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链类型与产业链效率基准_市场类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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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链类型的划分

所谓产业链,是指在一种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从最初的矿产资源或原材料一直到最终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构成的整个的纵向链条。在一个产业链中,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因此,一个产业链也就是一个由多个相互链接的产业所构成的完整的链条。

产业链类型,是指在一个产业链中的两个上下游产业之间或两个相邻市场之间的关联方式。产业链类型是由产品特性及纯技术的因素所决定的。

首先,所有的产业链不管是由多少个环节构成的,我们都可以将其分解为两个相关产业之间或相邻市场之间的关系,这可以看成是产业链构成的“元素”(这正是现有的理论研究所采取的抽象方法的结果,如果要对现实的产业链进行应用研究或实证研究,还需分析具体的产业链构成)。这些关系具有不同的关联方式,据此可以对这些“元素”进行分类。这些“元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由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之间的纵向关系所构成,另一类则由两个并行的产业之间的横向关系所构成。

对于具有纵向关系的产业链环节,两个行业之间存在的是上下游关系,其产品分别具有投入品和最终产品的特性。我们不妨将上游行业的产品记为产品A, 将下游行业的产品记为产品B。通常假定, 下游厂商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生产者或上游产品的零售商。

对于这样的上下游关系,可以根据产品A是否为中间产品这一属性加以区分。从现实中的各种情况来看,产品A的特性可能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是最终产品,第二种是纯粹的中间产品,第三种,产品A既可以作为产品B生产的投入品,又可以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我们分别称其为类型Ⅰ、类型Ⅱ和类型Ⅲ。

产业链类型Ⅰ(指“产业链纵向关系的类型”,以下简称“产业链类型”)——产品A本身就是最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下游行业是产品A的分销环节,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类型Ⅰ—制造商与零售商的纵向关系

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纵向关系是现有理论关注最多的论题,在现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大量这种类型的产业链,如汽车、品牌服装、啤酒等行业的制造商都需要通过分销体系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作为理论抽象,我们可以把零售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生产环节”加以分析,而制造商是否建立自己的分销体系则是一个是否实行前向一体化的策略选择问题。同时,由于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对消费者来说,不同的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不同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认为零售商B的“产品”与制造商A的“产品”属于两个不同的市场。

产业链类型Ⅱ——产品A只能作为产品B的投入品,也就是说,产品A是纯粹的“中间产品”,如图2所示。这里的中间产品包括一大类基础设施,如铁路的路轨、电信网络、电力骨干网、民航机场、某些交通基础设施等等。除了这些实物形态的基础设施外,可能还存在“虚拟”形态的基础设施。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计算机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之间的关系。此时操作系统是基础设施,而应用软件则可以视为运作于该基础设施之上的“下游产品”。还有一种情况是,如3G时代的移动通信行业,当所有的手机都由移动运营商定制,并由移动运营商销售给消费者的时候,所谓“终端”——手机作为完全的投入品,变成了“上游产品”,但此时的手机并不是基础设施。

附图

图2 类型Ⅱ—上游产品是纯粹的中间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类型Ⅱ与类型Ⅰ相比,在产品B与消费者之间不再存在零售环节。这种差异与现实中产业的对应性需根据产业特性来把握。对于产品A是基础设施而产品B属于服务业这种情况来说,在产品B与消费者之间确实不存在分销体系。而对产品B属于制造业的情况来说,分销体系是可能存在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类型Ⅱ与类型Ⅰ恰恰是产业链中顺序相贯的前后两个环节。因此,对两种类型的分析各自反映了理论关注的重点所在。

还需说明的是,我们假定上游产品没有其他用途,而对下游产品来说,该上游产品也是其必不可少的投入品。这样的抽象假定符合理论研究的要求,也具有现实意义的典型性。特别是,如上所述的基础设施通常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因而也是反垄断政策研究所特别关注的。当然,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大量的原材料都具有广泛的用途,如煤炭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用来制造焦炭,还可以用来制造煤气等等;而另一方面电力行业中的火电厂是使用煤炭的,但同时还存在水力发电,还有核电站等等。这就导致上下游两方面对对方的产品都不是唯一选择的情况。我们的理论研究是针对一个具体产业链的,对这种同时跨越几个产业链的一种投入品,相关的论题只有在应用研究中才是有意义的,而当我们进行应用研究的时候,这里的产业链类型的“元素”可以作为基本的“建筑材料”加以运用。而对于后一种情况,由于电力是同质产品,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发电,不管采用什么能源,对消费者来说是一样的,消费者不会关心。因此,它们确实属于同一个产业链。但总体而言,这种情况的研究主要具有实践意义。

