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十大趋势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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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国未来税收发展和改革作出了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核心是转变税收职能、稳定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回顾总结税制改革发展历程,展望未来税制改革发展规划,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一轮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将促进我国税收在十个方面发生趋势性变化。

      一、税收定位由传统税收制度体系向现代税收制度体系转变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政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①这是对新时期财政税收属性和职能作用的精炼概括,是依据新的历史条件对财政税收的重新定位,从而把财政税收定位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因为历来税收都强调国家税收,而《决定》要把税收定位由国家税收提升到国家治理税收,体现了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国家管理与国家治理虽非对立,但至少有以下区别:②一是主体不同。管理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多元治理结构。这一变化意味着,政府不再只是治理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对象,同时也是治理主体。二是权源不同。尽管国家管理权和国家治理权最终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国家管理权更多强调行政权力机关授权,是人民的间接授权;而国家治理权不但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大直接授权,而且治理权相当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或参与行使。三是运作模式不同。管理的运作模式强调单向、强制、刚性,因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其有效性常难保证;而治理运作模式是复合、合作、包容,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转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破题之举,折射出改革的新思维。

      国家治理结构变化使税收生存和发展基础也发生重要变化,促使税收由国家管理下的传统国家税收制度体系向国家治理下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转型。传统国家管理下的税收强调税收的财政经济职能,税收更多的是以政府为中心,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而国家治理下的税收强调税收的经济社会职能,以保障、改善、服务民生为重点。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的民生税收,应具有民主、公平、法治、民治、民享特征。③一是民主性。是否征税、征多少税由人民说了算,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二是公平性。税收要能保证目的正义、程序公平和行为公正。三是法治性。依法治税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四是民治性。人民治理国家居于税收管理之上。税收管理需要有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五是民享性。税收既要取之于民,又要用之于民,更要造福于民。

      二、税收目标由效率激励向公平、有序、正义转变

      公平和效率既是衡量税收优劣的准则,也是税收追求的目标,同时又是《决定》中提出的税制改革方向,即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收体制之间包含三层关系: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与税收体制之间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应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自然资源、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各产业之间流动,实现产出效率最大化。在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还需要国家通过政策手段间接予以引导,从而使税收成为国家引导、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二是促进社会公平与税收体制之间的关系。在国民收入由市场决定的初次分配基础上,税收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通过税种的设定、税基的选择以及税率的高低等方式达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税收由于具有强制无偿征收的刚性特征,在调节收入分配中,起到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其他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公平不但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也在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通过公平税负来促进平等竞争。三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收体制之间的关系。税收一方面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效率目标,另一方面要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目标,最优税收需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目标。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提出“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说明税收已由传统的全面调控转向聚焦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目标。《决定》提出,税收既要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方面发挥经济职能作用,也要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社会职能作用,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两者有机结合。随着市场经济成熟、市场地位和作用的增强,税收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更多保持税收中性。如《决定》提出,要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来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目标。

      三、税收增长由超常增长向稳健持续增长转变

      要实现以民生为基础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自然要求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税收保障制度。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并呈三大增长特征:一是增长率高,1994-2013年年均增长17.56%;二是持续时间长,从1994-2013年保持长达二十年高增长;三是加速增长,“九五”时期税收收入增长了15.84%,“十五”时期增长了18.04%,“十一五”时期增长了20.73%。④税收收入高增长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财力保障。但税收收入因何增长,税收收入增长可否持续,未来趋势如何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自1994年以来出现的税收收入超常增长,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五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经济增长。尽管我国1994-2013年税收增速几乎是GDP的两倍,但经济增长依然是税收增长的基础。二是结构调整。不但税收贡献率高的工商业和服务业增长远超税收贡献率低的农业,而且采掘业、汽车制造业、烟酒和化妆品等奢侈品业以及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税收贡献率最高的行业是发展最快的行业,结构调整加快了税收超GDP增长。三是统计口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企业上市和股票交易等不统计GDP却产生巨额税收的经济活动助推了税收超GDP增长。四是税收管理。金税工程建设、精细化管理以及严格违法处罚,在同样制度下增加了税收。五是通货膨胀。1994-2013年,我国税收增长远高于GDP增长,但与广义货币发行量几乎同步增长,反映出与货币过度发行相关的资产性交易所创造的税收对税收贡献的作用在增强。

