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原因、普遍机制及其走向--从“谋利”到“正利平衡”_经济学论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原因、普遍机制及其走势——从“唯利是图”到“义利兼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唯利是图论文,走势论文,机制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世界现代农业史上,有一广受关注的重大事件,它就是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变迁在短期内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同时,农业改革的成功极大地增强了中国政府的改革信心,使中国政府于1984年正式将改革推广到城市和其他经济领域,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弱化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时至今日,中国的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虽然,中国庞大的GDP的技术含量仍不够高、附加值低、国际竞争力不够,但无论如何,与1978年或1949年的中国相比,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这种进步已局部改变并正在继续改变世界的经济格局,甚至已局部改变并正在继续改变世界的政治格局。中国的进步以及这种进步对世界的改变,不但国际社会未曾预料到,恐怕连当初实施改革的中国人(从政治家到学者到民众)也未曾预料到。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是中国改革的先行军和启动力量,因此,家庭责任制备受人们关注,经久不衰。本文准备探讨几个密切相关的问题:第一,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是否蕴含了普遍机制?如果有,它是什么?①第三,1985年后家庭责任制是否失败了?之所以要讨论第二个问题,是因为如果家庭责任制没有普遍机制,则它只是一种仅适用于中国的特殊的地域性制度,很难为其他国家以及其他经济领域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则其有效性与意义都有限。之所以要讨论第三个问题,同样是为了更充分地考察家庭责任制的有效性,并借以论证其所蕴含的普遍机制的有效性。最后,本文还会简略地谈到,家庭责任制这种特定的生产组织形式也具有较大局限性。

       二、为什么家庭责任制可以提高劳动积极性

       (一)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劳动积极性的变量分析

       从1978年年底开始的农村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在集体制下,劳动者的积极性较低,导致农业生产率较低,而政府希望通过家庭责任制来提高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确,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农业产量增长了20%~30%(林毅夫,1992)。在这个意义上,家庭责任制完全达到了政府的目的。对于农业产量的大幅提高,政府没有向农业增加任何费用,甚至减少了管理费用,政府支付的“唯一的‘成本’是官僚体制的权力被削弱了”(约翰逊,2004)。

       实施家庭责任制后,政府只下达一定数量的公粮征购任务(而在集体制中,政府同样要下达任务),至于各个家庭栽种什么、如何管理,政府根本不管。这意味着,政府根本就没有在家庭中建立所谓的“激励机制”。但事实上,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家庭生产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所以,可以肯定家庭成员的确被“激励”了。那么,家庭生产的“激励机制”,如何在国家权力管辖之外自动生成了呢?或者说,家庭责任制中的劳动积极性是如何被激励了呢?对此问题,研究者语焉不详。因此,对家庭责任制究竟为什么能提高劳动积极性,实有重新研究之必要。这里,可以简单比较一下本文与其他研究之不同,以明确本文的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改革与农业增长》一文中,林毅夫的主要目的是把“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改革对产出增长的贡献同其他改革及投入可能性增加的贡献分解开来”(林毅夫,1992)。这意味着,林毅夫的问题是:“1978年后中国农业增长的构成是什么?”林毅夫认为家庭责任制只是增长的一个来源。但是,本文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却是:“为什么家庭责任制可以提高劳动积极性?”这一问题意味着它更适用逻辑分析方法而不是计量方法。

       通常认为,家庭责任制改变了劳动者的劳动态度,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这个看法没问题,但尚不深入。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劳动者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这是在因果关系的角度提问的。在对家庭责任制成功原因的因果分析中,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最后结果,劳动者态度的改变既是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也是家庭责任制的结果,而家庭责任制则是最后的原因。因此,本文需要进一步明确问题:为什么家庭责任制能够改变劳动者的劳动态度?也可以这样发问:家庭责任制利用了什么东西改变了劳动态度?

       本文认为,中国文化尤其是家庭文化中有深厚的亲情观念,这种观念非常重视亲情,而亲情可以使家庭成员忠诚于家庭,从而使家庭成员超越了经济利益算计,愿意为家庭作贡献,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所以,亲情这种文化因素是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而亲情的这种作用是通常的经济学很难解释的。下面,本文运用变量分析方法,先分析家庭责任制实施前后的变量与不变量,找出改变劳动态度的真正原因,然后对该原因作进一步的解释,并进一步崭露家庭责任制所蕴含的普遍机制。

       (1)生产单位(或最小生产单位)是变量。家庭责任制的最小生产单位是家庭,而此前集体制的最小生产单位则是生产队。

       (2)集体制与家庭责任制的产权关系是同构的,是不变量。在两种制度下,生产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即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产权关系、利益界限都是明晰的,但劳动成员之间都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无论在集体制还是家庭责任制中,生产单位都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经营权。就生产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看,在两种制度下,劳动者(社员与家庭成员)都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并且,劳动者都不享有对某块土地的使用权,都没有自主安排生产资料的权利,劳动者都是在生产单位的调配下使用(耕种)土地及生产工具。但是,有一变化却是明显的,即:当(1)发生后,在新的生产单位(家庭)中,劳动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密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更攸关了,家庭这一生产单位中的各种要素与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更攸关了。笔者以前认为,从集体制到家庭责任制,产权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但现在,笔者改变了看法(邓曦泽,2009,2010)。

       (3)农业科技进步不是导致劳动态度改变的变量。在劳动态度不变的条件下,采用先进科技会提高生产效率,农业科技进步既有利于生产队的生产,也同样有利于家庭生产。但是,技术先进程度跟劳动态度并无明显相关性,劳动者在先进科技创造的劳动条件下怠工的情况并不少见。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但是,本文不是要分析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或构成(这是林毅夫的《中国的农村改革与农业增长》一文的目的),而是要分析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原因。

       (4)分配过程与形式是不变量。无论在家庭还是生产队中,分配都具有一个过程与形式:劳动产品首先上交生产单位,再由生产单位统一分配给个人。只不过,在集体制中,上缴国家公粮等任务之后的剩余产品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在家庭责任制中,剩余产品则由家庭统一分配。但是,两种生产单位执行的分配原则却可能不一样(详见下文)。