产业链类型Ⅲ——产品A既可以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也可以作为产品B的投入品。典型的例子如:电信中的市内电话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同时又是长途电话的投入品;葡萄既是直接的消费品,同时又是葡萄酒行业的不可缺少的投入品等等。如图3所示。

附图

图3 类型Ⅲ—上游产品可作为投入品或最终消费品

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产品A确实是产品B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投入品,因此产品A是产品B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因为如此,产品B与产品A将不再是同质产品,至少应属于不同的细分市场。例如,市话网络是长话接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但通过市话网络提供给消费者的长话服务与市话服务应属于不同的细分市场。对于葡萄与葡萄酒的情形,显然这两种产品更属于完全不同的市场。由此可见,在产业链类型Ⅰ中,产品B不过是在产品A之上附加了相关的服务,它们本质上属于同一个市场;而在产业链类型Ⅲ中,两种产品虽然可能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但至少可视为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注:这种差别对于纵向控制策略及其经济规制问题的分析应该具有重要意义。关键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同细分市场的产品带来的效用是不同的,因而对第二种情况就需要考虑不同的需求函数。)

以上归纳的是产业链纵向关联的三种基本类型。从横向关联的角度, Tirole(1988)提到了下游厂商使用数种投入品来生产最终产品的情况,此时的下游厂商可以是一个生产者, 也可以是一个向消费者销售互补性产品的零售商。 Rey,Seabright和Tirole(2001)中也提到了两种产品具有互补性的某些情况, 这些都属于产业链环节之间的横向关联。(注:在Rey,Seabright和Tirole(2001)中使用的相邻市场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几乎包含了产业链中所有可能的两个市场之间的关系。笔者以为,如此宽泛地使用这一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并不有利。因而,划分为纵向关联与横向关联是比较合适的。)但笔者以为,就横向关联的情况来说, 只有在两种中间产品之间存在严格互补性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将其视为同属于一个产业链。这是因为,如果将范围扩展到非严格互补品的情况,由于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宽泛的,我们将可能面临无法界定产业链边界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我们也将只考虑下游厂商是生产者的情况。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产业链类型Ⅳ,如图4所示。对于下游厂商是向消费者销售互补性产品的零售商的这种情况,可以将产业链类型Ⅰ与类型Ⅳ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附图

图4 类型Ⅳ—两种上游产品作为严格互补品

在现实中,制造业产品的各个零部件之间都存在这种严格互补的关系,如汽车发动机与汽车方向盘等其他零部件之间,电脑的各个零部件之间等等。对于服务业来说,在厂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投入品之间,也会存在严格互补的情况,但并非所有投入品之间都是严格互补的。

产业链类型的基本分类是所有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及相关的经济规制研究的基础。由于产业链类型是由产品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在相当长时期内,在技术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两个产业之间的纵向关联或横向关联所具有的类型是不会改变的。那么,对厂商来说,在不同的产业链竞争策略之间进行选择时,就必须考虑这种最基本的环境因素。厂商策略选择的激励来自于可能获得的增加的利润,而利润能否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产业链类型的特性。同样地,各种策略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基本环境。

二、产业链效率与产业链效率基准

在一定意义上,效率基准是经济学的一块基石。对经济理论研究来说,当我们明确了企业竞争策略背后的动机和激励,并对企业在各种不同环境下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采取的行为作出预测之后,我们就需要回答,这些行为对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进一步,对这种后果即市场绩效的评价就构成了经济规制政策制定的前提。

我们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首先,在现有的与产业链有关的理论研究中,所采用的效率基准是什么?其合理性如何?其次,当我们对厂商的产业链竞争策略的绩效进行评价的时候,我们应当建立怎样的评价基准?单个市场的评价基准是否可以直接加以运用而不需要任何推广或修改?如果需要推广,又该如何建立新的基于产业链的绩效评价基准?这两方面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我们从双重加价问题开始讨论。

双重加价,是指当上游厂商与下游厂商构成如类型Ⅰ或类型Ⅱ那样的产业链,并在各自的市场上占据完全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他们独立地进行序贯决策的结果。如图5所示。

附图

图5 双重加价

如图可见,当上游厂商的边际成本为常数MC=c并进行垄断定价时, 对应于所给的需求曲线,其批发价格将为p[M],其想要销售的数量为q[M]。然而,对于下游厂商来说,在假定其没有任何其他成本的条件下,该价格将成为其边际成本。于是,下游厂商的垄断定价将导致最终的市场价格为p[R],其相应地会从上游厂商处购买的产品数量为q[R]。这一结果与单个市场的垄断定价相比,更远地偏离了完全竞争的最优均衡,后者应为价格p=MC=c以及产量q=q[*]。

