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与税收政策支持_养老保险论文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政策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企业年金论文,惠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其职工依据经济状况自主建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过去一直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运管。从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和运营特征来看,它是一个长期承诺的、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也是一个基金管理、资金运用和待遇制度不同环节综合发展的补充养老制度。中国企业年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中国养老体系正在朝着国际通行的“三支柱”养老模式(three-pillar system)转变,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非税惠政策的社会经济成本以及现行政策的低效率,同时阐述了中国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并实证分析了税惠政策对税收总量的影响。

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雏形及发展困境

(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雏形

1.企业年金需求。中国企业年金需求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两条方面。

一是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分离,为企业年金需求辟出空间。计划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完全责任,单一筹资渠道。它的基本设想是用财政职能来对抗经济风险,如实行全员就业政策,消除失业现象;通过公费医疗制度、退休制度、抚恤制度以及企业办社会制度(如企业办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技术中专、医院、食堂、食品加工厂)等,把城市人口面临的经济风险(如生老病死、失业等)包下来。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医疗体制改革等政策的实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加速中国经济转型,并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朝着多层次、多支柱方向发展。

表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薪酬福利结构

二是由于中国市场化取向的改革(market-oriented reform),初步形成了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员工福利计划得以重构。我们知道,在产品市场上劳动力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竞争力,企业自然会甩“办社会”形成的“包袱”。但是,企业也同样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吸引人才、通过高素质的劳动力来提高自己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借助于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出现了新型的薪酬福利制度(请见表1)。它包含有住房补贴,但不提供福利住房;它提供子女教育补贴,但不会办托儿所、幼儿园;它提供养老金,但与目前的退休收入相比则相差甚远。

2.企业年金的供给。目前,中国企业年金保险的供给,主要呈现两大特点。

一是供给主体、承保方式多元化。随着国家促进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和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的出台,商业寿险公司迅速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保险业务;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也纷纷以合同协议方式大力承办企业年金业务,在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看来,承办企业年金保险属于资产委托管理型中介业务。此外,各地社保机构也纷纷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包括动用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拓展企业年金业务。

二是企业年金保险产品型态DC化。应该讲,中国企业年金管理人(即企业年金的承办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的后发优势:目前的企业年金保险产品基本上属于缴费确定型产品(Defined Contribution,DC),属于收益确定型的产品(Defined Benefit,DB)微乎其微;基本上采用独立账户(separate account)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同时采用分红型(participating pattern)保险方式,为个人账户(individual account)设定一个保底收益水平(一般为年收益率2.5%),当资金运用收益率超过保底收益水平时,承办机构承诺将不低于70%的分红计入个人账户,分红型保险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要。

(二)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困境

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困境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政策瓶颈。税惠政策缺失、员工福利安排的非强制性,使得雇主开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尽管国家明确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分,但是利益冲突没有消除,承办主体资格仍然不明确;企业年金保险的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收益率水平较低;企业年金保险的金融服务领域狭窄,企业或个人不能通过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贷款或借款,资金再配置效率低下;员工享有企业年金的政策规定缺失,员工的赋益权(Vesting)得不到确保,这种状况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员流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2.投保方行为。发达国家里,企业年金由于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求个人在养老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企业年金(员工福利计划)又被称之为“延期纳税计划”。而在我国,由于企业年金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企业年金管理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投保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行为短期化、分配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养老金没有起到为职工养老的作用,而是成为“延期工资支付”、在投保后的较短时间里就采取退保方式,将企业年金分配给职工。从一定意义上讲,“延期工资支付”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请见后面的实证分析)。

3.承保方行为。作为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社保机构或金融机构,为了业务竞争,也不得不屈服于投保方的要求,最多在扣除退保管理费后将企业年金退给投保企业。这样,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出现了通常所说的“洗钱业务”,因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人的承办机构实际上成了投保企业的账外存款机构。

4.承保方的经营管理现状。企业年金保险一般都是长期契约,对承保方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很高,国际经验显示,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是成功经营企业年金的三道阀门、三道堤坝,没有这三道阀门和堤坝,企业年金发展会缺乏安全保障机制,有可能成为洪水巨浪。在美国,针对企业年金业务管理的专业化要求,出现了众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如美国汉威特公司(Hewiit Company),他们专门为中小型养老金公司和自保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又如美国的信安人寿保险公司(Princip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信诺保险集团(美国)公司(Cigna Corporation),他们为养老金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和委托管理资产服务。在香港强积金(MPF,Mandatory Provident Fund)市场上,为了确保经营专业化,采取承保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三者独立、分离的制度安排。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显得不成熟。