       (5)土地所有制是不变量,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的,集体和家庭都只有经营权。

       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实施家庭责任制前后,真正发生变化的乃是生产单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产单位的变化改变了劳动者的态度。进一步的问题则是:为什么处于家庭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比处于生产队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更有劳动积极性?答曰:是亲情这种情感因素使作为家庭成员的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幸福作贡献,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经济利益的考量,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虽然生产队与家庭一样,都既是经济利益共同体,也是情感共同体,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往远比生产队成员之间的情感交往密切,情感在家庭中的作用远大于在生产队中,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而更不愿意为生产队作贡献,从而使家庭责任制能够提高劳动积极性。

       (二)亲情在家庭生产与分配中的作用

       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有超越经济利益的情感关系。经济利益是要计算的,而且可以用货币来量化,但情感难以量化。经济利益交往需要计算得失,但情感关系可能超越经济利益关系,有些人为了某种情感可以放弃属于自己的某些经济利益。一言以蔽之,对亲人的爱可以(未必一定)超越利益算计。

       实施家庭责任制后,由家庭组织生产与分配。体壮的多干活、干重活,体弱的少干活、干轻活,有病的多休息。于是,家庭成员真正做到了各尽所能。但在家庭的统一分配中,既不是人均分配,也不是按劳分配。家庭分配常常根据成员的特殊需要来进行。例如,主要劳力身强力壮,却常常多劳少得。如果母亲(或某个成员)多病,她可以很少劳动,甚至不劳动,但在分配时,她可能分得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又如,不少成年子女上学(读大学、读研究生),仍由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供养,则属于明显的不劳而获。但在法律上,父母并无供成年子女上学的义务,兄弟姐妹更无此义务。

       那么,家庭分配究竟遵循了什么样的分配原则?也许可以说,家庭是根据成员的一般需要与特殊需要来分配的。这是因为,一个家庭须考虑两个目标:和谐与繁荣。和谐主要指情感的和谐,繁荣主要指经济利益的增长,即家业的兴旺。这两个目标不是隔绝的,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若其他条件不变,情感越和谐的家庭,其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越高,也就越容易组织生产、提高效率,从而促进了繁荣。同理,家业繁荣的家庭,其成员就越能获得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的产品,也就越容易促进和谐。如果人均分配,则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员就无法得到照顾,既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不利于家庭的繁荣。而且如果按劳分配,则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任何集体都肯定不和谐,这就使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措施成为必要。这在家庭中也是一样,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弱者的生活水平将大大低于其他成员。若此,家庭必不和谐。由于家庭的发展要兼顾和谐与繁荣这两个目标,这就使得它在分配时不能简单地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又因为对亲人的爱,使家庭中的强者愿意不按劳分配,使分配有利于弱者,于是,和谐目标得以实现。因此,不人均分配与不按劳分配在家庭分配中得以可能,都是基于亲情的。

       有些人用经济学解释家庭责任制对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作用,但是,由于情感因素的介入,使通常的经济学理论很难对之作出有效解释。经济学需要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假设,它由两个不可分解的假设合成:人是理性的与人是自利的。在经济学中的利益,通常是指可以货币化的经济利益。在公共交往中,如果交往双方的情感关系越疏远,双方就越满足经济人假设。如果双方的情感关系越密切,双方就越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非常密切,这使得他们的理性不是用于谋求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此利益必须限定在经济利益),而是用于追求家庭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家庭对于成员来说也是一种集体,所以,家庭成员在家庭中表现出利他特征,这并不满足经济学所假设的自利(不过,当家庭成员对外交往时,他可能立即变得自利),因此,通常的经济学理论很难解释家庭成员的利他行为,也就很难解释家庭责任制为什么可以提高劳动积极性。由于家庭成员在家庭交往中不以自利为行为准则,这就使他的理性不是用于谋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他通常也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但不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而是常常用于促进家庭的整体目标(和谐与繁荣)的实现;因此,家庭中的强者就能用情感克服利益算计,在个人所得与所劳不相当(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尽其所能地劳动,却并不要求按劳分配或人均分配。如果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看法,按劳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原则,那么,家庭责任制实施后的家庭分配比集体制中的分配不是更公平了,而是更不公平了。同样,如果把平均分配视作公平的分配原则,家庭分配也是更不公平了。而这种“不公平”之所以被家庭成员接受了,还提高了效率,就是因为情感的作用——对亲人的情感超越了经济利益的算计。

       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不仅体现在家庭责任制中,而且体现在更广泛的家庭成员的相互照顾中。在今天的中国农村,有许多年轻人外出务工,于是,照顾小孩、组织农业生产等事情就落在家中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身上。许多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也常把父母接到城里,帮他们照顾小孩、做些家务。当然,子女也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赡养父母。在城市,许多父母退休后就帮助子女照顾小孩、做些家务。从法律上看,老年父母并无帮助成年子女的义务。正是亲情观念使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超越了利益算计,使在制度之外的家庭互助成为可能,并成为经常的行为(但不能一概而论)。设想一下,如果今天的老年父母都不帮助成年子女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农村的许多年轻人就根本无法脱身、外出务工,农村的经济就会萧条很多;也会使城里的年轻人开销增加,生活成本剧增。于是,这将大大增加整个社会顺利运作的成本,并将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趋于淡薄,家庭缺乏和谐。

       而在集体制中只需按劳分配就行了。按劳分配并不考察劳动态度,也无法考察劳动态度,它仅仅是按劳动绩效进行分配。同时,对劳动者而言,他要如何劳动是要根据他对分配的预期来决定的。若他预期的收益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当,则他积极劳动;若他预期的收益低于他付出的劳动,则其积极性就降低。所以,在集体制中,劳动者通常并不是各尽所能的,而是根据收益预期来调整自己的劳动态度,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劳动者预得付劳(根据预期收益而付出劳动),然后生产单位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就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是通常的经济学所能解释的。

       因此可以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单位改变为亲情在家庭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相对于生产队中的劳动者,亲情的作用可以使家庭成员超越经济利益算计,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繁荣与幸福作贡献,于是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所以,家庭责任制能够激发亲情这种文化因素发挥作用,是它能够提高劳动积极性的关键原因,也就是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原因。