从现有大量文献中的论述来看,双重加价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许多纵向控制问题研究的效率基准。最典型的是在纵向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中,对其作出肯定结论首先就是以双重加价的结果为参照物的。双重加价的结果是一个最坏的结果。“什么是比垄断更糟的?一个垄断链。”因此,当我们以最坏的结果为效率基准来对纵向一体化进行评价的时候,就好比把一种严重的但还不至于被判死刑的罪行与一种该被判死刑的罪行作比较,然后得出这种重罪导致的结果还相当不错的结论。事实上,在单个市场的效率评价中,完全垄断无疑被认为是一种最坏的市场结构,其均衡结果也导致最差的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

以最坏情况作为基准来进行比较所存在的缺陷是明显的,实际上此时我们无法知道也无法评价,纵向一体化是否给我们带来以及究竟带来多少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注:考虑到前文所提到的双重加价本身可能是一种虚拟的状态,这种比较恐怕更显得没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在单个市场情况下, 当我们以完全竞争均衡结果为基准的时候,我们可以清楚地对垄断带来的效率和福利损失作出评价,而在产业链情况下,我们现在甚至没有这样一个最优的均衡结果,能够作为对所有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效应的评价基准。综观微观经济学理论体系,或许可以说产业链这一概念是超越了其研究范围的。但当产业组织理论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时候,其研究领域的扩展方向之一就是从单个市场扩展为多个市场特别是整个产业链。产业链相关问题的研究正代表了这一方向。那么,相应地,我们需要给出基于产业链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评价基准。但目前的状况是,当需要对各种产业链竞争策略进行效率评价时,我们面临着一个困境:或许我们可以判断这些策略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应,但我们无法给出对其所导致的效率和福利损失的估计。

那么,如果我们试图建立这样一种基准,是否可以将单个市场的最优基准直接用于产业链效率的评价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这种直接的推广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上游市场生产中间产品A的情形, 其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该如何评价?二是如果说两个市场的效率评价可以各自进行的话,它们的社会福利却面临加总问题。那么,其社会福利应如何加总?加总的原则该如何确定?其背后暗含着怎样的假定?

下面我们将根据基本的产业链类型所具有的各自不同的特性,建立起相应的效率基准。

在一个中间产品市场上,供给与需求双方都是生产型厂商。为了得到其竞争均衡的结果,我们需要知道这一市场上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那么,就供给方面来说,由于经济主体是同样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因此其基本规律与最终产品市场应无区别,即在边际成本递增的假设下,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产品A 的供给曲线应是向上倾斜的。

就需求方面来说,此时的问题是,中间产品A的需求曲线是如何决定的?中间产品A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是由对最终产品B的需求所引致的。如果简化假定产品A只能作为最终产品B的投入品,容易知道,对钢材的需求就是对汽车需求的派生需求,对煤炭的需求就是对电力需求的派生需求,等等。此时,与最终产品B 的需求曲线的获得类似,我们需要分析当厂商作为中间产品A的需求一方的时候,其利润最大化行为将“引致”一条怎样的需求曲线?

假定最终产品市场B是完全竞争的。因此,对厂商B来说,它是其产品B 的价格的接受者。再假定产品B与产品A是一一匹配的,即每件产品B 使用且仅使用一件中间产品A。不妨假定厂商B的固定成本为零,在厂商B的可变成本中,除了投入品A之外的其他平均可变成本为AVC[,B],且为常数。因此可知,厂商B的边际成本为AVC[,B]+p[,A],且厂商B的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p[,B]=AVC[,B]+p[,A](1)

其中p[,B]是产品B的市场价格,对厂商B来说是常数。直观来说,厂商 B对产品A购买的利润最大化条件就是,使其边际成本之和等于产品的销售价格。再简化假定AVC[,B]=0,则(1)式简化为

p[,B]=p[,A](2)

显然,对于厂商A来说,其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为

p[,A]=MC[,A]

(3)

由于两个市场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其均衡状态必须联立求解。假设市场A 的供给曲线为S[,A]=S[,A](p[,A]),市场B的需求曲线为D[,B]=D[,B](p[,B]),加上均衡条件p[,A]=p[,B]和q[,A]=q[,B],即可求得两个市场的均衡价格与产量,如图6所示(注:毫无疑问,均衡的实现还需要完全信息、交易成本为零、无外部性等假设条件。这些条件与单个市场情况下的要求是一致的。)。

附图

图6 中间产品市场与最终产品市场的均衡

综上所述,在一系列简化假定下,当一个中间产品市场和一个最终产品市场以上述方式紧密关联的情况下,其市场效率的基准应建立在完全竞争假设之上,其效率最优的必要条件应为:

p[,B]=p[,A]=MC[,S](4)

