有明初没官田500亩,永乐时陷没,周忱时许民复垦,因力乏而止,田陷而赋存,均于里甲,一方病之。后当地富豪华会通发粟2000石,募民筑堤捍湖,陷没之田悉出而成膏腴,他又募众垦耕附近的胶山,充地都成可耕之地[①j]。这是极为典型的因为重赋征取人民受困而确保农田种植的事例。

江南人民面对重赋,不是一味地吁请减赋免赋,或者轻率转徙他乡逃避赋税,而是发挥积极能动作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重赋之能在江南实施,说到底就是以江南人民这种不畏艰险吃苦耐劳的可贵精神为基本条件的。

二是迫使小农改变经营方式,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种植粮食收益有限,田赋既重,江南农民就只得改变经营方式,种植经济作物,发展家庭副业手工业,从事商品性生产,以增加总收入,上纳赋税,下赡家室。统治者为了征得重赋,又不得不从地方实情出发,将部分田赋折征银两,改征布匹,这又从另一方面刺激了农民的商品生产。江南苏松二府是全国重要的植棉织布地区,嘉湖二府是全国最为突出的种桑丝织地区,这四府也是全国农村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又正好是全国赋税最重的地区。因此,从整体上说,江南重赋与商品经济的程度是有紧密联系的。所以明后期人在总结江南负担重赋的条件时,多认为在于该地商品生产发达。王士性说:“毕竟吴中百货所聚,其工商贾人之利,又居农之什七,故虽赋重,不见民贫。”[②j]谢肇浙也说:“三吴赋税之重,甲于天下,一县可敌江北一大郡,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而闾阎不困者,何也?盖其山河之利,所入不赀,而人之射利,无微不析。真所谓弥天之网,竟野之罘,兽尽于山,鱼穷于泽者矣。”[③j]徐光启也说,松江“壤地广袤,不过百里之遥,农亩之入,非有加于他郡邑也。所由供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视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币帛丝,嘉湖之丝纩,皆恃此女红末业,以上供赋税,下仰俯给,若求诸田亩之收,原必不可办”[④j]。江南重赋,已完全超出了土地税的概念和范围,江南人民以从事商品生产增加收入才支撑了繁重的赋税,可见重赋又间接导致了江南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要以商品生产来作为赋税征收的条件,本身就说明了赋税的苛重程度。

取民过度的重赋政策,带来了这么多的消极影响,只能实行于一时,是断难长久维持下去的。为了既最大限度地榨取赋税,又不致于使纳税人或劳动者倾家亡身而能够源源提供税赋,明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实施重赋政策的同时,也曾不断谋求各种缓解或补偏措施。这些措施大体上包含如下方面。

一是减征,即减低额定的赋税量。

如前所述,江南重赋,重在官田,巨额逋赋也在于官田重赋。因此,从实施重赋之初的洪武年间,明廷就试图减低重则官田的赋额。洪武七年,朱元璋下令,江南近年籍没田,“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⑤j]。洪武十三年,重颁官田改科令: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田,自当年为始,亩科七斗五升到四斗四升的,减十分之二,四斗三升到三斗六升的,概征三斗五升[①k]。洪武二十一年又下诏,江南等地官田,每亩科征四斗。这数次减低科则的诏令,由其后官田科则未曾改变或降低和要求减额的官员遭处罚来看[②k],似乎没有真正执行。建文朝曾颁令完全废除官田沉重科则,规定亩科最高不得超过一斗,但未必能实行,即使实行,因享国短暂,成祖登台,又仍洪武之旧。宣德五年,宣宗发布减赋令,规定官田亩科一斗至四斗的减十分之二,亩科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的减十分之三。但是负责官员并不执行。宣德七年,宣宗再次著申诏令,而且特意对户部尚书胡说:“尝闻外间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为辞之语。若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泽,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减租之令,务在必行”[③k]。这次减赋,由于皇帝的坚决和巡抚周忱、知府况钟等人的努力,比较彻底地得到了实行。苏州减去了不合理赋额72万石。正统元年,新继位的英宗又批准在江南实行改科田,苏松等处官田,亩科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④k]。减赋幅度虽大,但实际减额的田亩比例却很有限。如前表1所示,弘治年间江南的赋额较之洪武末年减低了100余万石,考虑到宣德后并未大规模减额,这100万石应该绝大部分就是宣德时减下来的。“从兹以后,主计者但曰东南财赋之乡,减之则国用不足,勿可易也。自万历迄于明末,惟有不时额外之浮征,而无宽省之恩泽矣”[⑤k]。终明之世,再未见有减低税粮之举。

