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辩证法_政治经济学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辩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政治经济学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4年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2015年11月23日,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时又强调,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2015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重大原则。

      这里遵循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辩证法并根据以及最一般的抽象产生的路径,阐明“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如何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进行探讨。

      一、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辩证法与最一般的抽象产生的路径

      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共性和个性是辩证法表示同一系统中同等关系的重要范畴。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曾指出,关于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辩证关系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

      共性指不同事物的普遍性质,个性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质。共性和个性是一切事物固有的本性,每一事物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决定事物的基本性质,个性揭示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个性体现并丰富着共性,共性只能在个性中存在。任何共性只能大致包括个性,任何个性不能完全被包括在共性之中。共性是一类事物与另一类的区别,而个性是同一类事物中不同个体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又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现了政治经济学科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逻辑演变和历史发展。

      然而,上述逻辑演变和历史发展并非是在无摩擦力的平面或无阻力的真空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而是遵循着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实现的。

      马克思指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种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2]这里揭示了人类认识客观事物一般属性所遵循的一个普遍规律和思维方式,是我们重新评价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合理成分,以科学的态度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因为受社会历史、科学技术和人的主观认识水平的局限,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往往把他们实际研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人类社会永恒的一般的生产方式,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这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时,往往又把其实际研究的具有社会化大生产一般属性的范畴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绑定在一起,把一般商品经济共有的属性界定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属性。比如,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代表作《资本论》中以及我国现阶段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商品经济、剩余价值、资本、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几乎都被界定为私有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范畴。[3]

      显然,我们不能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范畴简单地直接搬用或移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按照一般特殊个别的辩证法和马克思所揭示的最一般的抽象产生的路径,我们必须根据当代资本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对商品生产、生产劳动、资本和剩余价值以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范畴的一般属性、特殊属性和个别属性重新加以界定,如此才能在借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合乎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4]

      二、不要把一般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所有制捆绑在一起

      马克思曾把商品、货币和价值规律看作私有制经济特有的范畴,认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演变成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由此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也是最后阶段,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未来社会中将实行计划经济。

      显然,当我们面对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同样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时,商品、货币和价值规律这些范畴就不应只在私有制这种特殊形式上加以思考。既然一种经济关系,如商品货币关系、交换关系既存在于私有制条件下,又存在于公有制条件下,那么,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就绝不是所有制,更不是私有制,而是所有制以外的某些因素。关于计划和市场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强调计划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市场也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党的十四大才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定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使得我们还不能实行计划经济,而不得不借助于市场经济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旦将来生产力有了高度发展之后,还必须实行计划经济。这种观点显然是把马克思有关商品经济的论述当作一成不变的教条,秉持的是传统的思维定势,它很容易成为计划经济派过早遏制和消灭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

      这里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结合在一起。如果说人类社会刚刚产生的时候商品货币关系还不存在,但商品货币关系一旦产生就不可能消失,它会随着人类社会永远存在下去。因为市场经济产生于个别劳动同社会劳动的矛盾,而这个矛盾是不会消失的。新中国成立之初,之所以没有搞市场经济而搞了计划经济,是由于当时我们所处的特殊的历史环境: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还没那么突出;二是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对我们的经济封锁;三是我国要建立强大的国防,必须尽快实现工业化。由于这些特殊的原因,当时搞计划经济比搞市场经济是优越的。再加上当时社会分工还不够发达,人们的需求也比较简单,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对社会生产实行简单的计划。随着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复杂,这种简单的计划难以反映客观现实。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基本实现,那种非均衡的发展应当让位于由市场调节的均衡发展。这样,原来一系列实行计划经济的原因都变成了必须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然而,正是由于我们总是把市场经济这种一般经济关系与特定所有制联系起来,因而使得我们在计划与市场体制的选择上走了几十年的弯路。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时,必须根据马克思的上述方法论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原因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给予科学的充分的理论证明。

      三、不要把一般商品经济范畴当作资本主义特殊范畴

      同样地,马克思也曾经把劳动力商品、资本、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地租等看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范畴,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从而简单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利润、利息、地租等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本质上都是剥削收入,而一旦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劳动者不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是结成自由人联合体,生产的目的不再是追求剩余价值和利润而是为了直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劳动就会成为获取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尺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

      然而,当我们面对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同样存在的劳动力商品、资本、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地租等范畴时,我们就必须对这些范畴的一般属性、特殊属性和个别属性,作出更加全面的界定。事实上,也只有当具有与劳动力商品、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经济范畴相同属性的经济关系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时,才能对这些经济范畴不同层次的属性作出更一般的抽象。