二、非税惠政策的社会经济成本

非税惠政策的社会经济成本是指企业年金没有真正起到为职工养老的作用,由于投保企业采取歧视性分配、提前退保、将养老金私下分配给个人的做法,企业年金实际上变成了职工当期的可支配收入。因此,非税惠政策的社会经济成本就表现为: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工资政策被突破。

以国有企业为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方面:一是预算软约束,二是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企业管理者存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倾向,而利润动机不强烈(注:这里并不否认有些国有企业管理者确实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强调在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监督手段,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者个人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管理者从企业经营中获得的利益包括:企业规模给管理者增加的资源动员权,通过业绩证明自身能力或价值,利用政策空隙增加个人收益等。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必须跟效益挂钩,而且增长速度也受到限制,因此通过工资形式获得收入在国有企业中受到限制。于是国有企业纷纷通过福利费支出、差旅补助、项目津贴、甚至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中的非人工成本等办法来变相增加职工收入。不过,这些项目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会计和财务制度的限制。但是,到目前为止,会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却没有对企业年金保险的缴费率、缴费年限、领取时间和领取年限做出明确限制。于是利用企业年金发展来为职工“谋福利”、为企业经营者“创收”就显得简便而易行。

实际上,国有企业把承办企业年金的机构当成了帐外存款机构,他们一般采取长险短做、今年投保明年退保等作法,避开了现行政策规定对工资水平的限制。由于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受到政策的鼓励,承办机构也不会拒绝这种投保行为,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举办企业年金保险从而获得了“延期支付工资”。在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看来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客观上突破了国家关于工资水平的限制,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此外,这种行为还往往夹杂着企业管理者或管理阶层获取巨额的养老金,造成腐败。

(一)团体投保动机及养老金资金运动情况

本文作者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5个地区发展企业年金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调查结果显示:第一,企业投保动机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所有制形态、企业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满足员工福利的正常需要”、“企业效益好,存在税后可分配赢余”两因素,对投保行为的影响较大(见表2)。第二,国企和行政事业性单位,成为企业年金市场上的需求主力,同时也成为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一大“中国特色”(见表3)。第三,在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金保险资金提前离开承办机构的比重都不小(见表4)。

表2 不同类型企业投保企业年金保险的动机构成排序

注:(1)表中的“>”表示强度的大小或该项指标得分的高低,而“=”表示强度相等。表中列出来的百分数表示具体的投保动机强度。(2)表中符号代表的含义是,A:满足员工福利的正常需要;B:企业负责人届近退休,想为自己及员工谋福利;C:企业效益好,存在税后可分配赢余;D:抢在企业破产、兼并、收购等情况发生前为员工创造福利;E:企业关键人物(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承诺的回扣(或手续费);F:企业与保险公司关系很好,应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保费指标的要求而购买保险。

表3 企业年金投保主体的构成情况(1999~2000年平水平估计)(%)

注:“占比”指的是,“投保主体在该公司企业年金保险保费中的占比情况”。

表4 企业年金保险资金运动情况(1999~2000年平均水平估计)(%)

(二)团体养老金提前领取规模

本文以《中国保险年鉴》1999年的业务统计数为例,中国5大寿险公司的团体寿险业务总数为127.6亿元,个人寿险业务总数为637.7亿元。考虑到保险公司存在将团体保险业务转化成个人营销业务的现象(即“团单个做”现象),我们必须对统计数做一个调整。如果假定个人寿险业务总量中有20%的业务是来自于团体寿险,那么,团体寿险业务的总规模就应该是团体寿险数127.6亿元加上折算过来的127.5亿元,因此1999年中国团体寿险市场的业务规模为255.1亿元左右(见表5)。

表5 人寿保险公司团体寿险和个人寿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1997~2000年)。

《中国保险年鉴》中将“团体购买的养老金业务”包含在“团体寿险”当中,考虑到养老金业务是团体寿险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本文假定它在整个团体寿险中的占比数是65%,这样,1999年中国团体养老金业务的规模总数是166亿元。如果我们再从前面调查中所显示的团体养老保险资金的运动情况来看,假定全国团体养老金保险资金没有达到条款规定的领取时间就提前离开保险公司的平均水平为40%~65%,那么在1999年,实际上就有67亿元~108亿元被提前领取了。