       亲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关键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亲情单独就能发生作用,它必须与其他条件相组合才能发生作用。下面就此作更准确的逻辑分析。

       在从生产队制集体制到家庭责任制这个转变中,论域是限定了的,即生产队制集体制与家庭责任制。用p表示家庭为生产单位,就可以用

表示生产队(由于限定了论域,就不存在p与

之外的第三种情况)。同理,q表示家庭产权关系,

表示生产队产权关系;r表示亲情发生作用,

表示亲情不起作用;t表示劳动积极性高或提高,

表示劳动积极性不高或没有提高。

       由于生产队与家庭这两种生产单位导致各自的产权关系,而两种产权关系也对应两种生产单位,所以,家庭这种生产单位(p)蕴含的是家庭产权关系(q),其间的逻辑关系就是:p→q。反过来,家庭产权关系也只能对应家庭,那么,q→p。同理,

。由此推论出:p

q。“p

q”的含义是两种生产单位与两种产权关系完全一一对应,有其一必有其二。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责任制前后,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p,所以,p是自变量,q是因变量,不能混淆二者。

       如果亲情单独发生作用,提高劳动积极性,其逻辑形式该是充分条件关系,即:r→t。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实际上,生产队生产中的劳动积极性不高的逻辑形式为:

      

(1)

       同理,家庭生产中劳动积极性高的逻辑形式为:

       p∧q∧r→t (2)

       这就意味着,r这个量不是单独发生作用,而是与其他量合在一起才发生作用的。如果修改p或q,r就不可能发生作用。修改p或q,不是取消p或q所代表的量,而是在论域之内改为相反的量

。由于家庭责任制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自变量),即直接把

改为p;同时,由于p

q,所以,当把

改为p的同时,也就把

改为了q。因此,当实行家庭责任制时,虽然只是直接改变了生产单位这一个量,但实际上改变了两个量。这两个量的改变,为r量的改变创造了条件。

       式(1)、式(2)意味着,如果

不改变,

也就不会改变,那么,亲情这个量就不会发生作用,即处于

状态。当然,这不意味着亲情不会在其他情形下发生作用,只不过这里限定了论域,不考虑其他情况。例如,即便是在集体制生产队制中,家庭从生产队中分得产品,也有一些成员会把自己的利益让渡给了其他成员,这也是亲情的作用,但这种情况显然与本文的问题无关。

       另外,在集体制生产队制下,人们耕种自留地的积极性远高于在生产队劳动,而自留地的耕种就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这个对比很突出地反映了式(1)到式(2)的变化,反映了劳动积极性提高的条件以及亲情的作用。

       因此,准确地说,是p∧q∧r导致家庭生产的劳动积极性提高。

       但是,同样限定在生产队这个范围内,假设某种生产单位又能否提高劳动积极性呢?假设一个生产队有100名劳动者,从15岁开始,以每3岁为年龄段分组(15~18岁的人为一组,其余类推),每组约4~6人(与一个家庭的人口相当)。我们用“p′”表示这种生产单位,用“q′”表示相应的产权关系,用“x”表示能加强一个生产单位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或因素)被激发出来了(例如,亲情就属于这样的纽带,它在家庭责任制中被激发出来了),用“

”表示无法激发这样的纽带。那么,p′单位的劳动积极性又会如何呢?这种生产单位的几个要素结合的逻辑关系只有式(3)与式(4)两种情况:

       p′∧q′∧x→t (3)

       p′∧q′∧

(4)

       式(3)是说,p′这种小单位激发出了x这样的纽带。但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呢?恐怕很难(未必完全不能)。因为p′单位的成员之间仍与在生产队中一样,主要是利益关系,除此而外,它并不能激发一种联系纽带。或者说,p′很难提供一个x,这个x能加强成员的联系,使处于q′产权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比在生产队中更加攸关。所以,式(4)是很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在p′体制下,劳动积极性仍然难以提高。其实,即便出现式(3),这仍然告诉我们,x必须与其他条件(p′和q′)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同理,p′和q′也只有激发了x,并与x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

       但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就能提供一种纽带(亲情),而这个纽带在多数情况下能使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更加攸关。于是,家庭产权关系才为那个纽带发生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而亲情在这种制度条件下一旦发生作用,就直接提高劳动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亲情这种文化因素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蕴含的普遍机制

       (一)从亲情到忠诚:家庭责任制成功机制的普遍化

       在分析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时,我们所依据的一个事实前提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从这一前提得出,亲情促使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也作为一个交往单位的家庭的交往成本大幅降低。但是,亲情只是一种具体的情感,如果我们局限于从亲情的功能来考虑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那么,我们能从家庭责任制获得的启示就很有限。

       我们能否从家庭责任制中发掘出更普遍的机制呢?——能够。透过亲情这种具体情感的功能,我们可以发现,亲情之所以能降低交往成本,是因为亲情激发了对家庭的忠诚,而忠诚降低了家庭内部的交往成本。亲情与忠诚的关系是,亲情是一种特定的情感,是激发忠诚的一种诱因,而忠诚则是更一般的情感,能够激发忠诚的诱因远不只亲情。在必然性上看,亲情未必一定产生忠诚,亲情也未必一定降低交往成本,但忠诚却必定降低交往成本。通常情况下,具有血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更容易产生忠诚。因此,家庭责任制之成功,实际上是利用血亲关系对忠诚的激发,使家庭成员为了情感满足而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而要激发忠诚,还有许多途径,信念、信仰,爱情、友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企业文化等的教育,都可以激发忠诚。

       一个行为者对某个对象忠诚,则他会在为对象作贡献的过程中获得情感满足,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命题。下面,我们把出于忠诚而产生的行动给行为者带来的满足称为情感利益(包括精神利益),情感利益不是经济利益,二者的总和就是人的利益总和。

