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评价的合理性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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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作为社会的人对人的社会的评价,其合理性何在,这是一个关涉到社会评价何以可能的基本问题。本文立足于社会认识论的视域,试图对社会评价的合理性作一些初步的探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合理性”的含义

合理性问题越来越被热烈地讨论、研究。“合理性”概念事实上成了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有人已经列举了21个含义之多。(〔俄〕盖坚科:《二十世纪的合理性问题》,载《哲学译丛》1992年第4 期)但是,要对“合理性”进行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不一致的理解和解释上。如果我们去追溯“合理性”的来龙去脉,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谓“合理性”主要是对欧洲哲学传统素有的关键概念——“理性”进行反思、批判的直接产物。“合理性”仍然是一种理性,或者说是一种新的理性。“合理性”的基本含义是合乎理性。但不是合乎传统概念的理性,而是合乎经过反思的批判理性。因此,盖坚科说:“理性概念是讨论今天的‘合理性’概念含义的出发点”(同上)。

众所周知,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起,经过奥古斯丁、阿奎那,以后又经过笛卡尔、莱布尼茨和洛克,直至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理性概念一直是关键的哲学概念。思维着的理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它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只要依靠知识的进步,就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理性可以完全控制人的全部心灵,并借助人的活动而控制外部环境,把所有人类的关系都安排得井井有条,从而建立完善的“理性王国”。应当指出,近代理性在反对宗教神学的斗争中,在推动科学技术革命、人的思想革命乃至人类社会革命方面功不可没,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给予高度的评价。问题在于,这种理性把一切都放在理性的尺度上去衡量,却对理性自身例外。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缺陷就逐渐显露出来了。主要是:其一,不理解理性的历史性,盲目崇拜理性,以为理性是一种完善的形而上学的本质,一旦认识到它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其二,没有看到作为知识和技术手段的理性——科学理性是理性内涵的一部分,而是把科学看作是一切合理性的典范。其三,只看到了理性的启蒙解放作用,看不到具有历史性因而带有意识形态内容的理性对人的控制、制约和束缚。其四,这种理性没有在文化架构和精神结构中给人的欲望、情绪、感情和意志等因素以足够的地位和重视。由于传统的哲学理性既是一种素朴的理性,也是一种绝对理性,因此,它所设想、鼓吹的理性王国迟迟不能实现,这当然要引起人们对传统理性的批判和反思。这样,“早在本世纪前50年,合理性问题就已成为A.柏格森、E.胡塞尔、M.韦伯、M.海德格尔和K.雅斯贝尔斯等哲学家研究的对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思想家确定了当今讨论合理性问题的角度,即关于生活世界和人的活动的形式构成原则问题”(同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国哲学家H.施奈杰里巴赫指出:“合理性取代了理性”(转引自同上文)。也就是说,对合理性问题的关注标志着哲学新理性的诞生,合理性就是合乎这种新理性。那么,这种新理性是什么呢?