      2013年,我国的税收增长率急剧下滑至9.84%,2014年进一步下降。税收增长情况的急剧变化,不但改变着税收二十年增长的轨迹,也改变着人们对税收的预期。这种情况意味着短期调整还是长期趋势?笔者的判断是我国税收将由高速增长转向中低速增长,由远高于GDP超常增长向与GDP基本保持同步的稳健可持续增长转变,并将成为税收增长新常态。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经济增速放慢将使税收增长基础回落;二是对房地产行业实行宏观调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促使虚拟经济更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产业结构调整,将抑制高税收贡献行业的膨胀,削弱促使税收超常增长的结构性因素的作用;三是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将抑制税收超常增长趋势;四是未来货币政策将影响资产性税收增长。

      四、税收负担由结构性减税向稳定宏观税负转变

      宏观税负反映税收与GDP比值,其高低取决于税收增长与GDP增长之间的关系。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持续高增长,也带来了税收占GDP比重的持续上升。由1995年的9.93%,提高至2013年的19.42%,几乎翻了一倍。在国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国家税收、企业利润、居民收入此消彼长。科学合理的税负水平既可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稳定可靠财力,又可使宏观税负保持在经济可持续增长、社会公民可承受合理水平之内。

      自1994年以来,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于科学合理的宏观税负出现过三种不同的主张。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面对我国严峻的财政形势,主流观点是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并成为分税制改革制度设计所考虑的重要内容。⑤随着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两个比重不断提高,国家财力增强,社会要求减税的呼声日益高涨。尤其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结构性减税主张成为主流观点,并在政策制度上得以实施。⑥然而,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税收增长大幅下滑,《决定》和《方案》的基调是稳定宏观税负,即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基本同步。从提高两个比重到结构性减税,再到稳定宏观税负,反映了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宏观税负的内在要求。

      未来我国宏观税负的总基调是稳定,其主要措施:一是稳定水平。宏观税负总体稳定增长,与经济基本保持同步增长,既不刻意提高,也不过分降低,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政府收入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在出台有可能增加税负的新税种时,需相应调低减轻已有税种的税负。二是调整结构。主要是清费立税,实行费改税,提高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地位,减轻非税负担以及在提高个人直接税时相应降低企业间接税,使税收负担公开、显性、透明。三是优化支出。重点提高居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公共事业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宏观税负与各收入阶层所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障之间的关联,体现税收的民享性。

      五、税制结构由以间接税为主向以直接税为主转变

      1994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税收政策调整,我国的税制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总体呈以下变化趋势:一是直接税比重上升。1994年,我国由所得税和资源财产税构成的直接税收入为1 037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1.20%。2013年,同口径直接税收入增加到43 973.41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9.78%,提高了18.58个百分点。二是间接税比重下降。1994年,我国间接税收入为3 856.28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8.80%。2013年,间接税收入增加到66 557.29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22%,下降了18.58个百分点。三是企业纳税主体地位未变。2013年,个人直接缴纳和负担的税收占全部税收的12.59%,而企业直接缴纳的税收占全部税收的87.41%。⑦虽然个人纳税比重较1994年有了较大幅度上升,而企业纳税比重有所下降,但总体以企业缴纳的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特征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⑧

      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具有按收入总额征税的刚性税收特点,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间接税在征收管理上相对简易可行,征收成本较低,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但以货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存在税负不尽合理、价格体系扭曲、税收逆向调节、干预经营活动、纳税受益背离、政策导向失效等矛盾和问题。我国未来税制结构总趋势:一是实现税制结构由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为主体转型;二是实现纳税主体由企业为主向个人为主转型;三是实现税收分布由生产经营向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转型。

      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措施:一是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在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同时,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主要通过增值税减税改革和消费税增税改革实现。二是增加所得税收入比重。加大直接税改革力度,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三是扩大财产税比重。核心是房地产税改革,在立法先行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整合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四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未来税制结构转型要求税收征管先行,包括健全涉税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监管能力,提升税收稽征效力,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有序、高效,从而为税制改革、结构优化保驾护航。

