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模式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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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业银行(工农中建)目前正处于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阶段。然而,由于传统体制的惯例作用,加上缺乏完整理论体系的指导,目前面临着银行属性模糊不清,职能转换迟迟不到位,金融活动难以规范有序,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经营效益下滑等问题,阻碍了商业化的进程。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现代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差异,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差异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长起来的国有专业银行改造而成,与国际现代商业银行比较,其经营模式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产权制度差异

现代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用法律界定出资人与银行之间所有利益关系,明确出资者与经营者对银行财产的权力和各自的义务,它的明显优势就在于成功地实现了出资人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的真正分离,使银行在占用法人财产的基础上,能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金融运行的竞争主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银行有了法人财产权,既落实了自主经营的权力,又增强了自负盈亏和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人一方面以其投入银行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选择银行经营管理者、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等。但不能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按投入资本额比例对银行破产时的债务负有限责任。这种产权明晰、法人地位明确的产权制度,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固有独资产权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银行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缺位、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其劣势主要表现为:一是财产界定不清。国有商业银行无法独立支配银行财产,更不能独立自主处置,容易造成国有金融资产大量流失,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逃废其债务无能为力,就是最好的例证;二是利益约束机制软化。在国有独资的大一统体制下,经营者在既无约束,又无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对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不可能足够关心。三是责任不明。管理体制上的“人人负责”导致人人无责,致使产权处于没有具体责任人的状态。归根结底,在国有独资产权形式下,国家将银行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为一身,未能实现两权的有效分离,使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经营货币商品。

二、组织形式差异

国外现代商业银行的外部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确定机构设置的数量与规模,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盈利性的原则,避免了人、财、物的无效耗费,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外界对其业务运作的干扰;其内部机构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既减少了内部经营与管理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增强了整体调控能力。与此相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模式所表现出的特有个性,一方面是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与政府机构高度对应,在机构数量与规模上,忽视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地区的业务量差异,使分支机构在承担责任上产生了鲜明的二元倾向,既要向上级行负责,维护好自身的各项权益,又要向各级政府负责,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步调上不可能不产生貌合神离的状况。另一方面是内部机构上下对口设置,各专业部门从上到下自成体系,使本来可以灵活开展营运活动的行处养成了一切经营活动仰仗上级指示与指导的习惯,不利于工作责任心的加强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三、经营目标差异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外现代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取向上存在的明显差异,主要是终极目标的单一性与双重性的差异。国外商业银行的内在目标具有单一性,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它在政府面前,只以普通的社会纳税人身份出现,依法纳税,除此以外,不承担任何财政职能与其他社会职能。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既要考虑自身效益,又要服从政府旨意和社会效益。这种目标取向上的双重性,使国有商业银行难以在效益目标取向下自主确定经营方向与策略,结果是对双重目标不但不能做到两全其美,反而会在两者的矛盾挤压下难以决定取舍,使两方面都不能尽如所愿,最终不得不牺牲自身利益以维持社会稳定。

四、经营行为差异

国外商业银行在经营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一切经营行为都强调其与市场的融合性,虽然在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运用间接调控手段的监管,但与政府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政府机构不能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有割舍不断的联系,在行政上属政府直接辖属,既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又负有替政府调节与干预经济运行的责任。这种双重职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经营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很难绝然分开,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既要依据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从事商业性放款,又要按照政府旨意承担一些与自身经营宗旨相悖的贷款项目。

五、运作功能差异

进入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商业银行因利润的驱使与竞争的压力,相继打破了地域界限和行业分工界限,全面拓展了业务范围,实行了包括长期投资在内的多样化经营,使商业银行实现了业务综合化、服务全能化,在业务范围上,除一般的传统存放款业务外,还普遍涉足信托、证券、租赁、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尽可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说,有条件经营、政策允许、有利可图的业务均可经营。同时,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在业务监管上,放宽了资本价格,包括利率、汇率、手续费的管制,使资本流动更加自由,资本的配置更加依赖于市场化。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金融监管制度较严,使我国现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很难从事金融创新和金融衍产品的拓展。

六、生存环境差异

国外商业银行由于产生、成长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要素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控手段先进、竞争公开平的环境中,整体经济运行比较规范。央行主要是通过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三大法宝对商业银行实施间接调控,因此,其运行环境显得十分宽松。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现行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相伴而生的,由于市场要素发育不全,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行处于多方受制的局面。

七、风险抗御能力差异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信用、雇员行为、运行以及环境或政策法规风险,在风险问题上,国外商业银行除从严进行风险防范与监控外。另一重要特点就是具有极强的风险抵御能力,这是我国专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实力雄厚。据有关资料表明,1994年世界前10位银行的平均一级资本为176.39亿美元,而我国四大专业银行一级资本的平均数仅为94.72亿美元,平均相差81.7亿美元。二是核心资本率高,而且呈逐步上升趋势。1990年—1994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核心资本率的平均水平分别是423%、4.29%、4.45%、4.54%、4.65%,而我国四大专业银行核心资本率的平均水平到1994年止仅为3.86%,与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平均水平相差近1个百分点,而且距巴塞尔协议规定标准仍相差近0.2个百分点。三是国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远高于我国专业银行。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资本实力的最关键指标。1994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资本充足率在20%以上的银行共有48家,世界排名前20位银行中,我国大陆没有一家,就连实力最雄厚的工商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仅为10.38%,与世界前48名的任何一家银行相比,至少仍低10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判断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只能说仅仅是商业银行的雏形。