其实,对传统哲学的绝对理性的反思、批判,至少有两个结果:一个是合理性问题的提出,另一个是非理性主义的兴起。非理性主义是对传统哲学绝对理性的反动,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绝对理性片面性的一种片面对抗和补充。非理性主义学说虽各有不同,但在用非理性取代理性的统治地位上是一致的。其主要观点是:(1 )理性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的本质不是理性的而是非理性的。理性不过是在非理性基础上产生的表象(叔本华)。(2)精神结构中大部分是非理性, 理性只是“冰山之一角”,人的全部理性活动受非理性的本能牵制(弗洛伊德)。(3)理性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因而不是人生的目的, 人生没有真正的目的,人应该通过审美达到忘我境界或通过禁欲来否定生存意志。理性只有服从这个目的才是有意义的,等等。应当承认,非理性主义在某些方面的确击中了传统哲学理性的绝对性、片面性的要害,它至少对于全面认识理性与非理性关系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自非理性哲学出现后,不应该再简单地贬抑和否认情欲、本能、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而这也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了。然而,非理性虽然并不必然反理性,但它的极端发展必然导致反理性。如果一个社会放纵人的非理性,缺少理性思考的审慎,必然失去价值观念的约束,导致社会的紊乱,那是不可想象的。显而易见,非理性主义在总体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因此,合理性与非理性是对立的。合理性虽然涉及非理性问题,但合理性本身并不等于非理性,合理性首先是一种理性的态度,而不是非理性的态度。依此,我们把“合理性”界定为与传统理性相关联、与非理性相对立的一个关键性的评价概念。合理性主要是合乎批判理性,其实质是理性的扩大。它的基本内涵是:其一,理性应对现实世界持批判的态度,这种批判不是非理智的全盘否定,而是通过用理性的眼光去衡量现实,修正其不完善的地方,促使其逐渐地、不断地完善。其二,理性应对自身也采取批判态度,它应时刻认识到自身的有限性、相对性和历史性,它不仅应促进现实逐渐趋向完善,也应同时修正自身以适应改变了的现实。这样,批判理性拒绝任何超越于现实的先验理性和绝对理性。它信任理性,但又不迷信理性:它清醒地认识到要依靠理性,但又深知仅仅有理性是不够的;它并不完全排斥情感、意志、冲动等因素的作用,而是给这些因素以应有的地位;它承认非理性因素与理性之间的对立,也承认它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关系。因此,可以说批判理性继承了传统理性的精华又超越了传统理性的局限,同时也与非理性主义划清了界限。

二、社会评价的合理性

社会评价的合理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社会评价的合理性何以可能,即社会评价合理性的基础;二是如何进行社会评价才可能是合理的。

1.社会评价合理性的基础

合理性问题之所以成为20世纪“最棘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价值判断而言的,对合理性的追问实质上集中在对价值判断、价值评价的合理性身上。因此,社会评价要证明其合理性,首先要回答“价值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这是社会评价合理性的基础。

对价值判断何以可能的追问、争辩兴盛于本世纪,但它却根源于18世纪30年代哲学家休谟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的发现。休谟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遇到的第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是如何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休谟这里所说的命题,用“是”或“不是”连系的即所谓“事实判断”,用“应该”或“不应该”连系的即所谓“价值判断”。休谟所发现的“是”与“应该”之间的区别,即所谓“休谟区分”。康德深受休谟的影响,用他自己的话讲是休谟惊醒了他的形而上学之梦。康德通过对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批判、划界,实际上坚持了事实与价值的对立的立场,否认了二者之间的统一。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批判,实质上包含了用“绝对理念”强行“统一”价值与事实的倾向。此后,以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及其作用在人类社会获得的巨大成功为依托,科学实证主义又逐步把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发展到势不两立的程度,似乎只有把价值判断清除掉才称得上真正的科学。但这恰好给了文化科学、价值哲学的诞生提供了一个“口实”。新康德主义(弗赖堡学派)哲学家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顺风而呼,价值哲学“应运”而生。价值哲学(文化科学)虽然强调价值判断的意义,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仍然是对立的。作为新康德主义的社会学家,韦伯实际上也坚持了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的立场。到了摩尔那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统一被斥之为“自然主义谬误”。艾耶尔“所探究的是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8页)艾耶尔的结论是, 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价值断定对事实命题不增加什么;价值判断是一些妄概念,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水火不相容,价值判断是没有合理性的。

既然“休谟区分”是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而被科学实证主义推到极端——即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毫无关系,那么,随着科学进一步发展——现代科学观对旧科学观的取代,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在应用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科学实证主义的反思、批判就是在所必然、理所当然的了,这也自然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更加凸现出来。问题主要集中在由“是”能否推出“应当”,亦即能否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这样,围绕“休谟区分”的争辩,主要分成两大派别:以艾耶尔为代表,坚决否认由“是”推出“应当”,进而坚决否认价值判断的合理性;以马斯洛为代表则肯定由“是”能推出“应当”,进而主张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在这两大对立之间,也有少数哲学家持第三种态度,J.塞尔就是这样。他认为从有些事实陈述中可以推出价值判断。塞尔把事实陈述分为自然的事实与惯例的事实,其中自然的事实不能推出价值判断,但惯例的事实是可以推出价值判断的。