       运用在生产中,若劳动者忠诚于生产单位,则他在生产单位的交往中,不但追求经济收益,也追求情感收益。这种复合利益目标会降低单位内部的交往成本。关于忠诚的这种功能,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2001)认为,人们对某个组织的忠诚对于挽救该组织的衰亡具有一定作用。而忠诚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如果在好的制度下,可以增进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Hirschman,1984)。赫希曼(2001)指出了经济学的一个盲区,道德家和政治家关于怎样才能使人拒绝不道德,使社会远离腐败,使政府避免衰退,而“经济学家却从未考虑过对经济主体的衰减进行修复的可能性”。这一问题未被重视,原因有二,一是经济学假定“经济主体的理性程度是恒定的”,二是“在传统的竞争经济模型中,企业于衰败之中再度崛起并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一个企业衰败了,其市场份额随即被其他企业占领,而其生产要素也被其他企业利用,也就是说,衰败的企业很容易被替代,根本不足以影响整个生产体系,因此无须重视衰败企业的拯救。虽然赫希曼指出了西方经济学的一个盲区,但他的表述并不够明确。我们认为,西方经济学之所以有此盲区,则源于他们的深层观念。首先,理性和情感的划分,并且这种划分近乎截然隔绝的,理性的就不是情感的,反之亦然。其次,理性和情感的划分表现在经济学中,理性的唯一对象是经济利益,而不会考虑情感利益。在主流经济学中,忠诚甚至被视作一种非理性行为,“说起来有几分自相矛盾,当忠诚是一种非理性行为时,它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赫希曼,2001)。上述两点意味着,主流经济学不会将情感收益视作效用目标,而这显然是经济学的一个缺陷。虽然任何一种理论都无法完全描述或预测经验事件的所有信息,都需要根据自己的目标遴选信息,但是,如果一种理论对信息的遴选结果使它无法比较准确地描述或预测经验事件时,那么,这种遴选就是失败的。理论的优美固然是必要的,但只有符合实际的优美才是有效或有价值的优美。如科斯(2010)所言,若一个理论的假设如果“既是可处理的,又是现实的”,显然是更优的。经济学完全不考虑情感问题,就会丧失对某些重要事件的有效描述或预测。一个客观事实是,人不但有经济利益,也有情感利益。如果一种经济学理论能够同时反映这两种利益则是更优的理论。人要尽可能追求经济利益与情感利益,这是符合经济学的利益最大化假设的。只不过,由于情感利益与经济利益很难通约,很难都用货币或另一种计量单位来量化,使得经济学无法计算情感利益而将之排除在经济学所假定的理性人的效用之外。也就是说,由于经济学无法处理复合效用,致使它无法解释情感或忠诚发生重要作用的“经济”现象,例如经济学无法自洽、有效地解释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再如,经济学的效用观念居然无法处理施舍这类简单的现象。张三施舍李四10元,李四得益10元,张三损失10元,在经济学角度就经济利益看,二人所构成的交往整体的利益总量不变,但实际上,交往体的利益总量是增加的,因为虽然交往体的经济总量没有改变,但张三收获了情感利益,获得了道德意义的情感满足,这种情感满足就是增加的利益。假如,一定数额的钱(a)对穷人产生的效用为x、对富人产生出效用y,x大于y。若不考虑情感利益,a从富人到穷人,货币量不变,效用增加了x-y,这便是主流经济学的计算方式与相应结论。但是,与此不同,如果富人向穷人施舍a,穷人在消费a时,不但获得了效用x,并且产生了感恩心态,这感恩心态也是一种收益(记作g);同时,富人在施舍a时,虽然损失了效用y,但产生了道德满足感,这道德满足感也是一种收益(记作m)。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货币财富没有变,但效用增加了x-y+g+m。效用论无法解释g+m的产生。而g+m作为情感利益,对协调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它最直接的作用是能大大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从而降低交往成本。

       那么,经济学是否就不能将情感利益作为研究对象呢?其实,将情感利益与经济领域相结合,构成复合效用目标,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还是适用的。例如,本文对家庭责任制成功原因的解释,实际上已经运用了机会成本、交易成本理论来处理行为者在经济利益与情感利益之间的权衡。家庭责任制实际上利用了成员对家庭的忠诚,提高了劳动积极性而获得成功,据此,我们可以提取出忠诚这一具有一般性的情感利益,使之与经济利益一起构成复合效用目标,而行为者在复合目标之下进行利益权衡和行为选择。于是,家庭责任制的成功机制就可以普遍化。通过这种普遍化,不但可以充分发掘家庭责任制这一具体制度的价值,还可以扩大经济学的功能。当然,比较难办的是,非经济利益很难数量化,这会降低计算的精确性。不过,考虑复合目标,至少使我们在宏观和定性层面对经验事件作出更好的解释、描述以及趋势预测。下文,我们具体讨论如何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处理包含情感利益的复合效用目标。

       (二)忠诚降低交往成本:忠诚程度与交往成本成负相关关系

       在忠诚角度,成员对于他们的组织有两种可能态度:忠于组织与不忠于组织。如果不忠于组织,则成员对于组织就只考虑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对于组织是“唯利是图”的。如果忠于组织,则成员对于组织就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要考虑非经济的情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对于组织是“义利兼顾”的。这里的唯利是图与义利兼顾都是在中性意义上使用的,二者的共同基础是必须遵守公共规则,自由市场经济下企业或工人的唯利是图也是要依法谋利的,而成员忠于组织而为组织作贡献也必须依法行事。

       就忠诚与否两种情况相比较,忠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要低于不忠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如果更细化地考虑忠诚程度,则可以说,成员对组织越忠诚,则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越低。

       上述结论可以根据以下三点推导出来:效用目标是不是复合的;机会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本来,这个推导过程的基本框架在前文已经给出,但这里准备作更具体的证明。

       前提:

       (1)前提1:设组织成员有两种效用目标:一是单一经济利益,二是经济利益与情感利益的复合。

       (2)前提2:如果效用目标是复合的,则增加一个目标的收益会减少另一个目标的收益,此即机会成本理论。

       (3)前提3:任何交往都有交往成本,这是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化。

       (4)前提4:无论在单一目标还是复合目标下,成员所能支付的总成本相等,均为a。

       求证:忠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要低于不忠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即具有复合利益目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要低于只有单一经济利益目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

       证明:

       (5)由(1)、(4)可得,在单一目标下,成员的所有成本都用于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成员对经济利益的预期比在复合目标下更高。并且,成员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避免利益损失,在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方面支付的交往成本为x,其交往成本率为x/a。