清初征收定限严厉,逋赋量也空前绝后,面对地方官员、江南士民以及江南籍的朝中官员的反复吁请,清廷一概置之不理。直到雍正乾隆时期国家财政有了根本好转,库款盈羡,国用充足,“积储可供二十余年”,清廷有可能调整赋税收入比例,放弃少量收入,因而蠲地丁,免漕粮,屡见实施。江南的重赋减额也有了可能。雍正三年,户部尚书怡亲王允祥出面请求减低苏松浮粮45万两银(其中苏州30万两,松江15万两),获旨允准。两年后,嘉兴和湖州二府按1/10减低额征银,减银87280两。乾隆二年,清廷将最为民累的苏松常嘉湖五府白粮减额116638石。同年,清廷宣布再减苏松额征银20万两。苏松前后两次减低的田赋银,基本上就是当时民间的逋欠数,所以自后逋欠税粮的现象不再严重,减除浮粮的呼声也停了百余年。康熙二十二年苏松二府地丁折色银两为194万余两,雍乾时期的二次减额整整达到1/3,人民的负担较之以前大大减轻了,延续了近400年的重赋问题也得到了缓解。

尽管如此,江南的赋税额在全国仍属最高,正常年景地方尚可勉力承受,一遇天灾人祸,人民仍然不堪重负。太平天国后清廷镇压的战争,前后十余年,江南在嘉庆、道光以来五十余年的自然灾害后,又遭此从未有过的兵燹之苦,元气大伤,“著名市镇悉成焦土,虽穷乡僻壤,亦复人烟寥落,连阡累陌,一片荆榛。居民间有孑遗,颠连穷困之状,有不能殚述者”[⑥k]。清军攻占松江、太仓后的同治二年,江浙地方官员和朝中官员就面对地方残破局面,奏请在江南减漕,经清廷批准,于同治四年正式实行。苏州、松江和太仓三府州,按减征1/3原则,减去米豆486055石,常州、镇江二府减1/10,减去米豆57072石,杭州、嘉兴和湖州三府减8/30,减去米266700石,八府州共减额征米豆809827石,“民困为之大苏”[⑦k]。自后江南每年征收的米豆由康熙二十年的330万石减少为230万余石,而且减去的是实际负担最重的漕粮。从此以后,江南每年提供的本色赋粮只是清初的不足70%。江南人民在承受了至少整整五个世纪的重赋负担后,总算可以稍稍喘口气了。

二是免征,或称蠲免,就是在不改变额定赋税量的前提下,临时免征一定量的额定或拖欠钱粮。

封建朝廷的赋税征收量一经确定,要其改变成法,再行减低,是相当困难的,通常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要求减低定额,地方官员斥责弹劾者有之,撤职处罚者有之,乃至为此引来杀身之祸者也有之。曾经有过的三次相当规模的钱粮减额,都是在逋欠累累或满目荒榛而肯定无法收取、一拖再拖万不得已下才出台的,显示了封建朝廷减低钱粮定额是极不情愿、极为被动的,也只是偶一为之。减低定额既极少可能,统治者又不得不正视因重赋而钱粮拖欠严重的现实,因而又较为经常地、被动甚至主动地蠲免掉部分或全部钱粮。

明朝钱粮蠲免洪武元年即已有之。应天、镇江与安徽太平等地因系朱元璋创业基地,供应繁重,朱元璋即位后,这些地方的赋税不但定得较低,而且免征的次数也较多。由诏书可知,这二府的税粮洪武元年到五年都预先逐年免掉了。洪武二年,苏州逋欠的30余石秋粮免征[①l]。洪武四年诏令,两浙地区“合纳秋粮及没官田租,尽行蠲免”[②l]。洪武六年,诏令苏州府民间向官府借的救济粮免还[③l]。这是免还救济粮,性质不同于税粮。洪武七年,苏州、松江和嘉兴府夏税免征[④l]。洪武十年,诏令浙西上年受灾之地钱粮蠲免[⑤l]。洪武十三年,诏令当年全国秋粮尽行蠲免[⑥l]。洪武十五年,令浙西钱粮官田免半,民田全免。其后也时有蠲缓之令。这些诏令,有没有“格于部议”,在实施中打折扣,不得而知,但总不会切实实行。按照万历时大学士王锡爵的说法,“虽因水旱频仍,每年蠲缓之令,而蠲租止于存留,已属虚名,缓征并于别年,反滋扰累”[⑦l],大多数诏令恐怕仅为一纸具文,没有真正落实,所谓“黄纸放而白纸征,上有宽贷之迹,下无实惠之沾”[⑧l],其缓解百姓负担的作用更属有限。

