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和谐的双重价值思考_政治论文

政治和谐的双重价值思考_政治论文

政治和谐的双重价值考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论文,政治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07)05-0079-05

在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中,政治和谐必然受到高度关注,这是政治和谐本身具有的价值所决定的,这种价值的重要性突显在它的双重功用上。一方面,政治和谐反映社会制度安排的状况,社会在其轨道上运行,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状况与之相对应。和谐的社会靠和谐的制度安排、和谐的政治为之保障和提供支撑,这种保障和支撑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直接制约着社会和谐所能够达到的水平。这体现的是政治和谐载体性的工具性价值。另一方面,政治和谐不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它还直接就是社会和谐追求的重要内容。在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对和谐社会所作的 28个字的概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反映政治和谐的要素不仅赫然处于首要的位置,而且占据了主要的内容。这清楚地揭示,政治和谐本身就是我们必须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可取代性,这是超越于工具价值之外的。作一个历史的透视可以看到,政治追求自身的目标性价值,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水平的提高而逐步突显的,尤其是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政治的需求日益彰显出它超越于工具性的另一重价值属性。

政治和谐对于和谐社会构建所具有的这双重价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新的使命和新的挑战,其实质是:如何满足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来认识和推动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而连接它们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必须对政治和谐所具有的双重价值予以适应于时代发展的解析并得出科学的认识。

理想的政治就是和谐的政治,而和谐的政治最根本的表现就是它对和谐社会的贡献,这是它的功能,也是它的工具性价值。因此,对政治和谐的评判,显然不能只局限于政治本身,而必须考察它对社会发展的功能。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它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性。

对理想社会的理想政治,和谐政治的追求构成了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民主、法治、人权等,就必然与社会和谐有着内在的关联。尽管在阶级分裂的社会,社会和谐状态不可能真正达到,但它们却对社会矛盾的缓和、社会稳定的维持和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积极作用。与专制、人治、神权的政治相比,民主、法治、人权对社会和谐的作用是明显的。从社会和谐的理想追求考察政治和谐,可以认识到,民主、法治、人权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政治和谐的核心要件。社会主义开创了和谐社会追求的崭新历史,它把这种奠定在彻底消灭导致人类社会产生阶级冲突和分裂的剥削制度上,使和谐的追求有了科学的理论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对和谐的提升在政治和谐层面有全新的展现:

社会主义民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为基础,彻底地转变以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局面,这是消除社会危机和对抗性冲突根本性的制度重塑;

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意愿和意志的真正表达,依法治国的真谛就是人民意愿和意志的贯彻落实,它彻底消除了传统法治运作中的内在冲突——少数人意志与多数人意志的悖反。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主义的人权强调人民群众对权利享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寓于社会的共同富裕和普遍幸福的追求之中,这是一种社会本位的、集体指向的权利观,它必然有效地消解由于权利享有不平等而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社会主义的平等哺育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的政治和谐对社会主义的和谐以及稳定发展的历史作用是巨大的。从人类发展的经验来看,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不稳定的,充满矛盾冲突和社会动荡的过程。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现代化过程滋生着动乱。[1]许多发展中国家恰恰就是因为不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而长期地处于动乱和冲突之中,以致其社会发展举步维艰。与此相反,中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果没有中国的政治制度提供的稳定与和谐,这些成就的取得是难以想象的。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尽管社会主义政治和谐开辟了社会和谐的崭新境界,但并不意味着政治和谐已臻完善。社会发展往前推进,对和谐的追求也需要提升,因而政治和谐承载的功能也必须鼎新。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这样一种历史背景。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而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均与政治有密切的关联,或者说,对社会和谐的挑战,也必然是对政治和谐的挑战:

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是对民主建设的挑战。民主承担着民意表达、政策制定、社会监督等重要功能,与社会矛盾的状况息息相关。城乡的二元分化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巨大矛盾,可以分析这一矛盾的政治诉求。1995年以前,全国人大代表在农村所代表的人数8倍于城市,1995年的《选举法》将8倍降为4倍,但关键在于农民的意愿表达是否充分。曾经发生的重庆一打工的农妇直接诉诸温家宝总理为之讨债的事情,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还没有能够有效地应对已经突显的农村问题这样的社会矛盾,而力图诉诸于非常规的政治表达渠道。我国有1.4亿农民到城市打工,深圳、东莞等外来人口与本地户口的比例超过4:1,却没有相应的代表机制反映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如此等等。构建和谐需要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政策出台,而这又需要新的民主政治的机制来整合被忽略的民意。