我认为,由“是”能否推出“应当”是一个问题,“价值判断是否可能”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两个问题既相联系又有区别,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休谟区分”本身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发现。但是“休谟区分”本身是不是一个简单的“由‘是’不能推出‘应当’”的问题,则是大可争议的。麦金太尔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引述了休谟关于“是”与“应当”之间的区别的论述后提出疑问:“这里,休谟是在否认任何要求‘应当’为其陈述的结论可以从系词为‘是’的前提中演绎出来吗?抑或他仅仅在声称必须慎之又慎,别将这些推论置于没有其正当地位的道德论证之中”;休谟指出“是”与“应当”的区别,“是在攻击唯理论哲学家吗?抑或他亦在攻击‘庸俗伦理学体系’,即那些他已开始如此厌恶的基督教戒律系统”。麦金太尔认为,“后者才是事实”,亦即休谟指出“是”与“应当”的区分只是在提醒人们从“是”中推论“应当”时必须慎之又慎,因为休谟称之为“正义的自然义务”之物,“不但可以推论而且休谟自己从事实前提中推论出来了”。(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页)我认为, 休谟本人并没有明确地说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更没有断言两者是根本对立的,也就是说“休谟区分”本身并不是使价值判断不可能的根据。德国哲学家阿佩尔认为,使“休谟问题”成为否定“价值判断”的根据是科学实证主义。阿佩尔指出,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之所以困难重重,“原因不外乎,在我们这个时代,主体间有效性的观念同样也是由科学,也即由关于规范上中立的或无价值倾向的‘客观性’的科学主义观念不审而决的。”(阿佩尔:《哲学的改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我认为,科学实证主义指出价值判断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论出来是有道理的。因为事实判断是真假判断,价值判断是意义判断,在确定的范围内,它们的区别是确定的。事实判断涉及的是客体各要素之间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价值判断涉及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各自指向的对象不同,而且在于事实判断中没有或者竭力避免主体的价值取向、情感倾向,而价值判断中则加进了主体的价值取向、情感倾向,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不允许也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论出价值判断的。例如,我们不能从“水是由两个氢原子加一个氧原子构成的”推出“我们应当珍惜水”来。因此,艾耶尔等人坚决否认由“是”推出“应当”是有道理的。但是,艾耶尔等人以“由‘是’推不出‘应当’”来否定价值判断则是错误的。我们固然不能从“水是由两个氢原子加一个氧原子构成的”推出“我们应当珍惜水”来,但我们可以从“水是人的生命不可或缺的东西”推出“我们应当珍惜水”来。因为“事实”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事实”;另一种是“社会事实”。其中,从自然事实中是绝对推不出“应当”来的,但从社会事实中则可以推出“应当”来。在这一点上,J.塞尔的观点是有道理的。问题的关键在我们看来并不在于把“事实判断”区分为“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本身,而在于说明“自然事实”向“社会事实”的转化。我们坚持强调价值判断只能从社会事实中推出,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自然事实作出价值判断,而是说在我们对自然事实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中,自然事实实际上已转化为社会事实了。进一步说,既可以对自然事实不作价值判断,就像纯自然科学那样,也可以对自然事实作出价值判断,亦即把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这是其一。其二,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只是意味着与人发生了某种价值关系,也就是说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不是少了事实本身,而是多了一个价值关系。换言之,在作为自然事实转化而来的社会事实中,自然事实本身被保存下来了,只不过突出了自然事实与人的价值关系而已。其三,从社会事实中推出价值判断表面看是从“是”中推出“应当”,实质上是从“应当”推出“应当”。因此,价值判断根本不是像艾耶尔指责的那样违反演绎逻辑,而是严格遵守着演绎逻辑。这就是说,(1 )肯定从“是”中不能推出“应当”并不是对价值判断的否定;(2 )否定从“是”中不能推出“应当”并不是对价值判断的真正肯定;(3)价值判断不能指望从“是”中推出“应当”来证明。

国内外一些学者试图通过从“是”中推出“应当”来证明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在我看来,这样做只能使价值判断的合理性问题更加混乱。例如,国内有的学者认为,从自然事实中完全可以推出价值判断来,他举例如下:

“这容器里装的是硝酸铵;

硝酸铵受热、受震容易发生爆炸;

我们应当防止这容器受热、受震。”

表现上看,这里可以从“是”中推出“应当”,因为这个推论的大、小前提都是自然事实判断。但是,它实际上暗藏着一个价值判断,即“硝酸铵爆炸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结论“我们应当防止这容器受热、受震”实质上是从暗藏的那个价值判断中推出来的,而不是从大、小前提(即所谓自然事实)中推出来的。而暗藏的那个价值判断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事实,因为它涉及到人、判断主体的生命财产问题,它已经与人构成一种价值关系。因此,上述推论过程根本不是从“是”中推出“应当”,而是从“应当”推出“应当”。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应当”不能从“是”中推出,那么,从“水是人的生命不可或缺的东西”推出“应当”该做何解释呢?我的看法是:不论何种事实,只要与人发生价值关系,就是一种社会事实。在社会事实中,“是”与“应当”是同在的,它的语词表达方式是“……是应当……”或“……应当是……”。但在人们的日常用语、行文或逻辑运演当中,往往因为可以省略“是”或“应当”而变成一个单独由“是”或由“应当”联结的语句。也就是说,“水是人的生命不可或缺的东西”作为一个前提,实际上是“水应当是人的生命不可或缺的东西”,因此,“我们应当珍惜水”,还是从“应当”推出“应当”。

质言之,在社会事实的推理当中,存在着双重的“隐蔽”:有时候是作为事实判断的“是”的“隐蔽”,有时候则是作为价值判断的“应当”的“隐蔽”,故而才有好像“应当”从“是”中推出的假象。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价值判断中的“应当”根本不能直接从“是”中推出,在这一点上艾耶尔是对的。(2 )价值判断中的“应当”根本用不着从“是”中推出,而是从“应当”中推出。因此,价值判断根本不存在违反演绎逻辑的问题,在这一点上艾耶尔等人对价值判断的否定是错误的。(3 )价值判断中作为前提的“应当”本身就包含着事实判断,是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的,从“应当”中推出“应当”绝不是“随心所欲”的情感判断。艾耶尔等人一概指责价值判断完全是一些情绪化的判断是不成立的。(4 )不加分析地、武断地用“从‘是’中推不出‘应当’”来否定价值判断和用“从‘是’中能推出‘应当’”来肯定价值判断,都是没有根据的。如果说用“从‘是’中推不出‘应当’”来否定价值判断是一个“佯谬”的话,那么,用“从‘是’中硬推出‘应当’”来肯定价值判断就是一种“迷失”,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最后的结论是: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从“是”中推出“应当”上的;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就是社会事实,即是与人有价值关系并以自然事实为基础的事实;对自然事实可以作出价值判断,前提是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自然事实对人而言不仅能够而且总是不断地转化为社会事实。

对于社会评价来说,它涉及的对象就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本身就包含着“事实”、包含着“价值”,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之基础上的。社会评价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是以包含在它的前提当中的事实判断为前提的,社会评价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是从包含在它的前提当中的价值判断中合乎逻辑地推论出来的。在社会评价中,事实判断“命令”价值判断;价值判断“规范”事实判断。一言以蔽之,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完全可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证明,根本用不着反对“休谟区分”而企图武断地从事实判断中推论出价值判断来。

2.社会评价的合理性是相对合理性

所谓“相对合理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评价的合理性是相对其它类型的合理性(如科学的合理性)而言的;二是指不同的社会评价之间的合理性是相对的。前者是比较容易得到说明和证明的,后者则是社会评价合理性问题的一个难点,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后者。

相对合理性对于社会评价来说是必然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进而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婆各有理”的现象,亦即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并存”。“合理性并存”直接标志着社会评价的相对合理性。从社会评价的主体来说,任何一个具体的评价主体都是处在一定的但又不尽相同的社会关系之中,他对社会的认识、对生活的体验和对社会价值的需要都不尽相同,因而他对社会的评价就不同,甚至相反。这些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从形式上看都可能是真实的;从内容上看都可能有一定的根据。因此,就它们作为社会评价本身来讲,可能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只要是主体在真诚地评价社会,那么他所作出的社会评价都可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此一评价与彼一评价在合理性上都是相对的合理性。