清代无论是灾蠲还是恩蠲,其频繁程度和数量较明代更为突出。顺治一朝,苏松二府历年积欠的地丁银两大约免掉了14%,当年免掉的大约为4%[⑨l]。康熙至乾隆时期,江苏一省免掉的拖欠钱粮,大约占应纳数的6%[⑩l]。苏松重赋区的蠲免量则更高。如果计入同全国一起普免掉的地丁钱两和漕粮,苏松地区在康熙一朝蠲免的拖欠钱粮大约占应纳数的15%,实际蠲免地丁钱粮大约25%;雍正朝的蠲免量约占地丁的10%,如果加上初年减除掉的赋税额,实际共达30%;乾隆一朝蠲免地丁银两不到15%,但如果加上两次减除的浮粮数,实际上已高达45%;嘉庆、道光二朝大规模蠲免较少,但无年不蠲,无年不赈,实际交纳量很低[(11)l]。这就是说,江南重赋区每年实际交纳的赋量,较之清初,康熙朝约为75%,雍正进约为70%,乾隆朝仅为55%左右。赋税最重的地区,在清代蠲免也最多。

大规模、高数额的蠲免,虽然自始至终以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为转移,大多是在拖欠了数年乃至十数年之后,而且还要经过各级官吏的层层克扣、中饱需索,但无论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封建国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产品分配比例,由于蠲免时通常业佃按比例分享(按规定为业主七成,佃户三成)佃户也能相应地少交租额,减轻了在重赋条件下的重租负担,使他们得以在艰难的情形下维持简单再生产。

三是折征,即征收银钞或在棉布产地征收布匹以抵充税粮。

明廷按任土作贡的原则,赋税征收实物,夏税征麦、丝绵,秋粮征米豆。本税连同运输费用及各种勒索,纳税人实际负担加重数倍。朝廷和地方官员往往折收银两或钱钞,以相形减轻纳粮人的负担。苏松重赋区又以产棉布著称,百姓为交纳米豆,卖布买米,受商业资本剥削,蒙受损失,若交纳棉布,即经济,又方便。额定钱粮既不能轻易减低,中央和地方政府就往往让当地交纳棉布以减轻实际负担。

江南重赋区除了洪武九年、三十年等全国性折征外,单独的折征大体有如下述。洪武三年,赏军用布30万匹,朱元璋令于松江府征收,以代秋粮[①m]。永乐二十二年,浙西苏松等地因水,诏粮一石输布一匹[②m]。宣德六年,户部不愿按照巡抚周忱的奏请减低华亭、上海二县旧额官田税粮,但主张该地可折收棉布起运京库,其余折收黄豆存留当地仓库[③m]。宣德七年,苏州知府况钟奏请按洪武年间规定,每夏税一石二斗,折收棉布一匹,民间自织输纳[④m]。次年周忱经请求在产布区嘉定县每年征布20万匹,一匹当米一石。后来虽然所收布匹被分于太仓、昆山、宜兴数县,折布额也屡经下降,但每年20万匹之数却一直没有减少[⑤m]。宣德末年,周忱又经奏请,将重额官田、极贫下户的两税准折成银两交纳,每银一两当米四石[⑥m]。这种银两称为金花银,后来于正统年间推广到南直隶、浙江七省域。本色米麦改折银两或布匹,官定折价又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实际上不仅减轻了纳税人户的正额负担,而且也免除了正额以外的消耗和勒索,减少了地方财政支出。这种折征后来虽然折价逐渐提高,范围也由重赋区移到一般地区,由产棉区扩大到种稻区,由官田扩大到民田,使官田从折征中得到的实惠逐渐丧失,但终明之世,江南重赋区一直在实行。如万历十一年,户部同意嘉定县正兑米十万余石,每石改折银七钱,改兑米6400余石,每石改折银六钱,始行十年,至万历二十一年著为定例实行。这对产布区嘉定县人民来说,无疑比交纳米粮要实惠得多。所以当地人认为,嘉定蕞尔一区,赋重过于宋代苏州一府,“加以兵凶,重以暴政,而民犹得父子相保者,则漕折之功哉”[⑦m]。这样各种形式的折征,并没有减少额定的赋税量,而只是根据江南重赋区的实际生产情形,改变了征收的形式。这种变通,方便了纳粮户,特别是方便了承佃官田的农户,国家没有减少收入,而纳粮人的负担却无形中大大减轻了。