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是对法治建设的挑战。社会矛盾的出现根源于社会利益的失衡,法治是现代社会利益协调的根本手段,无论是在第一次国民收入分配中,还是在第二次国民收入分配中,法的调节都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对我国当前矛盾的解决尤其是如此。例如在第一次收入分配中,市场公正性的维护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国工资收入占GDP比重过低, 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党中央提出“四个尊重”,首先是尊重劳动。很显然,我国市场的法制建设,在实现尊重劳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二次国民收入分配更是如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面对我国日益窘迫的环境状况、并不富裕的自然资源以及大手大脚的浪费恶习,法治的规范、约束以及惩处,还十分苍白无力。国家刚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对未来的发展设定了“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不同的指标,前者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后者则强调政府的积极作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严格的执法行为,政府如何实现其“约束性”指标。

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也是对人权建设的挑战。人权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比较明晰。权利充分享有和受到保护与社会和谐相对应;而权利被剥夺和受到侵害,则必然与社会矛盾和冲突相映衬。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二千多万贫困人口的生计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以及所有处在不利境况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表达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障和实现问题,都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和谐。

科学地认识民主、法治、人权这样一些政治和谐基本要素的目标性价值,特别是与我们面临的历史性挑战和使命联系起来思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民主目标性价值的追求,是马克思理论和社会主义运动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特别强调民主是阶级统治的形式。无产阶级民主不同于历史上其他民主的本质在于,它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2](P413)。“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3](P201)

经典作家特别强调民主作为国家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与他们所处的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与社会改造和制度重塑的历史使命密切相关。尽管如此,马恩对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还是作了明确的区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将会被“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完全抛掉”[4](P336)。但社会民主则是国家回归社会后人民对自己事务的主管,意味着“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5](P443)。这样一种民主当然不同于国家形态的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将这样一种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这是超越其工具价值的,很有必要弄清楚这一点。

对民主的工具性价值予以强调,反映特定的历史时期的阶段性特色。但这种阶段性特色不应该遮蔽其长期的、目标性的价值,否则,必然会影响民主政治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苏联和中国都有这样的教训。毛泽东对中国民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他曾经谈到:“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6](PP208-209)手段当然也有它的重要性,但与目的比起来,它具有可替代性和非根本性。它不仅要以奋斗目标为转移,也可能会被其他的手段所取代。毛泽东晚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使民主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与对民主建设的这种基本定位有着内在的关联。

不超越单纯工具性价值的定位,难以有效地推动民主的进程。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对民主建设的提升,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明确民主是我们最基本的奋斗目标。从党的十二大将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写入了新时期的总任务之后,民主一直被清楚地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跨入新世纪后,政治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领域,这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也是新的篇章。十六大以来,尤其是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主的目标性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而这应对的正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挑战。

民主目标性价值突显的社会根源在于社会需求的历史性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需求的层次性有过经典的分析:人们必须首先满足衣食住行,然后才追求其他的社会需要。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都不高,这不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以满足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为中心目标,而且决定了包括民主在内的政治建设必须突出它对这一奋斗目标的保障功能,即重在发挥其工具性价值。然而,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从总体上说,已经使人民告别了为基本生活而无暇他顾的时代,政治的、民主的需求日益高涨。这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

诸如此类的事例是社会和政治发展新进程的一个信号,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必须认识到,仅仅靠经济的成就,已经不能够充足地提供我们当前社会稳定的资源以及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了。[1]近年来的一些民意调查显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和过去不能再同日而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十六届六中全会相当鲜明地突出了民主法制等作为和谐内容的目标性追求,强调了与此相关的民主制度建设,其历史使命的承载是极其巨大的。当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高涨后,政治的制度化水平必须相应提高,否则,它带来的将不是政治文明的进步,而是政治和社会的动乱。这一点已经被现代化的经验所证实。[1]

