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璞[1]2002年在《试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论文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既结合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又充分考虑我国客观实际,设计出股指期货合约这一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股指期货的定义、功能、产生背景及其发展态势。正文由叁大部分组成,第一章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推出股指期货可能对现货市场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提出在中国推出股指期货的迫切性和可行性。第二章是本论文的重点,主要参照国外的股指期货合约来设计我国的股指期货合约,其中包括重新构造新的全国统一指数作为合约标的。第叁章对股指期货推出后可能遇到的种种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监管和完善市场环境的措施。在引言中,给出股指期货定义是指以股票指数为基础交易物的期货合同。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股指期货既具有期货交易的一切特点,又有其特殊的一面——以现金交割。股指期货的产生,为投资者提供了能有效地规避整个股市下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工具。股指期货一经推出,得到迅速发展,并形成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热潮,被称为“股票交易中的一场革命”。从宏观层面讲,股指期货具有以下叁方面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二是平抑股市波动,防止暴涨暴跌;叁是增加市场流动性。从微观层面上,对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也具有多种功能:一是套期保值;二是投机功能;叁是套利功能。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发展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影响。影响分两个方面,正面和负面。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正面影响在于:股指期货的推出,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控制的手段,提高了对新信息的反应速度,免除频繁选股的困扰,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规避系统性风险的新渠道,吸引原本担心风险的投资者进入市场,增加了现货市场的交易深度和流动性,促进了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其特有的指数套利交易策略的存在,客观上具有稳定及调节股价的功能,降低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加强现货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但另一<WP=3>方面,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刃剑”性质,人为设立的股票价格指数,带有极大的虚拟性,它虽然能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整个市场的风险却只能转移而无法消除。它对股票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主要有:可能导致市场资金发生从现货市场转移到期货市场的交易转移行为,以及产生不公平交易行为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但这种负面影响只是局部的和短暂的,从整体和长期角度看,股指期货的开展只会促进股市交易的活跃与价格合理波动,从而使股市更加健康发展。通过对美国1987年股灾的分析,否定了布兰迪委员会的“瀑布理论”,证实了宏观经济基本面欠佳、股票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才是股灾真正的罪魁祸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市场运作很不规范,“政策市”、“消息市”的特征明显,系统性风险大,发展股指期货,使之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第二章主要讲述了我国股指期货合约的构成情况,这也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首先对我国现行股票指数进行了评价,分析现行指数的缺陷,并对新指数的构造提出作者的建议,包括成份股样本的选择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票指数具有先天缺陷:占总股本叁分之二的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发展股指期货的前提条件是在克服现行指数缺陷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新的统一指数作为合约标的指数,应选择以流通股加权的成份股指数,成份股市值覆盖率要大,行业分布合理,指数本身不易被少数机构大户操纵。其次,阐述了关于股指期货交易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交易所的选择、交易主体的选择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在交易所的选择上,对比了整合式和分割式两种交易模式,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主张采用分割模式,选择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在交易主体的选择问题上,可采取先机构后中小投资者的方式,有利于股指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交易方式可直接采用国际通行的电子化交易。然后,设计我国股指期货合约内容(如下表)。在参考国外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的股指期货合约,包括合约价值、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最小报价单位、保证金水平的确定、合约月份划分、最后交易日的确定、交割日和清算日、交<WP=4>割方式与清算价格、交易时间。最后,介绍了股指期货交易机制中极其重要的保证金制度和交易指令的种类。在比较了国外保证金水平的制定后,主张采用收取固定保证金的办法,金额为一万元。实行每日两次清算制度,以防范风险。改革现有期货交易指令单一的状况,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增加市场价和止损价两种重要指令。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规格标的指数新的统一指数交易场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合约价值100元×新指数(约10万元)每日价格波动限制50点最小报价单位0.5个指数点(考虑新指数以1000为基数)每张合约单位100元合约月份3、6、9、12月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的第叁个星期五最后清算价格最后交易日每5分钟价格指数全天的平均数交割方式现金交割第叁章对我国开设股指期货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保证金交易的杠
薛智胜[2]2002年在《试论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文中认为股指期货的推出需要一定的条件 ,其中法律环境是重要条件之一。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借鉴国外的经验 ,简要分析了法律环境在推出股指期货时的地位、作用及我国推出股指期货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并对完善相关法律环境提出了措施和建议。
杨丽霞[3]2002年在《试论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开展》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 ,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世界各国金融衍生品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自问世以来 ,迅速成为金融市场的焦点。从股指的历史和功能入手 ,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可以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若干措施。