我国商业银行模式选择与重塑

根据我国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国有商业银行模式,应遵循国际惯例与国情相结合的原则,理性目标与现实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相关协调与整体配套的原则,整体布局与分步实施的原则,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的原则。鉴此,我们致力于对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模式、组织模式、经营模式及管理模式作出深入研究与选择。

(一)产权制度模式:股份公司制

股份制有多种具体形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有商业银行应由现实的国家独资逐步向国有控股公司转化,最终实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步,采用产权过渡模式——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即在总行一级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控股主体,联合有关部门参股,组成国有商业银行控股公司,以下采用逐级控股方式。过渡时期采用国有控股公司这一过渡模式,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国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大多以国有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这些国家几十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借鉴,找出适合我国专业银行商业化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二是从国内的政治法律看,《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决定了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下进行改造。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最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经济体制转换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对国有银行资产管理模式加以改造,国有控股公司正是以这一中介模式出现的。我们认为,在目前模式转换过程中采取国有控股公司方式,既可贯彻所有者的意图,又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失为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第一步的最佳选择。

第二步,采用产权目标模式——将国家专业银行的国有控股公司形式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控股公司只能是专业银行商业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模式,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终产权模式应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特点为银行产权由国家及其它法人和居民授予,向公众募取股款,发行股票,其股票可上市交易,实现国家控股、地方参股、企业入股、个人持股。

(二)组织体制模式: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的总分行制

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组织体制不尽相同,其模式大致可分为单一银行制、总分行制、集团银行制、连锁银行制四种类型。从四种类型的优劣比较来看,总分行制是目前世界各国银行普遍流行的一种形式。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各地遍设分支机构,可实行业务分散,易于吸收存款、调剂和转移资本,达到有效利用资本的目的。同时,由于放款和投资分散,有利于避免风险,资产安全性高。(2)资金的流动性较大。由于总分行及各分行间超额现金的调度灵敏,因而能维持流动效率高而成本最低的经营。(3)机构多,可便利客户存款、贷款及汇款,且各种管理手续,特别是经营汇兑的成本可以较低。(4)内部分工精细,易于训练出专门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效率。(5)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容易提高管理水平,采用现代化设备,管理费用相对节约。总分行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普遍模式与发展趋势。根据国际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的总分行制。

一级法人、授权经营总分行制,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法人体制,即在全行作为一个法人存在,总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就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本着“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按经济区域在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设置分支机构,即按总行—经营区域分行—城市支行—经济重镇分支或办事处模式设置。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按决策系统(层)、经营执行系统(层)、监控系统(层)设置职能部门。选择这种特定模式,既具有客观必然性又有利于加速我国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

(三)经营模式:综合全能型

目前,世界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各有不同,但大体可划分为两种,即综合全能式与分业经营式。从推广程度与发展趋势来看,采用综合全能经营模式最为广泛。我们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应由现在的分业经营逐步向综合全能经营转化,其过渡期间可实行有控制的全能经营模式。即除禁止从事自营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和股票交易这类投机性极强和风险度极高的业务外,商业银行可直接从事国内国际多种金融业务活动。这里所说的综合全能型经营模式,不单指业务领域与经营范围,它是集业务经营范围、功能、方式、方法、手段、行为、目标于一体的整体经营方式。其主要内容包括:经营目标实行利润最大化、金融业务多元化、服务功能综合化、业务领域国际化、经营行为规范化、经营方式集约化、经营手段现代化、银企关系财团化。

(四)管理模式:多元监控管理

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是从传统银行管理逐步发展而来,而银行管理又是伴随着银行业的演变而变化的。银行管理就是要不断地适应新的环境,不断提出新的目标,不断地创造新的方法,不断地解决新的问题。同样,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也要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使我们的管理方式与手段符合国际惯例。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构筑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管理模式,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筑公司化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化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关键,按照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制银行后,形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经理层)组成的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做到责权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