三、利用税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利用税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共同经验

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里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支出约为GDP的1%,英国为3%(见表7)

表6 部分国家企业养老计划税制类型比较

注:(1)瑞士、法、澳3国的企业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强制实行的;(2)瑞典、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4国在税制改革(分别在1991、1984、1987、和1992年)之前是EET税制。(3)匈牙利、俄罗斯、捷克3国为经济转型国家,其余11国均为OECD国家。

资料来源:E.Philip Davis,1995,Pension Funds。

表7 部分国家政府在企业养老保险税收减免隐性支出的比较

资料来源:E.Philip Davis,1995,Pension Funds。

(二)美国利用税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1.适格计划与退休金计划。美国现行退休制度开始于1935年,形成了联邦政府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障金(social security)雇主出资设立的退休金计划(employer-sponsored retirement income plans)、雇员个人储蓄三支柱的退休收入来源体系。在美国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中,美国政府给予的税惠政策是关键之举,它调动了雇主和雇员为退休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税惠政策明显起到了“捕蝇纸”效应(注:格拉姆希奇(1977)得出一个结论:来自中央政府的一次性援助从长期来看,比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减税更能刺激受援者更多的支出。这项研究表明:居民每100美元净收入的提高,只会提高次中央政府5~10美元的支出,而对次中央政府100美元的一次性转移,支出则可提高40~100美元。这一结果即是有名的“捕蝇纸效应”:援助者的钱可能粘住所到之处不管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钱。)(flypaper's effect)(当然我们只要转换一个视角,将税惠政策转换成政府对雇主和雇员的收入转移)。美国政府提供给退休金计划发起人(设立退休金计划的团体或雇主)与计划参加者(计划承保的员工或成员或会员)以税收激励,《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根据退休金计划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惠大小差异),将退休金计划分为适格计划(Qualified Plans)与非适格计划(Non-Qualified Plans)。

2.税惠政策的实施管理。美国政府为了确保政府税收收入不流失,同时又能够激励雇主和雇员共同积累起必要的退休金,美国政府的国内税法(IRC)401(a)对享受税惠之条件和其他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A.适格员工。最低参加计划的员工年龄不得超过21岁,同时服务年资满1年方可成为合格参加计划之员工。如果计划规定年资满2年,给予完全的赋与权(又称为赋益权)(Full Vested),则最低年资可以规定为2年(此规定只限于年龄和工龄两项,防止雇主的苛刻条件)。

B.赋与权。员工参加计划服务满一定期间(5年或7年),即可以获得赋与(益)权。同时规定自己承担部分获得立即赋与权(此规定旨在保护雇员的就业自由和公众利益)。

C.非歧视原则。不得优惠高级职员,以实现员工普惠制。

D.退休金发放办法。对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在各种情况下领取退休金,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发生差错或发放中断。

E.对受托人的要求(Fiduciary Requirement)。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范围,并规定美国劳工部负责监督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受托人违反审慎者(prudent man rule),有权代表企业退休金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提出指控(此规定旨在确保退休金计划经营上的稳健性和退休金给付上的安全性)。

F.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Reporting and Disclosure)。要求ERISA企业向参加计划的雇员和受益人提供一份《计划简介》,并规定雇员和受益人有权获取退休金计划财务管理信息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此规定旨在确保退休金计划管理上的透明性)。

G.退休金计划的终止保险(Plan Termination Insurance)。企业退休金是一种远期承诺,雇员先为雇主工作,换取雇主承诺拨款投入退休金计划,等到退休时由雇员领取。这个承诺往往要过了几十年才能兑现。因此,从保险的角度来看,雇员担当相当大的风险。首先,雇主依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随时终止退休金计划的拨款(雇主只用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而已),甚至终止计划。其次,私营企业难以确保永续经营和财务状态一直良好,因而企业退休金计划有破产的可能性。而劳动者越接近退休年龄,退休金计划出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就越大。为保障企业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及其家属的权益,ERISA设立了一专门从事企业退休金计划保险的退休福利担保公司(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PBGC)。所有适格计划的都必须向退休金担保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法律规定。资金充足的计划,保险费按照S15/每人计算,资金不充足的计划,保险费则成倍增加。一旦企业退休金计划关闭,退休福利担保公司就向保险公司一样,负责理赔事宜。

表8 美国退休金计划的种类及其比重(1997年)

