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之研究论文

互联网环境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之研究论文

互联网环境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之研究

邹永红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摘 要: 目前,社会在互联网的强力影响之下,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能力有非常明显的提升。通过这样的形式,不仅仅能够使各种类型的数据能够实现共享的目标,使人们生活的便利性能够得到较为明显的提升,对于推进中国社会的进步以及今后的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

关键词: 互联网环境;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一、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

(一)民法保护理论相对缺失

目前,中国的网络正在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但是,在完善期间还是受到了一些方面的阻力,导致这项工作始终无法完成最初设定的目标。在过去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因为网络化保护的需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始终没有办法得到满足。同时,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话题中还会牵扯到许多有公民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有关的问题,因此也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起到限制作用。但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的重要性,所以这一项工作尽管困难重重但依旧在持续推进,但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而导致的公民财产损失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法律保护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通过对中国民法保护机制的严密分析,其中有一部分制度的规定还是将国家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的,并将集体利益集中体现出来。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在保护个人利益利益方面,很多工作就无法落实到位,导致个人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正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泄露的情况,我们才更应该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只有这样,才不会因为个人信息保护不善的问题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一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公民利益就会受到明显的损害,不法分子更会趁此机会谋取暴利,一旦侵害形成,受害者的损失将极难挽回。

(三)民法保护内容缺少系统性及操作性

从目前中国的民事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很多部法律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通常背景比较复杂,因此这些规定在使用的时候也会受到不同因素的限制,导致中国的法律无法及时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网络环境遭到攻击、破坏,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酒会暴露在不法分子的面前,同时,也正是因为中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没有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方式,导致很多规定被束之高阁,没有办法发挥它真正的作用。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相比可以发现,我国《民法总则》中,第111条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任何组织、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该充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不能非法收集、使用、加工等,而且不能非法买卖。

在这一项制度中并没有将现代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做明确的规范和定义,这种情况导致了网络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一)民法中规定的内容没有实质性意义,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二)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各式各样的新媒体层出不穷,公民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数量非常巨大,不过,这些信息都没有被列入被保护信息,所以民法中的信息安全体系还存在非常明显的漏洞,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受到的非常大的限制。目前民事法律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还是比较模糊的,不过在已经被划定到这一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便是所有的个人信息没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公民的重要信息还是有一定保障的,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应该认识到不是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而是我们在法律规定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满足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

(一)明确民法保护中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伴随着中国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中国《民法总则》中的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了能够让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我们必须要明确个人信息所具备哪些权利,并在之后的工作中扎实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通过了解有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很多法律中涉及的内容并不完善,很多方面都没有涉及,因此在遇到有关事件的时候,没能在第一时间找到适用的规定,因此,我们应该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上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并做好相关法律的整合工作,这样才能实现各项法律平衡协调发展。

(1)根据调查显示我院护理人员在面对压力时的表现相似,压力来源大部分源自工作压力,都希望通过发泄、转移等方式来释放压力,在遇到压力时倾向于向家人和知心朋友进行求助,并希望他们多与自己进行沟通,给与鼓励;希望通过工作和生活劳逸结合、提高自己在避免职场压力。针对这些特征,可举办大型心理知识讲座、读书征文活动、参观文化建筑和博物馆、每周舞蹈班、兴趣小组等模式进行疏导。

经过科学研究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因此,在开展信息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并对其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权利以及有关内容进行集中采集和规范,这样之后的工作开展才能更加顺利,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才能有效避免。同时,国家也应该在采集个人信息方面设置较高的门槛,让信息在更好的保护中保存,这样也有利于信息的泄露的责任优化,一方面我们找到信息优化工作的突破口。现阶段,我国正在不断的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中,同时对于实际内容的分析工作始终做到权责分明,目标坚定,在全面提升个人信息价值方面,必须要满足信息处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我们将新生代农民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育培训的过程定义为“个体主动赋权”,同时将国家、社会与企业等主体为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提供资源的行为定义为“外力推动赋权”。从推动教育培训有效发展的角度来讲,新生代农民工个体主动参与教育培训与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外力推动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乏外力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将缺乏有利的参加教育的制度环境,他们将在参加教育培训的过程将遭遇更多的无力感;若缺少新生代农民工个体的主动参与,那么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教育培训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构建专门的个人信息权制度

首先,做好信息泄露的防御工作。对于任何不良事件而言,最好的保护就是阻止事件的发生,这也是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表现。在公民个人信息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公民的人格权利,并且要将这一项权利列入有关法律,这样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社会各阶级人民的信息安全才能得以实现。

正因如此,在做好公民信息权利完善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配套建立起一项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机制,这样才能让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得到明确。在指定制度的时候,也应该做好信息的采集及使用工作,并做好信息的处理分析工作,保证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这样才能在信息泄露事件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

网络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几年前的“震网”病毒使伊朗核设施受到大面积破坏,显示出关键基础设施已经成为网络武器的真实攻击目标,有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斯诺登事件表明,少数国家利用掌握的互联网资源和信息技术优势,大规模实施网络监控,大连窃取政治、经济、军事秘密以及企业、个人敏感数据,有的还远程控制他国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试想,在危急时刻,如果一个国家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基础设施被人攻击后瘫痪,甚至军队的指挥控制系统被人接管,那真是“国将不国”的局面。

其次,一旦不良事件发生,要在第一时间做好补救工作。就现阶段来说,公民的信息救济方式还比较少,在形式上也非常单一,不仅如此,在有关法律中,公民信息泄露事件难以界定责任主体,正因如此,我们难以判断事件发生之后,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护理质量评价指标的设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紧紧围绕进行护理质量评价的目的来设置。一项质量指标就是一项原则、程序、标准、评价尺度或其他能保证提供高水平护理的测量手段,是反映护理工作质量特性的科学概念和具体素质的统一体。因此,每一项指标的设置都应建立在科学、充分的论证和调研,以及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准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指标的设置除了遵循科学性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2]。

(三)构建完善的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体系

伴随着国家信息化法律的快速发展,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系数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民法中涉及的保护内容也得到了相应的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也更加严密。正因如此,在不断完善法律相关规定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了解,这样才能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安全。为了使信息安全得以实现,我们要尽可能的对关注网络的安全问题,并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使个人信息的保护网更加严密,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同时,在网络系统中我们还需要面临事件预防和事后工作整合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大数据技术的时代背景之下,尽管很多消费者已经感受到了大数据为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以及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同时也能感受到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潜藏着泄露的风险。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威胁。

不仅如此,我们要求人们要参照大数据信息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策的要求,做好个人信息的录入以及发布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不法分子钻空子的工作,尽可能的减少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诈骗问题以及个人财产的安全问题,为现有大数据应用内背景之下的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内容完善中,相关部门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并通过对网络环境运行状况的分析,进行制度内容的整合,提高制度内容的保障价值,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认识。

[参考文献]

[1]解希雯.网络环境下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建议[J].法制博览,2015(17):262.

[2]罗昆.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与民法保护模式[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03):86-90.

[3]杨芳.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J].比较法研究,2017(05):74-86.

[4]谢康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及法律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7(17):268.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5-0137-02

作者简介: 邹永红(1969- ),男,汉族,四川三台人,学士,西南科技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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