四是降低考成标准。

如前所述,乾廷为了确保赋税收入,对地方官制定了严格的考成法,依据交纳税粮的比例,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确定殿最名次,决定升降黜陟,但又如前所述,赋额既然超过了纳粮人的承受能力,官员督催虽不择手段,不遗余力,仍然导致逋赋累累,人户逃亡,田地荒芜,连正常的赋额都难以确保。在这种情形下,再要按十分考成,那么再干练的地方官也难以胜任。因此,重赋区地方官的考成,就只得根据具体情形,稍为通融,有所宽松。

隆庆五年,诏令“征赋不及八分者,停有司俸。至万历四年,则又以九分为及格”,在户科都给事中萧彦的谏诤下,九分及格新令未实行[①n]。根据钱肃乐的说法,也要十分才及格[②n]。可见到明代后期钱粮考成在全国仍是以十分为准。但在江南重赋区,万历末年曾“揭榜令民纳至八分,不许复纳”[③n]。康熙五年江苏巡抚韩世琦说:“明之科征,悬有其额,而民之实完于国者,岁不过十之五六。故彼时殿最苏松之有司,终明之世,以完及七分者,即为上考”[④n]。稍后的巡抚慕天颜也说:“臣考故明之世,此等州县钱粮。完至七八分,即为上考”[⑤n]。同时期的太仓人陆世仪甚至说,明廷在江南征赋,“成、弘以后,征粮至七分,率停征待赦以为常。是明虽有二百余万之额,而其数常减十之三也”[⑥n]。明清之际熟悉赋税征收实情的江南地方官和当地人士的这些说法,表明明中后期江南赋税在全国最重,但官员的考成却特别轻,并不以十分为准,而是完及七分即为上考。看来这种相对宽松的考成法,并没有定于令典,行于全国,而只是一种照顾地方实情的通融惯例,仅实行于江南的重赋区和其它个别地区[⑦n]。入清后,江南重赋如旧,但考成较宽之特例却未沿用。由于既不能解决重赋问题,又不可能长期以此考核官员,因而到康熙四十四年清廷规定,“以苏松常镇四府赋税繁重,于是奏销时不能完全者,量为轻减”[⑧n],不得不与明代一样,适当放宽考成标准。对官员考核不太苛刻,官员催征钱粮的程度,相应总要减轻一些。

五是中央注重对地方的投入。

最高统治者深知养鸡取蛋与竭泽而渔的利弊,不能一味征收,而不愿投入。为确保重赋源源不断和重赋区社会秩序稳定,除了上述各种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减轻地方和百姓负担的补救措施,中央政府还采取了诸如惩贪治吏、清查钱粮、打击豪强、扶持小农、赈灾恤饥、均田均役、兴修水利等一系列确保重赋征收的社会前提的辅助措施。而兴修水利,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就是中央对江南地方投入最为典型的重大举措。

兴修江南水利的关键是解决好太湖出水和修筑捍海塘。

宣泄太湖之水有三条大川,东出松江、嘉定为吴淞江,东北出昆山、太仓为刘家河,更东北出长洲、常熟为白茆河。这三条大川,如果长期不修,经河既湮,支流亦将淤塞,沿河农田必然深受影响,整个苏松常嘉湖五府皆受其害,每年六百余万税粮也会落空。所谓“军国大计半在江南,苟不修水利,则田赋不登,田赋不登,则国用是匮。所当亟为讲求以开利源者,莫先于水也”[⑨n]。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曾不断疏浚这三条大川。这几条大川的治理,都是大型水利工程,大多由朝廷出资,或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资金,朝廷并派要员主持兴修,设专官加以管理。永乐年间,朝廷派户部尚书夏原吉主持江南治水,又先后派户部侍郎李文郁、大理少卿袁复、陕西参政宋性等协助治水。夏原吉以理财重臣,动用国帑,大浚吴淞江、刘家河,“掣淞入刘”,引江水入刘家河,一面北开白茆河,使水毕入于长江。夏原吉以后,正统时周忱,景泰时李敏,天顺时崔恭,成化时毕亨、牟俸,弘治时徐贯、姚文灏、傅潮,正德时林文沛,嘉靖时李充嗣、蔡乾、吕光洵、欧阳必进,隆庆时海瑞,万历时林应训、周孔教,天启时李待问,崇祯时张国维等,大多是由中央特派到江南主持兴修水利事宜的,都曾为疏浚这几条大河作出过贡献。每次工程动用银两都在十万两左右,都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可以说,直到隆庆后期,江南水道通畅,在防旱抗涝、保证农业收成乃至重赋征收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清代不再派中央官员疏浚江南河道,但大型工程支出一般都动用正项银两,而且是轻易不用的漕折银两。如康熙十年,江苏大规模疏浚吴淞江和刘河,整个工程历时16个月,动用民夫300余万工,动用江、浙二省漕折银13万余两。康熙十九年,江苏巡抚慕天颜主持修竣白茆河,动用民夫近百万工,用银4.5万两。乾隆年间多次疏浚,尤以二十八九年那次气魄最为宏大。十二州县协同兴工,全部工程用银22万两,三江故道、太湖出水口都得到了整治[①o]。当时并无大水灾,治水主要立足于防,因而成效显著。

