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的中国法律教育_法律论文

20世纪初的中国法律教育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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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办讲授近代法律的第一个教育机构就是天津的北洋大学。(注:北洋大学是天津海关道台盛宣怀于1895年奏请创办的,时称天津中西学堂,其中的头等学堂(即大学堂)实为中国第一所近代性质的大学。学堂设立之初即有法科,当时称“律例学门”,属专门之学。1900年因庚子之役而停办,1903年恢复后改名为北洋大学。)早在1895年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即列有法律科目,并于1905年学校重整时由法律系开设。但是直到1915年或1916年左右,法律系才逐渐达到近代的法学院规格,当时有几位著名的外国律师受聘任教。入学条件为三年法律预科,并要熟练地掌握英语、法语或者德语。课堂内容最初设定为三年,尔后提高到四年,“大抵以美国的法学院为蓝本。法律系的宗旨”是“提供法政之基本训练”,“有裨于毕业生从事行政、司法或交涉事务。”有很多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士学位(LL.B),其中就有当今中国出色的法学家王宠惠博士。(注:王宠惠,字亮畴,祖籍广东东莞县,1881年出生于香港,1895年入天津北洋大学攻读法律,1899年以头名成绩毕业,为北洋大学第一届毕业生,后游学欧美,1906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当选为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曾将《德国民法典》由德国文译成英文,为英美大学的通行译本。民国后长期担任外交、司法等部门要职,担任海牙国际法官六年。他的思想与主张对民国时期的宪法、民法、刑法的制定有较大的影响。著有《比较民法概要》(1916年)等多种法学作品。)1918年法律系停办,其师资被并入国立北京大学的法律系。(注:1918年根据当时任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先生的大学教育方针,将北洋大学法科并入北大法科,同时分出北大工科并入北洋大学。此后,北洋大学不再设有法科。)这样就失去了与天津律师界外国律师的合作,同时,20多年的苦心经营也受到了很大地破坏。但藏有外文法律图书的颇具规模的图书馆依然保留在天津,(注:1922年保定河北大学学长吴扶青“鉴于法学深奥,并北洋大学先前所存之法学书籍悉归于其中,”创办了河北大学法学研究社。河北大学法学研究社编《法学月刊》,1929年4 月创刊号。)另外,尚有期待法学院尽早复办的颇多议论。

中国还有另外两个教育机构在外国律师的协助下设有法律学系,这就是直属于法国天主教会的上海震旦大学(Aurora University )和美国基督会控制的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注: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传教士1900年在苏州创办的,而东吴法学院是美国律师‘兰金(Charles Rankin)于1915年在上海创办的。)

法国法(典)构成了震旦大学的教学基础,另外在沪执业的法国律师亦襄助教学。学校不只讲授法语和英语,而且大部分的法律教学用法语进行。课程包括法律预科二年,以后三年学习法律。在校学生约有50名。

东吴大学法律科即有名的“中国比较法律学院”,(注:东吴法学院最初称东吴大学法律科。1927年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又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英文校名“中国比较法律学院”是罗炳吉法官提出来的。)1915年秋以8名学生开班设学,1922 年秋在校注册的学生已达80人。后者人数当中有14人为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一事实导致有望可能会很快地将入学条件由二年的大学毕业提高到四年。已经修满三年课程并获得法学士学位的29位年轻学子中,已有9人赴美攻读研究生, 由于有预修学业,他们已为密西根大学、西北大学及其他名牌学校授予了合格成绩。法学院的宗旨,一如学校“概览”所述及其校名(英文)所示,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之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学生为闳旨。 学院拥有一个组织完善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还出版一份中英文合璧的法学杂志(季刊)。 教学活动大都由在沪执业的美国律师以及从美国法学院毕业的中国人承担。(注:他们主要有上海前美国总领事佐尼干(T.R.Jernigan)、上海工部局总办费信惇(Stirling Fessenden)、美国驻华法院地方检察官萨莱德(Geirge Sekket)和梅华铨、王宠惠、董康等人。 这些教师全为义务教授,兼职授课。 )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 Charles S.Lobingier)——整个办学大计的成功开启主要归功于他——是法学院的教授会顾问。(注:罗炳吉(Charles Summer Lobingier)是一位美国的罗马法和比较法学家,曾任菲律宾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委员会委员和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教授。著有《人民的法律》(The People's Law )和《罗马法之演进》(The Evolution of Roman Law)等著作。1914年由威尔逊总统任命为美国驻华全权司法代表,曾参与创办东吴法学院的筹划设计,包括英文校名、课程和学规章程等工作。)最近,华东地区5 所较大的教会大学的校董会已经提议,把该学院发展成为5所大学的共同的法律科。如果这项动议付诸实施,那么专职教员将会得到增加,而法学院的其他方面也将得到加强和扩展。