相对合理性对于社会评价来说也是必要的。如果各个评价主体对社会的评价都是一样的真实、一样的合理,或者各种不同的社会评价中只有一种社会评价是完全合理的,而其它评价都是完全不合理的,那末,就等于取消了社会评价,也没有必要进行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之所以必要,一个重要的根据就是人们对社会评价在事实上是不一样的,是有差异的。进行社会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对这些不同的评价的再评价、相互评价,以求得对社会有一些多样性的、又相互补充、比较和谐统一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评价相对合理性是展开社会评价并保持社会评价不断继续下去的一个前提条件。人的社会、人的生活是丰富多采的。人对社会评价的目的就是要社会、要生活向人类展现出一个丰富多采的意义世界。人自身也希望通过对社会的各种不同评价发展人的个性价值,而这一切都有赖于不同评价主体从不同的视界进行社会评价,去获得不同意义的各自相对合理的价值评价。因此,如果否定了社会评价的相对合理性,而去追求或者强求那种“一统天下”的“绝对”合理性,那么,人的社会、人的生活、人的价值势必变成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东西,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可怕的。

这样看来,问题不在于社会评价的合理性是一种相对合理性,而在于不同合理性的社会评价之间,我们根据什么选择一种社会评价,而不选择另一种社会评价;我们有什么理由说一种社会评价比另一种社会评价更合理,换言之,我们如何保证在许多社会评价中选择出更合理的社会评价,如何解决不同社会评价的争议。

我们认为,社会评价作为一定的评价主体对一定的社会对象的评价,首先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社会评价作为对社会的一种认识,具有主客体间性。因此,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首先是一种主客体间性。在这一点上,社会评价和其它认识形式没有多大区别。另一方面,社会评价又是作为评价主体的人之间的相互评价,是对评价的评价。因此,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又是一种主体间性,这是社会评价不同于任何其它认识形式的特殊性方面。应该说,社会评价的合理性之所以为相对合理性,根源主要在主体间性上。就社会评价作为一种主客体间性而言,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关于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即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是有价值的陈述。只要价值客体对于价值评价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那么价值评价主体说价值客体好,就是符合价值评价关系的,作为一种评价就是“真”的,就是一种合理的评价,尽管这个评价主体可能仅是一个个人,或一个群体。也就是说,社会评价相对合理性主要不是发生在主客体间性中。但是,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合理性并不是仅仅由评价主体自己说是合理的就是合理性,它要对他人、对社会、对评价对象发生作用,亦即要实现他的评价,就必须获得他人、社会的认可,必须与他人、他群的社会评价“相遇”,这里发生了两种评价的“比较”问题。在这比较中或“相遇”中,我的评价必然受到他人、他群对我的评价的再评价。我同时对他人、他群的评价也在作评价。这样,在相互评价的过程中,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只能作为一种相对合理性而凸现出来。于是,主体间性便成了解决社会评价相对合理性的一条重要途径。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合理性理论就是在主体间讨论合理性的。哈贝马斯关于合理性的确立主要是:(1 )不同参与者作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真诚地、自愿地、平等地交往行动;(2 )不同参与者“解释性地讨论”、论证性地表达、反思性地批判;(3 )在普遍的交往行动、学习行动、讨论批判行动中,达到比较一致的合理性的确立。合理性总是体现在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论证可以促成一种在特殊意义下是合理的行动。合理表达的可批判性的论证能力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学习过程中却使我们获得革新和扩大评价语言、克服自我迷惑和理解困难的理论知识和道德观点,从而实现了论证(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也实现了合理性。哲学家阿佩尔也强调主体间有效性来解决合理性问题。他认为,人类伦理道德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这一“先验”问题,必须在人类语言交往共同体的观念中寻找答案。前提条件是:(1 )“所有能参加语言交往的人都必须承认为个人”;(2)“对基本伦理规范”和对交*