2.构建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为了实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商业银行经营理论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过程,目前较为流行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其基本思路是,将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加以对照对应地进行分析,根据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协调各种不同资产和负债在利率、期限、风险和流动性等方面的最佳组合,以实现“三性”的协调与统一。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平衡,结构对称,风险最小,效益最佳。实施这一管理办法要结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进程与现状,现阶段只能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实行存贷比例管理,坚持以存款制约贷款,防止资金超负荷经营;实行存贷备付金比例管理,确保集中支付需要;实行中长期负债与中长期资产之间的比例管理,防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失控,保证中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期限结构上的优化;实行贷款资产质量比例管理,严格控制不良贷款占比;实行资本金补充制度,逐步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比例至少为4%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参照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将风险防范与补偿归纳为5种模式:(1)风险规避。银行设法拒绝承担风险,如拒绝贷款给不具备信用条件企业,减少信用放款,大量采用抵押、担保贷款方式;(2)风险预警控制。银行通过风险测定、预警来预防、控制发生风险和降低风险。如建立三查分离基础上的审贷分离制度,落实贷款各环节的责任,建立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也可以利用期权交易、掉期交易、货币调换、利率调换等现代金融工具控制风险;(3)风险分期。银行通过自身和客户双方增加风险承担主体数目,使风险分散降低,如银团贷款、投资组合;(4)风险转嫁。银行将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或将已发生的风险转换成其它。如:贷款资产投保,债务的资本化;(5)风险补偿。银行自身准备承受一定的风险,如建立呆帐准备、坏帐准备等。通过这些方式的灵活运用,尽可能地降低业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3、构建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财务体制。财务管理应坚持经济效益原则,统一管理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内容就是银行的资金运动全过程,包括资本金、负债、资产、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和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内部实行总行、区域一级分行、区域二级分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各级行均应建立与效益挂钩的财务计划控制制度和以盈利为中心的财务分析制度,完善经营成本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财会部门运用总帐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作用。

4.建立竞争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

构建新型模式的步骤与途径

一、步骤

从我国国情及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考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的构建步骤,可实行总体设计、模拟运作、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选取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一段时间的模拟运作,然后在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分步推进,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调整和重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使之既与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相一致,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原国家专业银行转化而来,其机构设置按行政系统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层次多,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低,导致机构庞大、冗员太多。因此,这一步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消肿裁臃上。根据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原则及总体模式设计的要求,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应以大中城市及海外发展为主,撤销省级的行政管理型分行,在全国几大中心城市设置经营管理型的一级分行;现有地市行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原则,将其归并为若干二级分行,并与所在地城区支行合并成直接对外办理各项业务的高效运转的综合全能性营业机构。二级分行管辖的县市按银行现有资产量设立区域性支行,不够资产拥有标准的,只设立营业办事处。这样既可使几家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打破传统模式的束缚,摆脱地方不正常的行政干预,迅速完成与国际接转,又可以增强业务辐射能力,增加区域性金融活动的空间。

第二步是从根本上转变经营管理的运作方式,培育全新的经营管理机制。这一步的重点要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观念转变、经营方略与方式的调整、管理观念与手段的更新、人才培养与整体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可按模式的设计要求,逐步推行新的经营模式与管理模式,彻底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使之步入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良性轨道。

第三步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这一步是总体模式的全面推行阶段,主要是将国有商业银行按国际惯例的准则办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具体操作上可将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我国现实,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自有资金中,由国家财政历年拨给的信贷基金的产权应明确界定给国家所有并相应地折成国有股为银行的实收资本,而历年留成利润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属于国家投资所得,因此也可折成国有股并同样也作为银行的实收资本。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接纳一定比例的社会资金入股。通过界定产权,采取国家控股、地方参股、企业入股、个人持股等方式分散股权,实现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实现产权制度、组织体系、经营机制、管理手段的全面革新。

二、途径

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和构建新模式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出发,构建全新的国有商业银行模式,可以通过四条途径完成。

1.规范管理。规范管理是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重要前提,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为国有商业银行良性运行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认真研究对待目前已颁布的“五法一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参照国际金融惯例与准则的内容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转。二是央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要松紧适度,保证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和有序性。三是政府要主动规范自我行为,消除对金融行为的直接干预。四是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自我约束,切实按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办事。

2.划分股权。首先是确定一个具体时间为分界线,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可委托省、市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进行逐级清理、评估,在核实资产、负债的基础上,按资产重置价值,从帐面核对与实地勘查两方面进行清理评估,确认其具有实质意义的国有资产数量。其次是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管辖权与使用权,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国有资产,按一级法人的特性,所有权、管辖权属中央国资部门,使用权属总行一级法人下的相应机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属全体员工,管辖权属总行一级法人,使用权属所在分支机构。其三是分解股权,按现有资产现值折算股份,国有资产为国有股,股权属于国家,利益由国家享有,企业法人资产为法人股,股权属国有商业银行,利益属国家和全体员工共享。在对现有资产的股权进行分解的同时,还可吸收社会资金入股,但考虑国家控股性质,企业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的总份额必须控制在49%以内。

3.进入市场。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公开向社会募股。为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国有商业银行可将股票公开上市,在市场上进行产权交易,保持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合理流动转让。

4.完善考核。一方面,国家要尽快制定一套严格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评价与考核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与业绩进行考核,从考核指标到评价方式上予以明确规范,形成完善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业绩考核系统,用社会舆论监督约束国有商业银行行为。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指标来考察各机构的经营业绩,并将其与个人收益、职位升迁任免挂钩。此外,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亦应遵循国际惯例,使之更为科学规范,这样既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稳定,又能更好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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