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理论近年来的发展与变化_法律论文

俄罗斯法律理论近年来的发展与变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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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之页

1991年苏联解体以来,随着俄罗斯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转型,上层建筑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法理学方面主要表现在:

(1)俄政府从1992年开始,对前苏联时期法学教育, 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进行了评估,并着手对高等法学教育进行改革,调整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大纲。当时法学界主要从政治上批判过去的所谓集权主义,对在斯大林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一些重大违法事件进行了揭露,但从理论上较系统的清理所谓斯大林主义对法学的影响和确立新的法学理论框架还刚起步。从1993年下半年到1994年俄罗斯政府加快了新的立法步骤,法学界则开始对法学理论进行清理和研究。

(2)在立法实践方面,1993年12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4年10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1993年7 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典”以及有关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法令。对现行俄罗斯刑法典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订正。显然,俄罗斯社会正在加快它的立法活动。

(3)当前俄罗斯法学从形式到内容均和前苏联法学理论不同, 在苏联解体以前,俄罗斯法学中马克思主义占主导地位,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法学界开始出现了多元化的法学观,其中,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的;有主张恢复俄罗斯传统法学的;而更多的是提倡和传播西方法律学。1994年俄罗斯公开出版了两部法学理论教科书和专著:一本是P·Z·利夫什茨的《法的理论》另一本是C·C·阿列克谢耶夫的专著《法的理论》笔者通过对俄罗斯当前的法理学与过去的法理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它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否定和批判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是,提出了以西方法学理论为模式的法理学理论框架。对此,俄罗斯学者在理论上都进行了论证和探讨。

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批判和否定

第一,关于社会经济形态与法。马克思主义把人类社会的发展按社会经济形态划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俄罗斯学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这种划分与生活状况的复杂性是矛盾的,不是所有国家都经历五个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在亚洲是如此,而且,在欧洲个别国家也是如此。再者,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与法的每一种形式有其历史范围。俄罗斯学者则指出,这与事实不符,同一的法律体系和思想已超出了某种社会形态的范畴,包含了各种不同的形态,例如,罗马法或自然法思想就是如此。另外,在同样一个社会形态中也出现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普通法系和罗马——日耳曼法系在美国,英国和西欧的存在。最后,关于某种形态的国家与法的阶级内容这个基本论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与法的每一种形式都取决于阶级内容,统治阶级改变,则随之改变国家与法的形式。俄罗斯学者从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角度来看,认为这个论点是很易被攻破的。早在雅典和古罗马,奴隶主阶级内部形成了各种不同利益集团,它们给国家与法带来了根本的变化。在当代条件下,利益集团的冲突更加明显。因此,作为这种或那种社会形态特征的阶级特征有其共同性,不能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依据。

第二,批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提出上层建筑,包括国家和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俄罗斯学者否定这一论断。他们认为,在同样的经济基础情况下,上层建筑表现的形式不同。例如,生产关系和社会基础,在西欧国家和美国,属于同一种类型。美国和英国采用普通法系和司法优先的原则;而在其他西欧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则实行大陆法系和立法至上的原则,再如,前苏联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但是苏联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同西欧大陆国家法律体系相吻合,属于大陆法系。可以看出,经济基础不同而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却相似。再者,他们对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是第一位的,上层建筑,包括法,是第二位的原理加以否认,指出,经济基础和法的联系是非常复杂的,法和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是多层次的。

第三,关于国家消亡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经预见,社会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阶段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国家与法要逐渐消亡,社会对人的管理将由社会对物的管理所代替。俄国学者对这一论断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从苏联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国家与法的职能,非但没有消弱,而且成了镇压人民的工具。此外,他们对法的本质作了修订,认为,法起着社会协调和社会妥协的作用,因此,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法就不会消亡。

二、接受和传播西方法学理论

依据西方法律学说,当今俄国学者对法学理论的系统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法的定义

过去在苏联法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作为管理国家事务和规范人民行为的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个定义是根据苏联学者和政治家维辛斯基在1938年和1948年两次全苏国家与法的讨论会上提出的。他说:“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式。法不是一个法律,而是全部法律,或者是法律全部的总和。”他又说,“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法律的实施,其目的是捍卫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方便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当今,俄罗斯学者否定以上定义,认为,法是建立在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它们的协调及妥协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体系,法保留强制的潜能成分,其作用是第二位。他们还认为,法按其自己的内容和社会价值是社会协调和妥协的手段,法是正义的体现。

第二,关于法的结构

俄罗斯学者否定法是规范体系的结构,认为,法是符合正义、平等、自由原则的思想,规范和现实关系的总和。这样理解符合俄罗斯社会当前发展的需要。法包括三种成分,由三部分组成:思想、规范、社会关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法的内容和本质,即,正义性、平等和自由,不体现这种原则的就不成其为法,但是,思想本身不具有规范力量,包括,潜在的强制的可能性,没有潜在的强制的可能性也不是法。规范给予思想以强制力,也就是说,规范具有潜在强制力的可能性,这就构成了法的特点。把思想和规范结合在一起,还不能说明法的整个的特点,法律规范本身甚至是建立在正义思想的基础上,仅是一纸法律空文。只有规范的实施把它们运用到社会生活和人类实践中,才给法律以真正的生命力。这样,法律的职能体现为社会的调节器。所有这三种成分综合在一起体现了法的特性。