北起江苏常熟南至浙江余姚的海塘是苏松杭嘉湖地区最大的水利设施,在江南经济的发展中起了极大的作用,而历史上的潮灾也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清代康雍乾三帝非常重视修筑海塘。康熙和乾隆祖孙除了日常谕示地方官精心施工,还利用南巡多次亲临塘身,擘划修筑大计。雍正曾屡次派遣修筑海塘颇有经验的户部尚书朱轼主持其事,并对浙江巡抚李卫说,如果工程需要,“即帑金千万,不必惜费”[②o]。乾隆也多次表示,只要能彻底修筑海塘,即使化费巨额帑金也在所不惜。康雍乾三朝,依恃强盛的国力,目标明确,力图根除海潮之患,前后兴工百余年,数百里间一律改建成气势雄伟的鱼鳞大石塘,而工程所需的近千万两白银,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库储银。

明清时期的这种大规模水利建设,从经济学意义上说,也属于收入分配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从已经作为赋税收入的正项钱粮中,拨出部分投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财赋源泉不竭。有了投入,才有收入。乾降年间江南之所以能办全漕者数十年,就是当时水利建设立足于防,水利设施完好,抵御洪水能力增强的结果。由此可见,重赋征收又是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重赋区不断投入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

注释:

①a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4《治国平天下之要·经制之义下》。

②a《明世宗实录》卷204。

③a韩世琦:《请减浮粮疏》,乾隆《苏州府志》卷10《田赋》。

①b参见拙文《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中国农史》1994年第3期。

①c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②c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4《治国平天下之要·经制之义下》。