注:①“适格”的完整说法是“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对美国的雇员来说,可延期纳税的计划有:个人退休年金(IRAs);雇主提供的符合国内税收法规(IRC)的401(k)储蓄/利润分享计划;教育和其他免税机构职员符合IRCD 403(b)计划;州和地方政府雇员符合IRC的457计划。作为个体经营者,建立了Keogh Plans或简易雇员年金计划(SEP,Simplified Employee Pension),也可以享受保费的延期纳税。

②表中还没有列出的退休金计划有:Keogh Plans(非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自助计划)、简易雇员年金计划(SEP,Simplified Employee Pension)、CODA(即期或延期给付退休金计划,Cash or Deferred Arrangement)、ESOP(雇员股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等

四、税惠政策对中国财政的影响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当然,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减少财政收入以外,对宏观经济变量还有其他方面的积极影响,如减小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增加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等。

(一)财政收入损失

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前的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注:根据目前的规定,寿险公司的营业税税基主要是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包括养老金业务。但是,不少国家在营业税方面采取按照险种征税的原则,并对养老保险征收一定的营业税。从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来看,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对养老金业务征税。在这里,假定对养老金业务征收8%的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当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二)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率和利润最大化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保险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会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

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的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表9 职工工资总额及增长率

注:2000年的数据为估计数,根据前4年的平均增长率确定;“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获得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概念。《中国统计年鉴》中的“从业人员”概念更宽广一点,它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显然,企业年金保险并不能涵盖这一指标所表示的劳动者。实际上,除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以外,“职工”这一指标能基本涵盖企业年金保险所涉及的对象。因此,我们选择了职工工资总额这一指标作为测算养老金增长的基础。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允许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重新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9)。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0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前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5.2%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540.2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415.6万元(见表10)。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540.2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415.6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11为计算结果。

见表11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130.7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05.8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153.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124.2万元(见表12)。

表12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1999年度的数据,而税收损失按照估算出的2001年工资增长幅度计算。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12显示,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因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1%左右。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

表14 税收损失的中央和地方分担情况

(三)中央——地方政府分别承担的税收损失

1999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815.5亿元,其中国税1062.5亿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58.5%,地税753亿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41.5%(见表13)。

我国税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就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而且大多数金融企业都属于中央企业,因此,中央政府承担的所得税损失要比地方政府大。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损失必须完全由地方财政承担,因此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表14是调整后的测算数据。在税收损失总额0.284P元中,中央财政负担0.113元,占40%,地方财政负担0.171元,占60%。显然,从税收损失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税收损失大于中央政府。若税收损失为124.2亿元,则中央财政负担49.7亿元,地方财政负担74.5亿元。

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均需承担一定的直接税收损失,而由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较为间接,因此,两级政府均没有激励来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这也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针对企业年金提供统一的税惠政策的主要原因。

但有3种情况会使中央政府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一是政府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沉重财政负担,被迫通过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保险来缓解压力。二是政府意识到税收优惠对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和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企业年金保险的承办主体为了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养老保险市场中获益,会通过“准院外活动”来推动税惠政策的实施。

五、简短的结束语

1.中国在朝着国际通行做法构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通过税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它有利于减轻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压力,有利于消除腐败和减少收入差距,有利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现行工资政策。

2.通过税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条成本很低的政策。以2001年为例,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153亿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124亿元,它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1%左右。通过税惠政策下的激励作用,2001年养老金增长可以达到416亿~540亿元,但是根据估算,在2001年由商业保险公司实现的团体年金保险规模在100亿元左右,考虑到团险个做的影响,团体年金保险市场的总规模不会超过150亿元,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发展的“缺口”为260亿~400亿元左右,可见,通过税惠政策可以有效克服“保险发展压制”和“企业年金发展压制”的局面。

3.非税惠政策的经济成本不小。在非税惠政策条件下,由于存在提前退保、私分养老金等做法,国家同样承担较大经济损失。以1999年为例,全国实际上有67亿元~108亿元的养老保险资金提前离开承保单位。很显然,实施税惠政策的税收减少额(124亿元)并不比国有资产流失(67亿~108亿元)小多少。

4.税惠政策的实施,既包括政府出台免税让利的优惠政策,又包括政府出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体系和税收管理办法体系。

5.实施税惠政策的其他宏观经济影响还包括: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6.本文的另一个研究结论是:必须通过税惠政策来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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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与税收政策支持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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