政治和谐的另一个重要要素,法治的目标性价值也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得到展现的。

人类近代以来对法治的历史性提升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市场越是拓展、越是深化,越是需要完善的规则,以保证市场行为的有序进行,所以市场经济也被称为法治经济。随着现代社会交往的深入,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法治的价值,即既包含其工具性的,也包含其目标性的价值日益突显出来。法治水平已经成为评价其政治文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基本标志。

社会主义对法治目标性价值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探索是其典型代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当然,这一发展的最主要的成就首先体现在法治的工具性价值上,强调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依法治国的方略等。但是,法治本身同样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已经被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十六大强调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并进一步阐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的一致性。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法治目标性价值的揭示和肯定达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高度。在强调充分发挥法治工具性价值的基础上,如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特别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提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就强调了法治。我们看到,法治的双重价值在《决定》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的统一。

法治目标性价值的强调不仅显示了中国政治文明的崭新进程,更是对中国社会当前面临的新的巨大挑战的科学应对。公平问题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与如何看待法治的双重价值密切相关。一方面,要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发展的不均衡状态,控制社会分配的两极分化,提升社会的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努力保证社会公平。这是发挥法治的保障功能,显示其工具性价值。但另一方面,法律还必须体现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例如市场的规律。必须优化资源的配置,必须保护正当竞争,必须优胜劣汰等等,所以,其客观效果必然要产生差异和分化。培养人们正确对待法治的这一重功能和价值,是极为重要的(正确理解差异和分化,也是正确认识和谐的核心问题)。如果动辄将其否定,也等于否定了它背后的规律。

事实上,中国的民众已经能够较好地接受市场法则贯彻后带来的结果了。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利益,乃至是巨大的利益,现在也不会像改革初期那样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甚至是“红眼病”。人民群众意见大的、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恰恰是那些违犯法律,破坏竞争规则,享有超越法规的特权而获得的利益。这一点越来越清楚地体现出来,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对法治目标性价值的尊重问题。法治不仅仅是工具性的,如果仅将它作为工具,那么,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平目标,或者说追求结果才是合理的,就会成为一个极其困难,甚至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法治的目标性价值包含着一层重要的含义:良法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设定,我们认同它的规范和认同它的结果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这也是通常所说的起点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它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离开了这一点去追求终极的公平,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能会远远大于其正面效应,这已经被人类的历史,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历史所证实。所以,法治的目标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是不可分割的,尤其是在我们今天面临利益多元化,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历史背景下,就更应该强调两种价值的统一。

在这一视域中,法治充分体现了它自身的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所不同的目标性价值),这一价值不以人们对它的客观结果、它的功能的主观评定为转移。因为它的目标性价值实际上是以社会发展规律为核心内涵的。所以,培养人们尊重法治,尊重它对社会的规范和引导,尊重它的双重价值,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平原则以及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权作为政治和谐的重要内容,其目标性价值应该是清晰的,但有一点需要强调:以人为本是对人权价值的历史性提升。

以人为本明确了发展的终极目标,决定了发展的本质属性。但以人为本不是抽象的理念和口号,它也是生动的社会实践,必须要通过人的现实的生存状况体现出来,而最直接的展现就是人权,即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诸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状况。从宏观的社会变迁来考察,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人权事业有两个大的飞跃。第一个飞跃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人权的实现和享有奠定在生产力提高,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权事业拨乱反正,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第二个飞跃即是进入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本质和核心的新境界,确立了发展的价值准则。如同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的: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新境界中,人不仅摆脱了异化,也超越其工具性价值,成为真正的历史主体。人权实现了与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性融合。人权运动不是社会主义运动,但社会主义运动成为最伟大的人权运动,以人为本是这一运动追求和能够真正实现的崇高价值。

对政治和谐的要素还可以作更多的分析,但民主、法治、人权无疑是其典型的代表。认识它们工具性价值和目标性价值的统一,有利于我们解读新的社会发展趋势,应对新的现实挑战,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收稿日期: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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