      六、税制改革由个别税种改革向全面系统改革转变

      税制改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个别税种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另一种是整个制度的系统性变革。从我国改革实践看,前者频繁发生,无规律可言,而后者则偶然出现,并伴有周期性。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1984年“利改税”、1994年分税制、2004年新税制三次重大税收制度变革,分别有效破解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三大历史性难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突破。2014年,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虽然每十年会进行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但每次改革所处的经济和社会背景都不同,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同。本轮改革要在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围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分配、发展方式转变和国际开放格局四大主题进行税制改革设计,建立公平、效率、开放、和谐的税收制度。

      我国税制改革总体思路:一是从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合理优化经济结构角度,通过“营改增”、调整消费税制度和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加以推进;二是从收入、财富和保障制度的系统性改革着手,通过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改革,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财富合理配置上的作用,实现收入、财富公平分配和生活保障目标;三是从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发,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四是在税收政策导向上,向既鼓励吸收引进外资又倡导对外投资,既鼓励出口又加快进口的双向开放模式转变,确保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作为系统性制度改革,又可分为一次性改革和一轮性改革。一次性改革是改革在某一个时点一次性完成,如我国1984年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而一轮性改革需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如2004年以来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其特点是每年推出一两项改革,改革持续十年。而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同历次改革比较,既具有一轮性改革特点——总体规划,精心设计,分步实施,又具有一次性改革特征——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全面推进、完成改革,同时还是“一揽子”改革——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同步推进预算改革、体制改革、法制改革。

      七、税收政策由短期多变向长期规范化转变

      税收作用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短期税收政策调节;二是长期税法制度保障。我国长期以来作为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税收更多体现为政策工具,服务政府行政部门政策需求,较多追求短期利益和效果,从而导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加之有些地方执法不严,或者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税制规范和公平竞争。另外,我们长期以来一直把财税改革作为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其职能定位自然是与此相匹配的。在这样的逻辑框架下,税收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与工具,根据经济形势灵活变动,在经济紧缩时采取扩张性减税政策,在经济膨胀时采取紧缩性增税政策。

      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基于顶层设计思路,从最基本的价值原则出发构架制度,通过《方案》确立长远改革目标。然而,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局限性,制度改革和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长期改革目标需要通过阶段性目标实现,阶段性目标又要与长期目标协调。为此,需要将应对经济波动的政策调整以及税制改革的短期目标纳入长远改革发展的轨道上来。一方面,要加大清理不合时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干预;另一方面,又要基于税制改革的长期建设目标,根据经济新常态、新变化、新趋势的特征,思考短期策略性、阶段性建设方案,出台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的税收政策,并把短期税收政策规范化、制度化,为短期政策转化为长期制度提供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目标,从这个角度看,作为经济改革中心环节的财税改革不仅是宏观调控的杠杆或工具,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为了满足一些短期的目标而过多采用或随意动用税收手段,使税收工具化。随着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和推进,我国未来人大税收立法将更多体现公民社会要求,取得社会公民共识的税收法律制度将更多体现法定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政府部门提出的短期税收政策要立法通过,将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让税收回归其本质属性,避免过度工具化,不仅是经济稳定,而且也是国家稳定、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八、税法制定由行政决定向人大直接立法转变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和税收地方性规章组成。现行税收程序法即《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现行实体法中共涉及18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立法,关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其余14个税种均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因此,我国现行税法是以人大授权立法为主的。

      《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先是依法治税。其核心在于还权于人大。人大立法不仅在于提高立法层次,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人大立法来反映民意、倾听民声、顺应民心,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其次是立法先行。而立法先行必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三是完善税法。从依法治税要求出发,积极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税收实体法,将相对成熟的税收暂行条例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提高税法的法律层级;完善税收程序法,以加强征管权力、保护纳税人权益;完善地方税管理权限。第四是分步实施。新设税种不再由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按照先易后难、先主后次、稳步推进原则,尽快将增值税、消费税等一批主要的税收暂行条例转变为税收法律。使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由人大授权的行政立法向全国人大直接立法转变。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以严格的立法程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立法。一是公开立法。立法机构应将立法信息在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上公布,动员公民开展讨论,广泛征集意见,及时反馈信息,使公民反馈意见在法律制定中得以体现。二是公民参与。税收立法要走听证程序,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及决定过程,使税收立法体现公正。三是保障权益。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对纳税人的保护要明确写入相关法律,要研究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以法律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总之,落实税收法定,要使税收立法在程序和内容上体现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以达到良法善治目的。