中国法学院中具有大学(university)程度的仅为一所,这就是国立北京大学的法律系。清宣统二年(1910)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最早开设法律科目。民国八年(1919)采行选科制,废止了“文、理、法”科名称而改称学系。法律学系现又下分法国法、德国法与英国法组,学生必须在这三组当中择修其一,同时要熟练地用外语进行交流。外国的法律书籍已被译成中文,而外语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手段。教师分为教授和讲师两级,法律学系现有教授4人,讲师10人。有425名学生注册在学。本科修业4年,入学条件为高中毕业后预修2年。

中国其他的法学院称“法政学校”,可是由于这类学校的规格参差不齐,因此这个词语的含意不甚确切。随着民国的建立,骤然拥出了大量所谓的“法政学校”。清廷官员既已捞取了退休金,而又对共和政府下的官职一片争抢。人们普遍相信,学习法科乃为干禄之终南捷径,因此这种新办的法政学校蜂拥而起,到处泛滥。(注:叶龙彦博士在他的《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1905~1919)》(1974年)这篇论著中对当时法政学堂所以“狂热浮滥,蔚成时代风尚”的原因、过程及历史地位等问题有专详的描述。)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成的西洋法律著作。很多人东渡日本研习法律,因而中国的法律学校不久就被从日本学成归来的中国人所把持。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它是一所拥有700名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学生(其中学法律者300人)的学校。今年(即1923年)5月,该校校长讲,学校所用教材的70%是从日文翻译过来的,有60%的教员是留日学生。在北京的大理院图书室,日本的法律书籍沿墙摆满一排,而美国的法律书籍则置于一旁。由于中国学生去西方国家学习法律的人数相对来讲非常之少,所以很显然,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部分知识是从德国转由日本而来的。我们的邻邦日本的主要成就归结于他们在实现自身司法制度近代化道路上的迅速和辉煌,并成为其他东方国家的开路先锋。“在塑造日本新式的法典的过程中,法国法、英国法和德国法相互竞争,最后以德国法的胜利而告终”,但这只是在日本法学家分别以其各自的语言研究了这些相互匹敌的(法律)制度之后取得的。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应将哪些西方的法律融汇到它的古代法律制度当中,不过,正如一位对此留意的日本律师所指出的,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对各种西方的法律体系以其本民族的话语作出严谨认真的研究,否则就应当搁置一旁。

1915年至1916年,中国各省办有法政学校42所,其中24所为官办的。公立学校只有15.405名学生。1921年这个数字已减至不足一半。以下是1921年取自非官方的统计,尽管其准确性有待检验,但可能有益:

学校学生教师官员

官办21 6,490

524 232

私立10 2,738

175 68

如果将以上学生总数再加上前文专述的那三所学校的在学人数,那么当今中国法律学生的总数有近万人。不过,只有5 所官办的法律学校是严格意义上法学院(law school),其他的法律学校则讲授法律学、政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一般性课程,这样,一个学生有可能被作为法律学生计入在内,尽管实际上对其全部的学习提供某一相关的主题。(注:当时的法律学校除设有法律科外,有的还设有政治、经济学学科,这三者当中任何一科的毕业生,均授以法学学位。根据1939年9月4日颁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第三条,得授予法学学位的学科包括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学等。)

尝试分析一下法律学生人数这种锐减的原因颇为有趣。一种解释认为,这些学校的标准提高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人数因而有了显著地下降。努力使法政学校的办学规范化,并把它们提高到中学或者高中以上的程度,这一点确是事实。不能否认这一过程排除了相当数量的学生,但是很难解释的是,有1/3之多的学校本身也消失了。正确的解释似乎是这类学校满足不了国家的需要。民族自治在中国是一件新事物,而且伴随着共和国的建立,人民会乐意抛弃掉他们与官府衙役对立的陈旧偏见,并给予法律学校以发展的机遇。他们不足以培养出担当共和制政府需要的那种人,这已为目前国家的混乱无序状态所表明。人们的这种感受已被概括在去年(1922)7月济南教育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决议当中,该决议向政府提出,现有的法政学校(公立)由于培养出“品行不端的学生”或“挑词驾讼的律师”这个事实得予撤销。