嬖虻摹俺腥稀保唬*3)承认交往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一切可能的要求,这些要求能够由理性的论据来加以辩护,他同时也有义务用论据去辩护自己对他人的所有要求;此外,交往共同体成员也有义务去考虑一切潜在的成员的所有潜在的要求。这样,就能保证“让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可能批判在本己的反思性自我理解中实现出来”(《哲学的改造》,第342页),使各种合理性更加合理。

应当承认,普遍的语言交往活动中,通过主体间对话、反思、批判达到对合理性的确认,这的确是一种重要、有效的途径。对于社会评价的合理性确认,同样也需要从主体间的有效性途径去达到。但是,把主体间的有效性仅局限在语言的、主观的交往活动的层面上显然是不够的,也是有缺陷的:首先,语言交往活动自身还须有比它更基础、更广泛、更有力的社会实践交往活动来保证;其次,在语言层面上的交往活动,并不能充分保证主体间对合理性的肯认不走向相对主义。鉴于此,我们认为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除通过在主体间的语言层面上的交往、对话中获取、肯认外,更重要的还要从主体间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普遍交往中获取、肯认。因为社会实践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推理过程。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把自己的目的、需要、价值理想、合理性要求和本质力量都要运用到对象上去,通过与对象的相互作用,创造出人所需要的、合理的新客体。同时作为创造者人本身也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自新”,这是其一。其二,由于社会实践活动既要遵循社会本身的客观尺度,并以此为前提按照主体人的内在尺度来活动社会、运动社会,还由于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所以,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对社会评价合理性的肯认总是要比仅从语言交往共同体的肯认权威得多,实践对理论的批判总是要比理论对理论的批判更彻底、更权威。一切评价到底是不是合理、在什么程度上是合理的,都能在实践交往活动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当然,实践活动本身总是在一定的合理性观念的指导下发起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身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活动。因此,社会实践活动对社会评价合理性的肯认也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一是相对于语言交往活动而言,二是相对于人类不断对合理性观念的建构而言。这充分表明,社会评价合理性只能是相对的合理性,我们所能拥有的社会评价只能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价,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与绝对主义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社会评价,虽然在事实上人和人以及人和人的评价必然要冲突,但是,在目的论上又必然需要他人。各种不同社会评价的冲突通过各种交往活动影响、通过评价交换、通过磨洽、通过制度的调节、通过“自我治疗性的”批判,总会产生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评价话语系统,形成一个一种评价主导下的多样社会评价格局。不管是从社会的健康运行的需要看,还是从人进行社会评价的目的看,都是要形成一个能凝聚人的个体力量、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又使人的个性、自由充分发展的合理的理想、信念。因此,一个一种评价主导下的多样并存的社会评价系统既是必然的又是必需的。在这样的社会评价系统中,在一个民主、有秩序的社会中,在人作为主体的广泛普遍的、和平的、平等的交往活动中,主体间的有效性是可以达到的,亦即评价主体间普遍的社会实践活动交往中,可以达到不同评价之间保持一种既比较一致、接近,又具有一种必要张力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当然仍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所不同的是这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相对合理性。所谓“更高层次上的相对合理性”,是指它是开放社会评价本身所获得的,亦即它是通过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广泛进行了评价交换、评价反思、批判并得到“辩护”的社会评价,是把事实—价值统一建立在实践活动基础上的社会评价。

当然,社会评价从总体上看是一种理性活动。社会评价作为一种观念活动被从实践活动中抽象出来,其历史的内在逻辑性便清晰可见了。任何一种社会评价实际上都是主体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以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的评价。社会评价从价值目标的选取到评价标准的建构,从对社会问题的发现到对社会价值的肯否,都或隐或显地有一个逻辑次序,总有一种内在的一致性,这种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次序就是社会评价主体追求社会价值的理性轨迹。从历史的发展看,任何社会评价都不可能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行为。社会评价并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几个社会价值的追求,而更重要的是对一种社会价值体系的建构。人之所以追求社会价值并且在追求中建构自身的价值体系,并不断地把对价值的追求、把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建构推向前进,说到底是为了把人和人的社会不断推向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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