      九、税务管理由传统管理向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转变

      优化税务管理是落实税收政策的最终保障,其目标应是提升行政效率、优化征管服务、降低征纳成本。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是优化组织,稳步推进税务机构改革,逐步改变以收入为导向的税收管理模式;二是优化流程,以纳税人为中心再造税务机关工作流程;三是逐步建立税务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税务机关的重大决策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代表参与;四是建立健全涉税救济机制,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受到不对等、不公正的对待时,可以便捷地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法律、政策和服务上的救济;五是进一步节约征纳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谐征纳关系。虽然优化税务服务有很多途径,但关键是创新管理,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税收管理现代化,并以此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税收更强调以信息技术手段管税:一是搭建以云计算数据中心为支撑的数据库,通过“一张网”数据库实现对税收数据、企业财务数据和相关部门涉税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二是搭建融合各种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税收管理平台,借助云计算、电子影像、GIS和4G网络等科学技术,进行数字化税收管理;三是建立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海量涉税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以“一张网”数据库和云计算数据中心为支撑,以“金税三期”工程及相关应用系统为保障,以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为核心的综合治税机制;四是探索与专业化管理相匹配的现代征管体系,全面实施征管机构集约化、扁平化改革,形成职责明晰、控管严密、流程科学、运转顺畅的现代征管体系。

      上海自贸区税收服务推出的十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将成为未来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示范。一是网上自动赋码,由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二是网上发票应用,推广电商企业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区内电子发票应用范围;三是网上区域通办,为企业提供税收业务事项的区域通办服务;四是网上自主办税,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推行网上办税;五是网上审批备案,对清单内常用涉税事项实行网上先备后核;六是网上资格认定,推行网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七是网上非贸管理,试行托管方提供纳税人基本信息;八是网上按季申报,由按月申报转变为按季申报;九是网上信用评价,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十是网上服务体验,提供多样化网上信息服务,依托信息化技术,创新监管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运作的便利化水平。⑨

      十、税收体制由单一集权向多元分权转变

      税收体制是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也是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体制是在二十年前进行分税制体制改革时确立的单一集权体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方面存在地方政府财政缺乏独立税收立法权保障、收入基础不稳固、收入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2012年,由上海试点进而向全国推进的“营改增”,既是消除产业重复征税、合理税法制度、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税制改革,又是倒逼现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要打破现有单一集权体制,构建以保持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格局总体稳定为前提,以优化整体税制结构为基础,能够稳定地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支出需要,有利于加强地方性税源控管、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能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的地方税体系。中央、省和市县三级政府收入划分应坚持:一是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二是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依据,合理划分地方税种和税收,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实行彻底分级(省、县市两级)分税。三是要尽量减少共享税,切实增加各层级政府的专享收入规模,支持地方税体系建设。

      要根据税制改革进程,给予地方政府适度收入自主权,做实地方收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可通过对地方税权的界定、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和税种结构的优化,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的重大意义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自主提供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现行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低,不利于地方政府履行基本职能。所以需要扩大地方税的范围和一定的管理权限,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政令畅通,不挤占中央税、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省级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对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地方性税种。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体通过(以下简称《决定》)。

      ②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

      ③柳华平.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J].税收经济研究,2013,(6).

      ④国家统计局财政统计[EB/OL].(2014-01-22)[2014-01-22].http://www.stats.gov.cn/.

      ⑤《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第85号)。

      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

      ⑦财政部财政2004年、2013年决算表[EB/OL].(2014-01-22)[2014-01-22].http://www.mof.gov.cn/index.htm.;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税收收入统计表[EB/OL].(2014-01-22)[2014-01-22].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统计局.财政统计[EB/OL].(2014-01-22)[2014-01-22].http://www.stats.gov.cn/.

      ⑧个人直接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动产交易契税统计。

      ⑨陈婷婷.上海自贸区推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EB/OL].(2014-07-07)[2014-12-18].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4/07-07/6359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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