刘小闹[4]2008年在《试论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文中认为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以及对相关准备工作的完备,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已成定势,而股指期货的成功推出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在分析中国目前的股指期货法律环境的基础上介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最后对完善股指期货法律环境提出了建议。
关睿波[5]2016年在《2015年股灾后股指政策变动对股指期货与现货指数之间关系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从2015年6月中旬至8月底,中国股票大盘指数沪深300持续下跌。而对应股指期货IF主力合约出现了相对应的下跌,在下跌过程中有跌停板的情况出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随后出台提高股指期货保证金比例,提高日内平仓手续费,限制持仓叁项主要举措。之后各方对于股指期货政策的变动褒贬不一,反对的观点主要是借鉴曾经日经225股指期货的历史和新加坡股指期货对日本股票现货指数的影响,以及考虑新加坡A50对我国股票现货指数的影响。参看国内外文献,大多涉及到arch模型都是从波动率以及收益率出发研究的,同样结论并不能否定或肯定中金所的政策;而本文针对政策前后各八个月的IF股指期货主力合约的收盘价,以及沪深300指数的收盘价进行对比研究,采用计量经济学中的经典理论最小二乘法进行初步研究,得到的结论是,我国股指期货与现货指数的相关性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之后又加入了应用回归分析中的适用于政策变动的虚拟变量设定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肯定了上述结论,即我国股指政策变动并不会导致我国失去自身现货指数的定价权,新加坡A50对沪深300的影响依旧还是很小。
宋青锋, 刘学贵[6]2005年在《试论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及其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方兴未艾,股指期货首当其冲。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发展,股指期货交易必然产生。股指期货是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但其本身又具有天然的风险特性,对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须从叁方面进行:(1)建立健全证监会、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各级风险管理体系;(2)建立实时风险预警系统;(3)及时处理市场异常情况。
周菁[7]2012年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因股票风险管理的需求而产生,在全世界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流品种。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启动,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于4月16日正式上市交易,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股指期货特殊的交易规则使其成为一把“双刃剑”,在给股票现货市场提供规避风险的方法的同时,也给股指期货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高风险性、高投机性。我国作为一个新兴期货市场国家,金融期货市场体制不健全、管理经验不足,期货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因此,为了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应该将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作为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管理法治刻不容缓。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论文的基础性概括,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了股指期货的概念、特征,并阐明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风险投资、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的功能;第二节介绍股指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风险的特征及分类,指出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具有客观性、放大性和可控性;第叁节从股指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必要性,继而阐述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法治确立了纲领性的指引。第二章先从宏观上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概况,并总结出对我国的叁点启示,即完备的立法体系、权责分明的一元叁级监管模式和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我国股指期货发展历程作了较详细的阐述;之后从我国现行的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则体系和监管模式两方面分析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现状,为后文分析管理法治的缺陷和完善做好总括性的铺垫。笔者在分析我国股指期货管理法治的缺陷及完善时,从宏观立法体系、微观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叁个方面分别阐述:从宏观立法体系看,我国股指期货当前立法体系混乱,基本法缺失,相关法律法规间存在立法冲突,股指期货相关规则的法律效力偏低,应当加快期货基本法的出台,明确相关规则的法律效力,健全立法体系;从微观法律制度看,市场准入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信息披露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存在不足,亟待改进;从监管模式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监管手段行政化、交易所、期货协会自律监管不足,应当监管模式法治化,加大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运用,建立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跨市场联动监管模式,加强股指期货市场的自律监管。