③c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

④c乾隆《江南通志》卷1111《职官志》引况钟语。

⑤c顾清:《与翁太守论加税书》,《明经世文编》卷112。

⑥c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志》。

①d《霍文敏公集》卷1《嘉靖三札》。

②d《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97页。

③d《明史》卷308《陈宁传》。

④d道光《苏州府志》卷8《田赋》。

⑤d叶梦珠:《阅世编》卷6《赋税》。

⑥d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2《杂言》。

⑦d道光《苏州府志》卷8《田赋》。

⑧d《阅世编》卷4《士风》。

⑨d道光《苏州府志》卷70《名宦一》。

⑩d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9《陆清献公事略》。

①e光绪《常昭合志稿》卷20《名宦》。

②e钱泳:《履园丛话》丛话1《旧闻》。

③e道光《苏州府志》卷8《田赋》。

④e俞森:《荒政丛书》卷8《常平仓考》。

⑤e万历《湖州府志》卷11《赋役》。

⑥e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上》。

⑦e《阅世编》卷4《宦绩》。

⑧e《乾隆嘉庆案件批底》,南京大学历史系藏。

⑨e《明太祖实录》卷52。

⑩e《明史》卷150《汤宗传》。

(11)e《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12)e正德《华亭县志》卷4《田赋》。

(13)e正德《姑苏志》卷42《宦绩》。

(14)e《明名臣言行录》卷23《尚书周文襄公忱》。

①f嘉庆《松江府志》卷20《田赋》。

②f严沆:《请酌宽恤减免苏松重赋疏》,嘉庆《松江府志》卷21《田赋志》。

③f慕天颜:《请减苏松钱粮疏》。《抚吴封事》附刊《辑瑞陈言》。

④f乾隆《苏州府志》卷10《田赋三》。

⑤f《清世宗实录》卷78。

⑥f陆世仪:《桴亭先生遗言》文集卷5《姑苏钱粮三大困四大弊私言》。

⑦f韩世琦:《请减浮粮疏》。

⑧f《见闻录》,《陈眉公秘书十种》。

⑨f王叔英:《资治策疏》,《明经世文编》卷12。

⑩f《明宣宗实录》卷6。

(11)f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

①g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22。

②g陆容:《菽园杂记》卷5。

③g王鏊:《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震泽集》卷36。

④g万历《嘉定县志》卷5《田赋》。

⑤g同治:《安吉县志》卷《赋役》。

⑥g汤斌:《汤子遗书》卷2《题请蠲缓疏》。

⑦g《阅世编》卷6《赋役》。

⑧g况钟:《况太守集》卷7《请减秋粮奏》。

⑨g《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⑩g正德《江阴县志》卷7《风俗》。

(11)g万历《无锡县志》卷4《风俗》。

(12)g《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5《苏州府部》。

(13)g黄中坚:《蓄斋集》卷4。

(14)g《清高宗实录》卷245。

①h裕谦:《裕靖节公遗书》卷4《饬暂释欠租贫佃檄》。

②h光绪《平望志》卷2《官舍》。

③h陶煦《租核·重租论》。

④h张海珊:《甲子救荒私议》,《清经世文编》卷43。

⑤h《明太祖实录》卷30。

⑥h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

⑦h王锜:《寓圃杂记》卷5《吴中近年之盛》。

⑧h《霍文敏公全集》卷1《嘉靖三札》。

⑨h隆庆《长州县志》卷7《户口》附论。

⑩h《役法原疏》,《明经世文编》卷503。

(11)h《明熹宗实录》卷16。

(12)h《清圣祖实录》卷117。

(13)h《清圣祖实录》卷130。

①i《清圣祖实录》卷139。

②i《履园丛话》丛话1《旧闻》。

③i《清高宗实录》卷380。

④i康熙二十二年工科给事中任辰旦《为酌减苏松之赋额以均国课事题本》,《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⑤i《林则徐集》奏稿上册《江苏阴雨连绵田稻欠收情形片》。

⑥i《履园丛话》丛话4《水害》。

⑦i乾隆《吴县志》卷24《风俗》叙。

①j吴宽:《匏翁家藏集》卷35《华守方义事记》;黄卬:《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四》。

②j王士性:《广志绎》卷2《两都》。

③j谢肇浙:《五杂俎》卷3。

④j徐光启:《农政全书》卷35《农桑广类·木棉》。

⑤j《明太祖实录》卷89。

①k《明太祖实录》卷103。

②k洪武中,苏州知府金炯因“百姓苦官民田则不齐,里胥为奸”,上疏“请减重额,得罪赐死”。

③k《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④k《明英宗实录》卷19。

⑤k《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

⑥k《江苏省减赋全案》卷1。

⑦k《江苏省减赋全案》卷1;凌介禧:《程安德三县赋考》卷1。

①l朱健:《古今治平略》2,《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45《赋役部》。

②l《高皇帝御制文集》卷1。

③l正德《姑苏志》卷15《田赋》。

④l正德《姑苏志》卷15《田赋》。

⑤l《高皇帝御制文集》卷6。

⑥l《高皇帝御制文集》卷2。

⑦l《明神宗实录》卷263。

⑧l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10。

⑨l参见罗仑、范金民《清前期苏松钱粮蠲免述论》,《中国农史》1991年第2期。

⑩l据徐建青《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省的蠲免》推算,该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11)l参见《清前期苏松钱粮蠲免述论》。

①m《续文献通考》卷2。

②m《明仁宗实录》卷3。

③m《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苏松》。

④m《况太守集》卷9《再请夏税折布奏》。

⑤m万历《嘉定县志》卷5《田赋》。

⑥m《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明史》卷153《周忱传》。

⑦m万历《嘉定县志》卷5《田赋》。

①n《明史》卷227《萧彦传》。

②n康熙《太仓州志》卷8《赋役志》引钱肃乐言。

③n张萱:《西园闻见录》卷1。

④n韩世琦:《请减浮粮疏》。

⑤n慕天颜:《请减苏松钱粮疏》。

⑥n陆世仪:《苏松浮粮考》。

⑦n由康熙《高安县志》和康熙《万载县志》所载明清江西地方官的言论,可知江西袁州、瑞州和陕西等地考成也曾变通,也可见这只是一种特例,并不是适用于全国的一般规定。

⑧n《清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

⑨n隆庆《长洲县志》卷2《水利》。

①o参见范金民、夏维中《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

②o乾隆《杭州府志》卷38《海塘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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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赋问题研究_江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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