       (6)由(2)、(5)可得,在单一目标下,成员没有非经济利益的机会选择,所以,他们不会因为让渡经济利益而降低交往成本的支出。

       (7)由(1)、(2)可得,在复合目标下,成员面对经济利益与由忠诚衍生的情感利益的机会选择,如果增加一者的收益则会减少另一者的收益。

       (8)由(4)、(6)、(7)可得,在复合目标下,成员的经济收益预期比单一目标下要低,同时,成员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与情感利益,其总成本在经济利益与情感利益之间分配。并设:为经济利益支付成本b,为情感利益支付成本c,b+c=a。

       (9)由(8)可得,由于总成本在经济利益与情感利益之间分配的主体是成员自己,是成员自觉自愿的行为,不涉及制定规则与执行规则,故这种分配成本即交往成本可以视作0。

       (10)由(8)可得,在复合目标下,成员将会让渡或放弃c/a的经济利益以满足情感利益,其经济利益只占单一目标下利益总量的(1-c/a)。

       (11)由(7)、(10)可得,在复合目标下,成员对经济利益的预期降低,支付的成本也降低,但收益率不变。

       (12)由(5)、(11)可得,这就意味着,在复合目标下,成员为经济利益所能支付的交往成本小于x。

       (13)结论:忠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要低于不忠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成本。

       (14)引申结论:在复合目标下,如果成员对组织的忠诚度越高,则成员对情感利益的预期越高,而对经济利益的预期越低;因而,他们愿意为情感利益支付更多的成本,为经济利益支付更少的成本;所以,他们愿意为经济利益支付的交往成本也就更少。

       虽然这种论证(主要是自然语言逻辑论证②)不能给出定量结论,但可以证明忠诚与交往成本两个变量之间的基本关系。这种证明是严格的,我们甚至可以不需要文献来佐证。但是,从上述证明不能得出忠诚的功能是无限的。虽然不排除有的成员可以为了组织而牺牲一切(包括生命),但这是小概率事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忠诚都有其限度,并且,成员的忠诚度与组织的显性机制(如生产、分配机制的公平)是具有相关性的。

       因此,我们可以从家庭责任制中提取出一个普遍性机制:忠诚可以降低组织内的交往成本。而顺延的推理则是:因为忠诚可以降低交往成本,所以,忠诚可以促进组织稳定、繁荣与和谐。

       (三)忠诚降低产权要求:忠诚程度与产权清晰要求程度成负相关关系

       在家庭责任制的成功原因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因家庭成员对家庭的忠诚,使他们降低了对产权清晰的要求。

       无论是集体制还是家庭责任制,其产权关系都不明晰,但是,在家庭责任制中,劳动者(家庭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却几乎是完全不明晰的,不具备明确性与专有性。据此,有一显而易见的问题需要提出:既然产权关系都不明晰,为什么家庭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高、而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低?这就意味着,产权清晰程度与劳动态度没有必然关系。而顺理成章的问题则是:是什么原因使家庭成员不要求产权清晰?答曰:对家庭的忠诚。因此,忠诚可以降低产权要求。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得出,忠诚必定降低对产权清晰程度的要求。显然,这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相异。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强调产权清晰,主要理由是只有产权清晰了,行为者的责任、义务与收益才是明晰的,行为者才有明确的成本和收益预期。同大多数经济学理论一样,这里的利益局限于经济利益,假定的仍是单一经济目标。但是,当引入忠诚后,忠诚会使行为者产生情感利益预期,那么,在复合目标下,行为者对产权要求就一定会降低。关于这一结论的论证结构,与上一论证差不多,简要思路为,在单一目标下,成员在组织中交往时对经济利益的预期最高,因此,他们需要能满足其经济利益预期的产权关系。而在复合目标下,因为忠诚所产生的情感利益,使成员对自己经济利益预期降低,因而对保证自己经济利益的产权关系的清晰程度的要求降低。

       (四)“唯利是图”理论与“义利兼顾”理论

       经济学的主流理论是唯利是图的理论,即只考虑经济利益。经济人只追求经济效用最大化;企业的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情感与道德不在经济学的问题与视域之内。当然,唯利是图并不是说经济学主张经济人为了利益可以不择手段。虽然从亚当·斯密以来的市场经济理论不关涉道德,但却重视规则。在经济学理论(以及经济实践)中,凡是合规则的都是合理的,凡是不合规则的都不是合理的。虽然规则与道德有交集,经济人遵守了规则也就遵守了某些道德,但经济学并不从道德角度考虑问题。

       但在现实的经济交往中,人们不但有经济利益,也经常有情感利益,并且后者会经常影响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考量,从而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选择。虽然我们可以承认,一种理论无法考虑经验事件的太多信息,否则理论就无法建构起来,更无法实现理论的优美,但是,一种理论究竟能考虑多少信息,是一个调适的过程和结果。如果一个理论能考虑更多的因素,则它能提高解释力和预测力,功能就更强大,理论也就更优越。

       一般地看,在行为选择时,虽然人们经常具有复合效用目标,但当一个目标占有压倒性优势时,我们可以忽略另一目标。在许多经济交往中,我们可以不必考虑行为者的非经济目标,尤其是,越是陌生、远距离、长时段的交往,越不需要考虑非经济目标。例如,我们根本无须考虑炒股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情感因素。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交往主体之间具有某些特定的关系,则需要考虑情感利益。例如,美国限制对中国的高科技出口,这对于美国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是限制其竞争和收益的。美国政府的限制,不是直接出于经济目标考虑,而是政治目标。再如,对于家庭责任制,如果不介入情感利益,就根本无法解释劳动积极性为什么会更高。我们还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变量分析来说明这一点。对于一个美国企业,它面对两个合作伙伴,两个伙伴都能给它带来同等经济收益,它也能给两个伙伴带来同等经济收益,但是,一个伙伴是美国企业,一个是敌国企业,试问:该美国企业会选择谁为合作伙伴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意味着,非经济因素也经常影响经济活动。如果经济学理论能考虑更多的非经济因素,则它会得到改进而解释或解决更多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唯利是图”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义利兼顾”理论,考虑非经济因素;或者说,在单一目标理论的基础上增加复合目标理论。“义利兼顾”理论不是对“唯利是图”理论的否定,而是增加一种理论,以适用于某些情况,这两种理论都是符合经济学基本原则的。至于什么情况适用什么理论,则要具体而论。