张驰文[8]2011年在《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股指期货自1982年在美国诞生以来,已有了近30年的发展。因其价值发现、套期保值和风险投资功能,在全世界资本市场受到广泛青睐,并一度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流品种。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启动,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也于八天后的4月16日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与此同时,由于股指期货作为资本市场工具所具有的前沿性和高端性,威力和影响相当于资本战场的核武器,其研发和利用有着相当的风险和难度。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运行时间较短、股指期货监管的高级人才还比较稀缺、以及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技术和能力尚不充足,从股指期货正式出台后就拉开了一轮股市暴跌的序幕,尤其是导致2010年“11·12”市场暴跌的深刻背景值得探究,“这其中固然有市场本身调整的需求,但上调印花税谣言,以及某国际知名投行向投资者群发卖出中国股票的邮件则是大跌的导火索,就在此前不久,正是该投行发布了积极看好中国股市投资前景的策略报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或有操纵股指牟利之嫌”。①所以,从保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化手段加强对我国股指期货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题的确定一方面是受国际国内一系列金融期货风险事件的启发,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股指期货刚刚上市的大背景。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的中心主题是探讨在法律层面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本文认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从提议到上市行政干预的动作随处可见;构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系应当是金融期货监管的核心价值追求;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能否实现动态平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惩治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是决定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能否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
窦鹏娟[9]2011年在《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文中研究指明作为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浪潮中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股指期货在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同时,其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也威胁着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在股指期货的各类风险中,法律风险是其中引发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类。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纯粹性以及兼具内生性与外生性的属性,其基本范畴包括风险成因、识别特征、承担主体以及可能后果。我国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一波叁折,从最初尝试失败到最后成功推出经历了约17年的时间。股指期货虽然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投资者规避和分散风险的客观要求,但其在我国的推出却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包括宏观法律环境风险,微观层面的法律风险,还有来自于股指期货交易和结算等动态法律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等静态法律风险。我国股指期货法律风险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影响,但不同于市场风险的是,股指期货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可控性,无论是在宏观层面上还是在微观层面上,相关部门和主体都可以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其予以有效防范。因此,可以从法律制度环境、监管体系以及投资者等角度探索我国股指期货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孙兴平[10]2011年在《基于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一种期货合约,合约的交易双方约定在规定的时刻,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规定数量的股票指数。股指期货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背景下,现代资本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目前其交易量已经占到全球期货交易总量的80%以上,被誉为当今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产品。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实验,我国在2010年4月16日正式上市了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发现功能,是指期货市场通过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期货交易运行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价格发现”是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之一,作为整个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它对于期货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研究对象,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选用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10月11日这一时间跨度,在日收盘期现数据和5分钟期现数据两种时间频度的样本中,探讨了股指期货与现货价格的领先落后关系,验证股指期货是否具备价格发现的功能,并且对验证结果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初步分析。在研究的时间范围内,运用5分钟时间频度数据,检验结果显示,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显现。本文从机制原理、市场反应速度、操作方法、市场容量等四个方面解释了结论产生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试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发展[D]. 司璞. 西南财经大学. 2002
[2]. 试论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J]. 薛智胜.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 2002
[3]. 试论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开展[J]. 杨丽霞.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 2002
[4]. 试论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J]. 刘小闹. 法制与社会. 2008
[5]. 2015年股灾后股指政策变动对股指期货与现货指数之间关系的影响[D]. 关睿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6]. 试论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及其管理[J]. 宋青锋, 刘学贵. 经济体制改革. 2005
[7].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研究[D]. 周菁. 复旦大学. 2012
[8]. 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驰文.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9]. 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D]. 窦鹏娟. 西北大学. 2011
[10]. 基于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实证研究[D]. 孙兴平. 武汉理工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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