在考虑了这种机构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直接贡献之后,让我们暂且考虑一下某些间接性的贡献。

几乎每个与中国订有条约关系的国家都在上海设有领事法庭,还有领事控制下的混合法庭。两个治外法权法院, 即美国驻华法院(theUnited States Court for China)和英国高等法院(the British Supreme Court),享有在其所代表的这个国家主审法院的地位和尊严。(注:领事法庭或混合法庭是19世纪后期中国与西方列强“不平等条约”下的产物。1906年设立的美国驻华法院由职业法律家代替了领事裁判,在执行业务上与美国的地方法院居同等地位。英国设立在上海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对所有的民刑案件超越其国民行使司法管辖。这些法院都采用西方的程序。)这些法院平日开庭,并用作标准的庭审和诉讼程序的示范课。西方的法理为日常的各种报纸所报道和传播,而法官则将他们的公正地位置于社区共同事务的首位。有一个法国的混合法庭既适用法国法,又适用中国法。还有一个国际混合法庭,那里法官称承审员,由各国人充当,他们与中国的司法官同坐一席。然而不幸的是,领事团并没有看到只宜于挑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来担此重任,即固定的承审员,特别是所有辛勤工作并且恪尽职守的英国人或者美国人。他们解释现行的中国法律,把它与衡平和西方的法理加以调和。他们作出的判决,如果是慎密周详的判例报告,将会用作有价值的先例(precedent)。法庭处理着浩繁的案卷并以现代的方式进行管理。司法的完整性与独立性是中国最重大的一个法律问题,而上述法院及其他的法院无可置疑的完整性将一种崇高而又可贵的理念摆在中国法律学生的面前。在华执业的各国律师业的法律家们又可以同样的方式做出重要的贡献。

对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的其他间接性贡献是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的那些东方国家。每个东方民族都有其自己的古代文明与法律制度;每个国家都融汇有西方的法理。述及印度、暹逻、菲律宾、日本和其他地方的法律改革历程将会令人着迷。对中国学生尤有帮助的将是研究日本和菲律宾所做实验的实际效果。至于我们的邻邦菲律宾,美国律师和菲律宾法官的突出业绩,同样归结于他们卓越的工作——他们把本民族法律的各种成分、罗马-西班牙实体法还有美国的程序法典混合起来,融入目前富有效率的体制当中。他们也是以其各自不同的语言首先掌握了这个课题,而且按照比较的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法律家对于一个共和制政府有着根本性的意义,而一旦菲律宾获得独立,那么,为菲律宾数量不断增长的法律学生提供广泛的训练,就将是一笔无价的财产。

以上简略地考虑了推动中国法律教育的这些影响力量,现在让我们来思考一下这些力量在未来所应努力追求的目标。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进入律师业的人作准备。在西方国家,律师业的准入条件通常有三个,即一定的通识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大清帝国的统治下,中国的法庭上从未听到过有执业的律师,而共和国的建立,颁布了规范进入律师业的条例。至于通识教育,则未作出规定要求。道德品质方面规定的条件只是,无论其任职资格,曾处徒刑以上之刑者(国事犯已复权者不在此限)或受破产宣告者不得充任律师。至于法律教育方面的资格,可同上申请者以两种办法予以满足:参加考试或证明其拥有某种资格,例如在认可的中国和外国的专门学校和大学修法律之学18个月至3年以上, 或在认可的专门学校或大学充任律师考试规定的主要科目之一之教授者,或曾任推事检察官者。这些规定是司法部1912年9月16日颁布的,(注:见《律师暂行章程》(1912年),第三、四、五条,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专门的律师法。)可是几年后,国家充斥着成群的缺乏训练的律师,这是设置这种低下的标准和法学院为当官提供捷径的流行观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政府有鉴于这种错误,目前除回国留学生及某些情形外,一概拒发任何法律执照,另外还将执照费由10美元提高到200美元。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都仅以为律师业培养人才作为其目标。北洋大学法律系努力使其毕业生适宜于行政、司法和交涉需要。北京的一所学校打算培养专门的司法官。(注:此处指的是1913年在北京开办的朝阳大学,该校以培养量多优质的司法官而著称。)比较法律学院寻求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人才,而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最初目标是要培养学生出国深造。鉴于中国绝大部分地方的律师业水平低劣,加之遗留下来的旧帝国衙门“诉棍”的不良名声,中国所有的法学院都似乎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培养目标,即下一代的律师要能够提升训练水准,并将他们置于社会中受人尊敬的领袖地位。要做到这点很不容易。这里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就是中国人相信法学院的毕业生更可能破坏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没有对司法改革的困难留有深刻的印象,人们就不会读懂《一位中国司法官的来信》。古代巧取豪夺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导致人们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无可避免地走向堕落。人不可信,为何要以诚相待;而待人以诚,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残留不绝,人们就会以恐惧、厌恶和憎恨的眼光来看待律师。一定要把人们提高到一种新的品秩上来——他们受过最新的法律理论训练,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种神圣的威严而且律师是它的侍臣;他们抱有捍卫正义的热忱,并对所有的不足折衷权衡。