       在“义利兼顾”理论中,我们可以把成员的利益要求的总权重视作100%,如果成员的忠诚程度为40%,即忠诚所产生的情感利益在其总利益中占40%的权重,则经济利益要求程度为60%。而在“唯利是图”理论中,成员对组织的忠诚程度为0(须区分商业信用与忠诚)。因此,在“义利兼顾”理论中,情感利益与经济利益成负相关关系。并且,忠诚程度还可以取负值。当忠诚程度为负值,则成员对组织就是一种仇恨心态,这时,成员就会采用一些手段来追逐更多的、超出其应得范围的经济利益,甚至会采取某些手段来损害组织的利益,破坏组织的发展。因此,在不破坏理论完整性的情况下,引入某些重要的非经济效用,可以扩大经济学的解释力与预测力。当然,有一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即如何度量忠诚。其实,虽然忠诚度无法与货币单位通约,但并非完全不可度量。我们可以采取权重(百分比)的手段来度量忠诚度,而具体的权重数值则可以通过调查来确定。当大致确定了忠诚度,就可以确定经济部分的权重,再用经济学的常规方法研究经济利益。

       要形成一种新的理论,若这种理论不但具有旧理论所没有的功能,且能尽可能兼容旧理论,尤其是其优点,那么,新旧理论之间的断裂就较弱,连续性就较强,而人们接受新理论的成本就会更低(亦即交往成本会更低)。那么,“义利兼顾”理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与主流经济学以及经济实践相协调呢?在理论上,一方面,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另一方面,一些经济理论也开始重视忠诚等非经济因素在企业中的作用(如赫希曼),并且有关企业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而在实践上,不少企业不仅利用经济利益来管理员工,同时也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尤其是大型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经济理论还是经济实践,在事实上都没有“唯利是图”,而是“义利兼顾”的。但在这个问题上,经济理论滞后于经济实践,人们在处理“唯利是图”与“义利兼顾”时,将二者视作了独立、并行的理论,而没有将二者整合为一个理论。那么,二者可否整合为一个理论呢?实际上完全可以将二者整合为一个理论。当把单一目标扩大为复合目标时,就从“唯利是图”理论扩展出“义利兼顾”理论。反过来看,“唯利是图”理论其实是“义利兼顾”理论的一个特例,当“义利兼顾”理论中的忠诚度取值为0时,也就演变成了“唯利是图”理论,因此,“义利兼顾”理论才是更具有普遍性的理论。

       如果“义利兼顾”理论可以成立,表现在实践上,我们就可以营造“义利兼顾”的环境与机制,促进各种层次的交往体(如家庭、公司、集体、国内社会或国际社会)的交往,促进稳定、繁荣与和谐。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与改进

       本文对家庭责任制成功原因的解释及从中提取的普遍机制是否合理呢?若是合理的,则解释必须基本符合实际。既然忠诚降低了家庭内部的交往成本,那么,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农村应该有一个较长时期的持续增长,但实际上,从1985年开始,农村经济进入徘徊不前的状态,农业发展速度较慢。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家庭责任制的产权仍不够完整清晰,不满足一个高效产权的三个基本特征:普遍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但是,这里要弄清楚的是,1985年后,农民不愿意再大力对农业进行投入,生产积极性降低,是因为产权问题呢,还是其他原因?我们认为,真正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不在农业内部,而在农业之外。

       (一)1985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否失效了?

       得出上述四条普遍性机制(从亲情到忠诚、忠诚降低交往成本、忠诚降低产权要求、“唯利是图”理论与“义利兼顾”理论),是因为通常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家庭责任制的成功。而既然家庭责任制的成功是一个客观事实,那它就应被有效解释,但1985年后进入缓滞期的中国农村经济提出一个质疑:家庭责任制的成功是否昙花一现?它是否能作为一个提取普遍机制的合适范本?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1985年后农村经济发展进入缓滞状态的真正原因。

       家庭责任制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那它面对的是什么问题呢?第一,解决广大农村的绝对贫困问题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维护农村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第二,在集体制中劳动者的积极性不高。而后者被视作前者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实施家庭责任制后这两个问题得到了多大程度的解决呢?可以说,在实施责任制后最初几年,第二个问题比较彻底地解决了,而第一个问题也得到了较大的解决,农业生产效率和总量都大幅提高。而1985年后农村经济发展缓滞,主要原因不在农业内部,而在于外部。农村经济发展缓滞的原因,不是因为家庭成员为家庭劳动的积极态度受到了挫伤,而是部分成员(尤其是青壮年)的劳动积极性以及大量生产资源被转移到了农业之外。

       在实施家庭责任制的最初几年,由于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有几点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把主要精力投入农业生产中:(1)非农就业机会并不多,外出务工、经商等并没有成为普通农民的职业备选项。(2)大多数农民的吃饭问题还没有基本解决。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或者说根据上面的在单一目标与复合目标下的不同选择,(1)决定了农民没有更多的机会选择。(2)让农民把吃饭问题当作首要问题。两者相结合,决定了农民只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农业,即便——(3)因人均耕地很少,农业根本容纳不了那么多生产资源(首先是劳动力,其次是资本),这些生产资源也只能超饱和地投入农业,使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率极低。因此,刚实施责任制的几年,农民把主要的生产要素都投入了农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家庭责任制是成功的。

       但是,实施家庭责任制并非一个孤立的政策,同期,中国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开放,于是,上述情况很快发生了重要改变:

       (1′)非农就业机会迅速增加,且收益总量和收益率都高于农业生产,因此,农民有了更多和更优的机会选择;(2′)大多数农民的吃饭问题基本解决。(1′)无论对于农民还是对于中国都是极其重大的变化。(1′)作为主要自变量,与(2′)相结合,使原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源大量转移到非农生产中,这使农业生产的增幅很快大幅下降,发展缓滞。投入农业的资源大幅减少后,虽然导致农业生产总量提高不大,甚至时有下跌,但是,(3′)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率却有所提高。