      这里试对一些政治经济学基本概念从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角度重新加以界定。

      就经济规律来说,时间节约和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为一般,价值规律(或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作为一般经济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为特殊,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以及指令性计划调节、指导性计划调节和双轨制,分别作为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实现的形式为个别(见图一)。

      就生产方式来说,劳动过程是一般(任何人类社会生产都具有的一般属性),价值形成过程是特殊(与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商品经济),价值增值过程是个别(可以划分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就生产劳动来说,生产使用价值(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即劳务)的劳动是一般,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特殊(与自给自足经济中的劳动和计划经济中的劳动相对应),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是个别(可以划分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剩余价值)。

      就经济剩余来说,产出品大于投入品的剩余产品为一般,采取价值形式的剩余产品即剩余价值为特殊,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为个别(相对于由劳动者个人或集体自产自有以及劳动者与资本家共创共有而言)。

      就资本来说,作为既是投入品又是产出品的物质资本为一般,采取货币或价值形式的资本为特殊,国有资本、集体所有资本、私有资本为个别。

      只有对一般、特殊与个别进行区分和界定之后,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找到相关范畴的适用范围。

      

      图一 经济规律的一般、特殊和个别

      四、不能用单一要素解释由复杂要素构成的系统

      威廉·配第有一句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5]如果按照与配第相同的逻辑,则可把资本看作财富的“助产婆”。然而马克思认为,配第的话对于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来说是适用的,但对于社会财富即价值来说,只有劳动才是其唯一的源泉,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也不创造价值,资本作为物化劳动或死劳动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但不会创造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正是由于全部价值都是由活劳动创造的,而雇用劳动者只得到了劳动力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作为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利润、利息、地租等非劳动收入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都是剥削收入。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遭到了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反对。即使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源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也并非占主导地位。

      除了前述被马克思称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认为劳动和土地共同创造价值之外,被马克思尊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真正鼻祖的法国重农学派也认为纯产品(即地租)是大自然直接赐予农场主的礼物。至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亚当·斯密虽然最初提出了一个单要素价值决定模型,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6]。但是,他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7]显然,正是由于土地的私有和资本的积累,为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必须支付代价或报酬,劳动产品不能只归劳动者,而必须在劳动者、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分配,所以,价值也就不再单纯决定于劳动耗费,而是由劳动(费用)、资本(费用)、土地(费用)共同决定。这样,斯密就由单要素价值决定模型转向多要素价值决定模型,即认为在使用多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是对制造商品所使用的所有要素的正常支付的总和。

      马克思本人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常常批评斯密的价值理论是多元的,他由单要素价值论转变成多要素价值论,由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转变成购买的劳动或三种收入决定价值,是由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转变成庸俗的要素价值论,由此为尔后的庸俗经济学价值论埋下了种子。[8]其实,斯密并没有多种价值理论,他只有一种价值理论,就是生产要素价值论或生产费用价值论,他始终坚持用购买的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只不过当生产中只使用劳动一种要素时,购买的劳动与耗费的劳动是相等的,所以有价值由耗费劳动决定的单要素模型;而当土地私有资本积累起来之后,资本和土地都成了有主的稀缺的经济资源,决定购买的劳动量多少的,当然就变成生产中使用的多种要素了。这说明斯密的单要素价值决定模型转变为多要素价值决定模型,不仅符合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分析方法,而且与原始蒙昧的生产方式转变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生产方式的历史相一致。

      著名经济思想史学家马克·布劳格指出:斯密并没有劳动价值论……《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的结构清楚地表明它是对斯密的一些前辈所暗示的劳动成本价值理论的驳斥:他表明这样的理论只是在“初期野蛮社会”的特殊的和人为假设的状况下才是站得住脚的。[9]

      斯密的多要素价值论被马尔萨斯和萨伊所继承[10],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来源,而李嘉图则试图用斯密的单要素模型解释多要素参与的价值决定过程,因而遇到了诸如“陈年的葡萄酒”和“成材的橡树”等难题,以至于熊彼特、萨缪尔森、科斯等经济学家把这种用单一要素解释复杂经济现象和经济系统的尝试称为“李嘉图恶习”。[11]

      如果说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从而可以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那么,当我们今天面对多元混合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时,继续坚持单一劳动要素决定价值的观点,从而将所有非劳动收入定性为剥削收入,显然既违反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共识,又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正是出于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重新思考和再评价,这里创立了广义价值论[12],并在此基础上与谷书堂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13]