可是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关于良好的通识教育这个问题可由提高法学院的入学条件和只允许这种法学院的毕业生从事业务加以解决。这是美国律师公会所倡导的方案,在美国,二年大学毕业被作为目前进入法学院的最低要求。美国有些法学院要求文学士(A.B.)学位为入学的必要条件。(注:美国大学本科后法律学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必须受过1年大学教育方可进入法学院的入学标准是1923 年制订的;1925年这个标准被提高到2年,1952年提高到3年,直到后来要求入学者受过完整的大学教育。E.Allan Farnswor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2nd. (Oceana,1983),页15。)

关于良好的道德品质这个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在西方国家的法学院也悬而未决。在英国和美国,律师界的神圣传统使未来的律师受到一种有益的影响,而且国家的伦理基础也易于使其把握方向。正规的法律伦理学课程经常开设。在中国,健全完善的法律传统非常欠缺,另外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又很微弱,尽管中国的执业律师在准入之后要属于某一律师公会,其所要维护的义务是法律职业道德,而且还要限定收费和成本的范围。中国明确地做出努力来解决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法学院,只有上海的中国比较法律学院。借助法律伦理学、社会公正和宗教课程,通过富于神启的教堂讲谈与传经布道,藉以个人协商和对话,中国迈向司法改革的第一步是要变革哪些即将成为未来的法官、律师和国家领袖的人的生活方式,这是切中要害的事实。

第三个问题是为法律学生提供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中国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固有的法律体系。然而它在许多方面已经显得苍然古老、陈旧落后,需要按照近代的法律观念和实际加以转变。虽然筹划拟定之中的法典以外国的法理为依据,可是本民族的法律制度(legal institutions)已经深深地扎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当中,不能去除殆尽而在其他方面进行对社会无重大危害的移植,这必将顽固地保留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当中。当然,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legal institutions)适合移植。那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已经有人提出。应将哪些西方的法律融合到中国古代的制度当中,这个问题应当置于一旁,直到对中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予以识别,并将全部现有的涉及每一种制度的习惯法收集和分类;而且直到对西方的各种法律体系以其母语进行了认真严格的研究之后方能解决。不过这一期间法院将适用怎样的法律呢?只要有贤良之士执掌着北京最高法院的法官席位,那么现行的这种制度——就案件的最初印象按照创制先例的观点作成经过认真推敲的判决意见——将是非常宜于适用的。在大理院最早的一份判决当中确定“判断民事案件,应先依法律所规定;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条理。”(注:民国二年大理院上字第64号判例。)这份判决清楚地表明了对中国习惯法的承认;也反映了西方法更换渗透。让这个过程不断继续下去;让法学院逐年为法官界和律师界增加训练有素和品格端正的成员,而且到那时——那时将不会久远——会编纂出真正的法典予以填补,一个有价值的司法体系也将竖立起来。

在本文的结论当中,请允许我对各国在这次盛会中所展现出的成就表示感谢。所有这些对业已实现的一切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并由此显示出了律师界同行的真精神。不过,中国的法律教育仍处于初始阶段。发展高深学术和无懈可击的伦理品质,是我们各律师界传统的根基。或许,借助格言并树立榜样,我们祝愿中国未来的法律家们前程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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