       上述变化为什么以1985年为转折点?因为,在1984年中国开始了城市经济改革,并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外资大量进入中国,非农就业机会迅速增加,从而产生了重要的自变量(1′)。我们还可以假想一种情况,来说明(1′)的重要性。例如,在古代中国实施家庭责任制(中国古代生产组织形式主要就是家庭责任制的,只不过没有这个概念),却没有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因而没有大量非农就业机会,那么,即便人均耕地很少(即上述第(3)点),农民也只得将其资源投入农业。中国古代农业以精耕细作著称,劳动生产率也很高,在印度、中国、日本的谷物收获量与播种量的比例是20∶1,而在英国最多是8∶1(马克斯,2006),但是,精耕细作的边际收益率是很低的。古代的农民为什么要精耕细作?就是因为人多地少,且没有其他投资渠道,所以,他们只能将其资源(尤其是劳动力)投入农业,尽可能提高单产量。如果古代中国是人少地多,古代农民肯定不会选择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

       现在,我们可以看看,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家庭经济的成本与收益的基本构成情况。在实施责任制初期,农业投入为C[,1],收益I[,1];非农投入为C[,2],收益I[,2]。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非农就业机会大量增加,使得C[,1]减少,I[,1]可能减少(但减幅未必与C[,1]同步,因为有科技进步导致的边际收益率的提高,以及剪刀差价格缩小等因素的影响);同时,C[,2]增加,I[,2]大幅上升,使得家庭总收入大幅增加。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向非农行业转移生产资源,既有利于农民,也有利于整个国家。

       但是,能否据此说家庭责任制在1985年后开始走向失败呢?——不能。因为,尽管家庭投入农业的生产资源减少(尤其是劳动力),但是,在家务农的家庭成员是积极劳动的,绝不会因为没有监督而消极怠工,因此,投入农业的生产资源仍是被合理使用了的,因此,这种情况仍然解决了实施家庭责任制的第二个目标——提高劳动积极性。因此,我们可以说家庭责任制仍然是成功的。假设农村仍处于集体制下,同时,新增了大量非农就业机会,因此,生产队想组织一批人从事非农生产,但所有收益收归生产队统一分配,这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从事非农生产的成员很可能隐瞒收入,务农的成员很可能消极怠工、挪用集体资源,二者很可能相互促进、恶性循环,并且对两类成员都很难监督。而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在家务农的成员与从事非农工作的成员之间根本不需要相互监督。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家庭责任制仍是成功的。

       因此,家庭责任制是一个成功的样本,的确可以从中提取出一些有价值的普遍机制。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

       就家庭责任制这种具体生产组织形式看,虽然它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能解决更多的、不断发展的问题。家庭责任制有几个局限:

       第一,中国人均耕地过少,一个家庭分得的土地很有限,虽然家庭成员劳动积极性高,但根本不能实现充分就业,这会导致大量生产资源尤其是劳动力的浪费。此点作为自变量,导致——

       第二,家庭农业很难进行资本积累、产业扩张与技术改进。在现代社会,产业扩张与技术改进(尤其是后者)乃是一个高度集约化的过程,需要大量资本和代与代之间的接力,但是,家庭生产很难提供有效的资本支持。

       第三,家庭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能力很低,很难以公平的规则和价格进入市场。虽然家庭内部的交往成本很低,但家庭之间的交往成本较高,很难联合;同时,农业与非农行业的谈判成本高;再加上第一点,即便谈判成功,收益也很低。所以,家庭责任制无法避免农业、农村、农民的散沙状况。

       第四,农业资源尤其是土地被大量荒废。上述三点导致农业生产收益率低,再加上非农就业机会越来越多,且农民吃饭问题基本解决,所以,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降低,从而导致农业资源尤其是土地被大量荒废。而吃饭问题得以解决,则是因为:农业科技的进步;国外进口粮食渠道畅通;尤其是大量农业人口转向非农行业,不在老家吃饭,他们的吃饭问题由商品粮解决。目前,我国有大量土地被闲置,其中大量是被荒废的农业生产用地。在家庭责任制下,如果非农就业机会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好,则土地越要被荒废;而一个大体趋势是,中国能创造的非农就业机会将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好,那么,土地荒废的情况将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引起严重关切。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进

       如何克服上述问题呢?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土地经营集中化、规模化,继而实现土地经营集约化(这也是改变“三农”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土地集中经营,才能提高经营效率(尤其是提高边际收益率),才能有利于资本积累、产业扩张与技术改进,才能提高经营者的谈判实力,也才能更彻底地解决吃饭问题。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如何才能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并且是从事与农业直接相关的经营?目前的困难是不敢轻易让土地集中经营,因为有人认为,一旦土地集中经营,大量农民失地(即便是转让使用权),会导致吃饭得不到保障,从而危及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及政权稳定。实际上,这种担忧很大程度上是不必要的,并且越来越不必要。

       我们来看看实施集体制与家庭责任制所面对的核心问题以及实施理由是什么。中国几千年来的治乱循环,最终都表现为土地兼并,导致许多人没有生活来源,继而导致社会动乱,所以,让人民有口饭吃、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是历代统治者关注的首要问题。而要让人民有口饭吃,必要条件是耕者有其田。但是,在古代,由于,(a)土地可以买卖;(b)古代的产品绝大部分来自于土地(此点尤其重要);(c)土地永不贬值;(d)土地不会折旧磨损;(e)土地可以代代继承,因此,土地是最好的投资对象。所以,有钱人总是想方设法购买土地。这导致土地兼并难以避免,继而导致古代统治者所追求的耕者有其田、人民有其食,只能在王朝鼎革之后重新大分配的初期才可能。越到王朝后期,耕者越无其田,继而越无其食。最后,导致农民革命,开始新一轮循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施行集体制的核心理由,除了模仿苏联模式,还有一个更切实的原因,就是防止土地兼并。甚至可以说,后者才是集体制的真正理由,只不过借用了“人民公社”这样的旗号而已。同时,家庭责任制的一个特征也是禁止土地买卖。由此,我们找到了两种体制的共同平台,二者面对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持续可靠地解决吃饭问题?而两者的共同手段之一都是禁止土地买卖,只不过,前者把土地使用权交给生产队(而不是某个人)使用,从而让每个农民平均拥有;后者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家庭,从而让每个农民平均拥有。这两种手段对于解决国家的担忧是否有效呢?