      也正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现实,党的十三大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则提出“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理论的发展和分配制度的演变,既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又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

      五、不要把社会化大生产共有的特征限定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现象

      马克思认为,伴随着技术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必然会出现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会使社会生产力不断遭到破坏,这一切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所谓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指,前者要求整个社会生产要置于计划控制之下,而后者则导致生产者各行其是,整个社会生产处在无政府状态,由此必然导致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从而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灭亡(见图二)。

      但自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一矛盾不是在加剧,而是在缓解,资本主义仍以顽强的生命力在发展。这是因为,生产的社会化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社会化;二是社会分工的广度和深度越来越扩大,产业链条越来越长,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前者可以通过扩大企业的规模来适应,资金的短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来解决,风险可以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来分摊;后者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和看得见的手——宏观经济政策来调节。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与经济增长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正反馈(见图二)。

      进一步说,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伴随着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同样会不断提高,按照相同的逻辑,平均利润率同样会趋向下降,马克思意义上的相对人口过剩同样存在,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多元占有之间也同样存在着矛盾。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实行了公有制,但重工业优先发展所造成的农轻重比例失调,计划经济本身造成的供求失衡、产品积压和短缺并存,似乎也都是经济危机的表现,只不过我们忌讳经济危机这个概念,而称之为经济波动而已。

      以上的分析表明,诸如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相对人口过剩、经济周期性波动、收入差距和失业人口,并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独有的特征,而是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共有的现象,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面临的问题,各国解决的方式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既各有得失又各有利弊,彼此应该撇开意识形态的羁绊,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以这样的心态和开发的思维,才能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既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从而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时又能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融入现代经济学发展的主流。

      

      图二 经济危机的正负反馈

      六、一般寓于特殊之中,特殊是一般的具体表现

      有学者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有制;由此得出进一步的结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4]

      显然,这种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辩证法。既然现实的社会主义最初只能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也就只能根据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抽象而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表现,其所有制结构不应该含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般规定中所没有的成分。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分成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质上应该是一样的,差别仅仅在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有所不同,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包括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有制,那就意味着不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都必须是公有制,而所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初级阶段就不能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多可以看作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反过来,如果我们承认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即使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这种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仍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同样地,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资源配置的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资本主义可以有计划,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但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不可能脱离了一定资源配置方式抽象地存在。既然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说,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也是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后者只是前者的特殊表现形式,而离开了社会主义特殊(具体)的表现形式,一般社会主义也不可能存在。[15]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其一般属性不是先验地根据150年前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设想确定的,而应该根据社会主义的实践抽象出来的,抛开已经解体的前苏联社会主义和已经转向的东欧社会主义不说,既然现实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也就只能根据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抽象而成。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17日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显然,习近平总书记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绝不是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预想中的社会主义,而是现实中活生生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就告诉我们,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特殊的具体形式,不存在抽象的社会主义。

      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包括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当这些基本原理与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实践相矛盾以至于失去对现实的解释力时,是应该面对客观现实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有的理论乃至创建新的理论,还是教条主义地用经典作家的理论去裁判客观实际?进一步说,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发生矛盾时,是遵循其方法论原则修正其理论,还是为了维护其理论而违背其方法论原则?

      这里我们不妨重温一下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的教诲:“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6]我们也不妨引用卢卡奇的论述:“正统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对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中正统仅仅指方法。它是这样一种科学的信念,即辩证的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按照其创始人的奠定的方向发展、扩大和深化。”[17]

      显然,只有联系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实践,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揭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内在矛盾,对原有的理论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和创新,才能永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

      需特别注意的是,2015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的题目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主讲人大概讲了八个包括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而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讲话时列举的八个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要理论成果,似乎与主讲人谈的八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原因很简单,仅以习近平总书记谈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和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论为例,如果我们继续固守经典作家有关未来社会单一公有制的设想,如何能构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混合所有制结构以及相应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如果我们继续固守经典作家活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如何确立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并不断完善其制度和机制?如果我们继续固守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后阶段的论断,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取向的改革从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由此看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要理论成果绝不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简单运用,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原则指导下,紧密联系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以往的理论(包括西方主流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理论)进行批判、继承和创新所取得的。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除了这里所着重讨论的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辩证法外,还包括科学抽象法、矛盾分析法、中介分析法、历史唯物主义合力论、经济运行的生理学与经济发展的病理学、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和实现手段的选择以及逻辑批判与逻辑一致性原则等。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这些方法论原则,才能联系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实践,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视野,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以指导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18]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一般特殊个别的辩证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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