那么,此时的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应如何度量呢?上述结论的直观意义是,在一系列严格假定下,中间产品的派生需求就是最终产品市场的需求,而最终产品市场的生产成本则完全来自中间产品的生产。此时厂商B是一个纯粹的“二传手”,它在中间产品的传递过程中并不产生任何成本,因而也不附加任何价值,其利润为零。因此,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应包括两部分,其消费者剩余部分来自最终产品市场B,而其生产者剩余部分则来自中间产品市场A,记社会福利为W,即可有(注:顺便指出,我们这里严格论证了对双重加价进行批评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即对垄断者来说,此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市场,只能获得一个垄断利润,而不可能分别获得两个市场的利润。因为消费者剩余只有一个。因此,所谓双重加价是一种虚拟的状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同时也要强调,这是在一系列严格假定下才成立的。)

W=CS[,B]+PS[,A]

(5)

上述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评价基准是在最抽象意义上建立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于我们所讨论的各种产业链类型,这一基准是否需要调整?

对于类型Ⅰ和类型Ⅱ,以上基准可以直接应用。完全竞争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化的“乌托邦”,在此意义上,作为基准的也是一种最理想化的结果。但对于类型Ⅲ,这种理想化的结果就需要进行调整,因为此时我们面临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两个不同市场。仍然假设两个市场均具有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产品B与产品A是一一匹配的;厂商B的固定成本为零,厂商B的边际成本为AVC[,B]+p[,A],且AVC[,B]为常数,但这里需假设AVC[,B]>0。因此厂商B的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仍由(1)式给出,而厂商A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仍由(3)式表示。

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产品A有着独立的、不同于市场B的最终需求曲线,记为D[,A]=D[,A](p[,A]),于是,市场A的总需求曲线应是其最终需求曲线与其派生需求曲线之和。但需注意,此时市场B的价格将由厂商 B的一阶条件决定,因此,市场A的均衡条件为

S[,A](p[,A])=D[Σ][,A]=D[,A](p[,A])+D[,B](p[,A]+AVC[,B])(6)

此时两个市场的均衡状态如图7所示。

附图

图7 对应于产业链类型Ⅲ的市场均衡

由此可见,对于产业链类型Ⅲ来说,除了必须假设其除了产品A 之外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其市场效率的基准与基本模型没有差异,即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就此而言,产业链效率基准与单个市场没有差异。但就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来说,如图7可见,此时应为

W[,Ⅲ]=CS[,A]+CS[,B]+PS[,A](7)

如图7所示,此时厂商B产生了额外成本,但利润为零,市场B 的生产者剩余也就为零。

对于产业链类型Ⅳ,我们考察三个市场均属于完全竞争的情况。对于两个不同的中间产品市场,容易看到,其竞争均衡的条件应分别为:

p[,A]=MC[,A],p[,B]=MC[,B](8)

而对于市场D,在简单假设其没有其他投入品的情况下, 其边际成本就是两种投入品的边际成本之和,因此其均衡条件即为:

P[,D]=P[,A]+P[,B] (9)

对于类型Ⅳ的社会福利,由对类型Ⅰ派生需求的分析容易得到,在产业链完全竞争均衡下的最大化社会福利为:

W[,Ⅳ]=CS[,D]+PS[,A]+PS[,B] (10)

三、结论

基于理论研究抽象性的要求,本文归纳了产业链的四种基本类型,其中三种是纵向关系类型,一种是横向关联类型。这种产业链类型由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本身的特性其相应的技术条件所决定,与产业链市场结构无关。本文还建立了对应于不同产业链类型的效率基准和社会福利基准。这种市场绩效评价基准的建立,为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特别是相应的经济规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从理论应用的角度需说明的是,以上基准的“可应用性”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于类型Ⅱ,主要的问题来自于其与现实经济的偏离。这主要体现在,类型Ⅱ中一大类情况是,作为“中间产品”的是基础设施,且这些基础设施具有较典型的自然垄断特性。众所周知,垄断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产业组织理论与经济规制的主要论题之一就是反垄断。但自然垄断却具有技术和成本效率方面的合理性。因此,如何在考虑了显著的规模经济性的条件下来设定一个次优的基准,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另一方面,同样是产业链类型Ⅱ,当用于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时,我们可能面临如前所述的煤电关系这种情况,即煤炭不仅仅作为电力的投入,而电力也不仅仅以煤炭为投入品。此时如何对本文所建立的最优效率与社会福利的基准进行拓展,是一个更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还需指出,我们所界定的产业链效率基准也仍然是静态的。对于产业链如何设定动态的效率基准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的讨论无疑需要建立在单个市场动态效率基准的基础之上。这也是我们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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