       本文认为,如果没有因现代化而导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权重大幅下降,集体制与家庭责任制都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现代化,则非农就业机会很少,那么,在集体制下,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不高,大多数农民处于半饥半饱的状态,但总不至于导致大饥荒和贫富差距过大,因此,这是有利于农民的稳定的。而家庭责任制则因劳动者积极性提高而比集体制更优一些。当然,在家庭责任制下,农业的边际收益率仍然很低,但总算基本能解决温饱问题。其实,边际收益率低并非新问题,而是中国古代农业的老问题。只不过,由于现代化产生了大量更优的非农产业和就业机会,使得农业根本无法提供可以与非农业相提并论的收益和优势,因而才会产生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农业经济发展缓滞。

       同时,也正是因为现代化,使得我们可以重新考量当前中国的土地政策,考量家庭责任制的改革可能性。

       第一,由于现代化进程产生了许多更优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或农民家庭)收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非农收入大幅增加,且种地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最能说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的是农民自己的行为选择。目前,不少土地抛荒,大量农民自愿转向非农行业,精耕细作越来越少。如果不是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农民绝不会怠慢几千年来被视为“命根子”的土地。因此,历代统治者所担心的失地农民衣食无着而聚众为乱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低了。

       第二,全国的粮食供给可以基本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科技进步提高了单产量,全球市场增加了粮食获取渠道,信息、交通发达使调配粮食供应更加便捷。

       此两点加上做好社会福利、限制土地用途(见下文),则历代统治者所担心的失地农民聚众为乱的可能性就完全不存在了。

       要使土地集中经营就需要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土地改革措施,农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承包权。在此前提下农民转让尤其是长期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若农民流转了土地,他就成为失地农民。只不过,土地所有权在名义上还是国家的。在这个意义上,允许土地自由长期流转,相当于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为二者的后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与其允许土地自由长期流转,不如直接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不过,关于土地流转不可一刀切,而应注意几点。关于这些注意事项(以及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好处),许多学者都论及了,这里只是略加论述。

       其一,根据地区发展程度而确定流转限制条件。越发达的地区越允许流转,越不发达的地区越要限制流转。因为越发达的地区,农民对种地收入的依赖越来越少,社会福利也越好。例如,可以县为单位,分为三类地区,而贫困县不允许土地流转。这种土地流转条件与古代土地买卖的情况恰恰相反,在古代,越穷越要卖地,卖地乃穷人的无奈之举;而现在则是相对较富的地区(或农民)才可以流转土地,贫困地区(或农民)则不允许流转土地。这种方式还可以针对个体农民进行。在较不发达的地区,如果有农民欲流转土地,他须提供非农职业和收入证明,证明自己的生活不依赖于土地。如果非农收入达到某种水平则允许长期流转;否则,不准流转。

       其二,分阶段。

       其三,自愿原则。对于许多不掌握其他技能的中老年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并适当租种土地是风险较低的选择。

       其四,做好社会福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这一点至关重要。其实,要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已不再是难事,因为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的规模,需要做的乃是如何做好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其五,限制土地集中后的用途,尽可能保证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和以农产品为初级产品的工业。关于18亿亩耕地红线我认为是必要的。但是,问题不在于是否要保住这条红线,而是如何更好地保住这条红线,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反而是更好地保护耕地的手段。

       土地集中、规模经营,有几个好处:第一,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尤其是边际收益率。第二,土地收益提高是土地增值的充要条件,而土地收益提高会使所有土地增值(而不仅使靠近城市的土地增值),价格上扬。只有土地增值,才能有效遏制土地浪费,有效保护耕地。目前的土地浪费主要原因就是土地不值钱。第三,土地集中经营后,农业主的数量远少于家庭数量,农业主之间的联合成本更低,更容易联合起来在市场体系中进行谈判;同时,一旦谈判成功其收益也越大,所以,他们会更积极地参与市场秩序的建构,从而扭转农民的散沙局面。第四,对农民进行现代性分化。农民或者成为工业工人,或者成为农业工人,或者成为其他产业的就业人员,而不必像农民工那样一边外出务工,一边还要分心管理收益很低的土地。农民分化后,才能形成更加完整、细密、更有效率的分工体系。甚至可以说,此点是影响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其积极意义甚至大于规模经营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现代社会是一个专业化、分工化的社会,土地集中经营可以促进农民的分化,分别从事各种更复杂的专业化职业。

       要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与前途问题,关键有两点:一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创造更多更好的非农就业机会。这一进程正在进行。二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只要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社会总供给增加,可供调配(尤其是二次分配)的生产生活资料就更多,也就更能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对于失地农民影响农村和社会稳定的担心就越来越不必要了。

       注释:

       ①关于家庭责任制,林毅夫的研究是优秀的,但林毅夫是将家庭责任制作为研究对象,以现有经济学理论分析之,他没有研究家庭责任制所蕴含的普遍机制并以之扩大经济学的功能,而本文却试图进行相应的工作。另外,本文是基于前期研究而进行的拓展研究(邓曦泽,2009,2010)

       ②这种证明方式属于自然语言逻辑论证,笔者在写作中,经常尝试运用自然语言组织这种系统的论证(相关尝试可参见:邓曦泽.论和平函数与和平系数——关于和平程度的计算法.江海学刊,2012(5))。实际上,自然语言推理比数学、逻辑(指符号逻辑)运用得更广泛,但由于它很难系统化,所以,其逻辑特征并不明显,但如果组织恰当,它也能进行严格的、系统的论证。虽然自然语言逻辑通常不能得出定量的结论,但它有助于我们确定参数(找出哪个量是有效变量而不是给出该变量的数值关系),并得出一些趋势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数学和逻辑的论证就更能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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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原因、普遍机制及其走向--从“谋利”到“正利平衡”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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