第三,关于人权理论

人权理论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人权理论持不同的观点,而当今俄罗斯法学界接受和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首先是人权的法律概念,他们认为,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基本概念之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权起着和继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属于自然的,是与生俱来的,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和法的任务是保护这些权利,不允许被破坏;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的权利来自国家和社会,是由法律赋予的,这种观点是典型的集权国家的人权观。他们还认为,国家的主要职能不是领导和管理社会经济,而是保障人的利益,保卫他们的权利。在人和国家的关系中,优先的应当属于人的权利。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服务于保卫和保障人权。国家的其他职能是属于第二位的。法在统计和协调居民不同集团的利益,在保护少数,在保障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诸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人权基本内容是多方面的,如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文化方面,等等。而当前,俄罗斯法学界着重强调了人权的主要基本内容:

其一,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个公式意味着,人权在人类社会其他规范面前是优先的,国家、社会、立法者都无权侵犯人的权利,只有保护的义务;其二,所有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平等,这意味着,人们在法律程序上平等;其三,人的权利不受限制,任何法律和法令限制被承认的人权是不合法的。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限制人的权利:第一,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应破坏他人的权利,第二,权利的实现不能有反社会的行动,如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煽动种族歧视、宗教仇恨等;其四,生命权是最基本的,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和社会的,所谓自然的,在于,禁止国家剥夺人的生命,即废除或禁止使用死刑。所谓社会方面的生命权,在于保障每一个人和他的家庭足够的物质生活水平;其五,保障人的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特点,这个权利表现为人身不可侵犯,人不能被专横地剥夺自由,只有根据法院的判决才能被监禁等。这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第四,关于法的原则

俄罗斯学者把法的原则概括为三组:

1.第一级原则体现于对法和法律总的关系,由此引出以下几条:

(1)在服从法律的同时, 每一个公民和整个社会应有强制执行法律和自身权力的可能性;(2)法律由人民命令和规定;(3)法律应当被遵守;(4)自由在于遵守而不是轻视法律;(5)谁享有权利,他就不破坏其他任何人的利益;(6)法律不具有追溯既往力。

2.第二组原则体现于对作为最宝贵的人的关系,由此引出以下几条:

(1)人不应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相反,他正是目的;(2)所有人生而自由并在权利上平等;(3)人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权;(4)在刑法方面,实行无罪推定和有利被告的原则;(5)实现公民自己的权利, 不应当破坏他人的权利。

3.第三组原则和研究证据及在解决争议时确立真象有关,由此可引出以下几条:

(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事件的审判官;(2)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律为藉口为自己辩护;(3)应听取第二方意见;(4)所有的怀疑——有利于被告;(5)只对罪过进行负责;(6)欺骗行为破坏法律成果;(7)不证明反面立场。

当然,上述条例还可扩展和补充。

第五,宪法理论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原则表明,俄罗斯完全接受了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原则。宪法制度的基础包括:(1)人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 人和他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2)分权原则,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3 )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样性原则,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同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意识形态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4 )在俄罗斯确立了议会制和多党制,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的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俄罗斯政党林立,多数党派参与议会竞选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当前较大的党派有43个之多。(5)司法独立原则,俄罗斯宪法第11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官独立并只能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其他,宪法还规定,法官是终身制,他的人身不可侵犯,所有法庭对案件的公开审理,等等。

综上所述,俄罗斯当今的立法和法学理论较1991年苏联解体以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发展的总趋势是承认、接受和传播西方法律文化。

三、俄罗斯法文化发展的趋势

由于俄罗斯政治,经济文化的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和新宪法原则的确立,它必然沿着资本主义道路向前缓慢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俄罗斯的法文化当然以西方法文化为模式。一方面,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实行多元化和意识形态上的多元主义,这就使它要加快立法工作和进一步宣传和阐述西方的法制原则。从近四年俄罗斯的改革的实践表明,俄罗斯要走向所谓民主制度实现法制国家也是步履艰难,困难重重。这是由于俄罗斯的国情及文化背景所决定。众所周知,有三种社会文化,即,俄罗斯的传统文化(民族主义、专制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社会主义文化和西方资产阶级文化影响着俄罗斯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多元文化的背景下,俄罗斯的当权者试图以西方模式进行社会改革,必然面临着复杂的情况。它要受制于俄罗斯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的约束。叶利钦执政以来,其内外政策的变化作了很好的说明,例如,第一,开始他宣布共产党非法,而后又被迫承认俄罗斯共产党的合法性,而且,共产党议员在国家杜马中占有多数的席位;第二,俄政府强制推行的休克疗法的经济改革的失败,代总理的被迫下台;第三,私有化的进程受阻;第四,由亲西方的外交路线改为全方位的外交政策;第五,1993年和1995年两次国家杜马选举,自由民主党和共产党的议员都占了主导地位,这雄辩地说明,俄罗斯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的文化在国家生活中的反映。据此,我们认为,俄罗斯法文化总的发展趋势是向西方法学演变,但是,由于上述俄罗斯文化背景的新特点,它必然受制于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强烈制约。例如,1996 年3月15日俄联邦议会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废除别洛韦日协定(即废除解散苏联决定)的决议,就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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