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冰文:组建“捆绑”养老管理公司_郑秉文论文

郑冰文:组建“捆绑”养老管理公司_郑秉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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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郑秉文研究员在《中国证券报》上撰文,发表了对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见解。郑研究员认为:

当前企业年金改革的思路应是垂直整合市场主体资格,建立以受托人为市场核心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因为前市场呈恶性竞争态势带有某种必然性:第一,过于分散的角色划分自然导致过低收费竞争和市场价格扭曲的倾向;非专业化的受托人难以发挥信托型年金市场中的核心作用,进而加剧了市场无序竞争。第二,非专业化受托人不能发挥集合年金市场的拉动与主导作用,只能被动地围着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大型国企和集团公司转;另一方面,受托人没有能力开发潜力巨大的集合年金市场的业务资源,加剧了不断增加的市场主体对资源既定的市场份额的无序竞争,这又进一步压低了市场价格。第三,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年金的门槛太高,集合企业年金难以在市场产生,进而减少了受托人的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受托人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主流通道,中小企业面临无“人”开发的市场断裂态势,进而导致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市场年金存量还主要以历史遗留下来的行业年金为主导。解决这些矛盾焦点在于强化受托人的核心功能,具体思路是叠加资格牌照,使受托人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捆绑型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

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完全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之所以符合中国国情是因为:第一,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以“一站购齐式”全天候服务商的方式和专业化的产品设计,推动集合企业年金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拉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旗舰、综合服务管理的核心平台。第二,纯粹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除具有一揽子综合服务能力以外,还具有对资本市场与年金市场二者关系充分理解和深入研究的专业结合能力。第三,在缺乏信托精神的大陆法体系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可弥补单一资格受托人短视的缺陷,可克服仅从表面投资结构和收益数据来分析判断投资管理人的肤浅判断,并且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能够避免单一提供商容易陷入程式化管理的误区。第四,捆绑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成本,信息相对来说是对称的,成本是可以内在消化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当前受托人法律地位的尴尬及其责任重大与盈利空间狭小的矛盾,权衡利弊,在当前阶段,还是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利大于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个概念,并将之规定为受托机构之一,也明确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所以,将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资格捆绑在受托人之内,这不但没有超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法人受托的捆绑规定,也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适应目前中国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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